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建设投资效益,依据和省、市关于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土地上使用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在学校政的统领导下进行,由校长总负责,分管副校长主持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学校基本建设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计划、立项与前期手续第四条基建处负责编制校园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报学校审批。
第五条基建项目的立项应先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或使用单位提出拟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具体意见,经其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基建处,基建处据此并结合校园土地利用及规划情况提出初步建设方案报校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总投资额的审批程序均按照学校“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执行。
第六条校内立项完成后,基建处应严格按照程序向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申请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第七条基建项目应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城市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图审核、建筑节能审核、消防审核、人防审核、绿化审核、招投标、施工许可证等各项建设前期手续,严禁未批先建。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八条学校所有基建项目均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每年下半年由基建处编制下一年度固定资产配置计划和项目申报文本,经财务处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批复。
每年上半年由基建处编制上一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经财务处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九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工程变更,确保在省发改委批复的投资概算内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应按《基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按照《基建项目工程款支付制度》支付工程款。
第十二条基建处负责竣工工程决算初审工作,审计处负责竣工工程决算终审工作。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应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科学管理、规范操作的原则,加强项目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应遵循法律法规,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查的要求,严格遵守工程建设项目标准,保证工程设计合理、施工安全、验收合格。
第五条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分为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和运营阶段。
第二章项目立项阶段管理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和单位提出工程建设项目需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提案书,明确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预算、预计完成时间等,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才能立项。
第七条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前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书、初步设计方案等,项目需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立项。
第八条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需符合相关法规和管理规范,保证项目提案书、可行性研究和审批手续齐全。
第九条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需制定项目管理计划,包括项目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工程招投标、施工计划、验收标准等。
第十条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设计,设计方案需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经过评审后才可以进入下一阶段。
第三章设计阶段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需制定详细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确保设计方案合理、施工可行。
第十二条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过程需按照施工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设计师需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
第十三条学校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师需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沟通,保证设计方案与实际施工相匹配。
第十四条学校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完成后,需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进入下一阶段。
第十五条学校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过程中如有变更需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并重新审批,确保变更合理且符合法规。
第四章施工阶段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施工过程需按照设计方案和要求进行。
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提高学校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建设,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3. 强化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4.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程建设效益。
第二章工程项目立项第四条工程项目立项应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进行,由相关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经学校审批后,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2. 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3. 项目投资估算、资金来源;4. 项目建设周期、组织机构;5. 项目预期效益。
第六条项目管理部门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学校审批后,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第八条学校工程项目建设应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招标投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适用于招标金额较大、技术复杂、市场竞争激烈的工程项目;邀请招标适用于招标金额较小、技术简单、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招标投标程序包括:1. 招标公告或邀请函;2. 投标人资格审查;3. 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4. 开标、评标和定标;5. 中标通知书发放。
第十一条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四章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第十二条工程项目施工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范本(4篇)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资金管理等环节。
所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二、项目立项与规划1. 学校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立项审批程序,项目立项必须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时间节点、资金来源等,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和报批。
2. 学校建设项目规划必须充分考虑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明确项目的功能、规模、造价等,并编制详细的项目规划书。
3. 项目规划书必须包括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项目预算、工期计划、施工组织方式等内容,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三、项目设计与审核1. 学校建设项目的设计书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2. 项目设计书必须包含项目的基础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计内容必须详细、准确,符合学校的实际需求。
3. 项目设计书必须经过学校的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设计是否符合学校的规划和要求,设计是否合理、可行。
四、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 学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投标,确保公平竞争,选择合适的承包商。
2. 招投标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招标公告必须发布在指定的媒体上,招标文件必须明确项目需求、招标条件、评标标准等内容。
3. 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
五、项目施工与监督1. 学校建设项目施工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持证上岗。
2. 学校必须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监督,监督工作必须跟踪施工进度、质量等,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3. 学校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六、项目验收与移交1. 学校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设计要求的实现情况、设备性能等,验收结果必须书面备案。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3篇)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按照计划、选址、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等程序进行。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应与教育教学工作相衔接,充分发挥基础设施建设对教育教学的支持作用。
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决策能力。
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项目管理方案,并确保其执行。
第六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社会捐助、校内募集等多种途径。
第七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项目的安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项目的立项和规划第九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按照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经过审核和批准程序,确定项目的需求和重要性。
第十条项目规划要综合考虑学校的整体布局和用地情况,合理确定项目的选址和规模。
第十一条项目规划要充分考虑使用需求和功能布局,确保项目的功能齐全、合理布局。
第十二条项目规划要合理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满足教育教学的需要。
第十三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规划的编制由专业设计单位完成,经相关部门审核,经学校领导层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保证公开、公正、择优原则。
第十五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文件应该明确招标范围、内容、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招标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具备项目需求的技术和资源条件。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应合理科学,充分考虑技术、经济和管理等因素。
第十八条中标单位要与学校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合同管理部门应对合同的执行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四章施工和验收第二十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证安全和质量。
学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工程项目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学校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三)强化责任,严格监管;(四)节约资源,绿色环保。
第二章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第四条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第五条项目建议书应明确项目背景、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
第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详细阐述项目建设内容、技术方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
第七条初步设计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工程规模、结构、设备、材料等。
第八条施工图设计应依据初步设计,详细说明施工工艺、施工方法、质量要求等。
第三章工程项目招投标第九条工程项目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工程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应通过省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要求、合同条款、评标标准等。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四章工程项目实施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具备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工程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验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
第五章工程项目竣工与交付第十九条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自检,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七篇)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为实现“以艺育德、以艺启智,打造学校特色文化底蕴,形成一校一品特色学校”宏伟目标,为实现将合小打造成一所“书香合小;运动合小;艺术合小”的美好愿景,为能在“强素质、创特色、树品牌、争一流”的办学宗旨下,有序、持续、高效地发展,创建出有特色的学校,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1、严格贯彻落实《教育体育局关于创建特色学校____》文件精神,围绕《合峪小学特色学校实施方案》及每学年初制定学年特色项目实施方案,朝着“学校发展‘规范+特色’,学生发展‘合格+特长’”目标组织开展特色教育工作。
2、成立特色学校创建领导小组、特色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安排、组织学校特色创建相关活动。
3、特色学校创建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实际和教师情况科学分工,实行项目负责制。
4、项目实施小组根据年度特色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各兴趣小组特色教育相关工作。
5、校级领导、特色学校创建领导小组、各处室负责人根据本岗位工作性质学年初制定出年度特色学校创建行动计划,特色项目实施小组成员学年初制定出年度个人行动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各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实施情况,并纳入考核,每学期进行总结。
6、特色教育按照“课程化、活动化、渗透化”方式运行,周一至周五上下午大课间全校统一为特色课程,开展特色教育活动;各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好各特色项目组内活动,并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全镇性特色活动及各级各类竞赛,科任教师在非艺术类课程中应当积极渗透艺术教育,以艺育德,以艺启智。
7、学校应当为特色创建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
8、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和辅导教师进行表彰奖励。
9、学期末根据特色项目实施情况、活动开展情况对学校和教师进行考核,予以表彰。
本制度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二)一、总则1.为规范学校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
3.学校建设项目以教学、科研、生活为导向,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需求。
学校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等设施的正常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范围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教学楼、宿舍楼、食堂、图书馆、体育馆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和新建工程。
第三条学校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二)严格审批,规范程序;(三)注重质量,保障安全;(四)节约投资,提高效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小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小型建设项目的决策、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小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小型建设项目规划;(二)审核小型建设项目方案;(三)负责小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四)监督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五)组织小型建设项目验收和移交。
第三章建设项目规划与审批第六条小型建设项目规划应充分考虑学校发展需求,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预算。
第七条小型建设项目规划经学校小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小型建设项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背景和必要性;(二)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预算;(三)建设地点、工期和施工组织;(四)质量、安全、环保要求;(五)资金来源和使用计划。
第九条小型建设项目方案经学校小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第十条小型建设项目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小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小型建设项目招标由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招标文件应明确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投标截止时间等。
第十三条招标结束后,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章工程实施与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小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的监督管理。
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办法
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是国家为提高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增强高等职业院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重要措施。
为确保按时高质量、高效益地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规范项目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总体目标是:以重点专业建设为核心,带动专业群的发展,实现各专业建设的全面协调发展,把我院建设成为国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示范高地;完善实践教学条件的体系化建设,突出生产性教学工厂和实践创新工作平台的建设,把我院建设成为区域社会培训与鉴定和应用技术推广与研发中心;提高"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水平,充分利用我院专业建设资源和完备的实验实训条件,把我院建设成为全国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把我院建设成为全国高等职业教育的理论研究与实验基地。
以服务社会为已任,立足威海,服务山东,面向全国,发挥好示范院校的引领带动作用,把我院建设成为在国内领先、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三条我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是指经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批准的,列入《XX职业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方案》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中的项目。
项目建设以专业建设为核心,重点做好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实验实训条件、师资队伍、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图书资料和与专业建设密切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我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的管理是指对整个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实施、统计、检查、评估、验收等环节进行组织、指挥、协调与监督的管理,以及建设资金的管理与审计、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等。
管理的原则是"项目管理、过程监督、重点审计、效益考核”。
学校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重大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学校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原则:充分调查研究,合理规划,科学决策。
(二)规范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
(三)质量控制原则: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四)安全文明施工原则: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重大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学校办公室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一)编制项目申报材料,报请领导小组审批。
(二)组织项目招标、评标、定标工作。
(三)监督项目实施,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
(四)组织项目验收、移交工作。
第六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包括:(一)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报请领导小组审批。
(二)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合理调度资金。
(三)监督项目资金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七条项目立项:(一)学校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提出项目建议。
(二)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进行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项目规划:(一)学校办公室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规划。
(二)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项目规划进行评审,确保规划合理、可行。
(三)项目规划经领导小组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项目设计:(一)学校办公室根据批准的项目规划,组织招标,确定设计单位。
(二)设计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和项目要求,编制设计文件。
(三)设计文件经领导小组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项目施工:(一)学校办公室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学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 X 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工作,加强校园规划与建设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落实建设项目学校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XX 国建造法》、《中华人民 XX 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维修校舍,以与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三条管理机构与职责〔一〕湘西经济开辟区学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学校布局、审定校园规划,审查设计方案,监督招投标,检查建设工程质量,参预竣工验收,进行项目竣工审计的审核,检查、催促学校做好校舍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培训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人员等工作。
〔二〕坚持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
湘西经济开辟区学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为建设工程项目法人代表,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驻工地代表为具体责任人。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
项目从投资计划审批、设计、报建、招投标、施工到竣工整个过程,必须遵循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施工许可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监督制、竣工验收制、投资核准制、工程决算审计制与工程备案制。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前期工作第五条坚持先规划,再建设的原则。
学校选择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符合城乡规划,满足教育教学功能与学校发展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总体规划,报相关部门审定,规划一经审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违背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第六条坚持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
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和投资规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国家规定的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不得擅自建设。
第七条根据项目的立项批复,编制设计方案,审核后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勘察,本着“安全、必需、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方案编制和施工图设计。
高校工程建设项目制度管理办法
高校工程建设项目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高校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推动高校工程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提高高校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1.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是学校的高层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的工程建设规划,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学校的工程建设项目。
2.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是学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程序1.项目的规划(1)项目立项:项目立项需要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明确项目的背景、目标、范围、预算等内容。
(2)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立项的基础,内容包括项目背景、项目概况、建设规模、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内容。
2.项目的设计(1)项目设计单位的选择: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
(2)项目设计方案的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等内容。
3.项目的施工(1)施工单位的选择: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施工单位进行项目施工。
(2)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督:项目施工过程需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4.项目的验收(1)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是项目结项的前提条件,需经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
(2)项目竣工报告的编制:项目验收合格后,编制项目竣工报告,将相关资料归档。
5.项目的运营和维护(1)项目的运营:项目竣工后,需进行项目的运营管理工作。
(2)项目的维护:项目的维护是保证项目长期有效运行的关键,需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项目管理原则1.项目管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项目管理需注重科学性和合理性,充分考虑项目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
3.项目管理需注重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五章项目管理要求1.项目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明确各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学校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学校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利用专项资金、历年结余资金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改善设施功能等的改建、改造和维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管理原则:(一)科学决策原则。
建设规划、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应严格执行学校的"三重一大"制度。
(二)程序规范原则。
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三)合理设计原则。
根据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和建设标准要求,加强设计管理,做到合理设计。
(四)计划管理原则。
已确定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总投资组织实施,做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
(五)权责一致原则。
建立多层级的责任人,相关责任人承担与其决策、执行、监督行为对应一致的责任。
(六)运行公开原则。
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
(七)质量第一原则。
所有参与管理的部门应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总务处应监管参建单位负责,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总务处、财务、党支部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
第五条校委会是学校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决策机构。
根据学校有关"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对涉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学校大修等重大项目学校设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作为建设项目"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
教学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学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根据《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鄂政发〔2014〕51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重大项目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建设等方面。
第三条教学重大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项目建设,推进办学体制机制创新和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办学的硬软件条件,建设一批共享性优质教学资源,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学校每年对教学重大项目进行单独预算,作为专项资金对教学重大项目建设予以支持,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教学重大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财务、教学的副校长分别担任副组长,成员为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和各教学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负责人兼任。
教学重大项目建设的组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统筹项目建设的整体规划,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二)组织项目评审,审定实施方案;(三)组织项目建设的检查、验收;(四)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六条承担教学重大项目建设任务的学校教学单位是项目的实施者,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拟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并按程序申报项目材料;(二)项目批准立项建设后,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预期成效;(三)根据学校制度实施项目并进行日常管理;(四)开展项目绩效自我评价。
第七条教学重大项目的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
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承建项目的教学单位应面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申报与立项第八条教学重大项目建设实行立项审批制度,按照教学单位申报、教务处组织评审和立项建设、项目检查验收的程序进行,分年度实施。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分别实行审批管理或备案管理。
学校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利用自有资金(包括学校自有、捐赠、地方预算资金等)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学校是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建设规划和审批第五条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明确学校基本建设的发展目标、建设内容、资金需求和实施步骤。
第六条学校应当根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充分论证。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明确建设项目的规模、布局、技术标准、投资估算和施工方案等。
第八条学校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编制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明确建设项目的具体施工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学校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编制建设项目预算,明确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和分项投资。
第十条学校应当根据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方案,明确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方案,编制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明确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安排和资金使用监管措施。
第三章基本建设实施和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审批结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应当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管,确保施工安全。
中小学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提高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确保工程进度,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中小学学校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包括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施工、经济合理、环保节能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市教育局设立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等工作;(二)组织编制工程项目建设方案、设计文件;(三)负责工程项目的招标、合同签订、施工、监理等工作;(四)监督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等;(五)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六)负责工程项目的档案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
第三章工程项目立项及审批第六条工程项目立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经学校申请,教育局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工程项目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及地方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要求;(二)符合学校实际需求和发展规划;(三)具备必要的技术、经济、管理条件;(四)符合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程序:(一)学校提出项目建议书,经教育局审核;(二)教育局将项目建议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三)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下达立项批复。
第四章工程项目设计及施工第九条工程项目设计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条工程项目施工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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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工作,加强校园规划与建设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落实建设项目学校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维修校舍,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三条管理机构及职责(一)湘西经济开发区学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学校布局、审定校园规划,审查设计方案,监督招投标,检查建设工程质量,参与竣工验收,进行项目竣工审计的审核,检查、督促学校做好校舍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培训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人员等工作。
(二)坚持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
湘西经济开发区学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为建设工程项目法人代表,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驻工地代表为具体责任人。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
项目从投资计划审批、设计、报建、招投标、施工到竣工整个过程,必须遵循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施工许可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监督制、竣工验收制、投资核准制、工程决算审计制及工程备案制。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前期工作第五条坚持先规划,再建设的原则。
学校选择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符合城乡规划,满足教育教学功能与学校发展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总体规划,报相关部门审定,规划一经审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违背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第六条坚持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
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和投资规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国家规定的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不得擅自建设。
第七条根据项目的立项批复,编制设计方案,审核后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勘察,本着“安全、必需、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方案编制和施工图设计。
要避免脱离实际,盲目提高标准建设。
第八条标底编制工作由项目管理小组比选或是委托的有资质的专业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领导小组、计财、监审、规划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审定,编标方案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工程监理制度。
建设项目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合同经领导小组审核后签订。
工程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管理小组应积极主动与监理公司配合,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要求监理单位提供监理范围内的各项报告,督促监理单位严格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施工进度情况签发付款证明书,工程监理人员应保证每天在工地,共同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工程招标及合同签订第十条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签订。
项目工程发包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省、市、县工程项目的有关法律法规,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合同制。
1.招标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招标由领导小组按照工程招标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
3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零星维修项目能打捆招标的要打捆招标,不能打捆招标的可采取向不少于三家、且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30万元以上的项目、大批量采购建筑材料、半成品加工等,具备招标条件的,必须公开招标。
2.合同监督管理制度。
中标通知发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管理小组和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招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单位不得再转包或肢解分包。
合同文书交领导小组备案一份。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项目实行施工进度月报制度,从工程开工次月起,每月3日前由项目管理小组将工程进度、完成投资及存在问题等报送领导小组。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小组应派出专职技术人员,配合监理负责施工现场及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并作好施工日记。
着重把好“六关”:一是项目班子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到位关;二是建筑材料进场检查关;三是建筑材料试验样本采集关;四是隐蔽工程记录关;五是各工序完工质量检查关;六是施工安全措施落实关。
管理小组应按监理合同做好监理人员到位的考勤工作,配合监理人员检查项目班子人员的到位情况,审核到位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书上名单、职称相吻合。
监督施工机械的到位率,检查进场建筑材料有效期、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并做好进场建筑材料的现场取样及试块的现场取样制作等送验试件的监督工作,以确保送验试件的真实性。
负责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对隐蔽工程量和预算暂定价的建筑材料规格、品牌产地、价格的确认,必须经项目建设管理小组人员,会同监理人员、项目经理审核签字报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生效。
项目建设负责人要参与所有环节的验收,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验收中提出的整改返工问题的落实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图纸变更和项目增减签证审核制度。
为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避免随意提高标准,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项目增减。
在建设过程中,因使用和结构的合理性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或基础工程量及超预算暂定价,需经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或施工图纸,施工和监理单位认可,项目管理小组人员集体签署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图和增加工程造价,否则,变更造成的投资增加由责任人负责。
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
第五章工程验收第十三条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建设项目实行分项、分段和竣工验收制度,分项和分段验收由学校会同勘察设计、质监、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并出具相应验收报告,严禁无验收进入下道施工工序。
建设工程竣工时必须按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测报告进行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管理小组应做好资产使用交接,按竣工决算批准书和相关票据登记固定资产帐,并做好资产的后续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档案资料,视同未完成施工任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管理小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按照合同要求,整理设计变更单、施工签证等材料,编制工程结算书。
项目管理小组和监理单位应认真核对工程量,确认有关材料单价。
项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预(决)算、招投标代理等有偿服务收费按规定计入工程成本。
编制的竣工结算报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委托中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复审,再提请审计部门组织竣工审计。
项目管理小组在报送领导小组审核前,对送审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签字负责。
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最终决算依据,按审计结果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余款。
第六章资金管理第十五条项目管理小组要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专账专户,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支付与项目进度相匹配,禁止预支或超额支付工程款。
项目建设款拨付由项目学校依据工程进度、资金筹措等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审核后,依据立项批复中的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中标企业出具发票后直接转账拨付到施工企业账户,严禁直达项目经理个人账户。
项目资金按工程进度以合同约定的要求按比例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10%,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再予以拨付。
项目资金使用应遵循先急后缓的原则,使用顺序为:1、中标合同内资金;2、经领导小组核准可进入工程决算的报建费用;3、“三通一平”的前期工程费用;4、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设计变更部分的费用;5、附属工程建设费用。
第十六条多渠道筹资建设资金。
项目管理小组要积极向上争取国家专项投资经费。
鼓励学校通过捐赠、定向援建等多形式筹措建设资金。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项目管理小组要加强工程项目的廉政建设工作,建立项目建设公示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建设项目法人代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决策失误、履责不到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工程质量问题的。
2.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或肢解发包、场外交易的。
3.违规签署项目合同或对工程变更签证单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建设资金流失的。
违反规定挪用、截留、挤占建设资金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安全隐患及其他重大事项的。
5.已完工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不按时向县教育局、审计部门送审决算的。
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资料不全,而无法竣工验收的。
6.存在其他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八章其他第十八条投资概算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1、报建审批。
投资概算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项目,由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教育局审批后实施。
投资概算在5-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经学校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立项及投资概算报县教育局局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2、项目的监督管理。
工程有专人负责,工程量签证、项目预(决)算、项目合同、施工记录、资金拨付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要准确、详实,并报教育局审核。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
学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须将项目审批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纸、工程联系单、工程决算书、财务审计报告、施工总结、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学校建设管理资料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建设的档案目录,收集、整理一份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上交教育局归档,一份由学校归档。
第二十条项目学校要加强校舍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建立健全校舍管护制度,正确使用建筑物,不得改变房屋设计的使用范围,要加强日常维护及季节性检查维修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与国家和行业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和行业规定执行。
县教育局之前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