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出资建房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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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出资建房合同书
共同出资建房合同书
篇一:共同出资建房合同
御溪城同资建房合同编号:共出
御溪城共同出资建房合同
建设方(下称甲方):深圳市建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能乙
出资方(下称乙方)性别:,籍贯:身份证/护照号码:,联系电话:地址:
出资方(下称乙方)性别:,籍贯:身份证/护照号码:,联系电话:地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在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前提下共同出资建房,双方均已充分了解并自愿接受本出资房的状况及法律性质,现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均表示完全接受和履行本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甲方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宝安大道旁兴建的商住楼,定名为“御溪城”。该项目划分商业裙楼和住宅楼。
第二条:“御溪城”建筑主体为框架结构,外墙方形面砖,住宅楼内装修标准为毛坯房。
第三条:乙方需向甲方交纳总出资款人民币佰拾本合同项下物业“御溪城”栋屋房,建筑面积
乙方的付款方式为以下第种(用大写表示)方式:(壹):一次性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时付清全部出资款,即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其中以全部出资款的 %作为定金。(贰):分期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时交付首期出资款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其余出资款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分期支付,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每月每期付款金额人民币佰
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直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止,每月五号为还款日。
第四条:定金的处理:在本合同签订时即一次性付清全部出资款的,其所交定金充作建房出资款;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建房出资款的,其所交定金作首期建房出资款。
第五条:甲方在收到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出资款项后,于年月日前将双方约定的出资房交付给乙方使用,届时由甲方向乙方出具《物业移交书》。如甲方自上述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仍未能将上述出资房交付给乙方(不可抗力除外),即属甲方逾期交付,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逾期交付违约金。其计算方式为:延迟交付天数(以上述约定交付期限的第91天起为拖欠起始日)乘以已交出资款乘以万分之三计算。乙方应按甲方的公告(张贴)或电话通知领取钥匙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乙方如选择本合同第三条任何一种付款方式,应按第三条规定的付款时间交清当期出资款,否则甲方有权按日收取所拖欠款总额的万分之三的滞纳金,直至乙方付清拖欠款之日止;乙方如逾期支付出资款超期30天,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乙方取得使用权的住宅。同时,乙方之前支付出资款(含定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第七条:乙方缴付出资款,甲方必须开具收款收据(盖公司财务章)。
第八条:乙方取得出资房的使用权的期限为70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如日后政策允许,使用期间若补办国土部门产权证书,则其使用年限以产权证书为准。办理涉及的费用由乙方按相关规定全部自理。
第九条: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事先经甲方或甲方委托之物管公司书面同意,并缴纳装修保证金予甲方或甲方委托物管公司。如乙方在装修出资房过程中,因乙方不当行为(如不合理装修等)而非甲方责任导致该建筑物损坏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如未造成损害的,保证金无息退还。
第十条:乙方在使用该出资房过程中,如遇地震、战争、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该建筑物出现毁损,则甲乙双方均不能要求双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在乙方使用该出资房期间,如日后国家、政
府征用该建筑物,征用补偿主体为甲方,甲方必须按该房剩余使用的年限并在政府补偿所得范围内,按建筑面积比例对乙方进行赔偿(政府另有规定的按政府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并另行向该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有关房屋维修事宜,本合同项下出资房自交付乙方使用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因房屋质量包括水电、门、窗(乙方二次进行装修的部分除外由甲方负责)。保修期后,乙方出资房建筑面积范围内所发生的养护维修费用,一律由乙方自理。
第十三条:本出资房的使用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出租、转让、赠送、继承,如乙方向他人转让本合同
篇二:共同出资建房协议书
共同出资建房协议书
甲方:惠州市惠阳龙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共同出资合作建房。甲、乙双方均充分了解了本协议中的土地使用权、合作建房具体状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并同意全面履行本协
议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自愿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信守执行。
一、合作项目房产概况以及产权现状
1平方米,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批表编号:乡(镇)编号:15-314,县编号:2575。占地四周界线以相应村镇住宅建筑报批文件及相应地块座标内面积为准,性质为工业用地,甲方已取得利用该地合作建房的权利(土地资料详细看附件)。
2、甲方利用该用地的部分土地上兴建住宅楼一楼,房屋共总建筑面积约为10000平方米(以实际为准),住宅楼定名为聚龙苑。
3、乙方自愿提供部分合作建房款与甲方合作建设该住宅楼,并在楼房建成后分得该住宅楼单元第层第号房,该套房屋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具体方位、面积以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设计图纸为准。
4、甲方负责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并按设计图纸施工建设该住宅楼,合作建房交房标准为毛坯房,且水、电、有线电视管线布置到户,相关公共设施符合正常使用条件。
5、甲方保证:以上述土地及合作建房,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属争议及债权债务纠纷。
二、合作建房款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应付合作建房款总额为人民币元整(¥元),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人民币元整(¥:元),聚龙苑框架封顶时付人民币元整(¥:元),尾款人民币元整(¥:元)于年月日前付清给甲方。具体付款金额以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为准。
2、乙方使用该房所产生的费用,如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报装、使用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与甲方无关。
三、房产交付
1、甲方负责在年日前建成合建房屋并交付乙方使用。
2、如因天气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延误施工的,交房期限应予顺延。
四、产权划分及责任和权利
1、该住宅楼的楼梯、电梯、电梯房及走廊等公共设施属于该住宅楼全体出资人共同共有,共同使用,任何人不得霸占或影响他人使用。
2、乙方对分得房屋享有使用、出租、转让、赠与、遗赠、继承等权利。
3、合作建设的住宅楼的土地使用期限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如政府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办理房地产权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但所需缴交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涉及住宅楼整体或公共部分的费用,由该住宅楼的出资人按各自分得房屋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