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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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公证

篇一:融资租赁合同公证

网上公证:

融资租赁合同公证

一、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是技术不断革新,生产日益社会化的产物,是买卖和租赁、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包含了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主要当事人是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其中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的核心与纽带,使承租人不必付出租赁物的价值即可取得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从而达到融资的效果。

二、融资租赁合同常见问题分析

1.融资租赁合同各方对合同法律关系认识错误,忽视该交易中租赁物所有权、使用权相分离特点。出租人、承租人法律意识不强,接受受领租赁物之前疏于对租赁物质量检验。导致因租赁物质量瑕疵责任无法判定,回购人又拒绝回购时,双方矛盾不可调和,从而引发诉讼。

2.融资租赁合同缔结过程中,约定不明没有制定完善的合同履约规则,导致出租人、承租人因对租赁物交付行为监督不够,忽略付款计算、租赁物产值计算方式,查验办理相应过户、登记手续、融资租赁

后续使用经营状况等运营问题产生纠纷。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及融资租赁公证的重要性

1.融资租赁合同涉及的标的物通常是价格昂贵的大型机器设备,如建筑工地的挖掘机、搅拌机、重型设备等,且合同履行期限较长,一般覆盖机器设备的实际使用寿命期间,易受产业结构、承租人经营状况影响较大。

2.融资租赁交易涉及的当事方多且法律关系复杂,除了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外,有时出租人出于风险考虑,会增加回购人、保证人等相关利益方来最大限度保障其权益,有时还会加入涉外因素,一旦发生纠纷,扩大审理难度。因此,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进行合同公证,审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资格、融资租赁目的用途有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确保内容的真实、合法,对于降低融资租赁合同风险,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融资租赁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行为以及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办理融资租赁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借款人、抵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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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及影印件。副本须经年检;

(2)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

(3)如果委托他人申办,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4)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须提供有效的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包括:

①公司董事会同意向哪家银行贷款多少;

②同意用自己公司或其它个人、企业的什么财产作抵押。决议上需有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5)抵押贷款合同;

(6)抵押物产权证明。房产抵押的要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要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楼花抵押的,要提供抵押人与楼花出售人签订的楼花买卖合同;机器设备抵押的,要提供机器设备的原始发票。如果机器设备是海关监管的减、免关税进口的,要提供海关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股票抵押的,要提供公司董事会出具的股东股份比例和验资报告或投资额的权利证书。

以上材料,也是办理担保贷款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公证所应提供的。只是授权书和董事会决议的内容稍有不同。办理担保贷款合同公证,还应提供担保合同。办理融资租赁合同公证应提供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承租人出具的委托书、承租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书面证明书等)。

2、借款人、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及上列(5)、(6)项材料。如自然人为境内人士,则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书。有配偶的,配偶须带身份证来公证处出具声明书。

3、贷款方应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件及其签名式样(需加盖公章);(3)代办公证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租赁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资格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业务必须由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即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需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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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主体资格,否则为非法主体。即并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进行融资租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无效。因此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首先认真审查出租人的融资租赁行为是否超越其经营范围。

二、标的物的型号、质量或质量标准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中有两个合同关系,所以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必须注明合同标的的型号及质量或质量标准,以免发生错误。同时,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通常使用的时间较长,所以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应预先考虑因正常使用等原因造成的磨损或消耗,并在合同中确定一个科学标准,作为区分双方当事人责任的依据。

三、租赁物的交付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不是由出租人交付给承租人,而是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承租人并由出卖人对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四、租赁物的维修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维修不是由出租人维修,而是由承租人来维修的。

五、租赁物的最终归属

1、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分期支付租赁物的价款,当价款全部支付完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享有。

2、承租人也可以与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每月支付租金,到合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给出租人。

六、担保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通常都是价格比较昂贵的,所以出租人为了降低风险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证,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证金,则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能超过购买租赁物成本的20%。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则当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交纳租金或履行其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

七、保险

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应当缴纳保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之处。保险费是由承租人承担的,该费用可列入租金总额,也可单独列出。有关保险事宜的具体问题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赔偿金由承租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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