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墙与门窗设计使用年限与设计基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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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与门窗设计使用年限与设计基准期
幕墙与门窗设计使用年限与设计基准期
1)设计使用年限
GB 50068-2001对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规定分为4类
参照以上结构及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规定,考虑幕墙及门窗是重要的持久性非结构构件,因此幕墙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25a,门窗设计使用年限应为10a.新修订的国家标准《铝合金门》和《铝合金窗》规定门窗反复启闭性能,门为10万次,窗为1万次,就是参照日本工业标准JISA4706-1996《金属窗》的同样规定,按照门每天开启30次、窗每天开启3次的10a设计使用寿命确定的。
2)设计基准期
设计基准期是为确定结构所受的可变荷载及作用和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它不等同于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玻璃幕墙与门窗是轻质、薄壁的建筑外围护结构与构件,易受瞬间风的破坏,为确保其安全使用,均应按设计基准期为50a确定,即能承受50a重现期可变荷载及作用的最大值。我国《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6-86)制定时,就是参照英国门窗设计风荷载标准规定,采用50a一遇瞬时风速风压为安全设计风荷载和相应的安全检测压力差值,并以此作为窗的抗风压性能分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