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设备设施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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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设备设施的安全要求

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首先对提货单位有一定的要求。提货单位应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应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剧毒化学品生产、仓储、经营单位具备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运输车辆应满足以下条件:

• 机动车辆行驶证

• 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运输证》

• 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一致

• 《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质量一致

•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承压罐车)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车辆罐体定期进行检验,符合GB2166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13392《道路运输车辆标志》要求,罐体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标志灯,粘贴喷涂反光带等。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按照JT617《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定》和GB2030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安装符合AQ3004《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规定的GPS监控车载终端和配置必要的通讯工具。

★液化石油气的公路运输应遵守SY/T6365的规定;运输散装危险化学品(如液化气瓶)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根据JT617《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8《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运输安全。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装置,排气管应装有隔热和火星熄灭装置,车辆应安装符合JT230《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规定的导静电拖地带。

★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车上残留物不能随意排放,被污染过的车辆应洗刷消毒。

★移动罐体车、全挂汽车列车、三轮机动车、拖拉机、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准运输危险化学品,自卸汽车除二级固体外,不准运输其他危险货物。

★除特别规定外,车辆应根据运输货物的性质每车配备1只2 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易燃、易爆介质车辆每车应有一只5 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或4 kg以上的1211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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