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答案: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指1972年10月4日至20日,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召开的修改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会议上制定的国际公约。
全称“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为了保障海上航行安全,确立国际间普遍适用的避免船舶相互碰撞的国际公约,早在1889年于华盛顿举行的国际海事会议首次制定了“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其后曾于1910年、1929年、1948年,1960年、1972年五次修订。
1972年修订的公约于1977年7月15日生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对1960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改。
修改后的规则主要内容包括:各种船舶及水上飞机在不同情况下应遵守的驾驶、航行规则和分道通航制,应显示的号灯、号型(各种形状的符号标志),应使用的声响信号,以及遇险信号等。
我国于1980年1月7日加入该公约。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颁布日期:1972-10-20执行日期:1977-07-15各缔约方,本着保持高度的海上安全的愿望,注意到有必要对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最终议定书所附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修订并使之适应新的情况,经就该规则被认可以来的发展情况对之进行了审议,现协议如下:第一条一般义务各缔约方保证实施本公约所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所组成的各项条款及其他附录。
第二条签署、批准、接受、认可和加入1.本公约保持开放到1973年6月1日为止供签署,此后继续开放供加入。
2.联合国或其任何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会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方,可按照下列方式参加本公约:(a)签署并对批准、接受或认可无保留;(b)签署而有待批准、接受或认可,随后予以批准、接受或认可;或(c)加入。
3.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须向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交存相应的文件,方为有效。
本组织应将每一上述文件的交存和交存日期通知已签署或已加入本公约的各国政府。
第三条领土的适用范围1.联合国如系某一领土的管理当局,或任一缔约方如负责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可随时以书面通知本组织秘书长(以下简称“秘书长”),将本公约扩大适用于该领土。
2.本公约应自接到通知之日或通知中规定的其他日期起,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所述领土。
3.对根据本条第1款所作通知中所述的任何领土,均可撤销扩大适用,经1年后撤销时规定的更长期限后,本公约即不再适用于该领土。
4.秘书长应将根据本条所递交的任何扩大适用或撤销扩大适用的通知,通知所有缔约方。
第四条生效1.(a)本公约应在至少有15个国家参加本公约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该15国的商船总和应不少于全世界100总吨及100总吨以上船舶的艘数或吨位的65%,以先达到者为准。
(b)尽管有本款(a)项的规定,本公约在1976年1月1日之前不应生效。
2.对于在达到本条第(1)款(a)项所规定的条件之后而在本公约生效之前按照第二条规定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应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生效。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英文缩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英文缩写(原创版)目录1.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概述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适用范围3.适用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船舶类型4.不适用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船舶情况5.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实际应用案例正文一、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概述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英文名为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简称 COLREGS。
这是一套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海上交通规则,旨在防止和避免海上船舶之间的碰撞。
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适用范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于公海以及与公海相连接并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这些水域包括但不限于:河流、湖泊、港口、海峡等。
三、适用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船舶类型《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的船舶是指在公海以及连接公海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用作或可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四、不适用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船舶情况在《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的水域内,以下船舶无需执行该规则:1.在海面以下潜航的潜水艇;2.战争发生时的军舰;3.搁浅的船舶。
五、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实际应用案例在实际的海上航行过程中,《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为船舶提供了一套规范的避碰操作。
例如,在遇到对方船舶时,应根据规则采取相应的避让行动,如:改变航向、减小航速等,以确保两船安全通过。
此外,规则还对船舶的号灯、号型、信号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便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船舶能够按照规定发出信号,提醒其他船舶注意避让。
总之,《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保障海上航行安全的重要法规,适用于各类船舶。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全称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简称COLREGs,是国际海上交通安全的基础,旨在规范船舶在海上的行驶和交叉遇到时如何避免碰撞。
下面将详细介绍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于1972年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并于1977年正式生效。
这些规则适用于所有航行于公海及与其他国家船舶相交的船只。
其目的是确保船舶能够避免碰撞,并为船舶及其船员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导。
1.规则第一条强调航行的安全原则,包括保持以安全的速度航行、保持警觉、合理使用雷达和通讯设备等。
2.规则第二条规定了在可见性受限时需要采取的措施,如使用船舶灯光和声音信号、保持安全距离等。
3.规则第五条规定了船舶遇到交叉航线时的行动,明确了船舶右手航行原则,即在有交叉船只时,船舶应该尽量向右转避碰。
4.规则第六条规定了在船舶处于狭窄水道或港口时的行动,包括给予信号通知、保持安全速度、避免横越导航航道等。
5.规则第七条规定了船舶在遇到弯道或转角时的行动,强调了船舶在进入视线之前必须避开的行动。
6.规则第十条规定了船舶在能见度受限时的行动,包括使用声音信号和雷达,避免过度依赖技术设备等。
7.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了船舶在风力较大时的行动,包括保持合适的航向和速度、避免船舶失控等。
8.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了船舶在遇到不确定情况时的行动,包括保持警觉、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船舶安全等。
9.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了船舶在遇到低能见度时的行动,包括使用声音信号、慢速航行、防止冲撞等。
10.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船舶行驶时需要遵守的规则,如船只必须保持正常航行、让行信号的关注等。
以上只是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的一些重要规定,还有其他规定包括报告船舶碰撞事故、避免驾驶过程中干扰导航等。
这些规则都为船舶提供了明确且具体的指引,帮助船舶避免碰撞,确保海上交通的安全。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1972(第1- 19条)第一章总则Part A – General第一条Rule 1适用范围Application1 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a)These Rules shall apply to all vessels upon the high seas and in all waters connected therewith navigable by seagoing vessels.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b)Nothing in these Rules shall interfere in the operation of special rules madeby an appropriate authority for roadsteads, harbors, rivers, lakes or inland waterways connected with the high seas and navigable by seagoing vessels. Such special rules shall conform as closely as possible to these Rules.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通常被简称为COLREGs,是一套指导海上船舶之间避碰行为的规则。
这些规则主要是为了确保船舶在海上避免碰撞,并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COLREGs的制定由国际海事组织(IMO)负责,并于1972年通过。
这套规则是世界各国都遵守的规范,适用于所有船舶在国际水域或与之相关的水域航行时。
在COLREGs中,避碰行为被定义为损害或可能损害到他人的船舶之间的行动,包括遇险信号。
COLREGs的内容主要包括了航行灯光、信号、航行标志和航行规则等方面。
下面是COLREGs规定的一些主要规则:1.船舶灯光:COLREGs规定了船舶的灯光配置。
根据船舶的类型和航行状态(比如正在开启引擎、停泊、拖曳等),船舶应该携带特定的灯光。
2.各种信号:COLREGs规定了船舶在不同情况下发出的声音和信号。
例如,当船舶需要改变航向或速度时,应该发出特定的声音信号。
3.航行标志:COLREGs规定了船舶携带的航行标志,这些标志包括国旗、船舶名称、注册号码等。
这些标志可以帮助其他船舶识别正在航行的船舶,并对其采取适当的行动。
4.航行规则:COLREGs规定了船舶在相互遇到或交叉航行时应该遵守的规则。
例如,无论是船舶交叉或是船舶从后方追赶,都有规定需要谁保持避让。
这些规则的目的是确保船舶之间相互避让,避免碰撞。
COLREGs的遵守与执行对于航行安全至关重要,因为它能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并提供清晰的指导,确保船舶在遇到复杂航行情景时能够正确地采取行动。
此外,COLREGs还规定了船舶当遇到险情时应该采取的行动,例如,当发现有其他船舶可能无法正确遵守COLREGs规则时,船舶应该采取适当的行动来避免碰撞。
总之,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为了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时能够避免碰撞而制定的。
这些规则提供了灯光、信号、航行标志和航行规则等方面的指导,并且是全球船舶都需要遵守的国际规范。
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为了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的安全和顺畅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份规定便是1972年颁布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下面我们将逐一介绍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和重要性。
1. 制定背景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并颁布的。
国际海事组织是一个致力于维护国际海上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组织,其成员国几乎覆盖了全球所有海域。
2. 规则内容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避碰原则:规定了在海上遇到其他船舶时应该如何行驶和通行的基本原则。
- 航行规则:详细说明了不同情况下船舶应该如何遵守航行规则,如遇到对面航行的船舶、遇到交叉航行的船舶等。
- 标志和信号:规定了船舶在海上应当使用的标志和信号,以便在遇到其他船舶时能够及时做出正确的应对。
- 风险规避:强调了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应当始终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发生的风险来做出决策和行动。
3. 重要性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于海上航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避碰规则明确了船舶在不同情况下应当采取的行动,有利于减少船舶之间的碰撞事故,保障了船员和船舶的安全。
避碰规则提供了统一的标志和信号,有利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船舶在海上进行协调和通行。
避碰规则强调了风险规避的重要性,使船舶在遭遇不同情况时能够始终保持警惕和注意,避免可能的事故发生。
4. 实际应用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遵守。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船舶都应当遵守这些规则,并且船员也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他们能够正确理解并严格执行这些规定。
国际海事组织还定期对避碰规则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海上环境和技术条件。
5. 结语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国际海事领域中一项重要的法规和标准,对于维护海上航行安全和顺畅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船舶和船员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海上航行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版)
船舶在海上相遇时,应首先观察对方船舶的航向 、速度和距离,然后根据情况采取适当的避让措 施。如果对方船舶存在危险,应立即采取行动, 如改变航向或减速,以避免碰撞。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公 约,旨在规范船舶在海上的避让行为,确保海上 交通安全。这些规则包括船舶在相遇时应如何行 动、如何使用信号等具体规定。
船舶在狭窄水道中应保持谨慎,遵守相应的航行规则,确 保安全通过。
规则的英文版本 Introduction
总结词
规定船舶接近或追越军舰、渔船、从事渔业作业船只或 护航船只时的义务。
详细描述
船舶在接近或追越军舰、渔船、从事渔业作业船只或护 航船只时应特别小心,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
规则的英文版本 Introduction
规则的英文版本 Introduction
总结词
规定船舶在相遇时的基本义务。
详细描述
船舶在相遇时应互相保持警戒,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安全航行,避免碰撞。
规则的英文版本 Introduction
总结词
针对会遇或追越情况下的船舶义务进行 规定。
VS
详细描述
船舶在会遇或追越时应遵守相应的航行规 则,确保安全通过。
狭窄水道是指航道狭窄、弯曲或障碍物较多的水域,如海峡、河口等。在这些水 域中,船舶的航行安全受到较大威胁,因此需要特别谨慎。此时,船舶应遵守相 关规则和指示,如保持安全航速、避免会船等,以确保安全通过狭窄水道。
船舶在狭窄水道中的行动
使用导航设备:在狭窄水道中,船舶应使用导航设备进行定 位和导航。
狭窄水道中航行难度较大,因此需要使用导航设备进行定位 和导航。这些设备包括GPS、雷达、AIS等,可以帮助船舶精 确掌握自身位置和周围环境信息,以便及时采取避让措施。
船舶四大公约
船舶四大公约一、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S)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S)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公约,旨在规范船舶在海上的避碰行为,以确保船舶之间的安全和顺利航行。
该公约于1972年通过,自1977年起生效。
COLREGS公约规定了船舶在遇到其他船舶时应采取的行动,包括航行规则、船舶灯光信号、声音信号等。
根据该公约,船舶应保持警惕,并且根据对方船舶的航向和位置,采取适当的行动来避免碰撞。
这些规则的遵守对于船舶之间的安全至关重要。
二、海洋污染防治公约(MARPOL)海洋污染防治公约(MARPOL)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公约,于1973年通过,旨在防止和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该公约于1983年起生效。
MARPOL公约规定了船舶在海上排放废物和污染物的限制和要求。
根据该公约,船舶必须将废物分类储存,并在特定的区域或设施进行处理或卸载。
此外,船舶还应遵守油污染防治规定,包括正确使用和维护油污染防治设备,以及及时报告和应对油污染事件。
三、国际海事组织公约(SOLAS)国际海事组织公约(SOLAS)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公约,于1974年通过,旨在确保国际航行船舶的安全。
该公约于1980年起生效。
SOLAS公约规定了船舶的建造、设备、操作和维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船舶在海上的安全性。
根据该公约,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安全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衣、灭火器等,并且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此外,船舶还必须遵守航行通信、航行记录、航行员培训等规定。
四、国际船舶污染防止公约(BWM公约)国际船舶污染防止公约(BWM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公约,于2004年通过,旨在防止船舶通过船舶的废水和沉积物传播有害生物。
该公约于2017年起生效。
BWM公约规定了船舶应采取的措施,以防止和控制船舶通过船舶废水和沉积物引起的生物污染。
根据该公约,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处理设备,以过滤和消灭可能携带有害生物的废水和沉积物。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释义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释义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共包括三十八条,这些规则涵盖了航行、避碰、信号、通信、船舶灯光、以及船舶距离等方面的问题。
该公约适用于所有在
公海上航行的商船、军舰、渔船等所有船只,并旨在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
中相互避碰,减少事故风险。
具体来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航行规则:船舶应保持适当的海上航行速度,以保证船舶在海上相
互避碰时可以正确、及时地采取行动。
2.船舶灯光:船舶在不同的航行状态下(例如夜间、雾天等)应点亮
不同的船舶灯光,以使其它船只能够准确判断船舶的位置和航行意图。
3.高亮度灯光:为了减少船舶碰撞风险,船舶可以装备高亮度灯光设备,以帮助船员更好地观察外围环境和船舶动态。
4.信号:当船舶遇到特殊情况时,如正在进行作业或者发生机械故障,船舶应当通过吹响喇叭或其他声音信号向其它船只发出警示。
5.危险标志:船舶在携带危险货物、执行特殊任务以及发生故障等情
况时,应向其它船只作出相应的警示,保障安全。
6.避碰规则:当船舶相遇时,无论是航向、速度或者距离的差异,船
舶均应采取预防性措施避免碰撞,并确保遵守规则。
一旦发生海上碰撞事故,若船只未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将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船员应熟悉并遵守避碰规则,不仅是为了保障自身
船舶和人员的安全,也是为了保障其他船只和海上人员的安全。
总结来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确保船舶在海上安全航行的重要法规,包括航行规则、船舶灯光、信号、避碰规则等内容。
船员应熟悉并严格遵
守这些规则,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碰撞事故的发生,维护海上航行的安
全和秩序。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 违反避碰规则的行为可能受到海事部门的处罚,如罚款、扣留船舶等
船舶驾驶员应承担违反避碰规则的法律责任
• 对因违反避碰规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如造成重大事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04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更新与未来发展趋势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订与更新情况
碰要求
03
船舶与潜水器之间的避让规则
• 规定了船舶与潜水器在相遇时应遵守的避碰原则和操作
要求
• 包括船舶与潜水器在水下探险、考古、科研等过程中的
避碰要求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适用范围与限制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于所有在国际水域航行的船舶
• 包括商船、客船、渔船、军事船舶等各类船舶
• 无论船舶的国籍、吨位、航速如何,都应遵守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于航海教育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 航海人员应学习和掌握避碰规则,提高自身的航海技能
• 避碰规则是航海实践中的基本指南,对于指导船舶驾驶员进行安全航行具有重要
作用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在航海实践中的应用
船舶驾驶员应定期参加避碰规则的培训和教育
• 提高自身对避碰规则的理解和掌握程度,提高船舶航行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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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详解
DOCS
01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基本概念与重要性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起源与发展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起源于19世纪末
• 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船舶交通日益繁忙
• 为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国际海事组织(IMO)开始制定避碰规则
新兴技术在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的应用面临的挑战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概述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概述
第三章 号灯和号型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 定义 第二十二条 号灯的能见度距离 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 第二十四条 拖带和顶推 第二十五条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概述
第二十六条 渔船 第二十七条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限制的 船舶 第二十八条 限于吃的船舶 第二十九条 引航船舶 第三十条 锚泊船舶和搁浅的船舶 第三十一条 水上飞机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概述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概述
一、规则的沿革 二、规则的性质 三、规则的内容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概述
一、规则的沿革
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 (1)1840年10月,英国伦敦引航公会在总 结当时
被普遍接受的避碰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世界 上第一
个成型的海上避碰规则——汽船航行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概述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概述
4.海上避碰规则在我国的实施
(1)1980年1月7日,我国政府正式加入“1972 年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组织”,接受1972年 规则,同年4月1日零点宣布实施该规则, 但是对非机动船舶作了相应保留。
(2)从1980年开始,我国作为其缔约国,参加 了 1972年规则的1981、1987、1989、1993、 2001年五次规则修订大会。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概述
二、规则的性质 1.技术规范
(1)海上航行规则 (2)避碰行为指南 (3)避碰经验(或碰撞事故教训)总结和良好
船艺的精华 (4)存在问题:非最优、存在矛盾、存在漏洞。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概述
2.法律规范
(1)判明碰撞责任的依据 (2)存在问题:
①不严谨,存在歧义。 ②不便于判明碰撞责任。 ③且具有非排他性或非唯一性: 地方规则优先、海员通常做法、当时特殊情况。 ④海上执行情况: 未得到法律支持、对于违章行为无法追究责任。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第一章:总则
1.本公约确定普遍适用于海上航行水上航行的船舶之间的规则,旨在
避免相撞和减少责任的破坏后果。
2.对于本公约的熟悉性,每艘船舶都应该拥有足够的人员和设备,并
且应该按照本公约的规定行动,确保其处在安全的状态。
3.本公约不影响货物船或其他特殊设计的船舶的特殊规定的有效性。
第二章:避碰规则
1.驾驶员负责控制他们的船舶,使之在驶近他人船舶的时候,保证船
舶的安全。
2.船舶在执行其他船舶之间的避碰规则时,应该按照以下原则来行动:
(a)控制自己的船舶,把他人船舶当成尤其是在暗夜或难于观看时尤
为重要。
(b)转动及减速船舶,以获得足够的反应时间来执行肇事船舶的避碰
规则。
(c)立即执行所有必要的规则,以保证两船舶的安全。
(d)正确习惯性思维,在可能的情况下避免错误决定。
3.负责船上安全的驾驶员应该按照以下原则来行动:
(a)在设置正确的时间和距离之前,做出正确的风险评估。
(b)审慎评估所有可能影响安全的关键因素,包括潮流,海浪,天气
预报,理解交通,河道环境和船舶航行行为。
(c)仔细检查所有可用的支持技术。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一、定义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S)》是一部国际上通用的海上避碰法规。
它是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在1972年的大不列颠等海洋公
约(UNCLOS)中提出的,是全球船舶管理和减少沉船的有效手段,是实施
海上安全技术和识别制定的一项重要国际法律法规。
二、主要内容
(1)责任:《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要求船舶在行驶时施行安全操作,要遵守海洋法律,负责避免与他船发生碰撞,在其他船只受到危险时,应
采取有效措施,以帮助解除危险或减少损失。
(2)行为:《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要求每艘船只都应遵守以下行为:
1.进行安全操作:船只在行驶时,要及时报告其所处的海域,按照规
定办理航道变更手续,避免海上多船拥挤。
2.避免碰撞:船只在出现碰撞危险时,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减少或
避免两艘船发生碰撞,以免造成人员伤亡或损坏。
3.遵守船只优先权:当任何两艘船只都可能发生碰撞时,应根据规则
中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决定应做出哪一艘船只的调整来避免碰撞。
4.保护无人船:为了保护无人船,船只应尽量避免与它们相撞,或者
采取有效措施,提醒它们行驶的方向和速度。
国际避碰规则
国际避碰规则
国际避碰规则是为了保证船舶在海上行驶时不发生碰撞而制定的一套规定。
以下是该规则的主要内容:
1.船舶应该保持右侧通航,即船舶相遇时,应该互相靠右行驶,以避免直接相撞。
2.船舶应该避免在航道中央停泊或等候,以免妨碍其他船舶的通行。
3.船舶应该保持适当的航速和间距,以便及时做出避让行动。
4.在视距受到限制时,船舶应该使用雷达、声纳等设备进行监测,以避免发生碰撞。
5.机动船舶应该避让非机动船舶,大船应该避让小船,快船应该避让慢船。
6.船舶应该保持警惕,及时发现和回避其他船舶。
遵守国际避碰规则是每一艘船舶的必须责任,可以有效地保障海上行驶的安全。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障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各条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第15号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A.910(22)号大会决议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根据该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以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
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3年9月28日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经2001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与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结构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与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与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doc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doc1. 概述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指国际海上通航船舶避碰时应遵循的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公约中的一部分,简称COLREGS,共有38条规则,包括定义、已知范围内的规则、未知范围内的规则和附则。
2. 定义规则第1条到第3条规定了一些基本的定义,如船舶、未知范围、船舶分类等。
这些定义对于理解后面的规则至关重要。
其中第2条规定了船舶长度的定义,船舶长度指的是水线长度。
3. 已知范围内的规则已知范围内的规则是指迎头相遇、正面擦碰、相互交叉、船舶会遇和船舶靠岸等情况下的规则。
这些规则主要涉及船舶导航时的航向、速度、距离等问题。
其中第6条规定了船舶的安全航速,第8条规定了船舶导航时不得遮挡灯光信号等。
如果两艘船相遇时,如果遇到困难,应立即改变航向和速度,以避免碰撞。
另外,规则20指出船舶靠岸时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未知范围内的规则是指发现对方船舶时,无法确定它们的距离、是否相交等情况下需要采取的措施。
其中第7条规定了在发现对方船舶时应该遵循的规则,比如需要保持警惕,根据对方船舶灯光信号判断对方船舶的导航情况等。
如果发现对方船舶速度很慢或停止不动,应该尽快采取措施,避免碰撞。
5. 附则附则主要是细节性的规定,如灯光信号、海员职责等。
其中第2附则指出了船舶灯光信号的规定,必须在夜间或能见度不好的情况下使用。
另外,附则也规定了船舶上不同职责的责任和任务,如船舶负责人、船长、引航员等都要承担不同的责任和任务。
6. 总结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于保障海上通航安全至关重要。
如今,随着科技的发展,船舶导航系统的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但船员依然需要了解和熟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便应对突发情况并有效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