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社会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整体框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我国目前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自1994年颁布以来,不断得到完善和丰富。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对欺诈、强迫、误导等行为予以禁止,强调了侵权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专门用于保护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法律,1989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侧重于从源头上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消费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六项基本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知识产权、维权权利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权利。
这些权利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经营者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在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欺诈、虚假宣传或者强迫消费者购买。
同时经营者还应当承担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3.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欺诈、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法律给予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以来,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欺骗消费者的法律条文
欺骗消费者的法律条文“欺骗消费者”是一种比较宽泛的术语,既可以涵盖虚假宣传、虚假信息、投诉处理不当、质量不达标等行为,也可以涵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强制销售、垄断限制等。
以下是关于“欺骗消费者”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欺诈性销售方式等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自主决定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广告发布人应当遵守实事求是原则,不得含有虚假、引人误解、夸大宣传内容的广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谋利,向消费者发布虚假宣传或者散布谣言,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缺乏必要信息的情况下,使用欺骗性手段,对消费者实施损害性行为。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公平原则,隐瞒真实情况,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作出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欺诈性销售方式等误导消费者作出决定,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欺骗、威胁等不正当手段,使消费者不能真实、完全地了解商品的特性、价格等内容,误导消费者作出购买决定的,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欺诈性销售方式等,不当提高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以上就是关于“欺骗消费者”的法律条文,各位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留意,勤查清楚相关信息,以免受到欺诈性的侵害。
另外,消费者也有权利向经营者提出投诉,要求经营者履行其履行义务,改正违法行为,同时还有权利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的违法行为惩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的违法行为惩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最近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更是对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惩罚措施。
本文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中的违法行为惩罚进行探讨。
一、虚假宣传和欺诈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是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的主要原因之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对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采取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根据该法典的规定,如果企业或商家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商品或服务的价值,误导消费者的判断,将会面临罚款、行政处罚等处罚措施。
同时,对于欺诈行为,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返还货款,同时对欺诈者进行处罚。
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针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做出了严格限制和相应处罚。
根据该法典的规定,如果企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将面临巨额罚款,甚至有可能撤销相关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
此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返还购买商品的款项,并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三、强制交易和不公平条款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消费者常常会遭遇到一些强制交易和不公平的条款,这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中对于强制交易和不公平条款明确规定了禁止性要求,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强制交易行为,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并且禁止对消费者实施不公平的限制。
如果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将会面临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等处罚措施。
四、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滥用或泄露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也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和个人安全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中对于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惩罚。
侵害消费者权益有哪些责任
侵害消费者权益有哪些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两方面的,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但是,针对不同的主体,消费者可以追究的责任不同。
例如对于商品的销售者,那么就只有违约责任。
要是生产者的话,则可以多半追究的是侵权责任。
对于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国家还是法律都是给予了保护的。
要是有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话,那么就要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过话说回来,究竟侵害消费者权益都有哪些责任要承担呢?请阅读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原因不外乎两种:一种是违约,另外一种是侵权。
违约就是违反合同,所以,合同责任也叫违约责任。
因商品具有瑕疵而蒙受损害的消费者,如果与商品供应者具有合同关系时,就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所谓合同关系,包括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在实际生活中,以买卖为最多见,最重要。
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负有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
但是在有些买卖关系中,由于出卖人不积极履行合同,在交付合同标的物时,以次充好,以劣充优,从而给买受人带来财产上的损失。
这个问题在民法理论上叫做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责任。
合同责任对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而言,主要就是这种标的物瑕疵责任。
所谓标的物瑕疵,就是标的物质量上存在的缺陷,其责任一般应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承担标的物瑕疵责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标的物的瑕疵必须在所有权转移以前就存在;(2)标的物的瑕疵必须具有隐瞒的性质;(3)买受人必须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标的物瑕疵通知出卖人;(4)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不存在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责任的约定。
凡具备以上条件,就会引起如下法律后果:(1)修补标的物瑕疵;(2)更换标的物;(3)减少价金;(4)解除合同。
综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两方面的,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但是,针对不同的主体,消费者可以追究的责任不同。
例如对于商品的销售者,那么就只有违约责任。
要是生产者的话,则可以多半追究的是侵权责任。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年修订)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10.23•【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条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民法典规定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民法典规定民法典是我国民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定了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商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民法典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市场秩序规范、产品质量保障和消费者救济三个方面探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民法典规定。
一、市场秩序规范民法典强调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公平竞争,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任何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包括虚假宣传、欺诈销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措施,包括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等,以确保市场秩序规范、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产品质量保障民法典对于产品质量保障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确保产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一旦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
同时,针对某些特定领域的产品,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民法典还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三、消费者救济民法典规定了消费者救济的方式和途径,旨在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
消费者无论是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害,还是其他购物纠纷,都可以向有关机构提起投诉与举报,并要求赔偿。
此外,对于特定情况下的纠纷,如集体消费纠纷、跨境消费纠纷等,民法典还专门设立了相应的解决机制,以便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综上所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民法典规定涵盖了市场秩序规范、产品质量保障和消费者救济等方面。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促进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健康的社会经济发展。
未来,我们期待民法典的规定能够更好地落地实施,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的法律责任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石,旨在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和保护。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的企业或个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所面临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的行为与法律责任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的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宣传、欺诈销售、不合理条款、不履行售后服务等。
以下是这些行为所涉及的法律责任:1. 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企业在产品广告、宣传资料等信息中故意夸大产品功效、效果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欺骗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虚假宣传行为将面临罚款、吊销广告发布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 欺诈销售欺诈销售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商品销售过程中,采取欺骗、胁迫、威胁等手段让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以获得不正当利益。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欺诈销售行为将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消费者的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3. 不合理条款不合理条款是指企业在消费合同中设置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消费者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要求修改或撤销不合理条款,并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不履行售后服务不履行售后服务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后未能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包括保修、维修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企业履行售后服务,并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加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与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我国法律已经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举措。
首先,通过设立并完善投诉和举报渠道,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和处理。
其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相关部门将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并对违规企业或个人处以罚款、限制经营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和过罚相当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质量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三)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或者失效、变质的商品;(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五)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提供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二)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三)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五)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六)谎称正品名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七)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等重要信息误导消费者;(八)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
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0.25•【文号】主席令第7号•【施行日期】2014.03.15•【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消费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本法调整对象——经营者】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交易原则】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已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三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四章消费者组织第五章争议的解决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建立和完善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
第四条国家统筹推进消费环境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第五条国家加强消费商品和服务的标准体系建设,鼓励经营者制定实施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不断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国家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反对奢侈浪费。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电商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责任承担
电商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责任承担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平台成为了现代人购物的重要渠道。
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问题,例如假货、售后服务不到位、信息不透明等等。
电商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随之而来,这需要相关方面承担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法》已经有明文规定,电商平台作为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对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承担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电商平台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仅要提供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还要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电商平台应当对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
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商品,消费者在没有亲自检验的情况下,只能依赖平台所提供的信息进行选择。
如果所购商品与平台所述不符,那么电商平台就应当对此负责。
对于假冒伪劣商品,电商平台更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平台应当具备一定的审核和监管功能,避免假货进入市场。
电商平台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环节,包括退货、换货、维修等。
电商平台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售后服务渠道,并且在售后服务中不得因为商品价格低廉而减少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电商平台应当保证信息的透明度。
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之前,需要全面的信息来作出选择。
电商平台应当对商品和服务的信息进行全面、准确、清晰的公示,不得有虚假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信息的情况发生。
对于电商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电商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是在法律层面上,如果电商平台违反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那么相关权益保护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处罚,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在市场层面上,消费者权益组织和社会公众应当对电商平台的不良行为进行曝光和监督,从而推动电商平台履行其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
最后是在企业自身层面上,电商平台应当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优化自身的经营环境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加大力度打击电商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73号令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3号)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5-01-16 15:03 来源:工商总局网站【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分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5年1月5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行为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行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侵权方承担连带责任:(一)生产、销售可能造成重大伤害的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物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而误导消费者作出决定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在遇到上述情形时消费者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一、法律对于消费欺诈的赔偿是如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按法律规定,直白地说就是如果你受到欺诈的事实被认定的话,你可以主张消费金额三倍的赔偿;如果不足500元的,按500赔偿。
二、消费欺诈最低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8、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后果
一、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后果(一)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除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以外,这些责任形式主要有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所谓其他重大损失,实际上是其他间接损失,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例如,因空调漏电引起火灾,烧毁了房屋和家具,空调制造商就应给受害者再造一幢原样的房子、一套原样的家具。
如果无法恢复原状也可以按照现行价格将房子和家具折为现金赔偿。
如果被烧毁的房子是间饭馆,空调制造商还须赔偿饭馆停业的经济损失。
(二)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赔偿根据《消法》第四十一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支付下列费用:1、医疗费这包括治疗费、检查费、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
医疗费必须是受害人因消费事故造成身体伤害、疾病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这是指受害人受害的程度比较严重,需要专人护理所支付的费用。
什么情况下需要专人护理,应由医院决定。
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是指因伤不能正常工作而得不到收入,误工日期应按其实际伤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等认定。
其赔偿标准可依照受害人工资标准或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4、其他费用这包括去医院所支付的交通费、根据伤情而必须支付的营养费等。
营养费应根据医生的诊断而定,对于不需要特殊营养的,所支付的营养费不列入赔偿范围。
(三)造成消费者残疾的赔偿造成消费者残疾的,除赔偿上条所列几种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以下费用:1、残疾者生活自助器具费这是指受害者购买功能辅助性器具的费用,如假肢、轮椅、助听器等。
侵害消费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旨在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
本文将探讨侵害消费者的法律后果,以警示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1.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伪劣商品是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等商品。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商家利用各种手段,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价格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使其购买到不符合预期的商品。
3.价格欺诈价格欺诈是指商家以虚构原价、虚假优惠、虚假折扣、虚假赠送等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价格欺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商家非法收集、使用、泄露、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
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5.服务不到位服务不到位是指商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能履行服务承诺,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如:商家未按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等。
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家应当赔偿消费者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支付违约金:商家因侵害消费者权益而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给消费者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行政责任(1)责令停止侵害:行政机关责令商家停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机关没收商家因侵害消费者权益所获得的违法所得。
(3)罚款:行政机关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家处以罚款。
3.刑事责任(1)假冒注册商标罪:商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商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情节严重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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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一、造成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一)概述《消法》第七章规定了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及与此有关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原则规定了经营者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所谓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
这里将重点阐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
(二)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民事赔偿《消法》对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除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以外,这些责任形式主要有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所谓其他重大损失,实际上是其他间接损失,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例如,因空调漏电引起火灾,烧毁了房屋和家具,空调制造商就应给受害者再造一幢原样的房子、一套原样的家具。
如果无法恢复原状也可以按照现行价格将房子和家具折为现金赔偿。
如果被烧毁的房子是间饭馆,空调制造商还须赔偿饭馆停业的经济损失。
(三)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赔偿根据《消法》第四十一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支付下列费用:1、医疗费这包括治疗费、检查费、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
医疗费必须是受害人因消费事故造成身体伤害、疾病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这是指受害人受害的程度比较严重,需要专人护理所支付的费用。
什么情况下需要专人护理,应由医院决定。
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是指因伤不能正常工作而得不到收入,误工日期应按其实际伤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等认定。
其赔偿标准可依照受害人工资标准或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4、其他费用这包括去医院所支付的交通费、根据伤情而必须支付的营养费等。
营养费应根据医生的诊断而定,对于不需要特殊营养的,所支付的营养费不列入赔偿范围。
(四)造成消费者残疾的赔偿造成消费者残疾的,除赔偿上条所列几种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以下费用:1、残疾者生活自助器具费这是指受害者购买功能辅助性器具的费用,如假肢、轮椅、助听器等。
2、生活补助费这笔费用的补偿,应根据残疾后丧失劳动力的情况和原来收入减少的情况来确定。
一般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3、残疾赔偿金这一赔偿项目是其他法律没有规定而由《消法》新增加的赔偿费用。
不管残疾轻重如何都应支付这笔费用,支付数额和办法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处理机关决定。
4、受害人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用这里所指的被扶养人,是指事实上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排除了与受害人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关系而本身有生活来源的人。
(五)造成消费者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支付以下费用:1、丧葬费这是指安葬死者所支付的费用。
丧葬费应以死者当地当时一般丧葬所需的费用标准来确定。
2、死亡赔偿金只要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就应支付死亡赔偿金。
当然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计算的,由经营者向受害人的亲属支付的这项费用,具有慰抚的性质。
3、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六)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法律责任《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承担以下几种形式的民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2)恢复名誉;(3)消除影响;(4)赔礼道歉;(5)赔偿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经营者因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承担了上述民事法律责任后,并不排除根据其行为性质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或其他形式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一)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针对一些商业促销广告中严重存在的对产品(服务)质量的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出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追究法律责任。
从产品质量法角度对广告法的相应规定作出呼应,为打击以虚假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见本书附录),消费者还可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条,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索取加倍赔偿。
(二)经营者要为欺诈行为付出加倍赔偿《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是《消法》对欺诈性损害行为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惩罚性赔偿金是指由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费。
这对受害人来说具有充分弥补其损失的作用,对于侵害人来说具有惩戒功能。
在我国《民法通则》等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实行的是实际赔偿制度,没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消法)所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三)《消法》规定的加倍索赔的适用范围根据《消法》的规定,加倍赔偿适用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欺诈行为的场合,也就是说,凡是经营者以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都要承担加倍赔偿的责任。
那么欺作行为如何认定呢?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采用捏造虚假情况、歪曲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实施欺骗他人的行为。
欺诈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
这里所指的欺诈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内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四)《合同法》对加倍索赔的规定《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中,专门设定了反欺诈条款。
这是《合同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项重要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日常生活中,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不胜枚举。
尽管《消法》对此早就规定了加倍赔偿,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以及举证困难等种种原因,实际适用的很少。
《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受欺诈可以适用《消法》,无疑给了消费者强有力的支持,尤其是对于商品房销售中的欺诈行为的加倍索赔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原则,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只能要求对方赔偿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并对此作了限制性规定,而规定可以选用《消法》,则加重了经营者的责任。
对消费者来说,当能够证明被欺诈时,可以选择责任形式,既可以适用加倍赔偿,又可以适用合同违约责任,但两种赔偿方式不能并用。
尽管如此,消费者选择了加倍赔偿后,并不影响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赔礼道歉、修理、重作,退货等。
《消法》颁布后,出现了买假索赔的“王海现象”,反响很大,对于打击假冒伪劣,贯彻落实《消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但有些售假者在为自己辩护时却声称:知假买假者的动机是索赔,不是消费,因此不属于《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不应当获得加倍赔偿。
其实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无论知道不知道有假,都不违反《消法》第二条的规定,一律应视为消费者。
因为《消法》第二条中“为生活消费需要”的立法原意是为了与购买生产资料的经营行为作区分,不应再作进一步的限制性解释。
况且,《消法》第四十九条没有限定消费者的购买动机,是针对经营者制定的,只要经营者违反了这条规定,就构成欺诈,就要承担加倍赔偿责任。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以索赔为目的的知假买假是不道德的,希望以道德的力量来规范市场,而实际上不法经营者的恶意欺诈已远离道德标准。
不法经营者指向的是社会上所有的消费者,而“王海”指向的只是这些经营者的欺诈行为。
“王海”用法律的行为来打击不法经营者是道德的,而不法经营者才是不道德的。
面对庞大的市场,“打假”单纯依靠政府职能部门,力度和广度都不够,国家制定《消法》第四十九条的本意,就是把一部分“打假”的权利交给消费者,形成社会性广泛监督,“打假”的同时给消费者一些利益,给经营者相应的惩罚,可以调动起消费者“打假”的积极性。
所以,勇于站在“打假”的前列,知假买假,向售假者索取加倍赔偿,是应当积极提倡和鼓励的合法行为。
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王卫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一、前言自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保护法”)于1993年10月颁布以来,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诉讼和非诉案件急剧增加。
据报道,1996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总计达425,008件,是10年前的75倍。
[1] 这些投诉涉及到质量、价格、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和欺诈骗销等问题。
其中,欺诈骗销案件上升幅度最大,为上一年的137.9%。
[2] 在这类案件中经常适用的就是消费者保护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条款——第49条,其条文如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正是这一规定在近几年里大大地激励了被称作“打假运动”的反欺诈斗争。
适用这一规定的案件大量出现。
在街头巷尾、新闻媒体、法院、大学课堂和政府机关,这些案件成了人们议论纷纷甚至争论不休的对象。
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已经成为中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一个热点。
当然,这仅仅是开始。
要使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得到更有效地运用并促进消费者保护立法进一步发展,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要加以澄清。
为此,与澳大利益的经验尤其是与澳大利亚《商业法》(Trade Practices Act)第52条进行比较,是值得尝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