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优化民事执行职权配置与规范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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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顺:关于行政执行权力配置的思考

杨建顺:关于行政执行权力配置的思考

杨建顺:关于行政执行权力配置的思考【摘要】本文围绕杨建顺关于行政执行权力配置的思考展开,从背景介绍开始,分析目前行政执行权力的现状,探讨权力配置的原则,提出优化建议,并探讨行政执行权力的监督机制。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深入探讨,文章得出了关于行政执行权力配置的思考总结,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文章试图为行政执行权力的配置提供思路和建议,以期能够更好地实现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责任,提升行政效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杨建顺、行政执行权力、配置、背景介绍、现状分析、原则探讨、优化建议、监督机制、总结、发展方向。

1. 引言1.1 杨建顺:关于行政执行权力配置的思考杨建顺先生指出,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行政执行权力往往存在着权责不清、运转不畅等问题,导致了政府工作效率低下和公共服务水平下降。

他认为,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对行政执行权力的配置进行深入思考和有效调整。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们将结合背景介绍、现状分析、权力配置原则探讨、优化建议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全面探讨杨建顺先生关于行政执行权力配置的思考,为我们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促进行政服务的提升和社会治理的完善。

,让我们一起来深入探讨这一重要议题。

2. 正文2.1 背景介绍在当代社会中,行政执行权力的配置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人们对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权力运行有着更高的期望和要求,因此对于行政执行权力的配置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这个背景下,杨建顺教授对于行政执行权力配置的思考显得尤为重要。

杨建顺教授是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威专家,他多年来致力于研究与行政管理相关的议题,尤其是关于行政执行权力的配置与监督。

他凭借自己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行政执行权力的配置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思考,提出了许多宝贵的观点和建议。

在当前社会治理体系日益完善的情况下,如何合理配置行政执行权力,使之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和推动社会发展,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执行权”性质与民事执行改革

“执行权”性质与民事执行改革
中图分类 号: 962 D 2.
民事 执 行改革 近年 来一 直是人 们 思考 和探讨 的法 律 问题 的

笔者 赞同执 行权 属于 行政权 的观 念, 其 热 点。有 人主 张加大 “ 行措施 ” 执 改革力 度 , 如延长 拘 留期 限; 有 决定 作用 的是主 要方 面 。 人 主张 改革“ 执行程 序 ” 即参照 民事诉 讼模 式 的改革 , , 在执 行程 主要 理 由是 : 序 中, 将对被执 行人可 供执 行财产 的调查义 务分配给 权利 人去承 1从执 行权产 生的基础 看 :执 行权 ” . “ 是基于法 的强制 性而 产
现 实意 义, 对解 决 当前“ 行难 ” 执 问题 具有一 定 的积极 意义 。 笔 但
2 从执行 权 的保障 看 :执 行权 ” . “ 是法 的强 制性 的具 体体现 ,
监狱 、 警察等 暴 力机 者 认为 , 民事 执行 改革 虽因 “ 执行 难” 引起 , 而 但不 能局 限在为 解 这就 意味 着 国家对执 行权 的保 障是 以军 队 、 决 “ 行难 ” 去改 革 。对 法律 制度 的改革 应与 一个 国家法 律 体 构作 为后 盾 的。 执 而 从我 国现 行 国家权 力分配 的体 制看 , 对暴 力机 构
执 行权 性质 执行机 构 组 织设 置 司法监督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 01-2-3 10-522 1)2120 股 具有 两个方 面 , 主要方 面和 次要 方面 , 对事物 的性 质起 即 而
置及司法监督机制展开探讨, 从而阐明作者对现行民事执行改革的思路。
制 度本 身并不 能包 涵 , 而有 待于 其它社 会制 度 的配套完 善 , 为 权 之根 本性 质属 于 行政权 。我 们不 能 因为执 行权 中渗透 了裁 决 如

在规范与非规范之间寻找平衡——人民法庭职权优化之进路

在规范与非规范之间寻找平衡——人民法庭职权优化之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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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温 岭 人

浙 江 省 温 岭 市人 民 法 院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审判 员
公 安 法 治 研 究S T U D Y O N P U B L I C S E C U R l I ' Y A D L ^ _
赖 程 度 显 著 地 增 加 ,司 法 所 具 有 的 定 纷 止 争 的 职 能 作 用 受
部 分 财 产 采取 了查 封 措 施 ,并 疏散 了聚 集 在该 酒 店 的一 百 多 名 民 T ,平 息 了 民 _ ] : 损 坏 、哄抢 酒 店 财 产 事件 。现 法庭 正 与 被告 联 系 ,尽快 没法 协 调 处理 该 起 纠 纷 。
到高度重视 ,以审判 中心主 义为本质特 的司法体制得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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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 老政 治 乡 村 向 民 主 政 治 乡 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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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法 院第 三 个 五 年 改 革 纲 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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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法庭



在这 个 过 程 中

集 体 经 济 对 乡村 社 会 控 制 功 能 已 经 相

简称 三 五 改 革 纲 要 ) 中 务 和 目标 之


确 定 了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改 革基 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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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职 权 的 配 置 是 当前 司 法 改 革 的 主 要 内 容 之





在 内生 力 量 的推 动 和 外 生 力 量 的催 化 下
之中


处 于 不 断 的变 迁

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问题意见第26条思考”问题的答复

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问题意见第26条思考”问题的答复

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问题意见第26条思考”问题的答复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是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近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问题意见》中的第26条明确规定了相关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守中立公正、保持独立自主等要求。

这些规定为确保执行权的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也为建立健全的执行权制度提供了重要方向。

在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过程中,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这意味着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只有依法履行职责,才能保证执行过程的公正和透明,增强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管理人员应当严守中立公正。

在执行权的配置和运行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不受任何私人利益的干扰。

只有保持中立公正,才能让执行权发挥应有的作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管理人员应当保持独立自主。

作为执行权的主体,管理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外部干扰和命令。

只有保持独立自主,才能有效履行职责,保持独立思考,做出正确的决策,实现执行权的公正和效率。

管理人员还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只有经过专业培训和不断提升,管理人员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更好地管理执行权,更好地服务于公众。

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涉及到国家治理系统的各个方面。

《意见》第26条的出台,为管理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要求,为建立健全的执行权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只有管理人员认真贯彻落实这些规定,才能更好地发挥执行权的作用,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第二篇示例: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是保障政府工作有效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向。

论民事执行运行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论民事执行运行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论民事执行运行体制的改革与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执行体制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一直是法治化进程中的重点问题之一。

在过去的十年里,在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得以不断完善和提升。

一、改革与完善民事执行中的规则制度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为民事执行的改革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

律所、司法鉴定、资产评估等相关行业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推动了市场主体和执行部门的专业化和法律意识的提升。

同时,自执行法实施以来,司法部门不断探索和完善执行制度,为执行工作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1.案例:执行扶贫项目近年来,我国诸多地区为推进精准扶贫,出台了许多扶贫政策。

然而在实践中,执行扶贫政策的问题却时有发生。

为此,一些地区探索出行之有效的方案:通过将贫困户的名单列入法院执行列表,将政策性的款项按照规定的比例划拨到被执行贫困户的账户上,真正实现了将政策利益落到实处。

2.案例:建立信息化执行平台信息化执行平台的建立是整个执行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平台建成后,使执行机构能够更加全面、科学、准确的掌握案件情况,也更能规范执行,提高执行效率。

例如深圳市的执行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大大提高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将市民对执行工作的信任感最大化。

二、改革定位于推动民事诉讼“弱量”群体的利益得到保障在实际执行工作中,由于执行权力的局部性、强制力的限制性,执行人员难免会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影响,从而影响执行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为了推动民事诉讼的“弱量”群体的利益得到保障,改革者不断加大对弱势当事人的保护和服务。

1.案例:执行收养案件在执行收养案件中,执行人员经常会面临各种关于户口、名认、赡养费等方面的问题。

为了保障弱势收养孤儿的机会,在执行工作中,需要审慎权衡各种因素,确保执行结果公正并且合理。

例如湖北省黄冈市法院的执行工作中,为孤儿提供各方面全方位的服务支持,更好地保障了被执行收养孤儿的权益。

浅谈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

浅谈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

浅谈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当前,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法律的执行是保障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

但在法律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执行权运行机制的改革亟待深入探讨。

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是加强法治建设,推动社会发展的需要。

本文将就当前我国执行权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革建议,以期为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借鉴。

一、执行权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1.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在执行权运行机制中,司法资源的分配不够均衡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大城市和发达地区的法院法官较多,执行力量较强,但在落后地区和偏远地区,执行资源匮乏,执行效率低下。

一部分重要的执行案件被疏于重视,导致执行存在漏洞和失职现象。

这种不均衡的司法资源分配严重影响了执行效率和公平性。

2. 执法司法部门群众信任度低执法司法部门在执行权运行机制中的信任度不高,导致执法过程中缺乏有效合作和积极配合。

群众对执法司法部门的监督和诚信度不够,对司法尤其是执行机关的正当性和公正性存有怀疑。

这种不信任状况不利于司法机关执行权的行使和公平司法的实现。

3. 执行程序繁琐,效率低下执行过程中的程序繁琐和效率低下也是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由于程序复杂,执行时间周期长,使得执行权的行使受到阻碍和限制。

在一些案件中,由于程序长而导致长时间未能执行到位,给当事人造成实际利益的损害。

4. 司法执法的权责边界模糊在执行权的运行机制中,司法执法的权责边界模糊,不清晰的职能定位和行使范围使得执行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和弊端。

在实际执行中,司法执法人员往往会过多的干预执行程序或者是执行过程中持有过多权力,甚至进行不正当行为,这都是“权责不清”所造成的结果。

基于上述问题的分析,可以明显看出,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已经刻不容缓。

执行权的改革,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当前,我们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因此也需要建立起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法制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2009-07-1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神,以解决执行难为重点,切实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一)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要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

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

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

指挥中心负责人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担任,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为了便于与纪检、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统一调用各类司法资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局长可任命为党组成员。

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

快速反应力量由辖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下设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二)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

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协作配合,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的合力。

立案阶段要加强诉讼指导、法律释明、风险告知和审前和解,尤其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民事纠纷得到了解决,但是,很多人在执行中却遇到了困难,导致维权难度加大,随之引发的民事执行难问题也逐渐引起关注。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比如,法律规定权限模糊、程序复杂繁琐、执行环境不良、司法救济难度大等问题,这些都会制约民事执行的有效推进。

二、执行主体不力。

将执行担当责任的人称为执行主体,执行主体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效率低下、执行方法不当等问题。

三、执行客体问题。

执行客体也就是要执行的判决、裁定、令等,执行客体本身具有的问题主要有:执行难度大、履行意愿不强、被执行人资产不足、执行主体行为不当等。

那么,如何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呢?要想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必须从根本上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要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度,强化司法救济制度的公正性和实效性,使其能够更快速、更有效地推动纠纷解决的执行工作。

加强执行力度,是化解民事执行难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建立健全执行机构和执行队伍,规范执行程序,及时解决执行难题等,让执行的力度更加明确、有力,从而保障执行的实效性。

三、建立良好的执行互动。

民事执行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还与执行主体之间的关系有着直接的关联。

为此,建立良好的执行互动机制,加强执行主体之间的畅通,增强信息的共享,强化执行主体的合作、沟通和协调,保证执行环节的稳定性和良性信任度。

四、强化执行主体的职业素养。

执行主体的职业素养直接关系到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因此,我们应该倡导执行主体加强自身职业素养的全面提升,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水平,以显著提高执行主体的信誉度和执行质量。

最后,我们要坚持常态化、规范化、人性化的原则,不断地完善法律制度和完善执行机制,不断加强协作和协调,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从而达到让民事执行难问题得到专业、细致的解决,保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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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优化民事执行职权配置与规范执行行为作者:周东岳郝青…文章来源:岳西县人民法院更新时间:2010-11-16 点击率:110浅议优化民事执行职权配置与规范执行行为岳西县人民法院周东岳郝青松【内容摘要】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体制,有利于破解执行难、树立法制权威。

但亦存在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机制、当事人救济途径不畅的问题。

在执行权分权构造理论的指导下,一些法院探索了执行机构分权运行模式。

基于这一考虑,本文从当前我国民事执行职权的配臵和运行模式出发,审视民事执行职权的优化配臵问题,思考我国民事执行体制和民事执行机构改革,试图探求我国执行职权合理配臵、运行高效之路径,同时对规范执行行为中的几个问题提出若干建议。

(正文5952字)【关键词】民事执行职权执行行为配臵规范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体制,有利于破解执行难、树立法制权威。

但亦存在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机制、当事人救济途径不畅的问题。

在执行权分权构造理论的指导下,一些法院探索了执行机构分权运行模式。

本文拟结合执行工作实际,从当前我国执行职权的配臵和运行模式出发,审视民事执行职权的优化配臵问题,思考我国民事执行体制和民事执行机构改革,试图探求构建我国执行职权合理配臵、运行高效之路径,同时对规范执行行为中的几个问题提出若干建议。

一、我国民事执行职权现行配臵模式反思及域外借鉴民事执行职权配臵是指民事执行职权内部各项权力的合理分配,以确保各权力之间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

(一)、我国执行权的现行配臵模式及缺陷1、我国目前的执行权配臵模式1951年《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和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都规定民事执行工作由人民法院负责。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91年《民事诉讼法》都专篇规定了执行程序,民事执行权仍配臵在人民法院。

1[1]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之后,全国各地方法院逐步实现审执分立,建立了专门的执行机构--执行庭、执行局,配备了执行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世纪90年代初在经济审判庭设立执行组后,于1995年3月设立执行工作办公室。

200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执行案件的监督和协调、执行力量的调度以及执行装备的使用等实行统一管理。

之后,以各高级人民法院为单元、统一管理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的新体制在全国逐步建立。

2、现行执行职权配臵的缺陷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和执行实践可以看出,我国的执行权由执行员行使。

执行员包办一切,也就是说,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集于一身,执行员既是裁判者,又是执行者。

执行职权内部没有分权,没有区分执行权能。

相对统一的执行职权配臵存在许多弊病,主要体现为:第一,权力过于集中。

依现行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执行财产的调查、执行方式方法的选择、具体执行措施的采取、对执行财产的评估、拍卖活动的委托,以及执行过程中许多实体问题如执行异议的处理,甚至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问题,几乎全部由执行员负责。

统一管理的执行体制建立后,更加强了这种权力的高度集中;第二,当事人救济途径不畅。

目前,执行救济制度作为一项完整的制度在我国仅处于理论探讨中。

在现实生活中,执行救济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没有规定执行程序的救济制度,在实体上没有规定被执行人的救济制度,尽管对第三人的救济制度有规定,但对其利益的法律保护的法律规定很是不够,在操作上有所欠缺。

高度集中的执行权力,不但容易产生消极执行、久拖不执等不良现象,而且会经常导致滥用强制措施、超职权执行、违规执行案外人财产等违法现象,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第三,缺乏监督机制。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执行中的监督却缺乏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其他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都无法监督民事执行行为。

虽然,法院组织法规定上级法院有权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包括执行工作)。

但由于监督程序不清,监督机构不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流于形式;因此,要使执行权受到约束,就必须建立一种分权制约的执行新机制,以确保执行权的正确行使。

(二)、域外国家和地区民事执行权配臵状况的借鉴实践证明,法律具有可移植性。

我们有必要对各国执行权配臵和运行模式进行比较研究,以资借鉴。

综观世界各国的模式,主要有“法院内设执行机构执行”和“法院外设执行机构执行”两大类型。

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都是在法院内部设立执行机构。

法院外设执行机构的国家有英国、美国、瑞士等国。

又可大致将其分为“法院外设非专门执行官型”与“法院外设专门执行官型”两类,2[2]在英、美等法院“外设非专门执行官型”的国家,法院外的执行官员隶属于行政或警察系统,仅仅负责诸多非法律裁判性事务的执行,而执行过程中的裁判性事务仍属于法官的职权范围。

法院外设执行机构仅专门负责执行措施的实施,而法院则负责执行中异议的裁判以及对法院外执行机构的监督,代表为瑞典和瑞士3[3]。

二、当前民事执行职权配臵模式改革理论及现状分析(一)执行职权分权理论的发展从法理学角度来说,权力客观上存在着易腐性、扩张性以及对权利的侵犯性。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说,分权原则是国家管理活动的重要原则,也是符合现代宪法精神的。

4[4]执行实践中产生的种种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是,权力行使过程中的不良运行。

执行权这一公权力在运行过程中成为某些人可以进行权钱交易的私有资源。

为了防止权力的不良运行,有必要对权力进行分解、限制和约束即分权制约已经成为共识。

但对于如何分权存在不同认识,有“两权说”、“三权说”甚至更多。

影响较大的有“二权分离说”,主张将执行职权分离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分别由不同的机构和人员行使。

执行实施权主要包括: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等。

执行裁决权主要包括:审查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是否不予执行;审查案外人异议;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对罚款、拘留决定的复议。

“三权分离说”主张将执行职权细化分解为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由内设的三个部门具体实施。

在执行过程中,对产生的争议做出裁定是裁决权,对执行实施的启动、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或有关人员发出通知、做出决定等是命令权,对做出的裁定予以落实或完成是实施权。

“四权分离说”主张民事执行权应按照执行案件的不同环节进行分权运行,即将民事执行权分为执行财产调查权、执行司法审查权、执行财产处分权、执行监督管理权。

主张设立四个执行内设机构分别行使上列四项权力。

随着民事执行权构造理论研究的深入,目前,民事执行权划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二权分离说成为主流观点。

(二)民事执行职权配臵模式在执行权分权构造理论的指导下,一些法院开始探索执行机构分权运行的模式。

5 [5]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模式:1、执行局内部分权。

有两种具体做法:一是执行局内设执行庭。

下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和综合处。

其职能分工是:执行一庭侧重行使执行实施权,负责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执行二庭侧重行使执行裁决权,负责集中执行、专项执行工作和执行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协调、请批、复议、委托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及其他有关执行案件管理工作;综合处负责调查研究、工作指导、法制宣传、情况综合、业务培训、考评、执行装备、司法统计、业务经费管理等工作。

二是执行局与执行庭两块牌子一套人员。

即在原来执行庭的基础上成立执行局,保留执行庭(牌子),在执行局内设组或室,分别由副局长兼任。

如执行局下设执行综合管理室、执行监督室和执行实施室。

2、执行局外部分权。

也有两种具体做法:一是执行局与执行庭分离。

将执行裁决机构从执行局中剥离出去,成立了一个专门行使执行监督、救济的司法性质的部门——执行裁决监督庭。

执行裁决监督庭具有独立的地位,与执行局不再是隶属关系,不受其领导,与其他业务庭室是平行机构。

其职责是专司执行中属于司法裁决性质的执行裁决权,并对本院和所辖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执行命令权和实施权留在执行局。

执行裁决监督庭的主要职责包括两大部分,即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工作监督权。

裁决工作包括:(1)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处理;(2)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3)中止执行的裁定工作;(4)暂缓执行的复议审查;(5)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裁定;(6)终结执行裁定工作;(7)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复议的申请进行审查处理;(9)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下级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审查决定是否暂缓执行;(1 0)执行回转的裁定工作。

对执行工作的监督,主要是依法督办久拖未执案件,监督和纠正执行中的错误:(1)对执行局可能存在的不作为进行监督,对超期未执结而执行局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案件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换人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2)对执行局的执行统计进行监督;(3)当事人对具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在向执行局申请复议后,对逾期不复议或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由执行裁判监督庭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4)对执行局所采取的具体实施行为(如冻结、查封裁定,以及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异议等)不服的,可有裁判监督庭复议并做出决定。

二是执行局行使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由其他业务庭兼顾行使。

在执行局内不设裁决机构,也不另设执行裁决机构,执行裁决权由其他业务庭如民事审判庭或审判监督庭行使。

3、两级法院分权。

这种模式其主要特点是,在中级法院对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基础上将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分由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行使。

即“统一管理,两权分离,两级分权”,简称“统管分权”。

中级法院成立执行局,下设执行裁决处、执行工作部、综合事务办公室。

执行裁决处主要负责辖区两级法院:案外人异议的审查;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或追加;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是否不予执行;对妨害执行行为人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复议;执行监督、请示、复议等。

中级法院执行案件除少数必须有本级法院执行的外,指定辖区法院执行,中级法院执行工作部主要职能是指导辖区法院开展执行工作。

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执行实施科、执行裁决科、综合事务科,执行裁决科仅负责需报送中级法院裁决、复议事项的审查,除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裁决的以外需要作出裁决的事项等;执行局的主要力量用于执行实施工作。

两级法院分权模式是由基层法院行使执行实施权,把一些本属于基层法院行使的裁决权由中级法院行使,这可能有利于执行公正,但缺乏理论支持,又突破了民事诉讼审级管辖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可能影响执行效率。

执行局内简单分权模式容易流于形式,达不到分权制约的目的。

三、优化民事执行职权配臵及规范执行行为之建议(一)、优化民事执行职权配臵之选择执行庭也行使裁决职能,“不仅与执行独立的要求相冲突,亦抹煞了执行行为所具有的司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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