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
新刑诉法视角下逮捕必要性审查及其工作机制研究
新刑诉法视角下逮捕必要性审查及其工作机制研究摘要:审查逮捕是对侦查活动的一种介入,其设立的目的是通过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的审查,避免错捕、滥捕、漏捕和违法羁押,对侦查活动起到监督制约作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对逮捕制度进行改革最直接的动因在于改善逮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包括逮捕适用率高、超期羁押现象严重、审查批准逮捕程序行政化倾向严重等。
本文通过对实践中审查逮捕“必要性”的案件范围、意义等进行探讨,结合刑诉法对逮捕条件的修改,提出如何建立完善可行的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
关键词:逮捕条件;必要性条件;羁押正当性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工作的影响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逮捕的条件进行了规定,较之修改前的规定,细化了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列举了五种情形;明确了应予逮捕的条件,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从刑诉法七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解读出,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均可以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而直接变更强制措施。
但审查逮捕实践中,一是对于五种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如何预判和认定存在一定困难,二是大量的外地人员在津作案,是否应一律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作为不捕的替代条件,对不符合逮捕的刑罚条件或符合逮捕的刑罚条件而无逮捕必要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一个重要变化是将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不再作为不捕的替代条件。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对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律师意见进行了规定,这也促使在现有审查逮捕工作机制下,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轻罪逮捕必要性证据移送和审查制度
轻罪逮捕必要性证据移送和审查制度[摘要]轻罪案件在基层检察院审查办理的案件中占绝大多数,其法定刑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适用非羁押类强制措施的基础条件,但是实践中仍以适用逮捕为主。
推行轻罪逮捕必要性证据移送和审查制度将有效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在强制措施适用上存在的高逮捕率和高羁押率、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率较低的问题,更加合理高效地为刑事诉讼程序服务,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文章将从刑事司法理论、执法观念、现实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尝试寻找解决办法,为该制度的构建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轻罪;逮捕必要性;证据移送和审查一、设立轻罪逮捕必要性证据移送和审查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1.由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相较逮捕这种羁押性强制措施排除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的作用较弱,司法机关为规避风险不愿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捕代侦”、“构罪即捕”的执法现象普遍存在。
被羁押主体中有大量未成年人、老年人、轻微犯、初犯、偶犯,而且不少人有固定职业、固定单位、固定收入来源、固定住所、家庭关系明确等可以适用或达到适用取保候审条件,但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被羁押在看守所,甚至被超期羁押。
高逮捕率和高羁押率甚至超期羁押等问题,与构建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相悖。
设立轻罪逮捕必要性证据移送和审查制度就是要终结这种“一捕到底”的现象。
2.一些侦查机关对于逮捕必要性证据的调取不重视,检察机关又没有建立独立的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导致检察监督落实不到位,对于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没有起到过滤和纠错的作用。
公安机关侧重调取的证明嫌疑人基本情况的证据主要是嫌疑人的户籍证明和前科材料,力图通过嫌疑人曾受过刑事处罚、不是本地户籍等理由证实其社会危险性较大,应当逮捕,而对于反映嫌疑人犯罪时所处的生活、工作状态的证据基本不会调取,而此类证据恰恰是判断嫌疑人究竟有无逮捕必要性的重要证据,这种现象折射出司法机关对适用逮捕措施呈现典型的功利性,对逮捕必要性证据调取、审查的重视程度不够。
浅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浅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此规定作为新刑诉法修订的亮点之一,不仅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工作职责,同时明确规定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保障机制,对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立法背景刑事羁押是成就刑罚惩治犯罪最严厉、最强有力的保障的最重要依据,因为羁押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不当羁押的问题,多年来滥用羁押、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等问题一直被媒体作为抨击我国人权保障规范落后的弊病之一。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进一步纵深化发展,状况虽有好转,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现状。
羁押状态从侦查阶段一直持续到判决生效,时间短则数月,长则数年。
由于法律没有严格规定羁押适用条件和期限,致使实践中延长羁押期限较为随意。
在中国的现行体制下,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利益的共同体关系,法院实际上处于第三追诉者的地位,针对羁押的事后审查机制薄弱,力度不大,且范围有限,效果也不明显,审前羁押比率普遍较高。
因此本次刑诉法修订从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一)有利于尊重和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是对宪法人权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人权思想的重大进步。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充分贯彻了这一原则。
根据宪法精神和人权精神要求可知,自然人在没有必须的羁押必要性的情况下应当不被羁押。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本质内涵就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旧思想旧方式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一、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一)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
其中“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有逮捕必要”: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三)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1、有证据证明有数罪中的一罪的;2、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3、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浅析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浅析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贯穿于从刑事立案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中,当然也包括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和监督。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等新的规定,为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现笔者就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含义、意义和具体做法进行如下分析。
1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含义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设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既是完善逮捕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重要举措。
该制度体现出来的控权原则,最大程度地限制了侦查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体现司法公正。
这一规定加强了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权力的制约与控制,使羁押措施的适用不再是无所约束。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利于防止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顺应了司法改革关于未来将适当减少监禁刑适用的要求。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其理论基础源自无罪推定原则,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其人身自由就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
而羁押措施却直接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它使得一个在法律上处于无罪推定地位的公民丧失或者基本丧失了从事正常社会活动的必要条件。
因此,有必要对人身强制措施的采用规定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2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义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作为新刑诉法的一项重要革新,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首先,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
具体来说就是对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确有逮捕必要性的,就要适时的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对一些轻微刑事犯罪,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等社会危险性不大的犯罪,要慎用逮捕等强制措施,对此类犯罪即使已经批捕也要对羁押的必要性再进行审查,如果因为案情发生变化对犯罪嫌疑人无羁押必要的,要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逮捕必要性规定
逮捕必要性规定逮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维护社会公正、确保社会安全具有重要的必要性。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阐述逮捕的必要性。
首先,逮捕是确保证据的重要手段。
在刑事案件中,警方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以便为案件的进一步调查提供基础。
逮捕后,警方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讯,从而获取更多的证据。
逮捕可以提供时间和机会,以便对案件作进一步评估,确定相关证据的充分性。
此外,逮捕还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逃跑,阻止犯罪嫌疑人继续从事犯罪活动,保护社会安全。
其次,逮捕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犯罪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逮捕可以将犯罪分子带入司法程序,对其进行惩处,以维护社会秩序。
逮捕可以预防犯罪持续发展,对于那些有可能再次犯罪的人来说,逮捕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减少犯罪的发生。
通过逮捕,社会可以给予犯罪分子应有的惩罚,维护公共安全。
第三,逮捕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逮捕过程中,警方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合法的拘留和通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逮捕中,犯罪嫌疑人有权知道其被逮捕的原因和相关指控内容,有权获得合法的辩护机会。
逮捕可以实现正义的原则,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逮捕可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通过逮捕,可以阻止犯罪分子继续伤害社会上的其他人群,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逮捕的必要性在于保护弱势群体,减少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逮捕可以传递出对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向公众传达公正执法的信号。
总之,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具有重要的必要性。
逮捕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然而,在逮捕中,也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确保逮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地实施逮捕,真正达到犯罪打击和社会稳定的目的。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什么?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什么?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和法律的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法律对于形式或者是民事案件的审查制度,也在不断的进步,其中迹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就是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的重要里程碑,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不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就很容易出现,执法人员乱执法执法的行为,这样就威胁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所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运而生。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和法律的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法律对于形式或者是民事案件的审查制度,也在不断的进步,其中迹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就是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的重要里程碑,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不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就很容易出现,执法人员乱执法执法的行为,这样就威胁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所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运而生。
▲一、哪些人能用到羁押必要性审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
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据记者了解,不仅普通百姓对其“颇感新鲜”,甚至一些司法人员也对这一概念不甚了解,容易混淆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94条和第95条的规定。
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规定》第2条专门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司法实践中,除司法工作人员,哪些人能用到羁押必要性审查,他们又该如何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呢?该负责人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6条的规定,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直至生效判决作出前,也就是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均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
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根据《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论我国建立逮捕听证制度的必要性
15 O
— 77
面 后 不 至 于 水 分 散 尽 混合性皮肤往 往会 由于缺水 过多导致 出油 .到最后 油脂 分 泌过多后肌 肤变得干燥 . 选择带有补水 保湿清 洁力 度好 . 应 产品 性质温和 的洁面乳 像带有 维他命 . 植物性油脂和胶原蛋 白等营 养 物 质 的洁 肤 产 品 四 、 际 礼仪 交
关键词 : 逮捕 制度 保 障人权 听证
我 国 逮 捕 制度 的 现 状评 析 根据 我 国《 宪法 》 3 和《 第 7条 刑事诉 讼法 》 5 第 9条的规定 , 逮 捕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 须 经 过 人 民检 察 院 批 准 或 者 人 民法 被 必 院决定 , 由公 安机关 执行 。《 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则》 九十二 人 第 条第一款规定 了逮 捕审查 的具体 程序 .即审查 逮捕部 门办理 审 查逮捕 的案件 . 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 。办案人员应 当审阅 应 案卷 材料 , 制作 阅卷笔 录 , 出批准 或者决定 逮捕 、 提 不批 准或 者 不予逮捕 的意见 . 经部 门负 责人 审核后 . 报请检察 长批准或者决 定: 重大案件应 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这种规 定似乎起 到了 制约公权力 . 障公 民权利 的作用 。 保 实则 不然。 人 民 检 察 院作 为 法 律 监 督 机 关 .审 查 批 捕 是 其 重 要 职 权 之 同时也是对侦查部 门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 立法者在创 设这样 的职权 时 . 其本意和 目的在于保 障刑 事诉 讼的顺利 进行 . 正确适用逮捕措施 , 护犯 罪嫌 疑人的权利 。然 而 .实践 中 . 维 “ 逮 捕功能 出现 了异化 . 成为 了打击 犯罪的工具 . 为惩 罚和追究责 成 任的一种 方式 , 某种 意义上 . 赋予 了预 支刑 罚的功 能 . 被 还承载 了震慑犯罪 的功能 . 并成为 侦查 的手段 . 由此导 致了一些不利后 果的产生 ” 具体表现就是捕押 合一 . 对逮捕制度 的法律监督缺 位, 人民检察院逮捕 的审查程序 的书面化 , 以及难 以保障犯罪嫌
刑罚评估意见及逮捕必要性说明
刑罚评估意见及逮捕必要性说明
刑罚评估意见及逮捕必要性说明
关于此案的刑罚评估及逮捕必要性说明,
受害人犯下的罪行是极其严重的,因此,这种情况应受到法律严惩,而不是放任不管,而不让受害人及家庭得到及时的救济。
在将犯罪者判决之前,有必要对其进行刑罚评估,认真考虑案件情况,分析犯
罪者在该案中的主要责任。
如果受害人亲属表明,他们期待更严厉的惩罚,那么可以考虑继续将该犯罪者追究责任。
同时,根据受害人的性质,以及犯罪者的性格特征、社会病史等,以及受害人
的家庭情况,都可以把握到应当构成犯罪或者会犯罪的原因,以及该犯罪在法律上会受到什么样的刑罚,以及如果被逮捕将会有什么样的影响,以便应对更加严厉的惩罚。
此外,除了直接考虑刑罚评估,保障受害者安全,也要考虑逮捕犯罪者的必要性,因为有些恶劣犯罪人具有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他们会导致更多的受害者,这时逮捕他们是维护公共安全的必要手段,可以有效减少更多的犯罪。
总之,刑罚评估及逮捕必要性说明是判决前必不可少的,要充分考虑案件的情况,认真分析犯罪者的责任,以及保障受害者的安全和减少公众安全的风险等问题,做出及时、恰当的处罚决定。
论我国的逮捕制度
度来 最大 限度 的保障 犯 嫌 疑人 、 破告人 的 人权 。因此 , 对于 可
能判处 管制 、 役或者 独立适用 J刑 的犯稚 嫌疑人 、 拘 J u 被告人 , 首
监 视居 住 犯罪事 实 逮 捕意 见书
实务界对 此 问题 应有 的关注 , 并期 望人们 能藉此 对其 进行 更加深 入 的思考 。
关键 词
中图分类号 : 95 D 2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 (0o1-4 .2 l0.5 2 I) 0 6 2 2 0
逮 捕具有风 睑性 , 渭逮 捕的风 险性足 指被批准逮 捕f J, 所  ̄ P , 罪 J
、
逮 捕的价 值追 求
每 条法律 规 的产 生部源 于一利 的, I 咽 任何一 种制度 都体现 先要考 虑取 保候 审或者 监 } 居住 。 见
了制度 波汁者追求 的价 值取 向, 递遄 制度 也不例外 。 人主 张逮 有 捕 除 了保障刑 事诉讼 顺利 进行 的作『 外, 丕 实l 的惩 罚怍川 , f j有 , 】 刁 ; 者 的人 身 自由进 行 限制 , 与划 破逮j 者被判 处7 它 i I i 川罚并 无差异 ,
具 有惩罚性 。 者认 为逮捕 的作用 只有一 个 : 是为 了防 止犯 笔 就 嫌疑人 逃避 侦查 , 防止 相 互 串供、 灭证据 、 毁 伪造 证 , 证7 保 川
而 且破逮 捕者 被判处 J 罚后 羁押 日期可 以折抵 刑期 , 『 J I 因此 , 迭捕
人 权 保障与 保护 社会利 益 都应 当成 为 波汁逮捕 制度 的价值
论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制度
( 二)明确各部 门的审 查范 围 每一起刑 事案件都会 经历立案 、侦查 、 审查起诉 、审判的诉讼 过程。每一 阶段都可 能 出现 犯 罪 嫌 疑 人 不 需 要 羁 押 的 情 形 , 也 就 是说对 于逮 捕羁押 的审 查应当贯 穿于刑事案 件 的全 过 程 。 需 要 强 调 的 是 , 侦 查 阶 段 的 羁 押最受 到人们 的关注 ,但 并不意味着 审查起 诉阶段和 审判阶段 的羁 押必要性不 需要审查 [ 4 ] 在实践中每 个阶段 都存在着超期羁押的 问 题 ] 。因此,刑 事案件进程 中每个阶段都应当 对逮捕羁押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 ( 三)应 当明确 审查的标准和 审查的方
。
式
构建 逮捕 后羁押 的必要性 审查 制度 的必要性
一
、
( 一 )有 利于保 障人权并体 现宽严相 济 的 司法 政 策 。 “ 在今天 ,无论哪 一个 国家 都无法堂 而 皇之地否 认人权 ,人权 已经成为神圣的观 念, 全世界都在提倡对人权 的保 障和 尊重”_ 1 】 。现 在是人权社会 ,在刑事 诉讼案件 中我们 既要 保障被害人 的权利也要 保障犯罪 嫌疑人 的人 权 。对于犯 罪嫌疑人 的羁押逮捕 要在正确 而 严 格 的 程 序 之 下 进 行 。 再 者 逮 捕 羁 押 犯 罪 嫌 疑人后进行 审查还体现 着 宽严相 济的 司法 政 策。例如在 轻微刑事 案件 中,对 于积极认罪 悔 过 ,且 与 被 害 人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 积 极 履 行 赔偿 义务,不具有 无羁押 必要的犯罪嫌 疑人, 并且依法变 更强制措 施可 以起 到更好 的教 育
权 ,缺少权力 制约 ,造 成了 “ 构罪 即捕 ”的
现 状 。这 种 状 态 在 过 去 的 几 十 年 里 没 有 明显 的 改 善 。这 主 要 是 由 于 人 们 根 深 蒂 固 的 有 罪 推 定观念在作 祟和检察 机关还没建 立起非羁 押候审 的观念 导致 的。其次 ,我 国刑事案件 般是公诉案 件 ,只有 少量 的 自诉 案件 。并 且在公诉案件 中都是在 逮捕犯罪嫌 疑人后 由 公安机关侦 查 ,检察机 关提起公诉 的 。这样 的制度设 置就 要求把犯 罪嫌疑人先 行羁押 。 再次 ,“附条 件逮捕制度 ” 的适 用使得逮捕 羁押 的范围进 一步扩 大 。该制度 的实施造 成 了逮捕羁 押的滥用却 没有达到 改善逮捕羁押 现状的效果。 ( 二 )超 期羁押 屡禁不 止,欠缺 中间审 查变更制度。 在 刑 诉 法 中 有 关 羁 押 期 限 的 规 定 名 目繁 多 ,羁押 期限长 。我国刑事 诉讼 法有关逮 捕 羁押期限的有这样一条规定 :“ 对 于特 别重大 复杂 的案 件,刑事诉 讼法第一 百二十五条 规 定 ,因特 殊原 因,在 较长 时间内不宜交付 审 判 的特别 重大复 杂的案件 ,由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报请全 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 。这样 羁押期 限就没有 一个确定 的期限。再加上 没 有期 间的审查变 更制度 ,一般 案件 中犯 罪嫌 疑人一经 逮捕就得在 案件做 出最 后判决才 算 了结 ,中间一般不会变更强制措施 。 鉴 于构建逮捕羁 押制度 的我国 司法 制度 改革 的重要意义 和我国逮捕 后羁 押 的必 要性 审 查不 足 的 问题 , 笔 者 有 以 下 几 点 建 议 。 以 期 为完 善逮捕后羁 押的必要 性审查制度 做出 自己的一份贡献 。
浅议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
浅议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作者:陆冬年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0期摘要新刑诉法第93条确立的“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作为基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干警,我们要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司法审查时,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要谦抑执法,严守边界,防止司法权力空置和滥用,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侦查监督部门作者简介:陆冬年,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128-02逮捕羁押属于刑事诉讼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最为严厉的手段,新刑诉法构建的“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契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总体设计,凸现了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人权措施的中国特色。
这是一项重大修改,目的在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羁押执行的法律监督,从而减少羁押、防止超期羁押和不适当关押。
但作为一项新制度,该规定比较原则,在实践中有很多问题丞待细化。
一、逮捕后羁押的现状(一)羁押措施普遍适用,羁押率较高首先,构罪即捕,逮捕率畸高。
“构罪即捕”是过去几十年刑事司法工作中一直延续下来的惯性做法,有罪推定的观念仍根深蒂固,非羁押候审的观念还没有建立。
其次,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直诉案件少,捕后起诉案件多。
近年来,不捕直诉案件的比率一直较低,虽然总体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但一直徘徊在较低水平。
这说明,被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中绝大多数都被采取了羁押措施。
再次,附条件逮捕制度的适用导致羁押措施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提出附条件逮捕制度,即在证据有所欠缺的情况下作出逮捕决定,突破了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
但该制度实施以来,并未达到预期成效,更多的是对不符合羁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变相羁押。
(二)羁押期限长,中间审查变更程序缺失就羁押期限而言,我国的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可谓世界之最。
逮捕必要性审查:实践探索与机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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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U R N 儿O 『 G U I Z H O U P O L I C E O F F I C E R V O C I T I O N A L C O L L E G E
破 解 这一难 题 ,新 修订 的刑 事诉 讼法 不仅 完善 了现 有 逮捕 审查 程 序 ,而且 增加 了捕 后羁 押必 要性 审查 机 制 ,这 对 于 构建 科 学 的羁 押 必要 性 审 查制 度 ,① 科 学构 建逮 捕权 监督 制 约机制 具有 重 大 的理论 价值
在 实 践 中 ,由于侦 查机 关 ( 部 门 )大都单 纯 将 逮捕 的证 据条件 理解 为对 犯罪 事实 的证 据要求 ,再 加上 证 明逮捕 必要 性需要 投 入大量 的精 力去 调查 了 解对 犯罪 嫌疑 人采 取取保 候 审 、监 视居 住是 否 足 以 一 防止 发生 社会危 险 』 生、是 否会 妨碍诉 讼 等情 况 ,侦
①需要说 明的是 ,本文所说 的羁押是 指逮捕措施 的适 用给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人 身 自由带来的限制状 态。从流程上讲 ,羁 押必要 审查制度 包括 逮捕 必要性 审查制度和捕后羁押 必要 性审查制度 两个方 面。限于篇 幅 ,本文主要 讨论逮捕 必要性 审查
缺 少侦查 机关 的论 证 意见 以及 犯罪 嫌疑 人 、被告 人
捕案件意见书 》;强调对证据 的分析和说明 , 增强 判 断基 础 ,从 而导致 了逮捕 必 要性 审查 工作形 同虚
( 三 )审查 标 准 :明确性 不足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 人民检察院
审查逮 捕质 量标 准 》等规 范性 文件规 定 了逮捕 必要 性 的审 查标 准 。例如 ,对有 组织 犯罪 、黑 社会 性质 组 织犯 罪 、暴 力犯 罪 和多发 性犯 罪等 严重 危害 社会
论我国的逮捕制度
Legal Syst em A nd$oci eW 麓豳逐翟豳筮&:::竺堡里坐f叁箜!圭塾金论我国的逮捕制废罗顺添摘要本文拟在论述逮捕的价值追求的基础上对逮捕的奈件和谨慎适用逮捕权加以初步的探讨,以引起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应有的关注,并期望人们能藉此对其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关键词监视居住犯罪事实逮捕意见书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46.02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时,对危险性要件认识淡漠。
羁押成为一种基本原则,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性措施却成为例外。
这表现在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时,制作的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中只罗列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事实,而根本不提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
同时,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也很少考虑甚至根本不考虑逮捕的必要性,“有罪逮捕即不错”成为批准逮捕案件承办人的一般心态。
以某基层检察院为例,2005年侦查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案件t47件250人,批准逮捕130件208人,批准逮捕率达到88.5%,批捕后的案件经审查起诉和审判,不起诉3件3人,起诉后被法院判处缓刑的26件36人,判处管制的l O件10人,单处罚金的2件2人。
不起诉、缓刑、管制和单处罚金占捕后起诉案件的3I.5%。
这种“前捕后放”的现象给人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的感觉,暴露出检察机关在“无逮捕必要”的运用上控制过严,与法院判决不接轨,与司法实践不相协调的缺陷。
究其原因,除了“严打”的刑事政策、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落后的司法理念外,刑事制度设汁上的漏洞也有很大关系。
一、逮捕的价值追求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任何一种制度都体现了制度没计者追求的价值取向,逮逋制度也不例外。
有人主张逮捕除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作用外,还有实际的惩罚作用,又称为逮捕的先予惩罚性。
这种观点认为,通过逮捕,对被逮捕者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它与对被逮捕者被判处刑罚并无差异,而且被逮捕者被判处刑罚后羁押曰期可以折抵刑期,因此,逮捕具有惩罚性。
逮捕必要性与人权保障
浅谈逮捕必要性与人权保障摘要新刑诉法对逮捕条件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有利于发挥逮捕措施在追究犯罪中的作用,加强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切实保护,同时也对当前逮捕制度中“逮捕必要性”提出了新的要求。
如何正确理解新刑诉法中“逮捕必要性”的含义,是审查逮捕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新刑诉法审查逮捕逮捕必要性人权保障作者简介:金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35-02一、逮捕制度与人权保障的辩证关系(一)逮捕与保障人权具有共同的道德基础逮捕乃至整个法律制度也是以道德为基础的,并与人权来自于同一基础。
逮捕虽然表面看是对人权的威胁,实质上,它与人权存在于同样的道德基础。
尊重人权是人道的,正确适用逮捕同样也是人道的,因为这是用不得已之办法排除不人道之行为的重要方式。
(二)人权保障是逮捕的基本出发点之一绝大多数国家对逮捕与人权保障的关系都予以了足够重视:一是在宪法中将规制逮捕权作为人权保障的一方面内容加以规定,在宣布人权的基本内容时,都要加上“任何人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逮捕”等规定。
二是在刑事诉讼法各个环节都一直强调保障人权,不仅仅在逮捕环节。
三是逮捕某人,使其失去人身自由后,又马上赋予其在特殊状态下的各种权利,使其具备防止非法侵害、证明自己无罪、得到人道待遇的必要能力与条件。
因此说,现代国家在立法上规定逮捕,在现实中适用逮捕,直接目的是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而最根本的出发点则是保护人权。
国家如果对严重犯罪嫌疑人不予以逮捕,人权便面临切实危险。
(三)逮捕是人权的重要保障措施逮捕对人权的保障主要体现为:第一,当侵犯人权达到犯罪的程度时,国家将通过逮捕作出初步的否定评价。
第二,逮捕可以中止侵犯人权的行为或使已经被侵犯的人权得到恢复。
第三,逮捕为使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的及时制裁提供了可能。
二、新刑诉法对当前逮捕制度中“逮捕必要性”提出的新要求(一)进一步明确了逮捕的适用条件新刑诉法第79条将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予以了具体化,细化为五种情形,从而使逮捕的适用条件更具可操作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6.07.11•【文号】•【施行日期】2016.07.1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2016年7月11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和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销或者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不属于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三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
没有设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由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专职人员办理。
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异地羁押的,羁押地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应当提供必要的配合。
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可以将本部门办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经审查,需要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应当按照对等监督原则,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向办案机关发出建议书。
第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援引该规定但申请事项表述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向其说明情况,并在其修改申请材料后依法受理。
逮捕必要性双向说明理由制度探索
督 效果 不理 想 ,检 察机关 对 侦查机关 侦查 活动 的 监 督具 有滞后 性 、 动性 和虚置 性 , 至存 在无 法 被 甚 监 督 的盲 区。 逮捕必 要性 双 向说 明理 由制度 , 是检 警 关 系发展形 式 的创 新 ,使 检察 机关 监督权 的行 使 更具有 可操作 性 、 侦查 监督更 有实 效性 。 对 逮捕
报捕 的现象 ,一定 程度 上解决 了捕 后轻刑 判决 率
才能进入审判阶段 , 最后多数都被判处轻刑, 这样 就容易 给人产 生执 法不公 的印象 ,也 一定 程度上
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 导致诉讼效率较低 。 如 果 实行逮 捕必 要性双 向说 明制度 ,对这 类无 逮捕
必要 的犯 罪嫌 疑人 的逮捕进 行一 定 的遏 制 ,不 但 有利 于 司法机关 调整 方 向 ,加大 对重大 刑事 犯罪
执法观念上 ,仍然停留在以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
行和 保护被 害人权 利 的认识 水平 上 ,而 往往忽 视
作者简介 : 孙绪红(9 5 )女 , 16 一 , 山东昌邑人 , 潍坊市检察院检察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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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1
潍坊学院学报
了对 犯罪 嫌疑 人 或被 告 人 的合法 权 利 的保 护 , 这 种观念 已落后 于时代 的发展 ,更 不符合 现代 司法 理 念 的要 求 。 而逮捕必 要性 双 向制 度 , 在与侦查 是
对检 察机关 的认 可度普 遍增 强 ,收到 了 良好 的法 律效 果和社 会效 果 。
一
、
建立逮 捕必 要性双 向说 明理 由制度 的必
利造成损害的一种强制措施 , 因此为保障人权, 同 时 也为 了节约 司法 资源 , 降低 司法成本 , 高诉讼 提 效率 。我 国一 贯推行 “ 少捕 ” “ 捕 ” 、慎 的政策 , 对可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背景和意义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指在逮捕后,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确认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一项法律程序。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出现,是为了避免对被告人的过度羁押,保障其人身自由权,减少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
这一制度的出现源于对过度羁押现象的反思,也是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
在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背景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逐渐被引入,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支持。
(一)对过度羁押现象的反思过度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在逮捕后进行无限期羁押的现象。
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导致了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过度羁押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导致司法机关的信誉受损,加剧了社会矛盾和不满情绪。
为了避免过度羁押的发生,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引入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二)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法律规定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了对人身自由的保护。
但是在刑事诉讼中,一些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了不必要的侵犯,这与法律规定的被告人权益相悖。
为了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引入是十分必要的。
(三)减少司法资源浪费过度羁押不仅仅损害了被告人的权益,也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特别是在一些无法顺利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长时间羁押不仅仅消耗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出现是基于对过度羁押现象的反思、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减少司法资源浪费的考虑。
这一制度的引入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要求,也是对刑事诉讼公正和合理性的一种体现。
二、现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一)基本内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逮捕后的强制措施变更、羁押期满的必要性审查以及起诉前的必要性审查。
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是对被告人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确认是否需要继续羁押。
浅谈羁押必要性审查证据标准证明规则的构建
浅谈羁押必要性审查证据标准证明规则的构建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以罪刑条件来推定社会危险性的具备,以此得出有羁押必要性的结论,其根本原因在于对捕后羁押必要性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等问题存在不同理解,而现阶段并未形成一套较为科学合理的规则体系,使审查人员可以有方向、有目的地去收集事实材料并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再危害社会的风险以及羁押必要。
目前实践中,审查人员宁愿用高标准,也不愿冒可能的风险建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这一定程度上导致审查流于形式。
故要确立证明规则,包括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来解决上述困境,使审查的內容和审查标准明确化。
羁押必要性审查证明规则的构建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从而实现由“办事”向“办案”的转变。
一、确立证明规则的必要性一是有利于提升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地位。
若一直停留在前期审查逮捕时已经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构罪即捕”,就代表有社会危险性,就很难发挥羁押必要性审查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
既然已经厘清两者的联系与区别,两者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有所不同,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也应当独立于其他程序,证明规则的确立能强化其独立性。
二是有助于实现羁押必要性审查诉讼化。
目前,刑事审判已经逐渐突破原来固有的“实体性裁判”范围,而衍生出“程序性审判”,也就是指那些为解决控辩双方存在的程序性争议而举行的司法裁判活动。
1目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在运行中还是带有行政化的色彩。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虽然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中立办理,但由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履行审查逮捕职能的刑事检察部门同属于检察机关,其中立性仍然可能受到质疑。
此外,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审查主体的权利义务极不对等,从而导致在此项诉讼活动中,控辩双方不对称,证明规则的确立则有助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诉讼化构建,这也是基于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
《论捕后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范文
《论捕后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篇一一、引言在司法体系中,捕后必要性审查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机制。
其目的在于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通过审查确认其是否仍然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避免无谓的羁押,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然而,现行捕后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不足,需要加以完善。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这些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二、捕后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现状及不足1. 审查标准不明确当前,捕后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审查标准不明确,导致审查结果的不一致性和不公正性。
审查标准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证据情况等多个方面,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标准的把握和运用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2. 审查程序不透明捕后必要性审查程序的不透明性也是当前制度的一大问题。
审查过程缺乏公开、透明的机制,使得公众对审查结果的信任度降低,也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3. 救济途径不足当犯罪嫌疑人认为捕后必要性审查结果不公时,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这导致一些本应释放的犯罪嫌疑人被继续羁押,而一些本应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却得以释放,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三、完善捕后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措施1. 明确审查标准为确保捕后必要性审查的公正性和一致性,应明确审查标准。
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证据情况等方面进行具体、明确的界定。
同时,应加强对审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2. 强化程序透明度为提高公众对捕后必要性审查结果的信任度,应强化审查程序的透明度。
这包括公开审查过程、接受社会监督等措施。
同时,应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审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3. 完善救济途径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完善救济途径。
这包括允许犯罪嫌疑人对不公的审查结果提起上诉、申请复议等措施。
同时,应建立专门的申诉机构,负责处理犯罪嫌疑人的申诉请求,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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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
近日,辽阳市弓长岭区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涉嫌盗窃案的张某时,该区公安局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上有了一项重大改变,除了介绍了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发案、立案、破案经过、涉嫌犯罪事实及主要证据和提请意见外,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具有逮捕必要性的分析。
侦查人员对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以及逮捕必要、符合逮捕条件等情况进行了系统论证,并提出了有力的证据给与支持。
因此,该院很快就对张某做出了批捕决定。
今年,该区检、警两家从提高提捕质量和批捕效率出发,会签了《关于实行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的规定》。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认定犯罪事实的同时,对“逮捕必要性”加以论证,并提供相关证据。
论证要有理有据,具体详实,不可一言带过,敷衍了事。
对没有进行“逮捕必要性”论证的案件,应当不予受理,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论证,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补充论证。
为便于论证,该规定按刑诉法有关条文汇总了10种“有逮捕必要”的情形,包括:可能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可能有碍本案或者其他案件侦查的;居无定所、流窜作案、异地作案,而不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系累犯的;参
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的;交通肇事犯罪后,不支付被害人救治费用或被害人损失的;对犯罪嫌疑人不羁押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等其他特殊情形的。
为保证提捕质量,该规定还归纳了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的9种情形。
包括: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其他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对法定刑在三年以下,且很可能判处缓刑的,只要无特殊必要,应当掌握不提请批准逮捕;特别是极有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或单处附加刑的犯罪
嫌疑人,应当不提请批准逮捕。
对必须提请批准逮捕的,要特别注意对“逮捕必要性”的论证。
为便于执行,制度还规定,“逮捕必要性”的论证应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及贯常表现等情况。
对“逮捕必要性”论证,无需制作独立文书,只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予以论证即可。
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严格审查,与公安机关论证的“逮捕必要性”意见一致的,做出批准逮捕决定;意见不一致的,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并制作《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逮捕必要性”论证充分,而检察机关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可以依法复议解决。
该规定实行以来,侦查人员站在批捕的角度考虑问题,提前固定证据,提高了提捕案件质量。
要求侦查机关对逮捕必要性做出说明并有证据支持,也减少了检察机关的重复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