开展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评议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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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评议的几点思考

冯国海

开展专项工作评议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探索和创新,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深化。地方组织法、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全国人大法制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汇报监督法的起草说明时指出,“常委会在审议工作报告时,可以对提出工作报告的机关履行职责、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评议,使常委会对工作报告的审议取得更好的效果”。这些为我们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项工作评议提供了法律依据。专项工作评议作为人大监督的有效手段,已越来越多被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所选择运用,不过各地在开展该项工作时,具体做法上却不尽相同。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在如何开展专项工作评议上尚属空白,本届拟启动这项工作,笔者想结合自己多年来对人大工作的理解,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一、关于专项工作评议的对象确定——把握民主性、公平性、集中性原则

(一)专项工作评议对象确定的几种方式:

纵观全国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评议工作的做法,对专项工作评议对象的确定,无外乎四种形式:

一是钦定式,也就是党委说了算,党就评谁就评谁,也有的将党委部门考核结果作为评议的重要依据。此种做法的优点是能够体现党对人大工作的绝对领导,能够使人大工作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展开,缺点是容易产生一言堂,党委的个别主张,有时可能未必完全体现民意。另外如果依据党委考核结果,选择末位对象进行专项工作评议,虽然对推动他们的工作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可能也有一些不太妥当之处,这些身居考核末位的对象未必就是工作不努力不尽职,只不过同其他部门比相对不重要而有些被边缘化,对他们的工作进行评议,反而会更增加他们的心理负担,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

二是海选式,也就是向社会各界主要是人大代表广泛征求意见,然后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确定一些初步名单进行筛选,最后提交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确定。此种做法的优点是民主性强、参与面广、关注度大,影响也较深远。缺点是选择成本过高,而且可能因可供选择的对象内容太广太分散而不容易集中。

三是自选式,也就是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来选择评议对象,然后提交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确定。此种做法较为灵活,简便易行,也易操作。缺点是可能代表性不够,缺乏广泛的民意基础。

四是请缨式,也就是“一府两院”本身有这方面的需求,需要人大常委会对他们的某项工作进行评议,促一促他们的工作。人大常委会根据他们的要求重新调整评议对象和内容。此种做法的优点是被评议方主观意愿较强、目的性明,双方在配合上会更加默契,缺点是选择上较被动、对象单一,有可能一俊遮百丑。

以上各种形式有时还可以综合起来考虑,并不绝对割裂开来,但就专项工作评议开始之初,本人更加倾向于第三种做法。不管是党委说了算、群众或代表说了算,还是被评议方自己说了算,归根到底这项工作还是要靠人大常委会自己来做,怎么选怎么做,其实人大常委会自身有本账,只不过在度的把握上如何将党委的意志和人民群众的意愿有机结合在一起罢了。

(二)专项工作评议对象确定需要坚持的几个原则:

人大常委会在选定专项工作评议对象时,要不拘泥于教条,不拘泥于本本,一切从实际出发,从有利于促进被评议部门依法履职、促进队伍建设、效能建设和作风转变,从有利于推进各方面工作,从有利于民生改善,选准题选好题。具体可以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民主性原则,这是基础性工作,要注意通过问卷、公开征集等多种途径广泛征求意见,建立一些题库备选,进而锁定一些评议对象。如人大常委会在确定年度计划时,可以从拟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中,选择一至二项内容,将其上升为专项工作评议。具体做法,可以是将已经确定的若干项拟听

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印发每一名代表,让他们从中选定可以开展专项工作评议的对象,同时也可以让他们另提一些可以进行专项工作评议的对象,以备今后参考。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将收集上来的各类意见进行汇总,经主任会议讨论,并最终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定。

二是公平性原则,这是工作技巧问题,要学会用五指弹钢琴,对内来说,要考虑到人大相关委室工作的平衡性,因为开展专项工作评议毕竟要涉及到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而关联度最高的是对口的相关专委,不能每年搞专项工作评议弄来弄去就是以某个专委为主。对外来说,要考虑政府职能部门工作的平衡性,也就是不能只抓住一个部门不放,要多做一些选择。

三是集中性原则,这是最根本原则,人大常委会要善于综合考虑方方面面的需求,根据每年“一府两院”或相关部门工作实际推进情况来选择对象,最后在民主的基础上进行集中,以常委会组成人员票决方式最终确定专项工作评议对象。有时为了更加灵活方便,也可以将决定权授予主任会议。

二、关于专项工作评议的内容确定——把握专项性、阶段性、典型性原则

(一)专项工作评议内容确定的几种方式:

监督法第九条规定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的具体途径,此规定同样适用于专项工作评议内容选定,不过还可以适当拓展,如党委提出的对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评议的建议,

列入当地当年度重要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事项等也可考虑在内。各地在具体评议内容选择上,也有几种基本的做法:一是全面式,也就是对某一部门的全面工作进行评议。内容包括:某部门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情况;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履行工作职责,依法行政或依法司法,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办理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勤政为民,廉政建设的情况;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等等。此种做法的好处是内容全面具体,能够较全面了解被评议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对推进全面工作有一定的好处,缺点是因为内容过多,可能容易蜻蜓点水浅尝则止,不能有效把到被评议方的命脉、点到问题的要害。

二是单一式,也就是选择某部门或某几个部门的某一单项工作进行评议。此种做法的好处,是内容上有所侧重,能够突出重点,抓住问题的主要症结,也易将某一方面的问题评深评细评透,缺点就是内容相对单一,人大常委会化了那么多的时间人力物力精力,就只拿单一工作内容开刀,从投入支出角度来看有些不划算,有点象高射炮打蚊子大材小用。

三是选择式,也就是有重点选择一个部门的几项工作内容进行评议。此种做法的优缺点介于上述一和二之间。

本人更倾向于第三种选题方式,即对某一部门某几项工作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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