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司法礼仪.ppt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礼教优质课件
思考:董仲舒对礼治与法治(教化与刑罚)关系的看法。
圣人之道,不能独以威势成政,必有教化。 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
——《汉书·董仲舒传》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为子。
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之。甲当何论?
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子,虽非所生,谁与易之。
——《左传·昭公六年》
3、德治与法治思想之争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法律),惧民之有争 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畏惧)于上,并有争心, 以征于书(法律文件),而徼幸(饶幸)以成之,弗可 为矣……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 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
——《左传·昭公六年》
的作用。
以儒家的思想支配了一切古代法典,这是中国法系
晋制《晋律》时,第一次将 礼中的“ 服制 ” 列入律典中, 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五服”, 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 亲疏及尊卑,共分近,即血缘关 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 相反,处刑愈重。
这些行为规范原都详细规定于礼书中,后代编制法律时便将这些礼的 规范采入法典中,礼加以刑罚的制裁便成为法律。
《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
——(西汉)董仲舒撰:《春秋决狱》,载(唐)杜
董仲舒 (公元前179年-前104年)
佑撰:《通典》卷六十九
以经断狱
判案:《春秋》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后可以互相隐藏。 他们是父子关系,所以甲不能判罪。
思考点:汉代以后为什么法律与儒学的结合会越来越紧密?
(1)秦朝实行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严刑峻法统治,导致社会矛盾 尖锐、二世而亡,后代吸取秦速亡教训,重新审视法家思想。
两家出发点不同,结论自异。礼治法治只是儒法两家为了 达到其不同的理想社会秩序所用的不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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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为风的缘故,乡村里许多平常得 不能再 平常的 事物, 便有了 某种诗 意。你 瞧,那 晚风中 的炊烟 ,怎么 看都像 是一幅 悬腕挥 就的狂 草,云 烟乱舞 ,该虚 的地方 虚,该 实的地 方实, 那是我 们在绢 和纸上 无法做 到的, 可谓真 正的“ 天书” 了。
7.一阵风吹过去,一阵风又吹过来, 满荡田 田的莲 叶便乱 了。然 而,乱 是乱了 ,但却 乱出了 味道。 究竟是 什么味 道呢?我 也说不 清。看 来这世 界上的 许多事 情,就 像这风 中的“ 乱荷” ,有一 种不触 动情欲 的美, 大美。
——叔向《左传·昭公六年》
前536年,子产铸刑书,自称“吾以救世也”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1.西周以“德”为核心的礼制结合《九刑》 2.春秋战国:
子产VS叔向:第一次公布成文法VS反对公开刑书
儒家VS法家
孔子,曾任鲁国大司寇, 掌管刑狱、纠察
韩非子,战国儒家集大 成者荀子的弟子
儒法两家在治国方略上观点有何不同?为什么?
在法律和伦理道德 并存的当代社会, 何以法律受到伦理 道德如此大影响? 两者在中国历史上 有着怎样的发展规 律?
4·14聊城于欢案
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视这些人心经验,正视转型时代 保护伦理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 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摘自《人民日报》
乡甲会图(明乡约仪式) ——山西巡抚、刑部侍郎吕坤《乡甲
现代文堂乡约仪式
——《文堂乡约家法》为朱元璋“六谕”
高中历史人教统编版(2019)选择性 必修1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第7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礼教(共30张PPT )
宋
元明
中国法制史司法制度ppt课件
• 4.民事诉讼的时间限制 为了避免因诉讼影响农业生产,唐律规定, 在每年三月三十日至十月一日的农忙季节, 官府不得受理涉及田宅,婚姻,债务等方面 的民事诉讼; 宋朝则专门定有“务限法”,规定有关民事 诉讼仅在农历十月一日至次年正月三十一日 的四个月内受理,最晚可延至三月三十日; 清朝也规定,地方司法机关在每年四月一日 至七月三十日间,除重大犯罪外,一般户婚, 田土细事,概不受理。
• 3、邀车驾 邀车驾即冤抑者直接拦截皇帝的车驾以申诉。我 国历史上唐、宋、元、明等朝代均有可以邀车驾 方式直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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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级管辖
• (一)中国古代的审级管辖 中国古代司法审级管辖制度在唐代之前相对简 单,通常只分地方与中央两级管辖。 奴隶社会夏、商和周,一般民事和轻微的刑事案 由称作“士”的地方司法官审理,重案与疑案 则上报中央司法官审理。 秦、汉及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兼理司法的地方 行政长官郡守、县令或州牧,可自行判决一般 民、刑案件,但重大或疑难案件则须报中央廷 尉审理,并由皇帝最后裁决。
• 第四,所有死刑案件经反复审、核后,最终 由皇帝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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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据制度
(一)西周的证据制度 • 中国古代自西周起就强调审判要有事实依
据,西周主要证据来源包括: 第一,口供。口供是西周审案之首要证据。 为了求得口供并保证口供的真实性,西 周允许采用刑讯手段逼取口供;为了准 确地把握口供,西周采取“五听”审讯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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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得出中国古代审级管辖的基本特点:
• 第一,所有一般民事案件均由基层司法机关 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 第二,所有刑事案件基本都由基层司法机关 审理,但只能对笞、杖等轻微刑事案作生效 判决,徒刑以上案必须送上级司法审判机关 复审或复核才能生效。
司法礼仪
司法礼仪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有着几千年的古老文明,文明礼貌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作为一名法官,除了遵守普通公民所应当遵守的文明礼貌规范以外,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还应当遵守司法礼仪。
谈起司法礼仪,远的不说,中国古代衙门使用的“惊堂木”已经家喻户晓;近的,许多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头戴假发,身穿法袍,手持法槌,给人一种厚重的庄严感。
所有这些都使人们毫无疑问地相信:只有在庄严的法庭,方能渴求到最后的公平与正义。
一、遵守司法礼仪的意义所谓司法礼仪,是指司法活动的主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人员等)在司法活动中所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和其他交流与行为的态度和方式。
200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为衡量、约束法官的行为提供了基本标准和依据在所有职业活动中,特别是涉及国家权力的职业中,法官职业是最需要讲究礼仪的职业之一。
为什么司法活动必须遵守一定的礼仪呢?这是司法活动或法官职业的特殊要求:第一,司法礼仪有助于提高法官职业形象及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法官的行为与态度直接影响着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官职业形象。
一个法官讲礼貌、懂得去尊重他人,对于司法裁判的结果可能没有根本的影响,但它是法官能否正常发挥司法功能作用的润滑剂。
反之,则必然会有损法官的职业形象,甚至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第二,有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一个能很好地遵守司法礼仪的法官则具有亲和力,让当事人产生信赖感,认为他会公正审理自己的案件,对他所作出的司法裁判愿意服从并遵守,减少缠讼案件。
第三,规范化的司法礼仪是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
司法礼仪是法官、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活动中逐渐积累而成的惯例,而非成文性的。
把司法礼仪作为规范加以规定,主要是因为司法礼仪从内容到形式,都符合职业道德的基本特点,它反映着法官的内心职业善恶感与是非感,关系着法官审判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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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
①颁行法令,奖励耕战 ②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 ③鼓励农民通过军功上升为中小地主
理论来 源
人性恶
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难势》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1、德治与法治之争 (5)社会影响 ➢儒家思想不适用于列强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 ➢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
➢ 礼法结合,对儒家伦理中的“孝”特别重视。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长孙无忌《唐律疏议》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2、唐朝的教化
➢ 《大唐开元礼》:732年,唐朝政府颁行《大唐开元礼》,分吉、宾、军、嘉、凶五 礼,是一部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也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 的集大成。
➢春秋战国时期,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周王室礼制社会秩 序崩坏。
➢诸侯国君们纷纷寻求治国新思想。
宗族和姻戚的情谊经过了世代愈多,便愈疏淡,君臣上下的 名分,最初靠权力造成,名分背后的权力一消失,名分便成了纸 老虎,必被戳穿,它的窟窿愈多,则威严愈减。光靠亲族的情谊 和君臣的名分去维持的组织必不能长久。何况姬周帝国之外本来 就有不受这两种链索拘束的势力。
第 八 课
目 录
概念解析
法治:中国古代法治有着“法自君出”的特点,突出君主的 无上权威,皇帝的言行就是法律,所以,法家的“法治”是 “君权之上”、“国权至上”的法治。
礼教:即礼仪教化,礼教是指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乐文化, 因其重视名份,又称名教,即以名为教。礼教思想统治影响 中华民族两千余年。对名教系统的破坏行为称为"僭越"。
①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 敛 ②重视民生与民意 ③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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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尚书•泰誓》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2、法治思想的渊源
➢夏商周时期:《左传》记载,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 朝有《九刑》。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子产:春秋时期郑国 著名政治家、思想家
1、秦汉至隋唐时期法律的演变 (2)魏晋——律令儒家化
➢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意识形态,律令逐渐儒家化。
汉武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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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
《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 之通谊也。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 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 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 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 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 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
——《汉书•董仲舒传》
父不父则子不子,君不君则臣不臣。——董仲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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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秦汉至隋唐时期法律的演变 (2)魏晋——律令儒家化
➢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命令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秦汉至隋唐时期法律的演变
(3)唐朝
➢律在唐初经过删繁就简。
➢唐高宗永徽年间,在《贞观律》的基础上 修订颁布《永徽律》。
➢唐高宗又命人对律文逐条解释,撰成《永 徽律疏》,即《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书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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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广泛援引唐律。
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 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 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不断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 历史上第一个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因为孔子要用礼乐仁义来求得统一,对战争取反对态度
(《孟子·尽心篇》所谓“春秋无义战”),不了解兼并战争客
观上正是破坏诸侯割据的旧秩序,走向一统的必经路程。“仍
旧贯(守礼制),何必改作”(《论语·先进篇》),就是孔子
①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 敛 ②重视民生与民意 ③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主张德治, 通过道德教化民 众
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
理论来 源
人性善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3、德治与法治之争 (4)法家的法治思想
代 表
韩非
商鞅
国 别
韩国
秦国
治国思想(实践)
社会教化
①君主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 ②君主要赏罚分明。
教育与科举,并通过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在社会上广泛传播,甚至
深入族规、家训之中。朱熹的《家礼》和《小学》也成为家庭和幼童
的行为规范。
凡诸卑幼,事无大小,毋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
......
凡子受父母之命,必籍记而佩之,时省而速行之。事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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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研习•分析特征
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 ——《汉书·元帝纪》
君之养民,五教五刑焉。去五教五刑而民生者,未之 有也。所以五教育民之安,日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 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五教既兴,无有不安者 也。民有不循斯教者……五刑以加焉。五刑既示,奸顽 敛迹,鳏寡孤独、笃废残疾、力弱富豪安其安,有其有, 无有敢犯者。养民之道,斯矣。
•
4.结构上的单纯性,人物少到不能 再少, 情节不 枝不蔓 ,主人 公性格 单一而 鲜明。 本文中 直接出 场的人 物只有 老渔夫 桑地亚 哥一个 ,情节 也主要 是围绕 大马林 鱼的捕 获以及 因此而 引来的 与鲨鱼 之间的 搏斗, 可谓单 纯而集 中。
•
5.避免使用过多的描写手法,避免 过多地 使用形 容词, 特别是 华丽的 辞藻, 尽量采 用直截 了当的 叙述和 生动鲜 明的对 话,因 此,句 子简短 ,语汇 准确生 动。在 塑造桑 地亚哥 这一形 象时, 他的笔 力主要 集中在 真实而 生动地 再现老 人与鲨 鱼搏斗 的场景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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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 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谢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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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这虽然是一个故事简单、篇幅不大 的作品 ,但含 义丰富 。它是 一部寓 意深远 的古典 悲剧式 的小说 ,也是 一支感 人至深 的英雄 主义赞 歌。
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 篇首,以为明诫。……“谋反”、“谋大逆”、“谋 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 “不睦”、“不义”、“内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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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宋元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 (二)、宋元至明清的教化 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
——宋《吕氏乡约》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 为。
——明太祖“六谕”
敦孝弟(悌)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 重农桑以足衣食……黜异端以崇正学……戒窝逃以免株连,完钱 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秦王曰:“嗟乎!寡人得见此人(韩非子)与之游(交 往),死不恨矣!” 一一均摘编自《史记》
为什么君主对儒法思想的态度天差地别?
儒家思想: 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
法家思想: 易落于实处,既能富国强兵,又能加强君权
二、秦至隋唐时期的法治与教化: (一)、秦至隋唐时期的法治 1、秦: “一任刑罚”
4.唐朝: 《唐律疏议》礼法结合的法典
地位: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中华法系的特点: (1)贵贱有等 (2)礼法结合 (3)成文法典
“诸部曲(家奴)、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 ——《唐律》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一一唐高宗概括《唐律疏议》的主旨
二、秦至隋唐时期的法治与教化: (一)、秦至隋唐时期的法治 (二)、秦至隋唐时期的教化
4.唐朝:一准乎礼
梁悦,富平县人,其父被秦杲[gǎo]所杀。唐宪宗元和 案情 六年九月,梁悦为报父仇,杀死了秦杲,然后主动到县
衙投案自首。
律令
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虽因斗,而 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同。
判决
有诏以悦伸冤,请罪诣公门,流循州。
——整理自许嘉璐主编;黄永年分史主编:《二十四史全译—新唐书 (第7册)》[M],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4,第4177-4178页。
第十章 司法礼仪
• 根据调查表明:57%人赞成废除假发套。 对 一些法官和律师来说,戴假发套和穿长袍出 庭令他们闷热难忍,而且头套发臭,戴着不 舒服。但大多数人仍支持在刑事法庭使用假 发套。假发套不仅是法官、律师资历的象征, 也是一种“伪装”,减少将来法官和律师在 大街上被罪犯认出来的可能性。
• 在英国,废除假发套的争论由来已久。10年 前也作过一个官方的调查,但是在为期18个 月的咨询之后,便不了了之了。不过这次连 最高法院大法官也支持改革出庭服装,他抱 怨不得不戴着出庭的假发套很重。英国最高 法院的大法官说:“这些年社会进步了,我 相信对法庭着装有必要进行一次新的、适当 的改革。让那些出庭的非专业人士感觉到舒 适。”英国法律协会的主席凯若琳·科拜说: “让出庭的人不要感觉到胁迫和疏离,这很 重要。所以我们有必要废除假发套。”
• 引例54: 成功从改变习惯开始 • 美国成功学大师安东尼·罗宾讲过这样一个 故事: • 很早以前,我曾对烟酒和毒品避之唯恐不及, 我之所以不喝酒,是因为我还是一个孩子时, 有一次,在家看见别人喝酒而吐得一塌糊涂, 那种痛苦给我极深的印象,让我知道喝酒实 在不是一件好事。 • 然而啤酒对我来说又是另一桩故事,在我还 是十一二岁时并不把啤酒当酒看,那时父亲 喜欢喝,父亲喝起啤酒,模样还真不赖,就 因为喝啤酒的印象对我的印象始终不坏,甚 至也希望学家父潇洒的架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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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诸法合体:中国古代法律最早表现为礼刑并用,之后形成 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从战国李悝著《法经》始,至秦、汉、唐、 宋、明、清诸律,都是以刑法为主,兼有诉讼、民事、行政等方 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混合编纂形式,贯穿于封建社会各朝代。
…对点练… 1.(2020·晋江市南侨中学高二月考)秦律规定:与盗者“不 盈五人”,共赃“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只给予流放;但如 “五人盗”,赃只“一钱以上”,也要“斩左止,有(又)黥以为 城旦”。对材料最准确的理解是( A ) A.秦律尤其重视对“群盗”的惩治 B.秦律具有残酷性 C.秦律保护人的生命和财产 D.秦律具有公正性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礼教
课程标准 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 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 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 王期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知识体系
知识清单
知识点 1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1.德治与法治思想之争的背景 (1)夏商时期,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殄灭民命。 (2) 西 周 统 治 者 建 立 起 以 _宗_法___ 为 核 心 的 礼 制 , 同 时 提 出 “__敬_天__保__民__”的思想,有一定的进步性。 (3)东周时期,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周王朝礼制 _社__会_秩__序__崩溃。诸侯国君们纷纷寻找治国新思想。 (4)战国法家思想形成之前,历代统治者其实已经使用法律来 治理国家了。 (5)子产“___铸_刑__书___”,引发了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探究 2 古代中国法律与罗马法的比较 史料:中国法律是集体本位,西方法律为个人本位。中国法 律日益集团化,“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德礼为政教之本,刑 罚为政教之用”,家族国家本位、集体主义、义务第一、息讼无 讼、实现社会和谐等成为古代中国基本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 向……而古罗马法私法(保护个人利益有关所有权、债权等)发展 充分,主张以个人义,法治精神贯穿于罗马法律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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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礼仪”的重要性
法袍、法庭、法槌,都是礼仪在司法中的物象,礼仪本来就 是司法的组成部分,法官职业是最需要讲究礼仪的职业之一。
• 司法礼仪不仅可以展现法官的风度和魅力, 是能够促进司法 文化的优化与改良,进而形成法律文化共 同体的形成,提高公众的认可度。任何将 司法礼仪看成是制约司法快捷、高效的繁 文缛节都不失是一种误解和偏见,司法礼 仪是法院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文 化的外化、直观和感觉形象,它不仅作用 于法官自身,而且对于社会公众有着无以 替代的感知、影响和接纳作用。
项目一 感知司法秘书职业礼仪
任务三 司法礼仪 知识点 中国古代司法礼仪
知识点 司法礼仪含义
• 司法礼仪是在司法活动范畴中对司法人员语言、服饰、仪 容、举止等的礼性化、仪式化的要求,是司法活动的主体 (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 及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人员等)在司法活动中所应当遵守 的礼节、仪式和其他交流与行为的态度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