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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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实施细则

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实施细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铁总办〔2013〕107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铁路公安局、铁科院:现发布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实施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组织管理,根据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总公司负责管理的新建高速铁路;总公司负责管理的其他新建铁路项目需要进行验证性综合调试和动态检测的,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是动态验收的主要内客,联调联试实施过程中进行动态检测;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组织实施必须严格履行程序,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第四条在总公司协调指导下,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由铁路局组织实施,建设单位、检测测试单位及其他参试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联调联试开始6个月前,就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的工作组织和检测测试,分别与铁路局和检测测试单位达成委托意向,并在联调联试开始前签订协议;第二章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组织第六条总公司成立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协调组以下简称总公司协调组,由总公司总工程师任组长,工程管理中心、运输局负责人为副组长,计划统计、财务、科技管理、建设管理部,安全监督管理局,铁路公安局,鉴定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统一协调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工作;总公司协调组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中心;第七条在总公司协调组领导下,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牵头协调指导联调联试工作和运行试验期间的各专业复测、补测,运输局负责牵头协调指导运行试验工作和联调联试期间的行车组织;第八条铁路局动态验收领导小组负责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工作,协调解央现场试验中的重大问题;动态验收领导小组下设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的日常组织实施;第九条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铁路局分管领导担任联调联试期间的工作由铁路局总工程师或分管副局长牵头组织,运行试验期间的工作原则上由铁路局分管运输的副局长牵头组织,副总指挥由建设单位和检测测试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系统集成商、设备供应商负责人员,应按照动态验收领导小组要求,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条现场指挥部报据工作需要,可设综合协调、运输组织、检测测试、设备保障、安垒保卫、综合信息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组,综合协调组由铁路局总工程师室或建设处负责人担任组长;运输组织组由铁路局运输处负责人担任组长;检测测试组由检测测试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担任组长;设备保障组可按工务、电务、供电、机务、车辆、客服、信息、房建等专业设置,分别由铁路局专业处室负责人担任组长;其他工作组组长,以及各工作组含各专业设备保障组人员、具体职责,由动态验收领导小组在实施方案中明确;第十一条现场指挥部设立临时调度台或在铁路局调度所设立临时调度台,现场指挥部设立调度复示联络台,由铁路局调度所分管领导负责,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负责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的调度指挥工作;第十二条各单位参加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的人员应相对固定,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的铁路局处室、站段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其他日常运输生产工作;铁路局分管领导无特殊情况应参加现场指挥部每日交班会,亲自组织研究解决试验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参试单位职责第十三条铁路局负责组织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参与编制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大纲以下简称试验大纲并组织初步审查,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组织编制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行车组织、施工管理、设备运用维护、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等制度、办法;联调联试开始前组织接管行车设备,牵头组织确认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开始条件、试验列车每日上线条件;全面负责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的行车组织、安全管理,以及试验机车车辆、综合检测列车和其他试验动车组的整备检修;配合开展测试工作,督导固定设备、设施的整治精调;组织完成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工作总结,根据检测测试单位编制的动态检测报告及运行试验报告,会同建设单位编制动态验收报告等;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测试单位编制试验大纲,参与编制试验大纲及实施方案;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保证联调联试工程条件,配合铁路局做好行车设备接菅,按相关规定组织做好生产生活用房、维修机具、备品备件的移交;蛆织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中发现的工程问题进行整改、优化;督导施工现场安垒管理;负责后勤保障工作;根据检测测试单位编制的动态检测报告及运行试验报告,会同铁路局编制动态验收报告等;第十五条检测测试单位幸头编制试验大纲,参与编制实施方案;具体负责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的检测测试工作,及时分析、整理、发布测试数据,提出问题及整改建议;保证检测设备工作状态和运行安全,负责检测人员安全管理;编制动态检测报告及运行试验报告等;第十六条相关铁路公安局负责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解决与设计相关问题的整改、优化等;施工单位、集成商和设备供应商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自检报告,根据测试结果组织人员进行问题整改和系统精调、优化等;监理单位监督相关单位完成问题整改、系统精调及优化等;第四章试验大纲编制与审批第十八条根据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测试单位牵头编制试验大纲,在静态验收完成40日前完成,铁路局、建设单位参加试验大纲编制;第十九条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范围应与工程验收范围一致,工作时间应结合项目技术构成、速度等级、线路长度、涉及既有枢纽检测测试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为3至8个月,其中运行试验时间厚则上不少于1个月;联调联试时间安排应考虑问题整改的施工时间;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范围、工作时间,在试验大纲中明确;第二十条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的项目、方法、内容、要求,评价标准,数据处理分析,测点布置原则等,执行高速铁路工程动态验收技术规范和其他相关规章规范;具体测点布置、测试场景,以及故障模拟和应急救援演练场景选取等,应结台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细化、优化;第二十一条为提高试验效率,线路里程较长的项目可分区段组织联调联试,区段之间应适度重叠;联调联试区段划分应统筹考虑工程进度、动车运用所位置、铁路局管辖范围、现场生产生活条件等因素,并在试验大纲中明确;第二十二条静态验收完成30日前,由铁路局车头,建设、检测测试单位参加,对试验大纲进行初步审查,铁路局行文将初步审查意见上报工程管理中心,试验大纲送审稿同时上报;第二十三条工程管理中心牵头,总公司机关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试验大纲进行审查,工程管理中心起草批复文件,按规定程序下发;第五章实施方案、规章制度制定及人员准备第二十四条铁路局牵头,建设、检测测试等单位参加,根据批复的试验大纲,制定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工程和设备概况、实施依据、总体目标及试验目的、试验范围与内容、前提条件、轮廓安排概要计划、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工作制度、安全管理措施等;第二十五条铁路局各专业管理部门根据试验大纲、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结合专业工作特点,组织制定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的行车组织、调度指挥、施工管理、接触网停送电管理、每日试验列车开行条件确认、设备保障、安全管理、后勤保陴、应急处置、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办法和细则;制度、办法和细则可作为实施方案附件一并公布;第二十六条铁路局相关车务、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站段及其他参试单位,根据试验大纲、实施方案和专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制度、办法和细则,组织制定细化措施,特别要明确保证行车安全的细化措施;第二十七条铁路局应提前研究站段和岗位设置方案,做好人员选拔培训工作,确保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工作顺利实施;联调联试开始前,完成相关站段、车间、工区等机构和岗位的设置,明确相应职责,涉及联调联试的工作人员到位;运行试验开始前,全部人员到位;第六章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条件第二十八条联调联试工作开展条件:1.各专业涉及联调联试的主体及配套工程完成,工程竣工图纸和牵引供电、电力、通信、信号系统技术文件、运用维护手册齐全,完成系统检测、调试、动态测试和分系统集成试验,并提供测试报告;2.静态验收合格,影响联调联试的问题已整改完毕,并由铁路局会同建设单位复检合格;采用综合检测列车上线进行实车试验前,工务、供电、电务各专业应完成工程静态验收,且静态验收报告通过总公司专业专家组审查,专家意见认定具备联调联试条件,或提出的影响联调联试的问题已整改完毕,并由铁路局会同建设单位复检合格;其他专业,铁路局已牵头确认不存在影响综合检测列车上线试验的问题;3.建设单位已分别与铁路局和检测测试单位签订联调联试、运行试验工作组织及检测测试委托协议;试验大纲已经总公司批复,实施方案及有关制度、办法、细则制定完毕并发布,铁路局已牵头组织参加试验人员学习掌握;4.联调联试现场组织机构组建完毕,参试人员到位,工作机制已经建立,安全防护、治安措施到位;试验用机车车辆、综合检测列车和其他试验动车组调配,以及现场测试仪器设备安装调试等准备工作完成;5.铁路局已组织开行由轨道、接触网、电务等专业检测车组成的检测列车,对轨道、接触网、GSM-R等王要行车设备状态进行动态检查,确认具备综合检测列车上线试验条件;第二十九条为确保联调联试安全、高效开展,综合检测列车上线实车试验前,铁路局牵头组织,建设、检测测试等单位参加,重点对以下条件进行逐项确认:1.各专业影响联调联试行车安全的工程全部完成;2.轨道表面无可动物体,有砟轨道道床状态参数、道床断面满足标准要求;3.正线轨道精调完成,利用轨道检查车进行最高时速160公里动态检测,按时速200 - 250公里客运专线轨道动态管理标准评判,无Ⅲ级及以上偏差;4.各车站到发线达速,具备接发试验列车条件;5.钢轨厚则上完成预打磨;6.道岔工电联调完成,正常运转;7.线路标识按规定全部安装完毕;8.区间和车站站台、雨棚等设备设施满足铁路建筑限界标准要求;9.车站和区间线路两侧防护栅栏,桥梁防护栏杆、疏散通道,声风屏障,屏蔽门/安全门,以及其它安全设施按设计安装完毕;10.站场内和区间线路光、电缆沟槽全部贯通,光、电缆入槽、盖板覆盖;11.车站和区间路料、垃圾已彻底清理,站场及隧道除尘完成;12.牵引供电系统满足联调联试负荷需求;接触网按设计要求安装调整到位,完成冷热滑试验;利用接触网检测车进行最高时速160公里动态检测,安全性指标拉出值不大于450mm、接触线高度满足绝缘及受电弓工作高度要求,平顺性指标硬点小于490m/s2;13.通信系统开通,具备信号安全数据网通信条件;GSM-R电磁环境干扰清频、网优工作基本完成,满足列控系统调试条件;现场指挥部临时调度台或铁路局调度所临时调度台及现场指挥部调度复示联络台、各车站调度已开通使用;14.信号安全数据同工作正常、稳定;应答器安装位置正确;列控中心及轨道电路载频、码序正确,工作稳定;车站联锁试验完成,联锁关系正确,道岔具备不如锁条件;CTC系统具备列车进路办理和运行显示等功能;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功能正常;信号系统集成试验完成后,CTCS-2或CTCS-3级列控系统功能、性能符合设计要求;15.现场指挥部及临时调度台或铁路局调度所临时调度台及现场指挥部调度复示联络台组建完成,办公设备到位,具备工作条件;16.各车站行车室,通信、信号、电力等设备用房按设计完成施工,室内工作环境、防雷及接地等符合设计及相差标准要求,具备使用条件;17.新建动车运用所投入使用,具备综合检测列车和其他试验动车组停放整备和二级及以下检修能力;未新建动车运用所的线路,可利用既有动车运用所完成相关作业;18.枢纽内衔接既有线各联络线及动车组出A库线路轨道、接触网、通信、信号等具备条件,试验列车和动车组原则上按设计速度运行;第三十条铁路局牵头确认具备联调联试综合检测列车上线条件后,行文报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备案,启动联调联试工作;第三十一条联调联试结束后、运行试验开始前,铁路局牵头,建设、检测测试等单位参加,对联调联试中发现的影响运行试验的问题整改情况共同进行检查;确认整改工作完成、具备运行试验条件,并书面明确运行试验行车条件后,启动运行试验工作;进行故障模拟和应急救援演练前,铁路局还应车头制定细化方案;第七章试验机车车辆、综合检测列车和其他试验动车组管理第三十二条试验需要的由机车牵引的隔离车和轨道、接触网、电务等专业检测车组成的检测列车,准备和运用检修由组织试验的铁路局负责;特殊情况下,专业检测车需要由总公司协调的,铁路局应于联调联试计划开始前40天书面报运输局和工程管理中心;轨道、接触网、电务专业检测车的铁路局间调配,分别由运输局工务、供电、电务部协调解决,在联调联试开始前到位;联调联试开始后,专业检测车发生故障影响试验正常开展,需要由总公司协调的,铁路局应立即报运输局协调解决;第三十三条配属铁路局和检测测试单位的综合检测列车,由总公司统一安排使用;承担营业线日常周期性检测和联调联试任务的各综合检测列车使用分工,由运输局工务部和工程管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商定;第三十四条用于联调联试的综台检测列车,由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统一安排;检测测试单位在工程管理中心指导下,负责具体编制和提出使用需求计划及列车调动申请;1.根据各新建高速铁路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联调联试时间安排,检测测试单位于每午1月20日前,完成当年联调联试综合检测列车使用年度轮廓计划编制,报工程管理中心审核后,提交运输局;因维修等原因,综合检测列车不能满足年度轮廓计划需求时,运输局应商工程管理中心进行调整;优化调整后仍影响年度总体开通目标时,报总公司协调组研究协调;2.根据各项目联调联试总体计划安排,检测测试单位于每月25日前,完成次月联调联试综合检测列车使用月度概要计划编制,报工程管理中心审核后,提交运输局;因维修等原因,综合检测列车不能满足月度概要计划需求时,运输局应商工程管理中心进行调整;优化调整后仍影响项目开通目标或对试验总体进度有较大影响时,报总公司协调组研究协调;3.根据各项目联调联试实际进展,检测测试单位原则上提前10天书面提出综合检测列车跨铁路局具体调动申请,报工程管理中心审核后提交运输局,运输局以电报形式公布回送调动计划;回送调动计划包括综合检测列车回送调动具体时间、运行径路、回送车编挂要求及加油安排无火回送时、动车组司机和随车机械师担当等内容;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对综合检测列车进行跨铁路局调动时,由工程管理中心商运输局,以电报或调度命令形式公布回送调动计划;运输局对综台检测列车回送调动进行动态跟踪和重点掌握;4.装有LKJ、CIR设备的综告检测列车有动力回送时,调动电报收报单位或调度命令受令处所,应包括综合检测列车配属单位含委托管理单位和LKJ、CIR设备配属单位含委托管理单位的电务部门,确保LKJ、CIR数据在调动前按规定完成搜集、编制和换装;5.联调联试和运行试验期间,铁路局未经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工务部同意,不得安排综合检测列车用于检测测试工作以外的其他任务;第三十五条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综合检测列车运用管理和动车组二级及以下检修和专项修含ATP车载设备一、二级检修,LKJ和CIR设备出入库检测,LKJ数据换装,CIR设备的GIS数据加载等.以及发生故障含电务车载设备故障,后临时维修,原则上由组织试验的铁路局负责;综合检测列车动车组三级及以上维修含电务车载设备高级修、电务车载设备软件升级,由配属铁路局负责配属检测测试单位委托铁路局管理的综合检测列车,由受委托的铁路局负责;第三十条综合检测列车检测设备日常运用管理和维修维护.由检测测试单位负责;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检测设备发生故障时,检测测试单位应及时向组织试验的铁路局申请进行维修作业,铁路局应积极配合;第三十七条联调联试中进行逐级提速的重联动车组、信号系统集成商在联调联试前进行集成试验的动车组,以及信号系联调联试所需的动车组,原则上由组织试验的铁路局提供,在属动车组中抽调;铁路局暂未配属试验所需型号动车组或配属车组不能满足试验需求时,应在有关项目试验开始前20天书报运输局、工程管理中心,由运输局车辆部协调解决,在项目验开始前到位;运行试验采用铁路局配属动车组;第八章计划管理第三十八条编制试验大纲时,应同时编制联调联试及运试验概要计划,作为试验的指导性计划和轮廓安排;概要计划要包括试验区段、测试项目、阶段任务名称、时间、用车等,由铁路局、建设单位、检测测试单位共同研究,检测测试单位具体负责编制;第三十九条现场指挥部应组织编制联调联试总体计划和日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编制联调联试阶段计划或周计划;1.联调联试总体计划主要包括测试日期、区段、用车、内容包括项目、速度级、往返次数等,以日为单位安排全部检测测试工作,由铁路局、建设单位、检测测试单位共同研究,检测测试单位具体负责编制,在联调联试开始前完成;2.联调联试日计划主要包括次日检测测试、运输组织、施工计划,原则上应在每日12: 00前编制完成初稿,在日交班会上研究确定; 检测测试计划主要包括测试区段、内容、时间、用车、进路、速度、次数、注意事项及配合要求等,由现场指挥部的检测测试组牵头组织编制;运输组织计划主要包括试验用车、试验区段、检测测试内容、列车编组、运行计划及速度、行车指挥人、行车组织注意事项、安全措施、列车乘务及保洁担当、干部及管理人员添乘要求、后勤安排等,由现场指挥部的运精组织组牵头组织编制;检测测试日计划可作为运输组织日计划的附件;施工计划主要包括施工作业地点或区段、内容、起始和结束时间、施工设备及用车、安垒措施、配合要求等,根据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提报的施工计划申请,由现场指挥部的运输组织组会同设备保障组组织编制;第四十条现场指挥部应组织编制运行试验总体计划、阶段计划和日计划;1.运行试验总体计划主要包括运行试验各阶段划分、时间和行车组织要求等,是运行试验的整体计划安排,应在运行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2.运行试验可划分为运行图参数测试、故障模拟、应急救援演练、按图行车试验等阶段,其中:按图行车试验根据运营初期基本运行图或运行试验基本运行图,可划分为抽线运行试验和满图运行试验阶段;故障模拟、应急救援演练可与按图行车试验结合进行; 运行试验阶段计划主要包括试验任务和项目、时间、列车开行方案等,应在运行试验每一阶段开始前编制完成;3.运行试验日计划主要包括次日试验任务和内容、列车开行区段、列车对数、运行时刻、车底运用、乘务担当、安全措施等;在进行运行图参数测试时,日计划还应包括测试区段、内客、时间、用车、进路、速度、次数、注意事项及配合要求等;在进行故障模拟及应急救援演练时,日计划还应包括故障模拟和应急救援演练的场景、地点、时间、流程,以及各岗位人员作业内容、程序等;运行试验日计划原则上应在每日12:00前编制完成初稿,在日交班会上研究确定;运行试验期间,一个阶段内每日试验内容、项目和要求完全相同,且阶段计划已对相关内客进行细化时,可不再单独编制日计划;第四十一条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工作计划,由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因天气、设备故障、问题整改等因素影响,试验工作计。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1. 简介本文档旨在为高速铁路电力管理提供实施细则,包括电力供应、用电设备管理和电力消耗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本细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的电力管理工作,以确保高速铁路运行的稳定性、安全性和节能性。

2. 电力供应2.1 供电系统设计为确保高速铁路的可靠供电,供电系统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供电系统应能够满足高速铁路列车的正常运行,包括起动、加速、定速和刹车等高功率工况;•供电系统应具备一定的备用能力,以应对突发事件或设备故障造成的电力中断;•供电系统应具备高效率和高功率因数,以提高电力利用率和降低电网负荷。

2.2 电力供应监测电力供应的监测应包括供电系统的状态监测和负载的实时监测:•供电系统的状态监测应监测供电设备的运行状况,包括电压、电流、频率等参数;•负载的实时监测应监测列车的用电情况,包括电力需求、能量消耗等指标。

3.1 用电设备选型为提高高速铁路电力设备的可靠性和效率,应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用电设备:•设备应具备高效率和高功率因数,以降低电网负荷;•设备应具备较长的使用寿命和低的故障率,以减少维修和更换成本;•设备应具备相应的保护功能,包括过流保护、过压保护和过温保护等。

用电设备的维护应包括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等工作:•定期检查应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检查电路连接、电源线路和散热系统等;•维修工作应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包括更换损坏的元件、修复电路故障等;•更换工作应根据设备的使用寿命和维修情况,及时更换老化或损坏的设备。

4. 电力消耗控制4.1 能量回收为提高电力利用效率,应采用能量回收技术,将列车制动产生的能量回收利用:•通过能量回收装置将列车制动时产生的能量转化为电能,供给其他列车或馈回电网;•通过能量回收装置将列车行驶过程中的惯性能量转化为电能,供给列车牵引系统。

4.2 能耗监测和评估电力消耗的监测和评估应包括列车的能耗监测和能效评估:•利用传感器和数据采集系统,实时监测列车的能耗情况,包括能量消耗和电力需求等;•通过能效评估模型,对列车的能耗进行评估和分析,找出能耗高的环节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优化。

高速铁路电务规章制度

高速铁路电务规章制度

高速铁路电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高速铁路电务工作,保障高速铁路运营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高速铁路电务工作,包括电能供应、信号通信、联锁、防护、通风、预警等方面。

第三条高速铁路电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做到认真负责,严守纪律,确保高铁线路安全畅通。

第四条高速铁路电务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若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五条高速铁路电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规章制度执行具体工作。

第二章电能供应第六条高速铁路电务工作人员应当熟悉高速铁路供电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步骤,确保供电系统正常运行。

第七条供电系统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做到细致入微。

第八条供电系统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排除故障,保障列车正常运行。

第九条供电系统人员应当做好设备保养工作,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供电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三章信号通信第十条高速铁路信号通信工作人员应当熟悉信号机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方法,保障信号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信号通信工作人员在操纵信号设备时必须保持专注,确保列车在信号控制下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信号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措施,保障列车行驶安全。

第十三条信号设备人员应当经常检查信号设备的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信号系统的可靠性。

第四章联锁第十四条高速铁路联锁工作人员应当熟悉联锁原理和作用,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联锁设备。

第十五条联锁工作人员在操作联锁设备时应细心谨慎,确保列车行车安全,并避免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联锁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排除故障,保障线路通畅。

第十七条联锁工作人员应当经常检查联锁设备的运行状况,保持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防止出现问题。

第五章防护第十八条高速铁路防护工作人员应当熟悉防护设备的使用方法和作用,有效保障工作人员和列车的安全。

铁总运[2015]49号《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铁总运[2015]49号《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TG/GD109-2015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高速铁路电力管理,提高供电质量,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根据高速铁路行车特点而制定的,是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规则。

各有关单位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

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仍执行《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对全路高速铁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

负责组织各局确定局分界处的运行方式,指挥、协调事故(故障)处理。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供电段(维管段)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储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领导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铁路局供电调度:负责监视高速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状态,改变运行方式的倒闸操作;负责电力设备故障应急处置;负责故障处理的调度指挥;负责掌控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掌握上线人员数量、作业内容、处所等情况;负责与地方供电公司、相邻铁路局签订、履行调度协议。

供电检测所(电力试验所):承担高速铁路电力设备交接及预防性试验等工作。

第五条电力工程竣工后,应经过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

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行后才能正式运行。

第六条变更变、配电所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改变一级贯通、综合贯通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或变更理由,经铁路局批准后实行,局分界处需报总公司备案。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是指针对高速铁路电力运行、控制、监测和管理等方面的,对其进行规范和优化的一些具体细则和步骤。

有效的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可以确保高铁运行的安全和可靠性,同时提高铁路系统性能和运营效率,还可以减少能源浪费,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下面对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和阐述。

首先,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需要确定和制定详细的电力管理制度和规范。

制度和规范应该明确电力供应、配电、保护、监测控制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同时,还应明确各个电力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保养要求,以确保供电可靠性和电力安全性。

其次,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需要进行电力系统的监测和控制。

监测和控制应包括电网状态和电力设备状态的实时监测以及电力系统的自动控制,以确保电力系统连续运行和电力质量稳定。

对于电力质量的监测和控制,则需要通过专业的电力质量监测仪器对各个电力参数进行精确测量,传送到监控系统中,以便进行实时监测和调节。

第三,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需要开展电力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这包括对电力设备进行预防性维护、故障维修、设备更新等工作。

此外,还需要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对重要设备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设备长期运行安全可靠。

第四,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需要进行电力效能管理和能源利用。

电力效能管理可以通过开展节电、合理调度、强化监督等措施来提高电力效率和利用率。

另外,还可以通过改进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择新型电力设备和节能措施等降低能源浪费,以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最后,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在具体实施时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实施细则的形式应以文件、制度等形式具体化,以确保实施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2. 实施细则应在全体工作人员中广泛宣传和推广,以便大家深刻了解和理解实施细则的目的和重要意义。

3. 实施细则要紧密结合高速铁路的实际情况,注重具体问题和解决方案的研究与实践。

4. 实施细则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应对诸如电力技术、设备和供应等方面的变化。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高速铁路电力管理,提高供电质量,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根据高速铁路行车特点而制定的,是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规则。

各有关单位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

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仍执行《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对全路高速铁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

负责组织各局确定局分界处的运行方式,指挥、协调事故(故障)处理。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供电段(维管段)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储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领导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铁路局供电调度:负责监视高速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状态,改变运行方式的倒闸操作;负责电力设备故障应急处置;负责故障处理的调度指挥;负责掌控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掌握上线人员数量、作业内容、处所等情况;负责与地方供电公司、相邻铁路局签订、履行调度协议。

供电检测所(电力试验所):承担高速铁路电力设备交接及预防性试验等工作。

第五条电力工程竣工后,应经过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

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行后才能正式运行。

第六条变更变、配电所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改变一级贯通、综合贯通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或变更理由,经铁路局批准后实行,局分界处需报总公司备案。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高速铁路电力管理,提高供电质量,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根据高速铁路行车特点而制定的,是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规则。

各有关单位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

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仍执行《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对全路高速铁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

负责组织各局确定局分界处的运行方式,指挥、协调事故(故障)处理。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供电段(维管段)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储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领导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铁路局供电调度:负责监视高速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状态,改变运行方式的倒闸操作;负责电力设备故障应急处置;负责故障处理的调度指挥;负责掌控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掌握上线人员数量、作业内容、处所等情况;负责与地方供电公司、相邻铁路局签订、履行调度协议。

供电检测所(电力试验所):承担高速铁路电力设备交接及预防性试验等工作。

第五条电力工程竣工后,应经过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

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行后才能正式运行。

第六条变更变、配电所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改变一级贯通、综合贯通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或变更理由,经铁路局批准后实行,局分界处需报总公司备案。

铁总办(2013)107 号〈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实施细则〉的通知

铁总办(2013)107 号〈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速 160 公里动态检测,安全性指标拉出值不大于 450mm 、接触 线高度满足绝缘及受电弓工作高度要求,平 j惯性指标硬点小于
490 m/ s 。
2
13. 通信系统开通,具备信号安全数据网通信条件 。 GSM-R
电磁环境干扰清频、网优工作基本完成,满足列控系统调试条 件。现场指挥部临时调度台(或铁路局调度所临时调度台及现
第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设立临时调度台(或在铁路局调度
所设立临时调度台,现场指挥部设立调度复示联络台),由铁路
局调度所分管领导负责,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负责联调联试及运
行试验的调度指挥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参加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的人员应相对固
定,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的铁路局处室、站段人员,原则上不再
参加其他日常运输生产工作。铁路局分管领导无特殊情况应参加 现场指挥部每日交班会,亲 自组织研 究解决试验中存在的问题。
准要求。
9. 车站和区间线路两侧防护栅栏,桥梁防护栏杆、疏散通
道,声(风)屏障,屏蔽门/安全门,以及其它安全设施按设计
安装完毕。
10. 站场内和区间线路光、电缆沟槽全部贯通,光、电缆入
槽、盖板覆盖。
1 1.车站和区间路料、垃圾已彻底清理,站场及隧道除尘完 成。 12. 牵引供电系统满足联调联试负荷需求。接触网按设计要 求安装调整到位,完成冷热滑试验 。 利用接触网检测车进行最高
段组织联调联试,区段之间应适度重叠 。 联调联试区段划分 应统
筹考虑工程进度、动车运用所位置 、 铁路局管辖范围 、 现场生产
生活条件等因素,并在试验大纲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静态验收完成 30 日前,由铁路局牵头,建设 、
检测测试单位参加,对试验大纲进行初步审查,铁路局行文将初

高速铁路供电调度规则

高速铁路供电调度规则

高速铁路供电调度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铁路(以下简称高铁)供电调度管理,不断提高供电调度工作质量,充分发挥高铁供电调度作用,确保高铁供电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明确了高铁供电调度组织管理和职责范围,明确了供电调度交接班、停送电及监护、停送电签认、调度工作分析、信息报告、业务培训等基本工作制度,对高铁供电调度的人员素质、设备配置、调度命令、作业计划、应急处置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高铁的供电调度管理,未尽事宜按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运输调度规则》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范围第四条高铁供电调度是高铁运输调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铁供电设备安全运行和应急处置的指挥主体。

高铁供电调度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总公司供电调度受供电部的领导,局供电调度受铁路局调度所的领导和总公司供电调度、铁路局供电处的专业指导。

第五条铁路局调度所应设高铁电调台和电调综合台,综合台兼顾高铁、普速,电调台位置宜与列车调度台相邻,每个电调台管辖范围原则上以400-600运营公里为宜。

电调台和综合台执行四班制,电调台调度员负责审核并办理高速铁路牵引供电、电力设备检修或施工作业计划;发生故障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运输秩序的影响;与高铁各工种调度密切配合,应急处理突发事件。

综合台设电调长,负责应急指挥、信息上报和日常业务管理。

供电调度室应设专人负责施工管理和工作分析,执行日勤制;施工管理人员负责审核施工作业计划及停送电安全措施,工作分析人员负责调度管理和安全运行信息的统计分析。

供电调度主任(副主任)负责对各班高铁调度人员标准化作业、应急处置、工作分析、计划审核等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各级高铁供电调度的职责范围。

(一)总公司供电调度。

1.与各工种调度协调配合,组织铁路局高铁供电调度完成运输生产任务。

2.指导铁路局高铁供电调度工作,协调铁路局之间供电调度的有关事宜。

3.及时掌握高铁牵引供电、电力设备事故、故障、跳闸以及安全信息等情况,指导各铁路局做好应急处置,对应急处置措施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精品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以下是XXX为大家准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XXX主管全国公路事业。

第四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分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XXX批准2016★精品文档★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分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公路建设第六条公路发展计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求为依据,并与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计划相配合。

第七条国道发展规划由XXX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省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县道发展规划由地级市(或相当于地级市的机构)的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高速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细部设计和工艺质量标准

高速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细部设计和工艺质量标准

高速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细部设计和工艺质量标准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高速铁路成为现代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作为高速铁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力牵引供电系统的设计和工艺质量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高速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的细部设计和工艺质量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文章将分别从细部设计和工艺质量标准两个方面展开阐述。

一、高速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细部设计1. 设备选型在高速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中,设备选型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可靠的供电设备,以保障高速铁路牵引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选型时应考虑设备的功率、可靠性、使用寿命等因素,确保设备能够满足高速铁路牵引供电系统的需求。

2. 设备布置设备布置应考虑高速铁路牵引供电系统的整体布局,合理安排设备的位置,保证设备之间的连接合理、便于维护检修。

还要考虑设备布置对电力线路的影响,避免设备布置对线路运行产生不利影响。

3. 线路设计在电力牵引供电系统中,电力线路的设计直接关系到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应根据线路的长度、负载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设计,确保线路的输电能力和稳定性。

还要考虑线路的绝缘、接地等细节设计,以保障电力牵引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

二、高速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工艺质量标准1. 施工工艺高速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的施工工艺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的可追溯性。

还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确保施工质量。

2. 设备安装在设备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备安装说明进行操作,确保设备安装合理稳固。

对设备的接线、连接等细节应严格把关,杜绝因设备安装不规范而导致的安全隐患。

3. 工艺检测工程完成后,应进行工艺检测,确保高速铁路电力牵引供电系统的工艺质量符合要求。

检测内容应包括设备运行情况、线路传输质量等方面,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通过对高速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细部设计和工艺质量标准的详细阐述,可以看出,高速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的设计和质量标准对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铁总办(2013)107 号〈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实施细则〉的通知

铁总办(2013)107 号〈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实施细则〉的通知

联试实施过程中进行动态检测 O 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组织实施必
须严格履行程序,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 确保安全。 第四条 在总公司协调指导下,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由铁路
局组织实施,建设单位、检测测试单位及其他参试单位应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联调联试开始 6 个月前,就联调联试
及运行试验的工作组织和检测测试,分别与铁路局和检测测试单
图纸和牵引供电、电力、通信、信号系统技术文件、运用维护手 册齐全,完成系统检测、调试、动态测试和分系统集成试验,并 提供测试报告。 2. 静态验收合格,影响联调联试的问题已整改完毕,并由
铁路局会同建设单位复检合格 。 采用综合检测列车上线进行实车
试验前,工务、供电、电务各专业应完成工程静态验收,且静态
场指挥部调度复示联络 台)、各车站调度电话已开通使用 。
一 10 一
14. 信号安全数据网工作正常、稳定。应答器安装位置正
确。列控中心及轨道电路载频、码序正确,工作稳定。车站联锁
试验完成,联锁关系正确,道岔具备不加锁条件。 CTC 系统具备
列车进路办理和运行显示等功能。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功能正常 O
准要求。
9. 车站和区间线路两侧防护栅栏,桥梁防护栏杆、疏散通
道,声(风)屏障,屏蔽门/安全门,以及其它安全设施按设计
安装完毕。
10. 站场内和区间线路光、电缆沟槽全部贯通,光、电缆入
槽、盖板覆盖。
1 1.车站和区间路料、垃圾已彻底清理,站场及隧道除尘完 成。 12. 牵引供电系统满足联调联试负荷需求。接触网按设计要 求安装调整到位,完成冷热滑试验 。 利用接触网检测车进行最高
验收报告通过总公司专业专家组审查,专家意见认定具备联调联

高速铁路接触网抢修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铁路接触网抢修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铁路接触网抢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节抢修基本要求第1条客运专线接触网抢修要遵循“先通后复”和“先通一线”的基本原则,以最快的速度先行供电、疏通线路,及早恢复设备正常的技术状态。

抢修方案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首先使接触网脱离接地,尽快恢复送电,待列车离开故障供电单元时,再对故障地点进行恢复。

第2条客运专线接触网抢修作业方式根据故障现场需要,可采取V型天窗停电作业或垂直天窗停电作业方式。

客专电调在发布停电作业命令前应撤除相关馈线断路器重合闸。

第3条客运专线接触网抢修处理方式可分为一次性恢复和分次恢复两种。

1.一次性恢复。

对故障影响不大,恢复用时不长应采取一次性恢复到正常技术状态。

2.分次恢复。

对于故障破坏严重,影响范围大,难以恢复到接触网正常技术状态的,宜采用分次恢复方式,分次恢复有以下两种情况:(1)对故障临时处理后,采取降弓运行的方式,速度不超过160km/h;(2)对故障临时处理后,设备恢复基本状态,可按200km/h速度运行。

故障地段接触网设备经临时处理后,铁路局应尽快制定设备恢复正常技术速度的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第4条故障抢修采取降弓运行时,降弓运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

第5条故障抢修中,现场抢修指挥人员要指定专人负责与电调联系,随时汇报故障抢修进展情况,并及时传达上级领导对抢修的有关要求。

第二节恶劣天气运行及抢修要求第6条为了有效预防以及快速处理恶劣天气下接触网设备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恶劣天气对供电设备运行的影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严格执行铁路局供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第7条雨、雪、雾、大风及接触网覆冰等恶劣天气时,应避免出现接触网停电状态。

各种恶劣天气多发时间段前,设备管理单位要对接触网设备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缺陷,防止恶劣天气下设备事故的发生;并组织开展针对恶劣天气的故障抢修演练,提高对恶劣天气下突发事件处理、抢修以及快速恢复接触网设备正常运行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以下是文书帮为大家准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

第四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公路建设第六条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依据,并与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配合。

第七条国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省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县道发展规划由地级市(或相当于地级市的机构)的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发布《广铁集团高速(城际)铁路电力设备运行检修实施细则》

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发布《广铁集团高速(城际)铁路电力设备运行检修实施细则》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文件广铁供电发…2015‟338号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发布《广铁集团高速(城际)铁路电力设备运行检修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海公司,各供电段,惠州电务段,肇庆信号水电段:为规范集团管内高速(城际)铁路电力设备运行检修管理工作,现将•广铁集团高速(城际)铁路电力设备运行检修实施细则‣发给你们(技术规章编号为GZG/GD104-2015)。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 1.高铁供电车间电力专业工器具及抢修材料配备— 1 —标准2.高铁供电工区电力专业工器具及抢修材料配备标准3. 高铁电力设备巡视周期4. 高铁电力设备使用寿命(参考)5. 高铁电力设备保养项目、内容及标准6. 高铁电力设备鉴定标准7.灯塔、灯桥设备巡视记录单8.隧道照明设备巡视记录单9.箱变巡视记录单10.10kV柴油发电机组巡视记录单11.10kV电源线路(电力贯通线路)巡视记录单12.10KV配电所巡视记录单13.10kV配电所巡检记录表14.10/0.4KV变电所巡视记录单15.电力设备添乘记录表16.电力设备保养记录单17.10kV配电所、低压变电所设备巡视制度(样本)18.10kV配电所、低压变电所安全保卫制度(样本)19.发电机组应急启动方案(郴州西站样板)20.发电机组技术操作规程(样本)21.发电机组安全使用规则(样本)— 2 —22.发电机组综合记录本23.高铁电力变、配电所管理标准24.电力变压器、电抗器试验标准25.电流互感器试验标准26. 电压互感器试验标准27.GIS柜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28.电力电缆试验标准广铁(集团)公司2015年11月17日— 3 —GZG/GD104-2015广铁集团高速(城际)铁路电力设备运行检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速(城际)铁路(以下简称高铁)电力设备主要为车站及沿线用电负荷提供安全、可靠电源,是保证高铁安全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的通知‣(铁总运…2015‟4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补充规定>的通知‣(铁总运…2015‟51号)、•铁路电力管理规则‣和•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运…1999‟103号)及有关电力设计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2015)49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2015)49

TG/GD109-2015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高速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高速铁路电力管理,提高供电质量,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根据高速铁路行车特点而制定的,是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规则。

各有关单位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

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仍执行《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第二章 管 理第四条 高速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对全路高速铁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

负责组织各局确定局分界处的运行方式,指挥、协调事故(故障)处理。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供电段(维管段)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储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领导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铁路局供电调度:负责监视高速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状态,改变运行方式的倒闸操作;负责电力设备故障应急处置;负责故障处理的调度指挥;负责掌控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掌握上线人员数量、作业内容、处所等情况;负责与地方供电公司、相邻铁路局签订、履行调度协议。

供电检测所(电力试验所):承担高速铁路电力设备交接及预防性试验等工作。

第五条 电力工程竣工后,应经过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

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行后才能正式运行。

第六条 变更变、配电所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改变一级贯通、综合贯通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或变更理由,经铁路局批准后实行,局分界处需报总公司备案。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高速铁路电力治理,提高供电质量,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依照《上海铁路局关于印发〈上海铁路局高速铁路电力治理实施规则〉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依照高速铁路行车特点而制定的,是保证安全供电的差不多准则。

各车间、部门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高速铁路,是指高速铁路相关联络线及动车走行线、新建设计速度200km/h的铁路及相关联络线和动车走行线、以及路局《行规》《行细》规定的其它铁路。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电力业务的治理。

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仍执行原铁道部《铁路电力治理规则》(铁运〔1999〕103号)。

第二章供用电治理第五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的原则。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形制定有关细则、方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供电段(维管段,下同)的技术治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治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把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打算;核定事故备品储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指导路局供电调度专业治理工作。

铁路局供电调度:负责监视高速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状态,改变运行方式的倒闸操作;负责电力设备故障应急处置;负责故障处理的调度指挥;负责掌控运行、爱护、检修等作业,把握上线人员数量、作业内容、处所等情形;负责与地点供电公司、相邻铁路局签订、履行调度协议;参与全局高速铁路电力运行检修工作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供电检测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路局电力试验、远动系统的规程及方法;负责全局电力试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负责高速铁路电力设备交接试验,远动系统治理等工作,严格按试验标准和测试数据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测试报告的准确性和公证性负责;检查、指导各供电段电力设备的预防性试验、远动系统工作;对全局高速铁路电力试验、远动系统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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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作者:-----------------------日期: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高速铁路电力管理,提高供电质量,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根据《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局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规则〉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根据高速铁路行车特点而制定的,是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准则。

各车间、部门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高速铁路,是指高速铁路相关联络线及动车走行线、新建设计速度200km/h的铁路及相关联络线和动车走行线、以及路局《行规》《行细》规定的其它铁路。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

未明确规定的容,仍执行原铁道部《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运〔1999〕103号)。

第二章供用电管理第五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各供电段(维管段,下同)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储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指导路局供电调度专业管理工作。

铁路局供电调度:负责监视高速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状态,改变运行方式的倒闸操作;负责电力设备故障应急处置;负责故障处理的调度指挥;负责掌控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掌握上线人员数量、作业容、处所等情况;负责与地方供电公司、相邻铁路局签订、履行调度协议;参与全局高速铁路电力运行检修工作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供电检测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路局电力试验、远动系统的规程及办法;负责全局电力试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负责高速铁路电力设备交接试验,远动系统管理等工作,严格按试验标准和测试数据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测试报告的准确性和公证性负责;检查、指导各供电段电力设备的预防性试验、远动系统工作;对全局高速铁路电力试验、远动系统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供电段: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路局有关的规章、细则、办法、标准和命令,结合实际制定有关细则、办法,编制作业指导书;负责管高铁电力设备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管理和专业培训;开展运行、检修、抢修工作;负责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的具体推进;开展电力试验和设备鉴定工作,掌握电力设备状态;根据设备运行状况,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建议;组织《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加强事故备品储备、机具配置定额管理;服从路局供电调度的指挥,建立并完善应急指挥机制与专业应急处置预案。

车间: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路局、段有关的规章、细则、办法、标准和命令,结合实际编制作业指导书;负责管高铁电力设备的技术管理,做好供用电管理和专业培训;负责运行、巡视、检修、抢修等工作;负责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的具体落实;负责电力试验和设备鉴定工作,掌握电力设备状态;根据设备运行状况,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建议;负责《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做好事故(故障)备品储备、机具配置定额管理;服从路局供电调度和段调度的指挥,建立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电力工程竣工后,应经过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

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行并技术资料完备后才能正式运行。

第七条变更变、配电所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改变一级贯通(自闭,下同)、综合贯通(贯通,下同)正常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或变更理由,经路局(供电处)批准后,在完成运行办法修订发布、远动调试、界面修改后实行。

第八条用电设备负荷等级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负荷应包括:与行车密切相关的通信、信号、信息、灾害监测系统设备;动车段(所)运用设备;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各所操作电源;大型、特大型站公共区照明、应急照明及隧道应急照明;大型及重要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特长隧道消防设备等。

二级负荷主要包括:为通信、信号、信息主要设备配置的专用空调;接触网远动开关操作电源;动车组检修设备;综合检测、工务机械、综合维修、给排水设施等设备;中间站公共区照明;区间视频监控设备;道岔融雪设备;除一级负荷外的其它信息等负荷。

其余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根据《电力管理规则》确定。

第九条高速铁路供电原则上不供给路外用户,当附近无其他部门电源,确需铁路供电网络供电时,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经路局(供电处)批准方可供电。

第十条用户用电增容审批用电单位增加用电设备时,应向供电段办理用电申请手续,供电段按照审批权限逐级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严禁供电段擅自对外办理接电业务,严禁用电单位擅自转供电力。

1.在高速铁路电力设备上接任何电力负荷,必须报路局(供电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2.电力贯通线必须保证行车信号用电,原则上不准供给其他负荷用电,若确需接其他负荷的,需经路局(供电处)批准。

第十一条两路电源的用户,严禁两路电源并列运行。

电源互投转换装置由用户自行负责运行维护,除信号、通信、灾害监测系统等对转换时间有要求的用户可装设自动转换装置外,其他用户只允许装设手动转换装置。

特殊要求需经路局(供电处)批准。

自动转换装置投入使用前,电气接线图必须报供电段审核批准,并须具备防止电源反送措施,以确保电力设备检修人员的安全。

两路电源的用户,供电段承担两路电源同时停电的责任(供电局两路电源同时停电除外),不承担用户设备故障导致两路电源停电的责任,也不承担一路电源正常另一路电源异常时由于用户双电源互投转换装置原因引发停电的责任。

供电远动系统记录的数据应作为故障分析和定责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各用户自配发电机(组)在安装前须向供电段提报防止反送电的联锁装置方案,经供电段现场确认并经路局(供电处)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三条供电段应做好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工作,遇有故障应尽快修复。

关系行车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停电,应纳入铁路营业线施工或天窗管理,需地方供电调度配合操作的设备检修,路局供电调度或段调度应按照调度协议规定的办法执行。

特殊情况时在保证行车一级负荷两路独立电源的前提下,可在天窗外进行。

第十四条用户总开关的保护整定值或熔丝容量应小于供电设备馈出端保护整定值或熔丝容量,运行中不得随意变更。

因设备变化或运行需要调整保护整定值或熔丝时,由供电段提报调整申请,经路局(供电处)同意后调整。

第十五条变、配电所力率应保持在0.9以上。

各车间应加强设备巡检和运行监视,保证变、配电所动态补偿装置在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六条用电计量、电费收缴1.为单条高速铁路独立供电的变(配)电所,可在受电侧安装总计量装置,电费由变(配)电所的产权单位支付。

2.为多条高速铁路供电的变(配)电所,除在受电侧安装总计量装置外,后续接入的每个供电回路应单独安装计量装置,根据“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收缴电费。

3.接入既有线变(配)电所的高速铁路,后续接入的每个供电回路应单独安装计量装置,根据“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收缴电费。

4.电费具体收缴方式、电价等由相关方签订合同明确。

第三章电力设备运行第十七条高速铁路电力供电网络的正常运行方式及高压开关的正常运行位置如下: (一)变配电所正常运行方式1.电力变(配)电所为两路电源同时受电、10kV单母线分段运行。

2.变配电所母联开关自投及一级贯通、综合贯通备供所自投、主供所重合闸功能取消,改由路局供电调度员远方操作。

不接地系统变配电所的备供所自投、主供所重合闸功能投入。

3.一级贯通、综合贯通应经有载调压隔离变压器供出,以保证电压质量。

当主供所的有载调压隔离变压器因故需要退出运行时,由备供所向区间供电,禁止采用经调压器联络开关直接供电方式。

4.正常运行时小电阻接地装置(或消弧线圈接地装置)必须投入,其隔离开关与有载调压器的断路器之间必须具有闭锁功能,隔离开关在分位时断路器无法闭合。

本所一级贯通、综合贯通母线段小电阻接地装置(或消弧线圈接地装置)故障时,禁止向一级贯通、综合贯通线路供电,改由邻所供电。

5.高速铁路一级贯通、综合贯通线路供电且与普速铁路共用的变配电所,所一级贯通及综合贯通调压器柜、一级贯通及综合贯通馈出柜的高压开关、远动装置的停送电倒闸作业以及保护装置的投、退操作均由路局供电调度负责操作;涉及变配电所电源线路及母联开关的操作须征得路局供电调度同意;其他高低压开关由变配电所值班员当地操作。

6.凡是接入到SCADA远动系统的电力设备(含车站BAS系统等)远动操作时,在检修、抢修作业前,须取得路局供电调度(BAS系统为车站值班人员等)同意后将执行端的“远方/当地”转换开关切换到“当地”位,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作业完毕拆除安全措施后,须取得路局供电调度(BAS系统车站值班员)同意后切换到“远方”位,销令远动送电。

7.凡是接入到SCADA远动系统且为高速铁路贯通线供电的普速变配电所,所一贯及综合贯调压器柜、一贯及综合贯馈出柜的高压开关、远动装置的停送电倒闸作业以及保护装置的投、退操作均由路局供电调度负责操作;涉及变配电所电源线路及母联开关的操作须征得路局供电调度同意;其他高低压开关由变配电所值班员当地操作。

8.凡是未接入到SCADA远动系统且为高速铁路贯通线供电的普速变配电所,所一贯及综合贯调压器柜、一贯及综合贯馈出柜开关的操作,由路局供电调度发令,变配电所受令人复诵,核对无误后方可操作,并在操作完成后及时向路局供电调度汇报;所涉及到电源进线、母联的倒闸作业,供电段调度须征得路局供电调度许可后方可同意操作,并在操作完成后及时向路局供电调度汇报。

(二)一级贯通、综合贯通正常运行方式1.一级贯通电力线路由下行方向的变配电所向上行方向的变配电所主供电,上行方向的变配电所向下行方向的变配电所备供电。

2.综合贯通电力线路由上行方向的变配电所向下行方向的变配电所主供电,下行方向的变配电所向上行方向的变配电所备供电。

3.主供所电源送至备供所一级贯通、综合贯通馈线断路器下桩头。

4.一级贯通、综合贯通主供、备供方向及远动控制方式不得任意改变,若要改变,须经分管段长同意并报路局(供电处)批准;跨段的主供、备供方式改变须征得邻段同意并报路局(供电处)批准;跨局的主供、备供方式改变须征得邻局同意并经两路局(供电处)批准。

5.如因计划检修、故障处理需要改变电源、母联、一级贯通、综合贯通主供方向等运行方式,由路局供电调度临时决定;但应尽量缩短临时性改变主供电方向的时间,一旦工作结束,要根据天窗情况尽快恢复正常的供电方式,超过3天及以上的应报路局供电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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