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答案: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指1972年10月4日至20日,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召开的修改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会议上制定的国际公约。
全称“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为了保障海上航行安全,确立国际间普遍适用的避免船舶相互碰撞的国际公约,早在1889年于华盛顿举行的国际海事会议首次制定了“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其后曾于1910年、1929年、1948年,1960年、1972年五次修订。
1972年修订的公约于1977年7月15日生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对1960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改。
修改后的规则主要内容包括:各种船舶及水上飞机在不同情况下应遵守的驾驶、航行规则和分道通航制,应显示的号灯、号型(各种形状的符号标志),应使用的声响信号,以及遇险信号等。
我国于1980年1月7日加入该公约。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全称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简称COLREGs,是国际海上交通安全的基础,旨在规范船舶在海上的行驶和交叉遇到时如何避免碰撞。
下面将详细介绍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于1972年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并于1977年正式生效。
这些规则适用于所有航行于公海及与其他国家船舶相交的船只。
其目的是确保船舶能够避免碰撞,并为船舶及其船员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导。
1.规则第一条强调航行的安全原则,包括保持以安全的速度航行、保持警觉、合理使用雷达和通讯设备等。
2.规则第二条规定了在可见性受限时需要采取的措施,如使用船舶灯光和声音信号、保持安全距离等。
3.规则第五条规定了船舶遇到交叉航线时的行动,明确了船舶右手航行原则,即在有交叉船只时,船舶应该尽量向右转避碰。
4.规则第六条规定了在船舶处于狭窄水道或港口时的行动,包括给予信号通知、保持安全速度、避免横越导航航道等。
5.规则第七条规定了船舶在遇到弯道或转角时的行动,强调了船舶在进入视线之前必须避开的行动。
6.规则第十条规定了船舶在能见度受限时的行动,包括使用声音信号和雷达,避免过度依赖技术设备等。
7.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了船舶在风力较大时的行动,包括保持合适的航向和速度、避免船舶失控等。
8.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了船舶在遇到不确定情况时的行动,包括保持警觉、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船舶安全等。
9.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了船舶在遇到低能见度时的行动,包括使用声音信号、慢速航行、防止冲撞等。
10.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船舶行驶时需要遵守的规则,如船只必须保持正常航行、让行信号的关注等。
以上只是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的一些重要规定,还有其他规定包括报告船舶碰撞事故、避免驾驶过程中干扰导航等。
这些规则都为船舶提供了明确且具体的指引,帮助船舶避免碰撞,确保海上交通的安全。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或信号灯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各条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障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各条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条款时,应充分考虑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的任何特殊情况,这些危险和特殊情况可能需要背离本规则条款以避免紧迫危险。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推进器但不在使用。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简称COLREGS)是由联合国海
运组织(IMO)制定的一项国际法律,它旨在防止船舶在海上发生碰撞事故,以保护船舶和海上航行人员的安全。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由IMO制定,以替代原先由1877年和1889年缔结的两份国际船舶安全条约,以及1907
年和1929年缔结的两份海上法规,综合性地规范了国际海上
航行时,各种船舶之间的关系。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船舶的视线。
此条规定,在海上航行时,船长应尽量采取措施,使船舶的视线尽可能清晰,以便及时发现其他船舶。
二、船舶的避碰方式。
此条规定,在航行时,船舶都必须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减少碰撞的可能性。
船舶在避碰时,应当尊重其他船舶的权利,并确保船舶的安全。
三、船舶的通信方式。
此条规定,在航行时,船舶必须采取合理的通信措施,以确保船舶之间的沟通和信息传输。
四、船舶的夜航行驶。
此条规定,船舶在夜间航行时,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船舶的安全,以及船舶之间的视线清晰。
五、船舶的标志。
此条规定,船舶必须在船舶上安装有关标志,以确保船舶能够正确地被识别。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旨在预防船舶发生碰撞事故,确保船舶和海上航行人员的安全,并减少海上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
因此,各国都必须尊重并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确保海上航行的安全。
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为了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的安全和顺畅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份规定便是1972年颁布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下面我们将逐一介绍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和重要性。
1. 制定背景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并颁布的。
国际海事组织是一个致力于维护国际海上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组织,其成员国几乎覆盖了全球所有海域。
2. 规则内容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避碰原则:规定了在海上遇到其他船舶时应该如何行驶和通行的基本原则。
- 航行规则:详细说明了不同情况下船舶应该如何遵守航行规则,如遇到对面航行的船舶、遇到交叉航行的船舶等。
- 标志和信号:规定了船舶在海上应当使用的标志和信号,以便在遇到其他船舶时能够及时做出正确的应对。
- 风险规避:强调了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应当始终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发生的风险来做出决策和行动。
3. 重要性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于海上航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避碰规则明确了船舶在不同情况下应当采取的行动,有利于减少船舶之间的碰撞事故,保障了船员和船舶的安全。
避碰规则提供了统一的标志和信号,有利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船舶在海上进行协调和通行。
避碰规则强调了风险规避的重要性,使船舶在遭遇不同情况时能够始终保持警惕和注意,避免可能的事故发生。
4. 实际应用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遵守。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船舶都应当遵守这些规则,并且船员也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他们能够正确理解并严格执行这些规定。
国际海事组织还定期对避碰规则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海上环境和技术条件。
5. 结语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国际海事领域中一项重要的法规和标准,对于维护海上航行安全和顺畅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船舶和船员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海上航行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第15号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A.910(22)号大会决议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根据该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以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
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3年9月28日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经2001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结构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s),全称《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套规则,旨在确保各种各样的船只在海
上航行时能够避免碰撞,保障人命财产安全。
规则通过明确船只的航行权
和义务,规范了船只之间的相互避碰行为。
规则的第一部分涵盖了一系列的定义和解释,包括灯光、声音信号以
及关键概念的定义,如“航行航向”、“相对方向”等等。
通过精确的定
义和解释,可以避免因语言和理解的差异而导致的误解和错误判断。
规则的第三部分规定了特殊的船只或者特殊情况下的航行规则。
它包
括了拖船、曳船、渔船、水上飞机等特殊船只的航行规则,以及在能见度
不足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的航行规则。
这些规则是为了适应各种特殊情况
下的船舶航行需求而设立的。
规则的第四部分列出了各种各样的灯光和声音信号的规定。
这些灯光
和声音信号用于在相对模糊的情况下,例如夜晚或者浓雾中,为其他船只
提供警示和信息。
另外,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还附录了一些附加规定,包括了船
只的光电测距仪、雷达、自动识别系统等设备的使用规定,以及对于船只
的安全建议。
总的来说,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制定对于保障海上航行的安
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界定了船只的航行权和义务,细化了航行规则,明确了灯光和声音信号的使用规范,它为保证船只之间的避碰行为提供了
重要的指导和依据。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REGULATIONSFORPREVENTINGCOLLISIONSATSEA,1972(第1-19条)12345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e)WhenevertheGovernmentconcernedshallhavedeterminedthatavesselofspecialconstructionorpurposecann otcomplyfullywiththeprovisionsofanyoftheseRuleswithrespecttonumber,position,rangeorarcofvisibilit yoflightsorshapes,aswellastothedispositionandcharacteristicsofsound-signallingappliances,suchvess elshallcomplywithsuchotherprovisionsinregardtonumber,position,rangeorarcofvisibilityoflightsorsha pes,aswellastothedispositionandcharacteristicsofsound-signallingappliances,asherGovernmentshallha vedeterminedtobetheclosestpossiblecompliancewiththeseRulesinrespecttothatvessel.第二条Rule2责任Responsibility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a)NothingintheseRulesshallexonerateanyvessel,ortheowner,master,orcrewthereof,fromtheconsequences ofanyneglecttocomplywiththeseRulesoroftheneglectofanyprecautionwhichmayberequiredbytheordinarypra cticeofseamen,orbythespecialcircumstancesofthecase.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条款时,应充分考虑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的任何特殊情况,这些危险和特殊情况可能需要背离本规则条款以避免紧迫危险。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一、引言
二、内容
1、法律框架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了船舶驾驶者所需遵守的一系列法律,旨在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致准则。
根据该规则,船舶应遵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的规定,并依照该公约的约定维护航行的安
全和秩序。
2、船舶警示
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船舶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及驾驶员
应有效地观察和理解周围环境以及船只的状况,如果船舶能够及时发出警
示信号,有利于按照国际条约,船舶减小造成事故的可能性。
3、国际货物海运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在国际货物海运中,船舶应该及时
报告所有紧急情况及危害其他船舶的信息,并及时给予另一艘船舶安全警告,防止发生撞船事故。
船舶在海上作业期间,还应保持良好的沟通交流,及时发出和接收有关海域及船只信息,作出积极的措施,以确保海上安全。
4、避让非电子通信的船舶。
1972年国际的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作者:文章来源:/点击数:5465 更新时间:2005-11-24 9:20:00 添加到百度搜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障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精彩文档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各条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一般定义
• 水上飞机 能在水面操纵 • 失控船 异常情况 不能按本规则操纵 (是否涉及到安全航速) 不能让路(但是仍然负有其他责任和义务)
一般定义
• 限于吃水船 机动船 吃水和可航水深宽度 驶离航向能力严重受限 • 在航 和搁浅、锚泊、系岸并列
一般定义
• 长度和宽度 最长 、最宽 • 互见 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 只看到影子或上部不能算
应该将
1.减速 2.停住
无论如何极其谨慎驾驶,直到ROC过去为止
分道通航制
操限船,在执行作业所必须的 限度内,免受本条规定约束
维护航行安全
敷设维修起捞 海底电缆
互见中的行动规则之追越
• 不论“任何能见度”还是“互见中”其他 条文如何规定,追越船给被追越船让路
• 在一定的方位和距离内进行(夜间可见尾 灯,不见舷灯) • 如有怀疑,即假定追越 • 追越船的责任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
互见中的行动规则之对遇
• 机动船 • 相反或接近相反航向 • 接近而有ROC • 各自右转 接近正前方,前后桅灯上下成一直线 接近时可以看到两盏舷灯 如有怀疑,假定存在,采取行动 不存在让路船和直航船
互见中的行动规则之交叉相遇
• • • • 机动船 交叉相遇致有ROC 左舷船让路,避免横越他船首 右舷船避免左转
• 接近其他船致有ROC时 • 不解除责任 行动时充分考虑本章要求
不得被妨碍通过的船
• 接近他船而致有ROC时仍需完全遵守本章规定
任何能见度之狭水道
狭水道内,只要安全可行,尽量靠右或外缘行驶
帆船, <20m的船: 不应妨碍 只能安全 航行的船 舶通行
从事捕鱼 船:不应 妨碍任何 其他船舶 通行
穿越船: 不应妨碍 只能安全 航行的船 舶通行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订版)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订版)目录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订版) (1)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适用范围 (1)第二条责任 (1)第三条一般定义 (2)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 (3)第一节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 (3)第四条适用范围 (3)第五条了望 (3)第六条安全航速 (3)第七条碰撞危险 (4)第八条避免碰撞的行动 (5)第九条狭水道 (6)第十条分道通航制 (7)第二节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8)第十一条适用范围 (8)第十二条帆船 (8)第十三条追越 (8)第十四条对遇局面 (9)第十五条交叉相遇局面 (9)第十六条让路船的行动 (9)第十七条直航船的行动 (10)第十八条船舶之间的责任 (10)第三节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11)第十九条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11)第三章号灯和号型 (12)第二十条适用范围 (12)第二十一条定义 (12)第二十二条号灯的能见距离 (13)第二十三条在航机动船 (14)第二十四条拖带和顶推 (15)第二十五条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17)第二十六条渔船 (17)第二十七条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19)第二十八条限于吃水的船舶 (20)第二十九条引航船舶 (21)第三十条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 (21)第三十一条水上飞机 (22)第四章声响和灯光信号 (22)第三十二条定义 (22)第三十三条声号设备 (22)第三十四条操纵和警告信号 (22)第三十五条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 (24)第三十六条招引注意的信号 (25)第三十七条遇险信号 (26)第五章豁免 (26)第三十八条豁免 (26)附录一号灯和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 (27)1.定义 (27)2.号灯的垂向位置和间距 (27)3.号灯的水平位置和间距 (29)4.渔船、疏浚船及从事水下作业船舶的示向号灯的位置细节 (29)5.舷灯遮板 (30)6.号型 (30)7.号灯的颜色规格 (30)8.号灯的发光强度 (31)9.水平光弧 (32)10.垂向光弧 (32)11.非电气号灯的发光强度 (33)12.操纵号灯 (33)13.高速船 (33)14.认可 (34)附录二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 (34)1.通则 (34)2.拖网渔船的信号 (34)3.围网船的信号 (35)附录三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 (35)1.号笛 (35)2.号钟和号锣 (38)3.认可 (38)附录四遇险信号 (3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并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19条)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19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 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 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 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 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 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条款时,应充分考虑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的任何特殊情况,这些危险和特殊情况可能需要背离本规则条款以避免紧迫危险。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 “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
如果装有推进器但不在使用。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借鉴]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借鉴]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S)是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和颁布的一套规则,此规则是为了确保所有船只在公海上安全航行的基础。
根据该规则的要求,所有船只必须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来避免碰撞。
下面是COLREGS的主要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此章节规定规则的适用范围、定义、基本原则和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船只在海上遇到的一般情况
此章节规定在海上遇到的一般情况下船只应该如何采取预防措施,主要包括:遇到危险信号、正在作业的船只、渔船和小船、年轻和不稳定船只等。
第三章:根据可能发生的情况和状况采取的行动规则
此章节规定在不同的情况下船只应该采取的行动规则,主要包括:遇到其他船舶、有多艘船舶交会的情况、船只遇到雷暴等。
第四章:信号规则
此章节规定船只在不同情况下应该发出的信号,如遇到突发情况时紧急呼叫、发出航行通告等。
此章节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遵循的控制信号规则,如遇到特别危险的情况时发出控制信号来指示其他船只行动。
第六章:曳航和推船的规则
此章节规定在曳航和推船时双方应该遵循的规则,如避免与其他船只相撞等。
第七章:船只灯光规则
此章节规定船只在夜间应该点亮的灯光种类、位置和颜色等,以便其他船只能及时认出这艘船只的状态。
第八章:雾中航行规则
此章节规定在雾中航行时船只应该采取的行动规则,如降低航速、听取雷达信号等。
《1972年国际的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障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各条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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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S)规定了海上的船舶行驶规则,旨在确保船只的安全航行,减少海上碰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本文将简要介绍COLREGS规则,以及船舶在海上的行驶规则。
一、COLREGS规则
COLREGS规则共分为38条,其中包括船舶的警示信号、船只的导航灯光、船舶的航行姿态、船舶间的避让原则、危险区域的管理等内容。
此外,COLREGS还规定了船舶必须携带的设备、指定了海上交通信号和灯光,使船长和海上人员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船只的位置和行驶方向。
二、船舶在海上的行驶规则
遵守COLREGS规则对于船长和海上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下面是一些指南,帮助船员在海上遵守这些重要的规定:
1、船舶的导航灯光应该始终保持清晰明亮,以便其他船只能够清楚地看到他们。
启航前应检查各种导航设备是否运作良好。
2、船只在海上行驶时,应时刻保持警惕并保持联系,及时调整航向以避免与其他船只发生碰撞。
3、船只行驶时遵循大海的流向和海上的气象情况。
此外,船长需要及时了解海洋气象服务的提供情况以及天气预报,以确保船只的安全。
4、当船只发现其他船只在同一区域内时,应使用合适的灯光和声响进行警示,避免相撞等危险情况。
5、船只应当遵守COLREGS规则进行避碰,主动躲避其他船只。
6、在海上遇到危险情况时,应立即识别问题并采取行动,调整航向以逃离危险区域。
总的来说,遵守COLREGS规则是船舶行驶的重要指南之一。
船长和船员应该不断提高海上安全意识,并时刻保持警惕意识,确保船只的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