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7.1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新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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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新政详解(转载)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新政详解(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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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员工工资收入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工资收入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 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
缴费基数上限
在园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 资300%的基础上设定。
缴费基数下限
参照苏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下限标准设定。
征缴参保员工工资收入超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部分,不计入社 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员工工资收入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 必须按缴费基数下限缴纳社会保险费。
97.4-98.12
99.1-01.6
01.7-03.12
04.1至今
年份
2、园区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特点
统筹帐户 入帐比例 个人帐户 入帐比例
预筹积累,纵向平衡
园区公积金帐户入帐比例与苏州市区对比
单位缴费 34% 个人缴费
11%
单位缴费
22.2% 22%
包含养老、 医疗和住房
个人缴费
园区公积金帐户设置与苏州市区对比
(2)参保类型
取消了原公积金A、B、C三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 设立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 增设园区住房公积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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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前
保障计划类型
公积金A类计划
调整后
保障计划类型
甲类综合 保障计划 (过渡办法)
参保对象
参加
原公积金 A类会员
公积金B类计划
公积金C类计划
乙类综合 保障计划 (新办法) 住房公积金 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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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失业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025-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025-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19号令《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是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和参保员工按照公积金各类综合保障计划缴存的公积金基金。

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基金管理第三条公积金存量基金包括公积金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和公共统筹基金。

(一)公积金各类综合保障计划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分别为:1.公积金A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A类计划)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包括养老专户存量基金、医疗专户存量基金以及普通专户存量基金;2.公积金B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B类计划)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包括养老专户存量基金、医疗专户存量基金以及特别专户存量基金;3.公积金C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C类计划)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包括养老专户存量基金和特别专户存量基金。

(二)公积金公共统筹基金包括公积金各类综合保障计划的社会统筹基金、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以及工伤统筹基金。

第四条《暂行办法》实施后,参保员工的公积金个人专户存量基金管理方式保持不变,与本人的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账管理。

第五条参保员工的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每年结息一次,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结息期。

参保员工的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含《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转入的医疗和住房公积金基金)按照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六条公积金存量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管理。

公积金存量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投资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条园区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公积金存量基金的管理、使用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园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包括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参保职工,下同)按月缴存的具有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长期住房储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住房账户基金,下同)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是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基金中心)是园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集、提取、贷款和基金管理等业务。

第二章缴存管理第五条园区行政区域内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向住房基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按规定与住房基金中心及单位开户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由住房基金中心委托银行收缴。

第六条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住房基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由单位负责办理缴存手续。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职工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与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乘积。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完善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创造园区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根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含住房保障项目,下同)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通过调整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基金账户设置和缴费水平,逐步向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过渡,最终实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保障项目,保障参保员工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并为参保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制度保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园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园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园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将依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后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住房保障基金。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的新政策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的新政策

园区公积金欲与市区接轨新政全面解读(组图)新政调整:取消了原公积金A、B、C三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设立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增设园区住房公积金制度。

甲类综合保障计划①个人缴费比例减少,工资净收入增加;②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医疗个人账户金额增加;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待遇与苏州市区相同;③住房保障待遇提高购买房源可至苏州大市范围;租房提取报销比例由原来的约7.2% 增至16%;已动用原公积金账户购房的员工摊还不受影响,未动用过的员工可选择的优惠更多。

乙类综合保障计划①个人缴费比例减少,工资净收入增加;②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医疗个人账户金额增加(原C类会员增加医疗个人账户);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待遇与苏州市区相同③住房保障待遇提高(指单独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购买房源可至苏州大市范围;租房可提取比例达16%;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利率贷款调整原则:新老账户管理模式调整原则:老人老账老人新账新人新账新老账户管理模式老人老账老办法原公积金会员的老账户按老办法处理,对于非苏州市户籍的农村人员仍允许“可提可转”。

老人新账过渡办法原公积金会员新缴纳的账户按过渡办法处理,个人的购房摊还不受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

新人新账新办法新参保员工的新账户完全按照新办法处理,实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统一的制度模式。

调整原因:现行园区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 转移问题由于园区公积金“预筹积累、纵向平衡”的制度特点,长期以来与区外社保制度对接不畅,特别是2009年底国家社保转移新政策的出台,更加剧了会员的不满情绪。

2 购房问题目前动用公积金普通账户购房只能购买园区内房源,并且不能享受优惠利率,广大会员对此反响一直十分强烈。

3 产权问题现行公积金制度的账户设置产权关系不明晰,特别是办理关系转移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提取时侵犯了个人产权,会员一直反响强烈。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制度A类A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主要适用于园区中新合作开发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中新合作开发区外各类用人单位可选择参加。

A类综合保障计划:含员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保障等六类社会保障项目。

A类保障计划缴费比例B类B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主要适用于园区中新合作开发区外各类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中新合作开发区内各类用人单位,经单位申请,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选择参加。

B类综合保障计划:含员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类社会保障项目C类C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主要适用于园区中新合作开发区外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员工、自谋职业人员。

中新合作开发区内同类企业及人员,其它企业及人员经办理上款规定的审批手续后,可选择参加。

C类综合保障计划:含员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大病住院医疗四类社会保障项目C类保障计划缴费比例A类综合保障计划养老专户最低存款额110000 元医疗专户最低存款额 16000元B类综合保障计划养老专户最低存款额100000元医疗专户最低存款额14000元C类综合保障计划养老专户最低存款额90000元大病补充保险的保费参加公积金A计划的会员由“中心”从其普通专户或医疗专户存款中扣缴 2.5 元•参加公积金B计划的会员从其医疗专户中扣缴 2.5 元•参加公积金C计划的会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5 元•退休会员由“中心”从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扣缴 2.5 元•家庭保障的保费本保障计划的保费按月缴纳,每月2元,从会员公积金普通专户或特别专户存款中扣缴缴费上、下限基数及金额公积金A类综合保障计划月缴纳基数及金额上下限缴费基数9090.91--1200元上下限金额4018.18---530.4元公积金B类综合保障计划月缴纳基数及金额缴费基数4000---1200元金额1448---434.4元公积金C类综合保障计划月缴纳基数及金额缴费基数3000---1200元金额846----338.4元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费用结付等级.。

园区政策--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公积金)政策简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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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 公积金会员卡计算机网络系统故障期间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
用; 首次参保,按规定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至领取到公积金会
员卡期间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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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医疗保险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园区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对象为:
•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所有参保人员(包含已享受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含缴费中断人员,下同);
园区政策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公积金)政策简介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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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内容
01 简介 02 个人保障待遇分账户情况介绍 03 转移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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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园区公积金
•园区公积金是一个很大的范畴,除了住房公积金以外,还包含社会保 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
•园区公积金分为甲类计划和乙类计划。 在2011年7月之前参加园区公积金并且属于但是A类综合保障计划且社 保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员工才能参加甲类计划
公积金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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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鉴定为职业病30日内,向中心提出工 伤认定申请。
如遇重大事故的,需在发生事故当日24小时内至中心登记。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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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医疗保险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赔付条件和标准:
• 1、赔付条件。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园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公立的 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6千元,即可享受商业 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

园区政策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公积金政策简介.pptx

园区政策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公积金政策简介.pptx
园区政策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公积金)政策简介
2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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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内容
01 简介 02 个人保障待遇分账户情况介绍 03 转移
2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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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园区公积金
•园区公积金是一个很大的范畴,除了住房公积金以外,还包含社会保 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
•园区公积金分为甲类计划和乙类计划。 在2011年7月之前参加园区公积金并且属于但是A类综合保障计划且社 保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员工才能参加甲类计划
➢公积金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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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鉴定为职业病30日内,向中心提出工 伤认定申请。
➢如遇重大事故的,需在发生事故当日24小时内至中心登记。

缴费比例
个人账户
总比 例
单位 个人 养老 个人 补充
医疗
47 28 19 2 6 3
46.5 28 18.5 2 6 3
46.5 28 18.5 2 6 3
46.5 28 18.5 2 6 3
住房 16 16 16 16
账户设置及入账比例 统筹账户
特殊补充 养老 医疗 工伤
12.5 2.5
2
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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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医疗保险
苏州市民卡(医保卡): ➢首次在苏州参保的员工,在员工按照要求提交照片后,自网站公布制 卡日期起30天公司统一领卡。
2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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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保员工的住房需求,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甲类计划)的员工,以下所称员工均指甲类计划员工。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动用公积金是指员工按规定动用本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账户、公积金普通专户存储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下统称购房)或租房,以及动用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或借用社会保险(公积金)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偿还购房贷款(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下同)。

第二章动用公积金购房第四条员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购房时,可根据本细则规定动用公积金的相应账户。

第五条员工在2011年7月1日后购房并申请动用公积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并动用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以及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限员工偿还购房贷款计划生效后的养老补充账户及特殊补充账户的入账基金,下同)偿还购房贷款:(一)按规定正常缴费期间;(二)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苏州大市范围包括苏州市行政区域所辖的七个城区和五个县级市,下同)住房;(三)首次或第二次动用公积金(包括2011年6月30日前已动用公积金购房次数,下同);(四)本次动用前的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满足《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动用条件。

第六条员工在2011年7月1日后购房且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其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以下简称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提取并偿还购房贷款。

第七条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购买园区内住房且在2011年7月1日后申请动用公积金的,参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办理。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专户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专户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专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积金专户管理工作,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公积金会员个人专户及公共统筹专户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户设立第三条园区公积金制度按照个人帐户为主,社会统筹兼顾的原则,设立公积金各专户。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会员共同缴纳的公积金,按规定设立如下专户:(一)A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A计划)设立公积金养老、医疗、普通三个个人专户,以及社会统筹、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二个公共基金专户。

(二)B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B计划)设立公积金养老、医疗、特别三个个人专户,以及社会统筹、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二个公共基金专户。

(三)C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C计划)设立公积金养老、特别二个个人专户,以及社会统筹、大病保险统筹二个公共基金专户。

第五条园区公积金另设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专户,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计入该专户。

第六条“中心”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会员建立公积金个人帐户。

同时“中心”统一为会员设立公积金编号,会员在园区用人单位间就业岗位变动,公积金编号保持不变。

第三章专户用途第七条公积金各专户存款必须专项用于会员各类社会保障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公积金各类综合保障计划中的养老专户存款用于支付会员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会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养老专户存款不得动用。

第九条公积金A、B计划中的医疗专户存款可用于以下基本医疗保险支出:(一)公积金会员及其独生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在校学生)门诊费用;(二)会员大病住院保险起付线以下部分的自理费用;(三)会员为其独生子女购买大病住院专项商业保险的保费。

第十条公积金A计划中的普通专户存款,可用于以下用途:(一)按规定支付会员购房款及按月摊还购买园区住宅商品房的银行贷款;(二)按规定支付会员租房租金的限额补贴;(三)按规定补足会员退休生活保障所需的养老最低存款、医疗最低存款;(四)按规定支付可从普通专户开支的其他款项。

苏州工业园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苏州工业园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苏州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和财政税务局是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维修基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依照本办法对维修基金的设立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维修基金的设立)维修基金为分次性归集。

新建商品住宅应当设立维修基金,首期维修基金由购房者在购房时按购房款的规定比例交存。

维修基金不足时,由业主根据业主会议决定补足或续筹。

商品住宅出售时未设立维修基金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可以决定设立。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全体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的标准交纳首期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归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统一使用。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其维修基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应当将维修基金余额退还给业主。

第五条(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维修基金属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所有,在业主委员会未建立前由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代为监管,业主委员会建立后条件成熟的也可以交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本息归业主所有。

维修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入账户用于归集维修基金,不得办理支出业务;支出账户用于维修基金的专项支出,不得办理收入业务。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专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维修基金专户,由专户银行办理维修基金的归集、结算、记账等业务,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基金的使用审批和运作监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房产主管部门同意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也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维修基金账户。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收缴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收缴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收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积金收缴管理工作,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区公积金收缴范围:园区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员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园区公积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员工缴纳的公积金纳入公积金各基金专户,按规定专项用于员工各类社会保障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园区公积金基金收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公积金登记第六条属于《暂行办法》和《补充规定》规定范围内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在工商注册登记或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向“中心”申请办理园区公积金登记手续。

第七条园区公积金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缴纳园区公积金的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缴费单位的,应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八条用人单位向“中心”申请办理园区公积金登记时,应填写《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单位情况登记表》,并提供以下相应材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书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并提供复印件;(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税务登记证。

第九条“中心”应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申办的公积金登记,核对受理材料的完备情况,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登记证》。

第十条用人单位的公积金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相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变更材料到“中心”申请办理变更公积金登记手续。

“中心”审核后,收回原登记证,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发放《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登记证》。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包括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住房基金,下同)的征收、缴纳以及基金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园区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为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园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参保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园区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七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积金社会保障关系转移管理工作,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园区公积金关系转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园区公积金制度设A、B、C三类综合的社会保障计。

(一)A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A计划):含员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保障等六项社会保障内容,个人帐户分设养老、医疗、普通三个专户。

(二)B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B计划):含员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障内容,个人帐户分设养老、医疗、特别三个专户。

(三)C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C计划):含员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大病住院医疗等四项社会保障内容,个人帐户分设养老、特别二个专户。

第二章园区内公积金转移第四条会员在园区范围内就业岗位流动,须由用人单位(聘用方)为该会员办理公积金关系转移手续。

未办理公积金关系转移手续的,该会员公积金个人帐户将予以封存。

第五条会员在园区公积金同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之间转移,其个人帐户各专户不作调整。

第六条会员从A计划向B计划转移,保留养老专户和医疗专户,取消普通专户,另设特别专户。

转移时,按该会员历年缴费基数、B计划养老专户、特别专户入帐比例和应计利息,计算转移金额。

计算所得金额,分别计入其B计划的养老专户、特别专户。

原A计划下养老、普通专户合计金额在转移后如有余额计入其特别专户;转移金额不足的,须由其本人用现金补足差额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医疗专户余额不作调整。

第七条会员从A计划向C计划转移,保留养老专户,取消普通专户,另设特别专户,并封存医疗专户(医疗专户如有余额的,可按规定继续使用)。

会员养老专户、特别专户转入金额的计算同本规定第六条办法。

第八条会员从B计划向A计划转移,保留养老专户和医疗专户,取消特别专户,另设普通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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