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9.湖北省蚕茧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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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蚕茧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乙(供方):

乙方(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经甲乙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订购蚕茧的品种、品级、数量、质量标准及要求如下:

第二条订购蚕茧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一)固定价格:元/公斤,合计总价款为元。

(二)保护价格:基准价为元/公斤。收购日蚕茧市场价高于基准时,按市场价收购;收购日蚕茧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按基准价收购。

(三)浮动价格:基准价为元/公斤,收购日蚕茧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市场价-基准价)× %,收购日蚕茧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基准价-市场价)× %。

第三条蚕茧由提供包装物并负责包装,包装标准为。

第四条交货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按下列第项执行:

(一)送货。甲方将所订蚕茧送达,交货日期以乙方书面签收件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承担。

(二)提货。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到提货,交货日期以书面通知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承担。

(三)代办托运。甲方通过火车(汽车、轮船或)将所订蚕茧托运到,交货日期以运输委托手续日期为准,托运及相关费用由承担。

第六条货物验收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验收地点:送货以货物到达地为验收地点,提货以提货地为验收地点,代办托运以为验收地点。

(二)验收时间:乙方在收到货物之日起日内验收完毕。乙方对蚕茧的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有异议的,应在验收之日起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

(三)验收标准。

(四)自然损耗:蚕茧自然损耗应在订购蚕茧总数量的 %以内(含 %)

第七条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预付款元。合同履行时,预付款冲抵甲方应收货款。

第八条货款结算按下列第项办理。

(一)现金结算:乙方验收合格后钱货当场结清。

(二)银行结算:乙方在验收合格后日内,把货款汇入甲方开户银行,帐号。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按协议执行。未达成协议之前,仍按本合同执行。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拒绝交付所订蚕茧时,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交付的蚕茧少于所订数量的,且少交蚕茧数量超出自然损耗范围的,按少交蚕茧数量扣除自然损耗部分的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所订蚕茧的,按逾期交付蚕茧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日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因甲方拒交、少交、逾期交蚕茧,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赔偿乙方损失。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所订蚕茧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赔偿乙方损失。乙方仍需要的,收购价格由双方另行协商;乙方不需要的,甲方自行处理。

(三)乙方拒收蚕茧的,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少收所订蚕茧计划的,按少收蚕茧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收购所订购蚕茧的,按逾期收购蚕茧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收购超过日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因乙方拒收、少收、逾期收购蚕茧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甲方损失。

(四)乙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继续结清货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并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本合同若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也可按下列第项方式办理: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地址:地址:

邮编:电话:邮编:电话:

签订时间: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合同订立的需要条件

(一)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独立的意思主体。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独立的意思表示。(二)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互动

合同订立是由独立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

(三)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示

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签订,一般应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既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

(一)什么是要约

1、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是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取得法律效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人发出要约,通常是指某一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

三: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对人的承诺,建立合同关系。要约能否为另一方所接受,关键是看发出的要约对对方是否亦有利。即使对方表示了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双方还必须要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

方法以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

2、要约的形式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对话形式作出。

3、要约的法律效力和要约的撤回、撤销要约的生效时间因要约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对话形式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要约发生效力。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前是可以撤回的。

(二)承诺

1、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2、承诺应具备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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