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小餐饮卫生管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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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小餐饮卫生管理的建议
近年来,一些“小餐饮”出现在各大城市的各个角落,“沙县小吃、黄焖鸡、兰州拉面、重庆麻辣烫”甚至被大众戏称为“中国四大名菜”。这些“小餐饮”的出现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也为社会大众提供了更多的用餐选择,伴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以及外卖产业的蓬勃,“小餐饮”产业更是蒸蒸日上。但是,“小餐饮”产业迅速发展的同时,食品安全问题也经常发生,这些餐饮小店经常开在学校、小区等人群密集的地方,如果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将会对社会造成巨大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铺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二)食品处理区不得设置卫生间,制作冷荤凉菜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区;(三)食品处理区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四)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设施;(五)加工操作场所设置专用清洗设施,其数量或者容量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六)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消毒餐饮具;(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八)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抽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至少检查一次。”这一系列法条说明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管理食品安全职责,对小餐饮店进行把关监管,让老百姓能吃的放心。
针对“小餐饮”店的一些食品安全隐患问题,本人提出以下的几点建议:
一、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小餐饮”行业的监管。制定完善餐饮企业准入制度,对小餐饮店、海鲜店等实施严格的准入管控,提高源头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小餐饮店的信用管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