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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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民事法律行为_案例(3篇)

分析民事法律行为_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它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分析,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按期履行合同。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 合同主体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合法的民事主体,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

2. 意思表示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均真实、明确地表达了各自的意愿,即甲公司购买货物,乙公司出售货物。

3. 合同内容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包括货物种类、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

4. 合同形式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书面形式,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要求。

5. 合同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1. 违约行为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三)诉讼请求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 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货物;2. 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3. 支付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有效合同。

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区分意义: 区分意义:
成立要件不同。 成立要件不同。
4.以是否应当具备特定的形式: 以是否应当具备特定的形式: 以是否应当具备特定的形式 A、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约定采用书面合同、抵押合同。 如:约定采用书面合同、抵押合同。 B、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 多数法律行为是不要式行为 基于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 基于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以不要式 法律行为为原则。(法无明文不要式) 法律行为为原则。(
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 条件成就时效力消灭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 为其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与条件不同: 期限与条件不同: 确定到来;条件 不确定发生。 发生。 期限 始期(延缓期限):条件到来后才发生效力。 终期(解除期限):条件到来时使期效力消 灭。
2.以有对价为标准 以有对价为标准 (仅对财产行为 仅对财产行为) 仅对财产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是交易的常态。 有偿法律行为是交易的常态。 无偿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 如赠与合同等。 如赠与合同等。 区分意义: 区分意义: 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
3.以成立要件为准: 以成立要件为准: 以成立要件为准 A、诺成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 仅以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仅以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如:买卖合同 B、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 、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 除意思表示一致外, 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交付 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 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 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保 管合同。 管合同。
(一)无效的法律行为

第二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章  民事法律行为

• (二)分类 • 1、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 • 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
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在所付期限到来 之前不发生效力,待到期限届至时,行为 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 民事法律行为。 • 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 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 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消灭 的民事法律行为。
• 二、类型 •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 •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 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所从事的与其年龄、 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活动,应 当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或经法定代理人 同意后方可生效。 • (二)无处分权的行为 •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 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 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二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 一、概念 •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 为。它是我国独有的法律概念。 •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 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它是民事法律行为 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 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 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 (三)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
或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 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而为的民事行为, 又称暴利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 1、须是有偿行为 • 2、内容与结果明显背离公平原则 • 3、原因在于一方当事人利用己方优势或对 方没经验。 • (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 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合同的行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 一、一般要件 •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二)意思表示真实 • 1、行为的效果意思是行为人自觉自愿产生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法定分类(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多方民事法律行为①典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包括赠与合同和遗赠抚养协议。

②典型的共同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

(3)决议行为。

例如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2.学理分类(1)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典型的财产民事法律行为包括订立遗嘱和遗赠行为。

典型的身份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结婚行为、协议离婚行为、收养行为和协议终止收养行为等。

(2)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属于价值判断问题。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同时满足:(1)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不违背公序良俗。

(3)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意思表示真实。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共五种情形:(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行为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法律效果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发生当事人意欲发生的法律效果,但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要发生法律意欲发生的法律效果。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当然、确定、永远、绝对无效,任何人、任何时候均可以主张无效。

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无效的因素,其宣告不受时效限制(即既不受诉讼时效亦不受除斥期间限制)。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恢复原状);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2种情形:(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为人们的民事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和规范。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一是要有行为人,即参与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他们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要有意思表示,这是行为人将其内心希望产生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愿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三是要有标的,也就是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做了详细的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起着关键作用。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如果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比如受到欺诈、胁迫或者处于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做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多样,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如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则是通过语言直接表达意思;而其他形式,比如通过特定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像在自动售货机上购买商品的行为。

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面,《民法总则》规定了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 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1. 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法律行为,尤其是指明民事法律行为标的具 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 2. 效果意思是指当事人欲使其目的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
三、意思表示的生效 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可发生 效力。 如果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需受领的,则意思表示的生效 通常采取到达主义或了解主义。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 效力。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法人
2.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
(1)欺诈 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 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2)胁迫 所谓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 损害或者以给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 方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和非法人组织不存在不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问题。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
的表示行为相一致的状态。二是指当事人是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进行意
思表示的状态。意思表示有瑕疵也包括对应的两方面。
1.行为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真意保留 真意保留又称心意保留、单独虚伪表示,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 思表示。 (2)戏谑表示 戏谑表示指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出于真意,并且期待对方会立即了解其表示并非出 自真意。 (3)虚伪表示 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实际上并不期待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效力。 (4)错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或欠缺对错误的认识,致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5)误传:指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导致行为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3
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生效的行为。如合同行为。
4
多方法律行为: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行为。如合伙合同、成立 有限公司的出资协议等。
5
9.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划分标准:法律行为发生的效果 划分的意义:适用法律不同、行为的目的不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式不同 财产行为:以发生财产上的法律效果为目的。 身份行为:依发生身份上的法律效果为目的。
9.4 意思表示不自由 2) 有欺诈故意:目的是使对方陷于错误并进行意思表示。过失不构成欺诈
3) 表意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 4) 表意人基于错误而作意思表示 受欺诈的意思表示须由法官根据欺诈行为与意思表示之间的关联性加以认定。 受欺诈意思表示的效力:民法通则 58 条将其归为绝对无效,合同法 54 条为可 撤销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 61 条和合同法 58 条受欺诈一方还可以享有损害赔 偿请求权。
1
9.1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与准法 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行为人具有 一定的意思表示,但行为 的后果不是根据行为人的 意思表示,而是根据法律 规定发生的。
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 为三者关系
法律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 < 民事行 为
民事行为包括合法的民事行为(民事 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 销和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二.以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 三.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合法性
4
9.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1
区分标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需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数量不同。
2
单方法律行为:由一方行为人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如订立遗嘱、放弃 继承权、免除债务、授权等。单方法律行为通常只会使相对人获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通过意思表示、行为表述等方式,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行为主体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合同、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等。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责任的行为。

不当得利是指通过违法活动获取的利益,法律规定应当退赔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要素,包括行为主体、客体、意思表示、法定形式等。

1. 行为主体行为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从出生到死亡,对有关自己的民事权益享有法律保护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依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需要有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2. 客体客体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涉及的具体事物或者具体权益。

客体可以是财产、权益或者其他合法利益。

行为主体通过意思表示等方式,对客体进行处理。

3.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通过口头、书面、行动等方式,表达行为主体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意思。

意思表示应当是真实、明确、自由和无法撤回的。

在合同中,意思表示是作为合同成立和内容确定的要件。

4. 法定形式某些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例如,买卖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守《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

法定形式一般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真实和有效。

代理行为的概念及种类代理是指一个人(代理人)代表另一个人(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代理可以分为普通代理和特别代理两种类型。

1. 普通代理普通代理是指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一般的法律行为。

普通代理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表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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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1.试论述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一个完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由一些基本因素(要素)构成的。

其中最重要的基本因素有三个:一是行为人;二是标的即一定的内容;三是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是最重要的基本因素。

】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二)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后果为要素【民事后果是指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引起预期的民事后果为目的而自愿实施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2.请比较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之间的异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实施过程的全部完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内容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法律对当事人实施的行为的一种肯定性评价,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具备法律强制力,可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开始发生具体作用,即当事人已经享有实际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实际意义上的民事义务。

由于我国民法明确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所以,我国民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便不存在有效无效的问题,即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即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不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即有效)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不一定同时发生。

在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其具备的法律效力随即发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具有约束力(如一般的买卖合同,其一旦依法成立,就立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但在下列情形,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并非同时发生:(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必须等待其他法定事实的出现。

如遗嘱行为,只要遗嘱人依照法定形式设立了遗嘱,该遗嘱即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但该遗嘱效力的发生,必须取决于遗嘱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出现。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必须等待当事人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实的出现。

这种行为,称为“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必须等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的到来。

这种行为,称为“附延缓期限的法律行为”。

3.请比较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异同。

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即作为条件的事实出现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

这种法律行为称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例如,某大学与某公司订立一项技术开发合同,双方约定,该合同是否生效,以该市市科委是否对该科研项目立项并拨款为准。

此种情形,双方已就各自的权利义务达成了协议,但是合同能够生效与否,取决于“拨款”事实是否发生。

所以,“拨款”这一条件,就成为限制合同效力发生或不发生的根据。

【特征:具有未来性,具有可能性,客观上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不得作为条件;具有不可预知性;;具有合法性,即违法的事实不得作为条件。

】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就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例如,约定有租期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届满,租赁合同即丧失法律效力。

【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期限是一种时间因素的表达方式,它可以是特定的日期(某年某月某日)或特定的期间(某时至某时),也可以是某种必然到来的事实出现的特定时刻或期间工程竣工。

2.期限必须是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尚未到来的时间。

3.期限到来是必然的、肯定能够预知的。

】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相同,法律行为所附期限能够直接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

但期限和条件的性质和特征完全不同:1.作为条件的事实,是以其发生或不发生而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起限制作用,所以,只要有发生可能的合法事实都可以作为条件。

但期限却纯粹是以一定时间或期间的到来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起限制作用,所以,只有时间或能够表现时间因素的事实才能作为期限;2.作为条件的事实,其发生仅仅具有可能性,但期限的到来却具有必然性。

因此,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其效力能否发生或能否依条件而消灭,仅仅具有可能性;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其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是必然的。

4.试述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的种类和其构成要件。

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志与其内心的真实意志不一致,即行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种民事后果并非其内心真正希望出现的后果。

行为人意思表示的不真实,可能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引起(如对民事行为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也可能因为某种客观原因引起(如受他人欺诈而上当受骗)。

总之,凡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即构成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这类行为可因虚假表示、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原因引起。

【请对照看法条】5.试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种类并加以比较(如从定义、法律后果等等方面)。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我国民法上一个特定的概念,专指在法律上必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即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只要行为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法定事由),该行为便自始、当然地、绝对无法律约束力。

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是其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民事行为,包括: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内容违反公共利益,损害公共秩序的民事行为等。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依法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即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害,可以请求予以撤销,使该行为归于无效,也可以请求变更该行为的内容(如降低价格),还可以不提出请求。

如果当事人不提出撤销请求,或者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请求,则该行为确定地有效。

因此,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在当事人提出变更、撤销之前,在法律上被视为有效的民事行为,只不过其效力在一定期间内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一经撤销,即丧失效力,而且溯及至行为开始时即为无效。

此外,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并非当然地无效,其无效必须由依法享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提出。

同时,撤销请求权人享有请求变更行为部分内容的权利,一旦双方协商一致,行为部分内容得以变更,则被变更的原部分内容自始无效,而未被变更的原部分内容仍然有效。

具体包括:因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实施的民事行为;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内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等。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如不具备有效条件,即应归于无效。

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某些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可因其有效条件事后得以补正而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

而在其有效条件未得补正之前,该行为是否有效尚未确定,故被称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例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行为能力范围实施的民事行为,事后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即为有效。

在法定代理人未承认之前,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即处于效力未定状态。

法律后果:民事行为因存在无效原因而被确认为无效,或因当事人的请求被依法撤销而自始无效,均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但依法发生法律规定的其他后果。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产生以下民事法律后果:(一)返还财产,(二)赔偿损失。

【请对照看法条】代理:1、试述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的行为。

通过代理人的代理活动而在被代理人、代理人以及第三人之间产生的关系叫做代理关系。

代理关系由以下三方面的关系构成:(一)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此为代理的内部关系,因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而产生。

(二)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此为代理的外部关系,因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即实施代理行为而产生。

(三)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此也为代理的外部关系,因代理人代理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产生。

2.请比较代理行为与居间行为、行纪行为间的异同。

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的行为。

【代理的法律特征:(一)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代理的这一特征,是代理与“行纪”的重要区别。

行纪行为又称信托行为。

在行纪行为中,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用委托人的费用,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购买、销售及其他商业活动,因其活动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故相对于第三人而言,其活动的后果只能直接由行纪人自己承受,然后再依委托合同的规定转移给委托人,也就是说,行纪人的活动不能形成代理的三方关系。

例如,某甲将自己的电视机委托寄售商店出售,寄售商店即以自己的名义将之售与某顾客,然后将收取的价款扣除有关费用后,转交委托人。

在这一行纪行为中,寄售商店以自己的名义与顾客订立买卖合同,并向顾客履行合同义务。

顾客与委托人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代理的法律特征:(二)代理人所代理的行为必须是民事行为。

只有设立、变更或终止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才是民法上的代理行为。

代理的法律特征:(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代理制度的重要特点,在于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进行代理活动不得超出被代理人授予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代理权范围,在这一界限范围之内,代理人必须根据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

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必须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独立的决定。

代理的这一特征,使代理行为与居间行为的区别。

居间行为是根据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成交机会即提供商业信息,他方当事人在居间人介绍的交易成立后,向其给付一定报酬的行为。

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起的是穿针引线的媒介作用,不需要以委托人名义向第三人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

代理的法律特征:(四)代理人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其中包括:1.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归被代理人享有,所产生的民事义务归被代理人承担。

此外,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也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受。

民事权利的分类:(可能存在名词解释或者辨析题)根据民事权利的客体有无财产价值来划分:财产权是具有物质内容或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人身权是与主体自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根据民事权利效力所涉及的范围来划分: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即除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均对权利人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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