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施放气球活动审批办法
海南省施放气球活动审批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8.08•【字号】琼气法发[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施放气球活动审批办法(琼气法发[2003]5号2003年8月8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必须报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施放总质量大于4千克、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升空气球,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并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第四条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在拟施放前5天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海南省施放气球审批表》,申请应包含下列内容:(一)施放气球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详细地址、资质证编号及联系方式;(二)用户名称、法人代表、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三)施放现场的工作人员姓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四)气球的类型、规格、数量、用途及识别标志;(五)施放地点和计划回收地点;(六)预计施放及结束(回收)的时间;(七)预计飘移方向、上升速度和最大高度;第五条施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一)储运气体和施放回收气球必须符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二)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各种较大障碍物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碰撞、磨擦和缠绕等;(三)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四)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五)施放系留气球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具备快速放气装置,并确保系留牢靠。
第六条受理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复。
第七条施放气球的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施放。
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种类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扬州市施放气球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试题
扬州市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考试题(总分200分,合格分数线为160分)(2007年)得分:__________一、填空(总分50分,每空1分)1.在标准大气压下(P=760mmHg,t=OoC),1m3纯氢气在空气中的浮力为牛顿。
自制的1m3氢气浮力约为牛顿。
2.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直径大于或者体积容量大于、的充气物体。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9号令)规定,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制度;对施放气球活动实行制度,必须由经取得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施放现场应当有,以预防和处理情况。
4.施放气球单位的作业人员申请资格证时,应当向单位所在提供的材料包括作业人员的复印件、、证明等。
5.球皮长期保存是应至少检查一次;球皮应放在离热源以外的地方;6.施放气球配重物的质量应当大于等于系留气球净举力的倍。
7.、和等性能是氢气的主要特征。
当空气中混合的氢气时,一遇火花就会。
8.和应当设置识别标志。
9.违反《消防法》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
10.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施放气球单位的。
11.氢气和空气混合的爆炸下限体积。
12.氢气和空气混合的最小点燃能量为。
13.氢气在爆炸性气体分类分级分组中属类级组。
14.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和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米;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米;与其他可燃性气体贮存地点的间距不应小于米。
15.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氢气列为类火灾危险性。
16.《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
17.储存和使用氢气的工作房及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
18.违反《消防法》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
19.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及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处以上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5.《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防雷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资质延续、降低等级或者注销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定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委托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除电力、通行政处罚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违反上位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8年8月18日)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违反上位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发表时间:2008-8-18 11:57:00 阅读次数:196案情:某礼仪公司为他人宣传用,于2007年2月11日放了两只直径为1.74米、体积为2.8立方米的挂在地面的升空氦气球,气象局认为某礼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没申请作业许可,其行为违反了《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第6、13、34条的规定,依据《办法》第27条、28条第一项、34条规定对公司作出气罚字(2007)001号处罚决定书,给予其罚款5000元。
公司认为自己施放的气球直径为1.74米,不属于《办法》第2条规定的直径大于1.8米的气球,没有违反《办法》中的任何条款,不应受处罚,为此将气象局告到区法院,区法院审理认为《办法》27条设定的罚款幅度为1-3万,处罚未适用条款中必须适用的内容应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据此撤销了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后,气象局于2007年12月4日对同一事实,依据《办法》第27条重新作出了气罚字(2007)002号处罚决定书——罚款1万元。
原告第二次把气象局告上法庭。
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施放的系留气球虽小于《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规定的直径和体积容量,但从事施放系留气球经营活动并未取得资质许可和批准,其行为具有一定危害性,被告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处罚在法定幅度内并无不当,遂判决维持气罚字(2007)002号处罚决定。
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
上诉理由为:自己悬挂两只直径小于1.8米或体积小于3.2立方米宣传的氦气球并没造成任何危害,无需办理《施放气球资质证》,被告所适用的《办法》其附则第34条将小于1.8米或体积小于3.2立方米充气体也误称为“系留气球”归入管理,与国务院颁布的《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相违背,同时也违反了《行政许可法》有关“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之规定,故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合法依据,且被告对同一个事实经判决撤销后,又重复加重处罚,不合法理。
江苏省施放气球活动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江苏省施放气球活动行政许可服务规范(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施放气球活动行政许可服务活动,维护申请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开展施放气球活动行政许可服务工作。
本规范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施放气球活动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窗口服务、咨询服务、服务行为、服务环节、零收费、申请单位(施放气球单位)回访、投诉处理、服务监督、廉洁自律、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
第四条气象主管机构服务窗口应当设置服务标示牌,明示服务指南、服务流程、咨询电话、投诉监督电话等,帮助申请单位了解服务内容和环节,设置意见簿、投诉监督信箱等。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咨询服务电话、邮件、信函和传真等联系方式,方便与申请单位的联系与沟通。
对于通过电话、邮件、信函、传真等渠道或上门的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解释;对于无法当场回复的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受理,详细记录咨询的问题及联系方式,并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开展行政许可服务时,行政服务人员应当仪表得体,佩戴工号标志或识别卡,出示工作证或者行政执法证,行为举止符合职业工作要求,服务规范,文明用语。
第七条受理申请单位申请时,行政服务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申报施放气球活动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附件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出具书面凭证。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操作标准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操作标准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3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必需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具体方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依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升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部门会同飞行管制部门负责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二)依照桂政发〔2020〕72号文件,县级气象主管部门受设区的市气象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依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施放气球治理方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七、十八条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升放气球活动必需是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爱惜区域外、不危及社会公共平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的区域内进行;(二)升放气球必需符合以下平安要求: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需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平安利用治理等有关规定;2.升放气球的地址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维持平安的距离,幸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3.在升放气球的球体或附属物上必需设置识别标志;4.升放气球必需符适合宜的气象条件;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可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6.升放系留气球必需确保系留牢固;7.升放系留气球必需加装快速放气装置;(三)升放气球单位必需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施放气球资质证);(四)升放气球必需由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五)升放现场应当有预防和处置意外情形的专人值守。
宝鸡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宝鸡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宝鸡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政府令第40号《宝鸡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已经二OO四年一月五日市政崐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姚引良二OO四年一月十八日宝鸡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工作,规范施放活动市场,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航空飞行和气象探测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崐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在本市境内从事充灌、悬挂、•施放气球及其相关崐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认真遵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陕西省升放气球审批规定》等法规和政策,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升空气球技术操作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工商、城管执法(市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宝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号)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利用气球发布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作业组织及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对施放气球作业的组织和个人实行资质和资格管理制度。
市气象主管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颁发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监制的《施放气球资质证》和《施放气球资格证》。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和资格证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和作业。
第七条施放气球作业的组织和个人,申请施放气球资质证和资格证的,应当符合《陕西省升空气球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的条件和要求。
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航空安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灌充施放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必须遵守本办法。
灌充施放气球进行大气探测活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协调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的安全监督管理。
工商、消防、城管和飞行管制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加强对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从事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经营活动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州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认定:(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具备专用工作间和库房总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室内外环境安全条件已经消防部门审查合格;(三)有3名以上经市、州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四)有符合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技术要求的器材、设备,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不以营利为目的灌充施放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认定。
符合条件的,发给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禁止出借、转让、涂改、伪造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
第六条取得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的单位应当在资格证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经营活动。
现场灌充施放或者异地灌充施放气球,必须符合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了解灌充施放地附近的机场、航线和风向、风速、温度、湿度、雷暴天气等情况。
禁止未取得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经营活动。
合肥市气象局关于提请修订《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请示
合肥市气象局关于提请修订《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请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气象局•【公布日期】2018.02.26•【字号】合气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合肥市气象局关于提请修订《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请示合气发〔2018〕4号市政府: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关于做好我市“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合府法〔2017〕53号)要求,我局对《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进行修订,形成修改草案。
2017年12月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征求了意见,2018年1月市政府法制办对该草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根据相关部门回复的意见、市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我局对该草案进行了再次修改,现形成《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草案),现将有关材料报送,请予审定印发。
特此请示。
附件: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草案)2.《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3.修改草案征求意见情况合肥市气象局2018年2月26日附件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草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加强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的监督管理,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4〕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施放气球活动越来越多,有些单位和个人违规操作,多次造成气球爆炸伤人,气球升空危及航空安全的恶性事故,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和危害人民生命安全,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程序性规定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程序性规定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程序性规定法定实施主体:顺义区气象局行政许可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北京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京气发〔2005〕32号)行政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个工作日行政许可程序:一、申请(一)申请条件1.施放气球单位必须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2.施放气球必须由持有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3.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4.施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2)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磨擦和缠绕等;(3)在施放气球的球体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识别标志应当醒目、不易脱落,载明施放单位名称,形状为椭圆形(长半径15厘米,短半径8厘米);(4)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6)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7)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北京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京气发〔2005〕32号)(三)申请方式送交书面申请材料(四)申请材料申请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单位需提交如下材料:1.施放气球作业审批表一式两份;2.施放气球现场地理位置图。
(五)提示与强调1.施放气球作业审批表须加盖施放单位印章和用户印章(若用户所在地与施放现场所在地不一致时,还须同时加盖施放现场所在地单位印章);2.申请单位须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气象法律法规考试题
“华云杯”气象法律法规知识竞赛书面竞赛试卷一、选择题(30×2=6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是()颁布的。
A.1999年10月31日B.2000年1月1日C.2000年10月3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主要为(),及时主动提供保障当地农业生产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
A.社会经济发展服务B.农业生产服务C.发展区域经济服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A.协调B.指导C.领导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A.给予鼓励B.予以表彰C.给予奖励5.《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迁建费用由()承担。
A.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建设单位B.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当地政府财政C.国家基本气象站、基准气候站……中央财政6.《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等专业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工作。
A.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B.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C.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7.下列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的气象灾害的是()。
A.暴雨B.洪水C.雷电8.下面哪些内容不属于《气象行政复议办法》所规范的范围()A.对气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B.对不当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C.撤销行政处罚决定9.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下面哪些不属于中国气象局被保留的项目()。
青海省施放气球管理细则(青气发[2008]45号)
青海省施放气球管理细则(2008年3月21日青海省气象局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气发〔2008〕45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青海省气象条例》和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施放气球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及国家和本省其他有关规定。
因气象业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和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将施放气球活动行政许可的程序、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在管辖区域内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飞行管制部门依法划设并通报当地州(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第六条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资格由省、州(地、市)气象学1会负责认定和管理。
省、州(地、市)气象学会应当建立施放气球资格认定定期培训和考试制度,并制定施放气球资格认定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
省、州(地、市)气象学会制定的有关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规范性文件必须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七条州(地、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施放气球资质认定,并将施放气球资质认定的条件及程序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八条州(地、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成立施放气球资质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的施放气球资质进行评审。
资质评审委员会由5—7名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
在评审时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2/3以上评委同意为通过,并写出评审意见和签字后,报当地州(地、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州(地、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施放气球资质申请后,将施放气球资质申请移交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0•【字号】大政办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1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20日大连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施放气球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对于群放单个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直径小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小于3.2立方米的系留气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大连市气象局和各区市县气象局依职责负责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大连市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职责:(一)负责大连市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和年检工作;(二)负责大连市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施放气球作业许可工作;(三)负责对各区市县气象局履行施放气球管理职责的层级监督;(四)负责对大连市气象学会开展施放气球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五)负责将施放气球活动许可情况及时向大连地区航空管制部门通报;(六)按照法定职责履行施放气球活动监管职责,依法查处有关施放气球违法违规案件。
贵州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因大型集会、庆典、宣传等活动需要施放气球的,活动主办单位或者施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障预案,并报施放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施放气球过程中出现下列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施放单位、个人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07年第10期(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贵州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70720(颁布时间)
20071001(实施时间)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文号)
贵州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经2007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申请施放气球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受理施放气球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拟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应当持气象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在拟施放2日前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施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在拟施放1日前作出书面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施放,并及时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报告施放动态;取消施放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
升放气球受理条件
升放气球受理条件《升放气球受理条件》有一次,我朋友小李突发奇想,说要在他女朋友生日的时候升放气球,给她一个浪漫的惊喜。
他就找了一堆气球,正准备放飞的时候,被一群大爷给拦住了。
大爷们说这可不能乱放,得按照规定来呢。
这下可把小李弄得一脸懵,他都不知道这升放气球还有受理条件这么一回事。
那我今天就来好好讲讲这升放气球的受理条件。
首先啊,你要是想要升放气球,你得有个合法的身份吧,就是得是个正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类的。
可不是说谁随随便便就能放飞气球的。
比如说你和我这样的个人,如果没有啥特别的情况,是不允许自己升放的哦。
这就像参加一场高端的宴会,不是谁都能进去,得有邀请函的那种。
要是你一个公司想要升放,你就得拿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什么的去申请。
而且呢,这气球也不是想咋放就咋放的。
气球的种类得符合相关规定。
不能整一些奇奇怪怪的、不安全的气球上去。
这里面还涉及到气球的材质、强度这些事情呢。
就像是去参加比赛,你得按照比赛规则来选用合适的装备一样。
还有啊,你得保证整个升放过程是安全的,万一这个气球到处乱飞,挂到电线上去了,那可就麻烦大了。
像上次我就看到一个报道,说某个地方有人乱放飞气球,结果气球飞到机场那块儿去了,差点影响飞机飞行,那多危险啊。
另外呢,升放的场地和高度也是有要求的。
不是说你在哪个敏感地区,像军事管制区旁边或者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就可以升放。
这场地得符合安全要求,不能有潜在的危险。
高度呢,也不能过高或者过低影响到其他正常的活动。
好比你放风筝,你得在规定的区域里面放是一个道理。
还有哦,申请升放气球还得有专门的申请资料。
得提前做个升放的方案,这个方案要详细,就像你做旅游攻略一样,啥时候升放啊,在哪里升放啊,采用多少个气球啊,升放完了怎么收拾这些气球啊等等。
还得有升放气球的资质证明材料,不能光凭嘴说自己行啊。
我就觉得吧,这些受理条件虽然看起来有点繁琐,但实际上是很有必要的。
它就像一个游戏规则,大家都遵守了,就能保证安全的同时,又能达到自己升放气球的目的。
升放气球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升放气球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气球升放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为切实做好XX市升放气球安全工作,增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升放气球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在升放气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感,高度重视升放气球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安全防范力度,及时排查督导,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升放气球意外事故具有危险性、突发性、破坏性特点,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减轻破坏程度,减少次生或衍生灾害。
第三条升放气球活动突发事件是指与升放气球活动相关的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危害航空安全、危及公共安全的意外事故和违禁升放气球等紧急事件。
第四条本预案升放气球活动突发事件所升放的气球,是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和系留气球(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升放气球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成立升放气球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小组(以下简称:指挥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
指挥小组下设升放气球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处置办),分管领导为办公室主任,成员由政策法规科、办公室人员和其他持有有效执法证件人员组成。
第六条指挥小组职责:研究修订《XX市气象局升放气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决定启动、终止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参与升放气球活动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部署预案实施,对应急处置争议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及时向上级气象部门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做好稳定工作等。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0•【字号】滁政秘[2010]189号•【施行日期】201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滁政秘〔2010〕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近年来,利用空飘气球渲染庆典气氛、开展广告宣传等活动不断增多,因非法施放造成的气球爆炸伤人和气球脱飘升空影响航空飞行安全的事件也呈上升趋势。
为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皖政〔2008〕69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施放气球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气球安全施放工作。
市气象、安全监管、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履行好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确实做好施放气球安全执法检查工作。
市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氢气销售、运输、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严格审批,把好关口对于申请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要严格审查其必须具备的条件,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
对已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通过年检、安全检查等手段严格审验其资质条件的保持情况。
各单位利用气球开展各类活动时,必须委托具有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并督促其到当地气象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施放无人驾驶自由飞艇或气球需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需提前3天办理审批手续),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保障力量和措施,加强现场监督管理,确保安全;对不符合条件的施放活动气象部门不予批准。
盐城市2023年度防雷与升放气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盐城市2023年度防雷与升放气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省气象局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巩固防雷与升放气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效,在全市大力开展防雷与升放气球专项整治巩固提升年行动,推动防雷与升放气球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杜绝重特大防雷与升放气球安全事故。
二、整治范围(一)全市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安全监管的单位,包括油库(加油站)、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重点企业及旅游景点。
(二)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服务的资质单位。
(三)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的单位。
三、整治重点(一)防雷重点单位1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同为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雷电灾害防御负全面责任。
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管理体系,明确防雷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职责,安排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所必须的经费;建立健全防雷安全检查、考核、档案管理、培训等各项制度,将雷电灾害防御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演练体系,定期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培训;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隐患排查,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置防雷安全标识;定期主动委托符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规定的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安全检测,定期开展自查,对检查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排除。
加强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应用,动态更新完善企业信息,录入应急预案和检查记录等相关信息。
2.强化防雷设施建设。
新(改、扩)建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相关建设工程防雷主管部门要求;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和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3.提高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质量。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气象局关于西安市升放气球管理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气象局关于西安市升放气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30•【字号】市政办发[2003]212号•【施行日期】200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气象局关于西安市升放气球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3]212号)西安市气象局关于《西安市升放气球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三十日西安市升放气球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公布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以及中国气象局制定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本着确保安全、繁荣市场、控制规模、提高质量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工作,承担本市城郊6区升放气球审批等日常管理事务。
阎良、临潼、长安区及市属各县气象局负责辖区内升放气球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各级公安、市政等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搞好升放气球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公安、城管等执法人员协同当地气象执法人员制止和查处升放气球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好市场秩序。
三、对升放气球的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按《陕西省气象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市气象局应加强对从业人员升放技术和安全知识培训,严格考核,不断提高从业队伍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四、落实升放气球活动审批制度。
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今后全市范围内升放气球活动,必须提前3-5天向市气象局及有关区、县气象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气球升放。
对于涉及户外广告审批的,市气象局应告知申请单位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对于气球所使用的气体涉及化学危险品管理的,市气象局应告知申请升放气球的单位,在公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五、一环以内和其它公众聚集大型活动场所经批准可以升放氦气球,禁止升放氢气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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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升放气球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前述气球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
第三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因气象业务从事升放气球活动,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职责)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升放气球活动。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升放气球活动。
第五条(原则)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二章升放气球单位的管理第六条(资质认定制度)对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
第七条(资质申请条件)申请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按照国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有4名以上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八条(资质申请材料)申请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升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二)作业人员登记表、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升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四)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
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现场核查)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认定)申请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认定机构印章的《升放气球资质证》。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认定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资质管理)《升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5年,并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升放气球年度报告报认定机构。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技术标准和规范、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升放气球活动等情况。
认定机构应当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并公开抽查结果。
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延续。
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年度报告及信用管理等有关情况,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资质注销)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法人依法终止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升放气球作业的条件与申请第十三条(活动许可的申请条件)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第十四条(材料补齐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许可机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出具书面凭证。
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许可程序)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升放环境、升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
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取消升放活动的,升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许可机构报告;更改升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升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空域审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2日前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许可范围)升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安全要求)升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二)升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三)在升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四)升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五)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六) 升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七) 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第十九条(人员管理)升放气球必须由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
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监督职责)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升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系留气球或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开展各种活动。
第二十一条(信用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将升放气球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实地检查)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升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三条(检查内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升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二)升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三)升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升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五)升放现场是否有专人值守;(六)气球的升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四条(事故报告)在升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升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时,升放系留气球的单位应当在保证地面人员、财产安全的条件下,快速启动放气装置。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五条(罚则1)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升放活动许可。
第二十六条(罚则2)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升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罚则3)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二十八条(罚则4)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罚则5)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异常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第三十条(罚则6)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的;(二)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四)升放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的;(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七)违反升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罚则7)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时间期限)本办法规定的时间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资质证监制)《升放气球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监制。
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发布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