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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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市政办发[2010]111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1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4届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六月三日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保障能力和抗风险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区(县)两级统筹的基础上,整合市及区县分级管理的医疗保险工作和基金,从今年起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并按照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办法,2011年全面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二、基本原则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坚持“四个统一”的原则,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一)缴费标准统一。

全市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核定标准。

(二)待遇水平统一。

全市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相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基金管理统一。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纳入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业务流程统一。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一的参保登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等业务经办流程。

陕西医疗保险条例

陕西医疗保险条例

陕西医疗保险条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提高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009年以来,国家开始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各省、市也纷纷开始展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下文是陕西省医疗保险条例,欢迎阅读!陕西省医疗保险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00% 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0 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西安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正文:---------------------------------------------------------------------------------------------------------------------------------------------------- 西安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999年9月22日)第一条为了解决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结合西安实际,补充医疗保险分A、B两种保险形式(简称补充A、补充B),两种保险形式缴费标准和赔付水平不同,参保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效益,任选一种形式参保。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金由用人单位负担80%,参保人负担20%,用人单位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选择补充A缴费标准为8元/人.月,选择补充B缴费标准为5.5元/人.月。

参保单位只能整体选择一种保险形式。

第五条参保职工发生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42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赔付80%,个人自付20%。

补充A每人每年度在2.8万元-15.3万元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80%赔付;补充B每人每年度在2.8万元-6.05万元的医疗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80%赔付。

补充医疗保险费结算年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

第六条新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当月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次月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执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政策的规定。

第八条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超出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后,定点医疗机构要立即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患者本人,由患者本人、亲属或其单位提出使用补充医疗保险金的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医疗机构继续治疗,费用记帐,出院时统一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西安市居民医保办理须知及待遇享受政策

西安市居民医保办理须知及待遇享受政策

西安市居民医保办理须知及待遇享受政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然而,随之而来的医疗费用却越来越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实行了全民医保制度。

其中,居民医保是为城乡居民提供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旨在为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服务,降低居民看病的负担。

西安市作为陕西省省会城市,也实行了居民医保制度。

本文将介绍《西安市居民医保办理须知及待遇享受政策》,帮助广大居民更好地了解西安市居民医保的相关政策。

一、办理居民医保的条件1.符合居民医保的参保人群:居民医保的参保人群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残疾人等。

2.符合西安市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西安市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包括本市户籍居民、非本市户籍居民和农村居民。

3.符合西安市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西安市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是根据参保人员的年龄和户籍等因素来确定的,具体标准可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二、办理居民医保的流程1.申请办理居民医保:居民可以到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办理居民医保。

2.缴纳医保费用:办理居民医保需要缴纳一定的医保费用。

缴费方式一般包括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等。

3.办理医保卡:办理居民医保后,会发放一张医保卡。

居民可以凭借该卡享受医保待遇。

4.享受医保待遇:办理居民医保后,居民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医保待遇。

具体待遇包括门诊、住院、药品等费用报销。

三、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政策1.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居民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就诊,可以享受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

报销比例一般为50%至90%,具体比例根据当地政策而定。

2.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可以享受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

报销比例一般为70%至90%,具体比例根据当地政策而定。

3.药品费用报销: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药品时,可以享受药品费用的报销。

报销比例一般为50%至70%,具体比例根据当地政策而定。

4.门诊慢病管理: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慢病管理时,可以享受门诊慢病管理费用的报销。

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方案(暂行)

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方案(暂行)

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方案(暂行)一、补偿模式全市统一为以住院统筹补偿为主,兼顾门诊统筹补偿、门诊慢性病补偿及大病商业保险补偿的模式。

二、住院补偿基金使用(一)封顶线。

封顶线设定为每人每年25万元。

(二)起付线、补偿比例及补偿办法。

1.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150元,补偿比例为85%;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简称少年儿童)及大学生的补偿比例为9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400元,补偿比例为75%;少年儿童及大学生的补偿比例为8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办法执行过渡期政策。

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原政策,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执行以下标准: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0元,补偿比例为65%;少年儿童及大学生的补偿比例为70%。

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000元,补偿比例为55%;少年儿童及大学生的补偿比例为60%。

2.补偿办法。

起付线以上按比例给予补偿,具体计算方法:参保患者住院总费用减去“不在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和“起付线”之后,按比例补偿。

(三)特殊人群补偿。

1.高龄老人住院补偿。

参保人员中80岁以上(含80岁)老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90%比例报销,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80%比例报销;参保人员中90岁以上(含90岁)老人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90%比例报销。

参保住院患者年龄计算时间以出院结算时间为准,下同。

2.少年儿童及大学生补偿。

(1)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淋巴瘤和先天性心脏病四种疾病,出院时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计算,补偿比例85%,年度累计每人封顶线为30万元。

(2)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引起的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三种疾病在门诊治疗时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70%,年度最高补偿限额为1500元。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址在城区的乡镇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 部属、省属、市属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统一参加市级统筹,莲湖、新城、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六区所属单位在执行市级统筹规定的政策和待遇标准的前提下分步实施,区级管理。

闫良、临潼、长安等二区五县以区、县为单位,暂实行县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全市统筹。

第五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统一管理工作。

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劳动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及各区县的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是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申报和费用筹集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同时应按其参加医疗保险的隶属关系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工资基金手册、职工及退休人员花名册、年度工资统计报表等资料,分别到市和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填报《西安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花名册》。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一、根据国家《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以及《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参保人员住院的诊疗的项目管理,对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定诊疗项目,在住院前由门诊实施的检查费用必须并入到住院费用中。

三、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一)临床治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四、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坚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兼顾我市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的原则,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五、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一)服务项目类:1、未列入《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及《特殊病种范围管理暂行规定》的疾病诊疗费用;2、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3、非医嘱特级护理、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等;3、各种健康体检、预测:指脉仪、经络诊断仪、微循环检查仪等费用;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保健按摩费、药浴费、自动按摩床治疗费、药物蒸气室治疗费、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医学研究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司法鉴定费、劳动鉴定费;6、戒烟、戒毒的费用;7、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的医疗费。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诊疗器械:药枕、药垫、药泵、执敷袋等;各种牵引带、各种专用检测治疗仪(器)、一次性导尿袋(器)、人工肛门袋;4、除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国产普通导管以外的一次性材料费以及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费用结算
认定为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居民,于每年12月底,将门诊处方、门诊收费票据及化验、检查、治疗费用票据等相关材料报送至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整理汇总后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确认后予以结算。
3、费用结算: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参保居民在门诊治疗上述特殊病种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5 0%,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
(二)门诊慢性病
1、慢性病范围和审核鉴定标准:
⑴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含隐匿型):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门诊慢性病审核鉴定标准,对上报的病历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参保居民病情符合门诊慢性病标准的,统一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认定表》,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复审结果,认定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居民名单,反馈给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再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反馈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再反馈给参保居民。
3、就医程序:
经审批通过认定为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居民,可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同时将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治疗方案,记录在门诊病历上。城镇居民治疗慢性病用药范围限于《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内品种,治疗用药须与本人治疗方案相符,不得开据大处方或使用范围外的药品。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41号2007年10月22日《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第14届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覆盖各类城镇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以下简称少年儿童);(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非从业居民)。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原则:(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资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不建个人账户;(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按照自愿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三)鼓励参保居民首诊在社区,逐步建立双向转诊制度,通过优惠政策,引导参保居民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四)发挥中医药服务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鼓励参保居民充分利用中医药服务,以利于降低医疗费用支出;(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六)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医药流通三项制度改革协同推进、配套实施。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一)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财政补助资金;(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四)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它收入。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暂行规定-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暂行规定-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暂行规定正文:----------------------------------------------------------------------------------------------------------------------------------------------------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暂行规定(1999年9月22日)一、根据《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收治符合住院病种目录所列疾病的患者住院时,其病情必须符合国家病种质量控制标准的诊断依据和入院指征,不得随意扩大病种,严格界定住院条件。

三、收治住院患者,出院后第一诊断必须符合本住院病种目录,方可列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四、不属于病种目录范围内的疾病,但因病情严重确需住院治疗而且发生5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或门诊发生的癌症化疗、放疗及透析、紧急抢救,经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和病情说明等有关资料,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五、因公出差、学习、探亲、转外地治疗所发生的住院费用,仍按本规定执行。

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时,必须附就诊医院开具的住院诊断证明、诊治单据、住院病历(复印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并符合病种目录所列疾病后,按规定核付。

六、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弄虚作假、伪造病历、改写诊断结果、出具假诊断证明,不得将住院病种目录以外的病种列入报销范围之内,套取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参保人员的住院监督检查,各医院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和证件,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要严格按照有关奖惩办法执行。

八、对未列入住院病种目录的疾病,确因发病率高,各定点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经劳动、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同意后可以增补。

九、与本病种目录相对应的中医诊断名称同属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关于贯彻《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有关问(精)

关于贯彻《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有关问(精)

文件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市人社发〔2010〕285号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111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登记(一)已参保的用人单位继续在其原参保登记所在的市或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二)新设立或新参保的用人单位按以下规定在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医疗保险手续:1、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和灞桥区(以下简称“城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手续:⑴驻本市的部属及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含大、中专院校)、社会团体;⑵省属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⑶中央、省、市属、部队企业(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⑷外商投资企业;⑸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营、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2、城六区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3、驻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县、周至县、户县、蓝田县(以下简称“郊三区四县”)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沣渭新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和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六区两基地”)的所有用人单位在驻地区县(开发区、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三)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登记录入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参保信息审核无误后,于每月10日前及时上传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市级统筹后,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以下简称“医保本”)继续使用,全市不再统一换发新的医保本;职工个人将医保本遗失或使用完毕需补办的,由用人单位向参保登记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统一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办换发。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一、根据国家《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以及《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参保人员住院的诊疗的项目管理,对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定诊疗项目,在住院前由门诊实施的检查费用必须并入到住院费用中。

三、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一)临床治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四、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坚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兼顾我市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的原则,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五、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一)服务项目类:1、未列入《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及《特殊病种范围管理暂行规定》的疾病诊疗费用;2、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3、非医嘱特级护理、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等;3、各种健康体检、预测:指脉仪、经络诊断仪、微循环检查仪等费用;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保健按摩费、药浴费、自动按摩床治疗费、药物蒸气室治疗费、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医学研究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司法鉴定费、劳动鉴定费;6、戒烟、戒毒的费用;7、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的医疗费。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诊疗器械:药枕、药垫、药泵、执敷袋等;各种牵引带、各种专用检测治疗仪(器)、一次性导尿袋(器)、人工肛门袋;4、除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国产普通导管以外的一次性材料费以及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以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大学生除外)。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主要保障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遵循以下原则: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实行社会共济,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成本。

第二章基金筹集与医疗待遇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单独列账管理。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费用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参保居民个人不缴纳门诊统筹费用。

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相同。

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参保居民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费用按比例支付以及最高支付限额控制的办法。

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100元,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出起付标准的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个人承担50%,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第三章就医管理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行选定门诊协议医疗机构管理的办法。

参保居民可选择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内的一家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协议医疗机构,或选择高陵县、蓝田县、周至县、户县的一家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协议医疗机构,鼓励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
从4月1日起,除新增建档立卡贫困户外,不再进行参保缴费。

谁能参保?
1、西安市城乡居民〔户籍在西安市或办理了西安市居住证,且未参与城镇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


2、新生儿〔诞生当年以自然人身份随母进行参保登记。

诞生当年参保不缴费,在诞生6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高校生〔由学校按学年度统一办理参保。


4、其他按规定应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但不得重复参保。

医疗保险参保条件
1、中学校阶段的同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同学)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夫工子女)。

2、具有西安市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3、具有西安市城镇户籍的、原城镇集体企业中没有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

4、在西安市工作并已参与吸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地户籍人员的子女;以敏捷方式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可参与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其父母(其中一人)须参与我市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办理材料
一、非从业人员:
1、户口薄;
2、2张一寸照;
3、外地户籍居民还需携带西安市居住证。

二、少年儿童:
1、户口薄;
2、2张一寸照;
3、西安市居住证;
4、父母(其中一人)参与西安市城镇职工或居民医疗保险的凭证。

【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1999-9-220:0【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99-9-22执行日期:2000-1-1一、根据国家《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以及《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参保人员住院的诊疗项目管理,对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定诊疗项目,在住院前由门诊实施的检查费用必须并入到住院费用中。

三、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一)临床治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四、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坚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兼顾我市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的原则,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五、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一)服务项目类:1.未列入《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及《特殊病种范围管理暂行规定》的疾病诊疗费用;2.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3.非医嘱特级护理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等;3.各种健康体检、预测:指脉仪、经络诊断仪、微循环检查仪等费用;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保健按摩费、药浴费、自动按摩床治疗费、药物蒸气室治疗费、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医学研究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司法鉴定费、劳动鉴定费;6.戒烟、戒毒的费用;7.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的医疗费。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址在城区的乡镇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相结合。

第四条部属、省属、市属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统一参加市级统筹,莲湖、新城、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六区所属单位在执行市级统筹规定的政策和待遇标准的前提下分步实施,区级管理。

闫良、临潼、长安等二区五县以区、县为单位,暂实行县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全市统筹。

第五条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统一管理工作。

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劳动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及各区县的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是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部审计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申报和费用筹集第六条本办法规定围的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同时应按其参加医疗保险的隶属关系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工资基金手册、职工及退休人员花名册、年度工资统计报表等资料,分别到市和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填报《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花名册》。

于西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于西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于西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05-07 17:28各区、县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高校:为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根据《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41号)和《西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发〔2009〕65号)精神,现就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等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缴费(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缴费标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

(三)参保缴费时间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年缴费,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参保登记程序1、高校医保经办部门按班级或院系将大学生参保信息录入到大学生医保信息系统(学校端)中。

2、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由大学生本人填写《西安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低保、重残情况表》,高校医保经办部门进行审核并建档保存,同时在大学生医保信息系统(学校端)中进行标识。

3、高校医保经办部门将填写完整的《西安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高校基本情况表》和大学生医保信息系统(学校端)生成的本校大学生参保登记信息以拷盘的形式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4、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高校报送的大学生参保登记信息导入到大学生医保信息系统(中心端),并给每个参保大学生分配医保编号、核定缴费金额,再以拷盘形式将核定后的参保登记信息返还给高校医保经办部门。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4]74号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4]74号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4〕7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提高我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一、将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最高限额标准调整如下:疾病名称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元)疾病名称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元)冠心病2700糖尿病2700慢性肾小球肾炎2700高血压病Ⅱ期2700高血压病Ⅲ期3200帕金森综合症3200脑血管病恢复期3200红斑狼疮3200多耐药肺结核3200慢性活动性肝炎3200精神疾病4000肺心病4000肝硬化失代偿期4000血友病4000恶性肿瘤晚期5000白血病500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5000二、将住院医疗费用中下列项目的统筹基金支付办法调整如下:(一)将住院期间施行CT、ECT、MRI、心脏彩色B超、经颅彩色多普勒血管检查(TCD)、电子胃镜、结肠镜、宫腔镜、动态心电图、高压氧舱、体外冲击波碎石、体外射频治疗前列腺肥大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的费用,由原来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调整为将上述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直接纳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范围,与其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一并按照参保职工所住医院级别及医疗费用数额情况按相应规定予以报销。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被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被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被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被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号)、《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41号)有关规定,并依据2012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议结果,确定西安市临潼区相桥中心卫生院等14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陕西汉唐医院等2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定点资格。

现将具体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被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名单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1月19日附件被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名单一、取消以下14家医疗机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西安市临潼区相桥中心卫生院西安市临潼区栎阳中心卫生院西安市临潼区北田镇卫生院户县渭丰卫生院户县甘河镇卫生院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九研究院第七七一研究所职工医院西安西电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卫生所西安西电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门诊部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卫生所陕西汉唐医院陕西正和医院西安未央韩庆捷诊所中国东方航空西北分公司卫生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卫生所二、取消以下2家医疗机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陕西汉唐医院陕西正和医院——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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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8年01月08日 16时13分 7272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医疗保险”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41号《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第14届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覆盖各类城镇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以下简称少年儿童);(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非从业居民)。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原则:(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资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不建个人账户;(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按照自愿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三)鼓励参保居民首诊在社区,逐步建立双向转诊制度,通过优惠政策,引导参保居民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四)发挥中医药服务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鼓励参保居民充分利用中医药服务,以利于降低医疗费用支出;(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六)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医药流通三项制度改革协同推进、配套实施。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一)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财政补助资金;(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四)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它收入。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一)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

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70元。

其中,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简称低保)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重度残疾(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50元)。

(二)城镇非从业居民按照每人每年250元的标准筹集。

个人缴纳180元,财政补助70元。

其中,对低保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30元;重度残疾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30元(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150元)。

(三)少年儿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的财政补助资金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各补助50%;中央、省、市和各区财政补助资金,按年度直接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也按年度划拨。

(四)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可在税前列支。

(五)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用本人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为其直系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办法(一)城镇居民可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照片,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的有效证明,在缴费期内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资格认定、登记及医疗保险费的核定等工作,并在指定银行缴费;长期随父母在本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由父母持暂住证、原籍户口簿、外出务工证明和长期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在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为其办理参保资格认定、登记及医疗保险费的核定等工作,并在指定银行缴费。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审核、汇总参保居民信息后,统一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低保、重度残疾的城镇居民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分别持《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民政部门低收入家庭老年人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确认身份、核定个人缴费数额,并在指定银行缴费;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审核、汇总上述参保居民信息后,统一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三)属本市城镇集体户籍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登记及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等工作,学校持集体户口卡(常住人口登记表)、学籍证明等相关资料统一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四)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本辖区内参保居民的个人信息和征缴的医疗保险费等情况及时汇总上报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缴费。

每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为缴费期,在规定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完成撤村转居的被征地农民和新转入西安市城镇户籍的各类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可即时参保并缴纳全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次月起享受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本办法施行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在6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今后按年度连续缴费。

本办法施行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未按要求在6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的,以后参保时除正常缴费外,个人还应全额补缴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参保时的医疗保险费(其中低保、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缴50%),补缴医疗保险费部分财政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均不予补助,待遇享受设置6个月等待期。

第十条参保后又中断缴费在6个月内的,办理续接手续时,个人全额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其中低保、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缴50%),补缴医疗保险费部分财政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均不予补助,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在6个月以上的,除按上述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外,待遇享受设置6个月等待期。

第十一条未参保、中断缴费期间和等待期内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参保城镇居民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属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就业年龄段内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从业后转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退休时如达不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水平进行折抵。

第十四条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户籍人员转为城镇居民后,须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终结后,根据自愿原则作为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及住院病种目录暂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可视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适当提高对采取中医药治疗参保居民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适当增加适宜少年儿童诊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参保城镇居民符合规定需住院治疗的,可就近选择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抢救病人不受此限制,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含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医院级别分比例支付以及最高支付限额控制的办法。

(一)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50元;一级医院35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

(二)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总费用):城镇非从业居民3.5万元、少年儿童4万元(参保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满10年的,从下一年度起最高支付限额可予适当提高)。

(三)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以下比例支付:1.城镇非从业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承担60%。

2.少年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城镇非从业居民相应标准提高5%执行。

(四)门诊大病包括: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和慢性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

门诊治疗特殊病种和慢性病管理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门诊治疗慢性病: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和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负担,可以通过建立大额医疗补助、商业健康保险或医疗救助等方式解决。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率不超过15%,风险储备金不低于15%。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一)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三)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四)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五)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六)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七)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第二十条因病情需要转院或赴外地治疗的,其转诊条件、转诊程序、转诊要求及费用审核报销办法按《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转诊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因探亲、休假等原因在异地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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