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古税科斯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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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古税科斯定理

庇古税的简介庇古环境税可溯源到由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所提出的庇古税(Pigouivain tax)。庇古税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古典教科书的方式,属于直接环境税。它按照污染物的排放量或经济活动的危害来确定纳税义务,所以是一种从量税。庇古税的单位税额,应该根据一项经济活动的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效益的均衡点来确定,这时对污染排放的税率就处于最佳水平。

按照庇古的观点,导致市场配置资源失效的原因是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相一致,从而私人的最优导致社会的非最优。因此,纠正外部性的方案是政府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矫正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只要政府采取措施使得私人成本和私人利益与相应的社会成本和社会利益相等,则资源配置就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这种纠正外在性的方法也称为“庇古税”方案。

在科斯条件下,庇古税本身将造成资源配置失调。

庇古税的意义庇古税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古典教科书的方式,属于直接环境税。它按照污染物的排放量或经济活动的危害来确定纳税义务,所以是一种从量税。庇古税的单位税额,应该根据一项经济活动的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效益的均衡点来确定,这时对污染排放的税率就处于最佳水平。

庇古税的意义在于:首先,通过对污染产品征税,使污染环境的外部成本转化为生产污染产品的内在税收成本,从而降低私人的边际净收益并由此来决定其最终产量.其次,由于征税提高污染产品成本,降低了私人净收益预期,从而减少了产量,减少了污染。第三,庇古税作为一种污染税,虽然是以调节为目的的,但毕竟能提供一部分税收收入,可专项用于环保事业。即使作为一般税收收入,也可以相应减轻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压力。第四,庇古税会引导生产者不断寻求清洁技术.

实践随着经济转型的推进,“庇古税”机制的中国实践事实上也有些年头了。然而就其效果来看,并不理想,多数情形遭遇尴尬。作为一个制度转型的经济体,我国现实制度环境明显不同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有一些中国独有的“情景”,置此种机制于尴尬境地。一个重要的“中国情景”是,地方政府与产生负外部性的企业利益一致,面对此类损害行为,政府管辖下的执法部门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由此我们看到的情形是,一条河流污染了,养鱼户、菜农乃至周边居民深受其害,但环保执法部门往往视而不见。只有高级别的媒体曝光了,高级别的行政部门打招呼了,才可能有些实质性动作。还有一种“中国独情景”:负外部性的制造者本身就属于“高行政级别”的机构,即便对周边居民造成再大的损害,当地执法部门也往往爱莫能助,原因很简单,其“行政级别”低,“说不上话”,因而也就“管不着”了。

我这里随手可拈来两例:一例发生在东部一座名城,一家“上级单位”建房,顺道圈占了公共河堤,断了周边居民休闲散步的路径。反映给当地政府监管部门,得到的答复是,那是“上级单位”的工程,地方政府管不了~后来当地政府倒想了个“两全其美”的法子:沿着“上级单位”围墙自河床筑起一条通道,供周边居民“穿行”。想想单是这项工程,要耗费多少公帑,另一例是前不久去西部调研所闻所见:一个水资源并不富裕的地区,建了一座国有大企业,抽干了地下水,导致了区域水资源的近乎枯竭。老百姓去反映、投诉,地方政府干脆一个态度:置之不理。原因是两重的:一是,该厂系“国字号”的,地方政府管不了;另一是,该厂虽使农民受损,但却使地方财政收入大增。

退一步讲,即便真的诉诸“庇古税”机制,但面对此类负外部性强的行为,政府所能做的,也不过仅对实施者征税、罚款,而鲜有迫其对受损害者赔偿的。这方面的案例最具轰动效应的,要数前几年云南阳宗海污染事件了。这座秀美的高原湖泊被周边某企业变成了“砒霜湖”,断了许多居民和经营者的生路,政府所能做

的,除了大呼“令人痛心疾首”、“严惩肇事者”而外,经济措施充其量也就是罚款了事。污染最大的受害者,亦即当地渔民、餐饮和旅游业经营者,显然并未获得任何赔偿。

客观地来看,“庇古税”实践遭遇尴尬所损害的,实际上是政府公信力。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由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曰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科斯本人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则无法避免表达偏差。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

科斯定理的精华在于发现了交易费用及其与产权安排的关系,提出了交易费用对制度安排的影响,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作出关于产权安排的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方法。根据交易费用理论的观点,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制度的使用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的变更也是有成本的,一切制度安排的产生及其变更都离不开交易费用的影响。交易费用理论不仅是研究经济学的有效工具,也可以解释其他领域很多经济现象,甚至解释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许多现象。比如当人们处理一件事情时,如果交易中需要付出的代价(不一定是货币性的)太多,人们可能要考虑采用交易费用较低的替代方法甚至是放弃原有的想法;而当一件事情的结果大致相同或既定时,人们一定会选择付出较小的一种方式科斯定理的两个前提条件:明确产权和交易成本

二、环境外部性问题产生的经济制度原因——自然资源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我国环境污染产生的重要的制度原因。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已经说我国实行的所有制结构形式的失败。长时间以来自然资源的公有产权归属模糊。虽然宪法第九条规定了“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我国

立法中存在资源的集体所有但在实际中却被国家所有权吸收有名无实但在实际中这种抽象静态的“公有权”缺乏可操作性。在地方上蜕变成了地方所有部门所有条块分割缺乏配套的环境管理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造成监督乏力资源被破坏性地开发和利用甚至变成了权力寻租的工具。自然资源被低效率地配置和使用进而造成环境的严重污染在改革开放以后这一恶果尤为明显。可以说产权的缺失是造成我国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同时由于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片面理解对环境资源尤其是矿产资源的定价极低客观上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很大程度上要归罪于它。三、外部性问题解决的途径——科斯定理与产权重构关于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经济学家给出了很多的办法。比如征收污染税财政补贴排污总量控制下的排污权交易等。但笔者认为从产生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来看解决我国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是进行环境产权的改革。在承认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大前提下大胆地进行产权重构和完善。科斯定理对我国的环境资源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首先他告诉了我们产权的重要性。产权具有两大功能激励功能和约束功能。所谓激励功能是指产权的排他性可以使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得以独自享有基于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而产生的收益。。长时期以来在我国环境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中国家固守着“纯正”的公有制而忽视了对产权的理解和运用缺乏高效率的资源管理体制所有权的行使被异化。其本应具有的排它性分散而变成了非排它性。我

国的历史经验表明行政命令的成本同样也是很高的。科斯告诉我们国家可以以较少的成本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产权进行界定。法律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可预期性和强制性而且基于环境价值的特殊性因此以法律对环境资源产权进行界定是一种最佳的方式。这体现了法律外在的效率价值。围绕着法律对效率的促进作用产生了经济学的一个分支——法律经济学。它研究的一个方面就是一种法律制度是否能促进效率的实现达到资源的帕累托配置以及如何设计一种法律制度来达到这一目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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