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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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案例分析案例标题: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时间: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1日地点:北京市当事人A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起诉,经法院审理判决。

案件始末:2008年1月1日,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发现其计算机系统遭到非法侵入。

经技术人员调查,发现入侵者篡改了公司A的核心数据库,并窃取了大量核心业务数据。

公司A立即报案。

2010年5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专案组积极开展侦查工作,当事人A因长期从事计算机安全行业工作,被列为重点嫌疑对象。

通过技术取证和调查,警方发现A通过利用计算机系统漏洞和网络传输通道,多次非法侵入公司A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盗取公司核心机密数据。

警方调取了A的通信记录,发现在案发期间,A与一位黑客组织头目之间进行了多次联系。

经过进一步侦查,警方成功抓获了该黑客组织头目,并从其电脑中找到大量与A有关的通讯记录、交易记录等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A承认了自己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事实。

根据警方调查和证据,法院认定A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盗取了公司A的核心业务数据,构成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A犯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判处A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律师点评:此案是典型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重要性。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当事人A利用计算机系统漏洞和黑客组织合谋,长期非法侵入公司A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核心业务数据。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严重威胁网络安全,损害国家和个人利益,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对于此类罪行,公安机关应加强网络安全监测,及时发现并侦破此类犯罪行为。

这也提醒企事业单位要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加强网络设备的安全设置,定期检查网络系统是否存在安全漏洞,并及时修复和加固,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此外,对于计算机从业人员来说,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抵制黑客组织的勾结与合作,秉持职业道德,保障网络安全,维护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计算机犯罪案例

计算机犯罪案例

计算机犯罪案例在当今社会,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计算机犯罪也日益猖獗。

计算机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其犯罪手段和手法多种多样,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典型的计算机犯罪案例,以便加强人们对计算机犯罪的认识,提高防范意识。

首先,我们来看一起网络诈骗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犯罪分子通过发送虚假的电子邮件、短信或者社交平台信息,以假冒的身份或者虚构的理由,诱骗受害人提供个人信息、银行账号、密码等敏感信息,然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盗取财产的行为。

这种网络诈骗手段隐蔽、难以防范,给人们的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其次,我们来讲述一起网络侵入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漏洞,非法侵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或者网络平台,窃取他人的机密信息、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甚至进行破坏破坏行为。

这种网络侵入行为给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不仅造成了经济损失,也损害了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再者,我们来说一说一起网络色情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平台,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制作、贩卖淫秽色情制品,甚至利用网络进行色情交易。

这种网络色情行为败坏社会风气,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是一种严重的社会公害。

最后,我们来谈一起网络攻击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技术对特定目标进行网络攻击,破坏他人的网络系统、服务或者数据,甚至进行网络勒索。

这种网络攻击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也给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综上所述,计算机犯罪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一大隐患,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对计算机犯罪的认识,提高防范意识,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网络环境。

希望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的介绍,能够引起人们对计算机犯罪的警惕,共同防范和打击各种形式的计算机犯罪行为。

计算机病毒犯罪案例有哪些

计算机病毒犯罪案例有哪些

计算机病毒犯罪案例有哪些计算机病毒危害大,有可能会导致犯罪,那么用计算机病毒犯罪的案例有哪些呢?下面由店铺给你做出详细的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计算机病毒犯罪案例一:25岁的吕薜文,是广州市人,高中毕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吕薜文于1997年4月加入国内“黑客”组织。

去年1月至2月,他盗用他人网络账号以及使用非法账号上网活动,并攻击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广州主机(即“视聆通”广州主机)。

成功入侵后,吕薜文取得了该主机系统的最高权限,并非法开设了两个具有最高权限的账号。

此后,他又多次非法入侵该主机,对其部分文件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等一系列非法操作,包括非法开设四个账号作为自己上网之用和送给他人使用、安装并调试网络安全监测软件(未遂)。

同时,他为掩盖自己的行为,还将上网的部分记录删除、修改。

更为严重的是,吕薜文于去年2月25日和26日,三次修改了该主机系统最高权限的密码,致使密码三次失效,造成主机系统管理失控共计15个小时的严重后果。

此外,吕薜文还在去年2月12日对蓝天BBS主机进行攻击,获得该主机最高权限后又为自己非法开设一个最高权限用户账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薜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作案人赵哲,现年28岁,在上海市某河北证券营业部工作。

今年4月16日窜至上海新闸路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利用该营业部电脑安全防范上的漏洞,修改该营业部部分股票交易数据,致使下午股市开盘不久,兴业房产和莲花味精两只股票瞬间便被拉到涨停板价位,成交量也急剧放大。

仅仅维持了片刻,这两只股票的价格又迅速回落,从而引起股价在短时间内剧烈震荡。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现这一情况后,查出是海南某证券公司出现大笔买盘所致。

经查询,发现电脑系统遭“黑客”侵入。

今天一审判决后,赵哲说:“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

此案给疏于防范的证券营业部敲响了警钟。

国内大学生黑客投“毒”第一案破译经过几天紧张分析,专家终于揭开YAI这个比CIH还凶猛的病毒秘密---编写者为重庆邮电大学计算机系一名大学生。

个人因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被刑事起诉的黑客入侵案件分析

个人因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被刑事起诉的黑客入侵案件分析

个人因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被刑事起诉的黑客入侵案件分析案例:个人因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被刑事起诉的黑客入侵案件事件背景:2008年5月,江苏省的某大型企业“ABC公司”在营运过程中遭遇连续数周的计算机系统遭黑客入侵事件,导致公司网络运作异常,造成大量机密数据泄露。

经过警方调查,最终确定黑客入侵者为一名自称为“Mr. X”的在校大学生,此事件成为当时江苏省网络安全领域的重要案例之一。

案件细节:2008年3月,某大学计算机系一名学生李明(化名)利用校园网络进行个人研究,深入学习了黑客技术并对网络安全漏洞产生兴趣。

由于缺乏正确指导和相关知识的管理,李明开始试图对外部网络进行非法入侵。

2008年4月,李明得知“ABC公司”拥有大量的商业机密数据,他看到这是一个进一步学习和尝试自己黑客技术的好机会。

于是,他开始利用自学的黑客技术向“ABC公司”发起攻击。

具体时间轴如下:- 2008年4月10日,李明利用一种被称为“暴露在外的RDP”(即远程桌面协议)的安全漏洞,成功进入了“ABC公司”计算机系统。

- 2008年4月13日,李明通过“暴力破解”的方式获取了数据库管理员的账号和密码。

- 2008年4月15日至20日,李明非法访问了“ABC公司”的数据库,获取了大量商业机密数据,并将这些数据传输至自己的电脑中。

- 2008年4月25日,“ABC公司”发现系统异常,并立即报警。

警方介入调查后,根据“ABC公司”的系统日志、硬盘镜像数据等证据,确认李明为黑客入侵者,并展开了相关调查工作。

法律评析:1.个人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构成刑事犯罪:依据2000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285条之规定“非法输入、删除、更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程序,或者增加、删除、更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情节严重的,是犯罪行为。

”根据该规定,李明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2.罪行的故意和主观恶意:李明在案发前解锁该安全漏洞并获取管理员账号密码,进一步登录系统并获取商业机密数据,其行为展示出其对非法侵入的计算机系统的故意和主观恶意,因此符合故意性和恶意性要件。

公安部公布一批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一批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一批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6年第08期案例一山东青岛侦破韩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2016年6月,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工作发现,一网民利用黑客技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信息,并将非法获取的各类信息在网络上出售。

青岛公安机关立即组织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经对海量数据分析比对,最终确定并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韩某某(男,18岁,山东即墨人)。

现查明,韩某某初中期间自学黑客技术,2014年开始入侵网站,利用“黑客”工具非法获取网站后台登陆密码后上传木马程序,对入侵网站文件进行操作,并下载网站数据库数据。

截至案发,韩某某利用“黑客”技术非法入侵了航空公司订票服务系统、贵金属交易平台、医疗中心、职教中心等数百家网站,窃取各类公民个人信息数据10亿余条,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获利20余万元。

韩某某对其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已被青岛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案例二江苏淮安侦破陈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016年2月,江苏省淮安市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发现,有人利用互联网大肆倒卖车主、车牌号、车辆类型等公民个人信息。

经缜密侦查,淮安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当场查获公民信息1500余万条。

根据陈某某供述,抓获其下线何某和上线网站管理员蒋某等7人。

经查,蒋某于2015年5月开办网站论坛,将其多年搜集和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发到论坛分享,吸引全国各地人员注册会员充值购买公民信息,牟利11万余元。

自2015年以来,陈某某非法售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177万余条,牟利3000余元。

其下线何某从陈某某处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00余万条,从蒋某开办的网站购买各类公民信息500余万条,用于推销产品,并在网络上贩卖。

案例三湖北襄阳侦破郑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016年5月,湖北襄阳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接群众举报称,本地网民李某某涉嫌通过网络大量贩卖公民个人信息。

计算机犯罪案例

计算机犯罪案例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林某为练习自己的炒股技能,于2005年6月初在其住所内通过“股神通”可视电话,利用某证券公司同一营业部资金帐号前四位数相同及初始密码为123456的特征,采用连续试验性登录的手法,掌握了该公司某营业部电子交易中心电话委托系统内77名客户的帐号及密码。

期间对10名客户帐户内的股票进行擅自买卖,委托下单二百余笔,成交近百笔,成交金额总计一千五百万余元,造成客户亏损共计人民币十三万余元。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李胖胖,1992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贵州遵义人。

2009年,李胖胖开始接触互联网,出于自己的兴趣,他通过在QQ群和网上论坛学习和掌握了网络攻击、网络漏洞扫描等黑客软件的使用方法。

2011年2月开始,李通过在论坛或百度搜索到的IP地址段,在互联网上用漏洞扫描软件随机扫描。

在网上扫描发现服务器漏洞后,软件根据李的设置自动建立新的用户名和密码,轻而易举地获取服务器的控制权。

2011年2月5日,李胖胖通过技术手段侵入“台州市网上公安局”网站计算机服务器并控制该计算机服务器。

不久,台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队工作人员在维护服务器时,发现服务器上有黑客侵入的痕迹和非法木马文件,立即通过技术侦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胖胖。

9月22日李胖胖在遵义家中被警方抓获。

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王某平时无业在家,偶然的情况下在网上的百度贴吧中发现网上有出售webshell的帖子,同时有大量的买家发帖收购,该认为自己可以廉价购入webshell后卖出,赚取差价。

2012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多次通过互联网贩卖大量webshell,非法获利7142元。

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陈尚龙原为云南新鹏工贸公司的法人代表,李营原为北海市智能三金机器有限公司员工。

2002年初,这两名只有初中文化的被告人共同商谋,邀请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懂计算机知识的被告人毛文铭改装“三金”牌税控加油机程序,然后出卖改装芯板谋利。

违法侵犯计算机信息案例

违法侵犯计算机信息案例

违法侵犯计算机信息案例案例名称:计算机信息侵犯违法行为案例案例摘要:本案涉及一起违法侵犯计算机信息的事件,发生在2010年以前。

被告人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未经授权侵入受害人计算机系统,窃取、篡改、删除、破坏受害人计算机信息,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个人隐私泄露。

法庭最终认定被告人构成了违法犯罪。

案例细节:事件发生时间: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地点:某市XX区被告人小明,男,27岁,某大学计算机科学专业毕业。

小明在大学期间曾参与计算机技术竞赛并获得过优异的成绩。

他对计算机技术有着深厚的了解,并通过自学掌握了黑客攻击技术。

小明在2009年的夏季休假期间,利用自己掌握的黑客攻击技术,盗取了某公司的电脑信息。

小明首先通过互联网搜索,获取了该公司的一些基本信息和网络拓扑结构。

接着,他利用漏洞扫描工具定位到了目标系统中的漏洞,成功地进入了该公司的计算机系统。

一旦进入受害人的计算机系统,小明开始窃取公司的商业机密和财务信息。

他通过网络监听工具,获取了公司的登录名和密码,并成功登录了公司内部只对高级员工开放的网络系统。

小明随后篡改了公司的财务数据,破坏了数据库,并以此威胁公司索要赎金。

公司负责人在发现异常后迅速报案,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

经过技术侦查和追踪,警方迅速锁定了小明的身份,并于2009年9月10日将其抓获归案。

案件审理过程及结果:小明因涉嫌违法侵犯计算机信息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后,案件移送到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小明的行为构成了违法犯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小明盗取公司信息的相关证据,包括技术侦查报告、网络监听记录、财务数据篡改痕迹等。

证人作证证实了小明的黑客攻击行为,且其盗取的信息和破坏行为对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小明的辩护律师则试图否认其盗取、篡改等行为的事实,并辩称其只是对公司的网络安全进行了检测,属于白帽子行为。

然而,法庭经过对证据的审视和辩护方陈述,认为小明的行为明显超出了“白帽子”检测的范畴,涉及非法获取信息、非法访问计算机系统等违法行为。

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案例

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案例

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案例
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是指利用计算机系统、网络或者其他技术手段,非法侵入计
算机系统,以及对计算机数据、应用程序、软件、硬件设备进行破坏、删除、修改、增加等行为,严重危害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案例。

案例一,XX公司内部员工利用计算机系统漏洞,非法获取公司机密资料,导
致公司商业机密泄露,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案例二,某黑客利用计算机网络漏洞,攻击XX银行系统,盗取大量客户个人
信息和财务数据,导致客户资金损失,严重影响银行声誉。

案例三,一名在校学生利用计算机技术,入侵学校教务系统,篡改自己的成绩
和排名,严重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损害学校教育公平。

案例四,某公司雇佣黑客攻击竞争对手的网站,导致对手网站长时间瘫痪,严
重影响对手业务发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五,一名网络游戏玩家利用外挂软件攻击游戏服务器,破坏游戏平衡,严
重影响其他玩家的游戏体验,损害游戏运营商的利益。

以上案例都是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典型案例,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
权益,也严重威胁了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的安全。

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危害性不容忽视,我们应当加强对计算机系统安全的保护意识,加强对网络攻击和破坏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秩序。

滥用技侦措施典型案例

滥用技侦措施典型案例

滥用技侦措施典型案例简介滥用技侦措施是指在执法过程中,以非法手段获取、使用、传输或披露个人信息的行为。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运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对涉嫌犯罪活动进行侦查和取证的手段和方法。

滥用技侦措施不仅涉及法律法规的侵犯,还对个人隐私权产生严重威胁。

本文将介绍几个滥用技侦措施的典型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防范此类行为。

案例一:XX公司员工滥用技侦措施获取用户隐私信息在某省份一家大型电信公司,员工王某利用其执法职权,滥用技侦措施获取用户的通话记录、短信内容等个人隐私信息,并提供给他人谋取利益。

该案例曝光后,引发了社会上对滥用技侦措施的关注和讨论。

案例始末王某是该电信公司安全部门的一名员工,担任技侦职务。

他利用自己的职位,趁机获取了大量用户的通话记录、短信内容等个人隐私信息,并通过互联网将这些信息传给他人。

他与他人合谋,利用这些信息实施偷窥、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案例影响该案例的公开曝光引发了公众广泛的关注和谴责,相关电信公司也因此受到了信任危机。

许多用户对电信公司和执法部门的技侦措施产生质疑,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需求也不断提升。

应对措施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该电信公司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

首先,严格规范技侦人员的操作权限,对技侦系统进行加强监控,防止滥用行为的发生。

其次,加强培训,提高技侦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意识,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同时,鼓励用户对滥用行为进行举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类似事件。

案例二:政府滥用技侦措施侵犯新闻工作者隐私权在某国家,政府滥用技侦措施,对新闻工作者的通信进行监控和调取,侵犯了新闻工作者的隐私权。

这一案例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对滥用技侦行为的讨论。

案例始末该国政府以维护国家安全为名义,滥用技侦措施对新闻工作者的通信进行监控和调取,获取他们的个人信息和新闻资讯。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新闻工作者的隐私权,并对新闻自由产生了负面影响。

案例影响该案例的曝光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关切,许多人对政府滥用技侦措施进行了谴责。

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案件

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案件

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案件标题: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案例分析引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网络犯罪也逐渐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本文将以2010年之前一起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案件为例,详细分析该案的事件细节以及附带的法律问题,并结合律师的点评探讨法律的适用与程序。

一、案件背景及事件重要细节时间:2008年4月15日至2009年2月18日1.嫌疑人:李某,当时为计算机科学专业的大学生,享有高超的计算机技术。

2.受害人:张某,当时为一家公司的高管,拥有大量商业机密数据。

3.事件经过:a) 2008年4月15日,李某通过一封伪装成差旅报销的电子邮件,诱使张某点击其中的链接,植入了一款远程控制软件。

b)尽管张某意识到非常不对劲,迅速断开了网络,但此时远程控制软件已经成功在他的电脑上安装。

c)通过远程控制软件的帮助,李某以管理员权限访问了张某的计算机,并获取了大量的商业机密数据。

d) 2009年2月18日,李某因其他网络犯罪行为被抓获,而这次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的行为也随之被揭露。

二、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法规适用1.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违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销售非法提供的专门用于违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该法条,李某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植入远程控制软件且情节严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2.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以三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据该法规,李某非法获取张某计算机中的商业机密数据,应受到治安处罚。

三、律师的点评在该案件中,李某通过恶意邮件成功进行了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的行为,并窃取了大量商业机密数据。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例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例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例案例一:在2024年,市警方接到报案称,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遭到非法侵入。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一名名叫李电脑高手涉嫌犯罪。

原来,李曾在该公司工作,但因与公司发生矛盾而被解雇。

为了报复公司,李决定利用自己的计算机技术,非法侵入该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警方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到了李IP地址,并展开追踪。

经过一段时间的追踪,警方最终锁定了李所在地。

随后,警方在抓捕行动中成功将李抓获归案。

经过进一步审讯,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警方调查发现,李在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过程中,曾窃取了公司的商业机密,并试图散布给竞争对手,以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最后,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同时,警方将涉及商业机密的证据移交给公司,并建议公司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

案例二:2024年,大型互联网公司报警称其计算机信息系统遭到非法侵入。

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

警方通过取证分析发现,此次非法侵入存在组织化、预谋性及专业化。

于是警方将调查范围扩大,并联合了多个部门展开协调行动。

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警方发现了一起跨国犯罪团伙组织。

该团伙利用技术手段,大规模入侵各大企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司商业机密,然后以高额价格出售给竞争对手。

该团伙成员分工明确,专门负责入侵、窃取和销赃。

为了追踪犯罪团伙的踪迹,警方与国内外执法机关进行了积极的合作。

最终,在多方努力下,警方成功将该犯罪团伙主要成员抓获,并扣押了大量的窃取商业机密相关证据。

经过审判,犯罪团伙的主要成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同时,涉及商业机密的证据被移交给相关企业。

以上是两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例。

这种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个人和企业的信息安全,因此对于相关行为要加强打击力度,同时加强企业的信息安全防护意识和技术防护能力。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例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例

案例一:法院认为,任涛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即检察院指控任涛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何彬、任涛及梁梓峰、邓亮的共同犯罪中,任涛起次要及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任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任涛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案例二: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5月11日期间,邓某某与齐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利用工作便利,盗用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民警黄某、秦某二人的计算机操作口令,非法侵入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计算机信息系统,共为齐某某办理四十七台大型货车的年审业务;2015年4月27日、28日,邓某某采取相同手段,非法侵入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计算机信息系统,为贾某办理四辆小型轿车的年审业务;邓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决:邓某某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案例三:2013年以来,严某通过盗用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处罚办民警文某的数字证书登录“公安交警综合管理应用平台”的方式,非法侵入“公安交警综合管理应用平台”计算机系统,并在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办公室民警袁某所用公安专网电脑上建立了一个与文某所用电脑IP及MAC地址相同的操作系统,还开启了处罚办以民警张某某权限核对罚款的电脑的桌面远程操作控制功能,为刘某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的违法违章车辆消除扣分,且将罚款金额调整到最低额度进行非法获利;严某将违章处罚扣分扣在他随机从四川省公安综合查询系统中调取当年即将到期并将重新记分的驾驶证上;经侦查核实:2013年1月至7月,严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过对“公安交警综合管理应用平台”系统中存储的违法违章数据进行修改、删除的方式为刘某某、张某等人提供的违法车辆代他人扣除驾驶证分数900车次共2244分,并通过修改调整罚款额度,少交、不交罚款等方式获利,查实未交罚款获利20700元,少交罚款获利62038元,销分获利6万余元,严某共获利14万余元,造成应缴而未缴纳的罚款损失82738元;严某在从事交通警察协警工作期间,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判决:一、严某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将严某退赔的违法所得14万元,由利州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案例四:2013年9月以来,黄某以VPN拨号的方式,非法侵入浙江省政务内网,租用服务器,通过“我的扫描器3389”、“3389爆破工具”等黑客攻击软件,扫描并侵入开启3389端口的长兴县政府、舟山市政府、湖州市卫生局、诸暨市公共服务中心等处的三十台政府服务器,通过“VIP1433”、“缠绵VIP1433”等工具扫描出上述服务器下有1433漏洞的主机,并对相应服务器及主机植入大量恶意程序;黄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浙江省政务内网信息系统,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黄某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案例五:许海彬违反法律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判决:一、许海彬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许海彬的作案工具硬盘两个、优盘一个、清华同方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银行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案例
被告人卫梦龙曾于2012年至2014年在北京某大型网络公司工作,被告人龚旭供职于该大型网络公司运营规划管理部,两人原系同事。

被告人薛东东系卫梦龙商业合作伙伴。

因工作需要,龚旭拥有登录该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的账号、密码、Token令牌(计算机身份认证令牌),具有查看工作范围内相关数据信息的权限。

但该大型网络公司禁止员工私自在内部管理开发系统查看、下载非工作范围内的电子数据信息。

2016年6月至9月,经事先合谋,龚旭向卫梦龙提供自己所掌握的该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账号、密码、Token令牌。

卫梦龙利用龚旭提供的账号、密码、Token令牌,违反规定多次在异地登录该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查询、下载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电子数据。

后卫梦龙将非法获取的电子数据交由薛东东通过互联网出售牟利,违法所得共计37000元。

本案中,被告人龚旭将自己因工作需要掌握的本公司账号、密码、Token 令牌等交由卫梦龙登录该公司管理开发系统获取数据,虽不属于通过技术手段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但内外勾结擅自登录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下载数据,明显超出正常授权范围。

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账号、密码、Token令牌登录系统,也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行为人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等国家规定,实施了非法侵入并下载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例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例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例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犯罪也日益猖獗。

其中一种常见的网络犯罪行为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探讨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危害和应对措施。

案例背景2019年,某公司面临了一起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案件。

该公司是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提供云计算服务。

案件的受害者是该公司的核心服务器系统。

犯罪行为经过该公司的网络管理员发现了异常,发现有人未经授权侵入了服务器系统。

经过初步调查,发现这名攻击者通过利用网络漏洞和社交工程手段,成功入侵了公司的服务器系统。

攻击者首先通过一封针对公司员工的钓鱼邮件,诱使其中一名员工点击了恶意链接。

这个链接打开了一个假冒的登录界面,员工输入了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后,这些敏感信息被攻击者获取。

然后攻击者利用这些信息登录了公司的管理控制台,进而获得了服务器系统的控制权。

攻击者在获得服务器控制权之后,开始窃取公司的商业机密信息,并对系统进行了操纵和破坏。

这导致了公司的业务中断和数据丢失,并给公司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案件调查和定罪公司迅速报案,警方立即介入调查。

通过数字取证和网络追踪,警方成功追踪到攻击者的真实身份和所在地。

最终,这名攻击者被判定犯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攻击者被判处拘役三年,并处罚金。

案例启示这起案例让人们认识到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以下是一些案例所带来的启示:1. 强化网络安全意识:公司应加强员工的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网络威胁的认识意识,以降低被社交工程手段攻击的风险。

2. 健全的安全检测和监控机制:公司应采用先进的网络安全设备和软件,及时发现并阻止潜在的攻击行为,并建立有效的监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响应异常行为。

3. 及时修补漏洞和更新软件:公司应密切关注相关漏洞信息和软件更新,并及时修补漏洞和升级软件,以减少被黑客攻击的机会。

违反网络安全法案例

违反网络安全法案例

违反网络安全法案例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引起了全球各个国家的高度重视。

网络犯罪的严重性日益增加,为了维护国家的网络安全,各国都通过了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来规范网络行为。

中国也不例外,于2016年11月7日颁布了新的《网络安全法》,以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管理和保护。

然而,尽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仍然有许多人和组织对网络安全法进行违规行为,对网络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本文将结合一些典型案例,来探讨违反网络安全法的行为及其危害。

案例一:非法入侵他人网络系统张某因个人感情纠纷,对前女友的社交账号进行了非法入侵,并窃取了其个人信息以及隐私照片。

张某将这些私人信息张贴在了网络上,导致其前女友身心受到了巨大的伤害,同时也造成了社会舆论的严重负面影响。

该行为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和网络安全,违反了《网络安全法》中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网络系统,窃取、篡改、销毁网络数据等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张某因此行为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并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网络诈骗王某在网上冒充银行客服人员,通过电话或网络诈骗方式,骗取了多名用户的个人银行卡信息、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非法转账、取款,造成了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这种网络诈骗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安全,也造成了社会不良影响,损害了网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这类网络诈骗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王某因此行为被判处了长期监禁,并需要赔偿受害人的巨额经济损失。

案例三:侵犯版权张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从网上下载了一部最新上映的电影,并通过网络进行非法传播,致使该电影的收益受到了严重损失。

这种侵犯版权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安全法》对于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严重损害了电影制作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侵犯版权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张某因违反版权法被判处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并需对其侵权行为进行赔偿。

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案例

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案例

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案例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是指以非法获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行为,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使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不正常,严重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罪行。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案例。

案例一,2015年,某公司的员工因为不满公司的管理政策,利用自己在公司内部的权限,通过植入病毒的方式,破坏了公司的内部管理系统。

这导致公司的业务受到了严重影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最终,该员工因为破坏计算机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二,某银行的一名员工因为个人私欲,利用自己在银行系统中的特殊权限,修改了客户的存款信息,将大量资金转入了自己的账户。

这一行为不仅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也给银行的信誉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最终,该员工因为破坏计算机系统罪被判处了刑罚。

案例三,某大型互联网公司的一名技术员,因为与公司发生了纠纷,利用自己对公司服务器的控制权,删除了公司重要的数据和源代码。

这一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最终,该技术员因为破坏计算机系统罪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案例四,某政府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因为个人私利,利用自己在政府信息系统中的特殊权限,篡改了政府文件和数据,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最终,这名工作人员因为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总结,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行为。

在网络时代,计算机系统已经成为了社会各个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保护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犯罪分子,法律必须严惩不贷,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平正义。

同时,个人和组织也应该加强对计算机系统安全的意识和管理,防范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发生。

驾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例

驾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例

【案例背景】1. 时间地点:2018年,某省某市2. 主要犯罪嫌疑人:某驾校负责人3. 犯罪手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经过】4. 某省某市警方接到举报,称某驾校负责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5. 经警方调查发现,该驾校负责人为了突出自己的驾校优势,利用非法手段侵入竞争对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6. 该驾校负责人违法操作竞争对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删除重要数据,篡改系统设置,导致竞争对手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经过技术侦查,警方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

【案件定性】8. 某省某市公安机关依法对该驾校负责人依法进行了逮捕,依法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9. 检察机关认为,该驾校负责人通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0. 经法院审理,该驾校负责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启示】11. 本案充分说明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危害性,不仅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良好的商业环境。

12. 同时也提醒人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侵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删除数据,篡改系统设置等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一经发现将受到法律严惩。

【结语】13.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一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正常秩序,也损害了企业和个人的利益。

14. 我们应当牢固树立依法经营的理念,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共同维护良好的商业环境和社会秩序。

15.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各个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们不仅是企业经营的重要工具,也是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的关键。

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共同的责任。

16.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警惕各类网络安全威胁,不仅要加强对个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也要关注企业单位的信息安全。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够建立起更加安全的网络环境,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持有、使用、向他人传递、销售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案件

持有、使用、向他人传递、销售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案件

持有、使用、向他人传递、销售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案件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案例案例背景:2009年,某公司电脑信息系统遭到非法侵入,导致公司机密信息被窃取。

经过警方调查发现,该案与一名名叫李某的男子有关。

李某通过持有、使用、向他人传递、销售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对公司电脑信息系统进行了入侵。

案件细节:时间:2008年3月至2009年7月地点:某公司办公楼主要参与人员:李某(被告人)证据:1.李某的电脑内存条中发现可用于破解密码的软件;2.李某的电脑内存条中有大量未经授权的企业机密文件。

2008年3月,李某通过黑市购买了一款名为“黑客帝国”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

此工具拥有破解密码、窃取机密文件等功能。

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逐渐将这一工具应用于实际操作中。

李某首先对自己家里的电脑进行了测试,他使用该工具成功破解了他妻子的社交媒体账号密码。

得益于这次成功,李某开始扩大销售范围,并通过黑市渠道将该工具销售给他人。

他还积极参与非法黑客组织,通过网络论坛等平台,向他人传授使用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的技巧。

2009年7月,某公司发现其机密文件被窃取并流传于网络上,严重危害了公司的商业利益。

公司立即报警,并配合警方展开调查。

警方通过技术手段找到了与该案有关的IP地址,并进一步追踪到李某的住处。

经过搜查,警方在李某的家中发现了一台电脑和一张内存条,内存条中存有大量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和未经授权的企业机密文件。

律师的点评:这是一起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案件,涉及被告人李某的持有、使用、向他人传递、销售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等多项罪行。

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给公司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李某将可能面临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销售特殊用途计算机工具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多项罪名。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最高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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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1年11月,何彬(另案已处理,已判刑)在东莞市石龙镇华南花园信息科技园A04号成立东莞市百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期间,何彬从黑客手中购买大量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权限wXXXXXll(一种权限的名称,涉及商业密码,故需用XXX标识),在未得到网站权属所有人同意下,多次使用wXXXXXll侵入他人网站,其中包含等41个政府网站。

何彬为谋取利益,将客户广告以超链接的形式挂靠在侵入网站上,以提高客户网页的点击率提高客户网页在网络搜索引擎的排名。

期间,何彬聘用任涛及梁梓峰、邓亮(后2人均已判刑)协助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作,将超连接文件复制、粘贴后保存在侵入网站源文件里。

2012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在东莞市石龙镇华南花园信息科技园A04号东莞市百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内,将被告人任涛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电脑主机9台、笔记本电脑1台等作案工具。

经统计,何彬等人通过网络支付工具支付宝收到客户支付145660.1元利益。

法院认为,任涛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即检察院)指控任涛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罪名成立。

在何彬、任涛及梁梓峰、邓亮的共同犯罪中,任涛起次要及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任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任涛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二:
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5月11日期间,邓某某与齐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利用工作便利,盗用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民警黄某、秦某二人的计算机操作口令,非法侵入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计算机信息系统,共为齐某某办理四十七台大型货车的年审业务。

2015年4月27日、28日,邓某某采取相同手段,非法侵入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计算机信息系统,为贾某办理四辆小型轿车的年审业务。

邓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邓某某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案例三:
2013年以来,严某通过盗用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处罚办民警文某的数字证书登录“公安交警综合管理应用平台”的方式,非法侵入“公安交警综合管理应用平台”计算机系统,并在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办公室民警袁某所用公安专网电脑上建立了一个与文某所用电脑IP及MAC地址相同的操作系统,还开启了处罚办以民警张某某权限核对罚款的电脑的桌面远程操作控制功能,为刘某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的违法违章车辆消除扣分,且将罚款金额调整到最低额度进行非法获利。

严某将违章处罚扣分扣在他随机从四川省公安综合查询系统中调取当年即将到期并将重新记分的驾驶证上。

经侦查核实:2013年1月至7月,严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过对“公安交警综合管理应用平台”系统中存储的违法违章数据进行修改、删除的方式为刘某某、张某等人提供的违法车辆代他人扣除驾驶证分数900车次共2244分,并通过修改调整罚款额度,少交、不交罚款等方式获利,查实未交罚款获利20700元,少交罚款获利62038元,销分获利6万余元,严某共获利14万余元,造成应缴而未缴纳的罚款损失82738元。

严某在从事交通警察协警工作期间,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
统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一、严某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将严某退赔的违法所得14万元,由利州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案例四:
2013年9月以来,黄某以VPN拨号的方式,非法侵入浙江省政务内网,租用服务器,通过“我的扫描器3389”、“3389爆破工具”等黑客攻击软件,扫描并侵入开启3389端口的长兴县政府、舟山市政府、湖州市卫生局、诸暨市公共服务中心等处的三十台政府服务器,通过“VIP1433”、“缠绵VIP1433”等工具扫描出上述服务器下有1433漏洞的主机,并对相应服务器及主机植入大量恶意程序。

黄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浙江省政务内网信息系统,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判决:黄某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案例五:
2015年8月份,许海彬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新丰路丰百家属楼2栋*单元**室通过其个人专用的清华同方牌笔记本电脑利用黑客手段非法侵入吉林省公务员考试中心报名网站(),并非法获取了考生报名信息。

经吉林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鉴定:吉林公务员考试网计算机系统系属于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许海彬违反法律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

判决:一、许海彬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许海彬的作案工具硬盘两个、优盘一个、清华同方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银行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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