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SR015-2006《铁道车辆用铸钢件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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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SR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企业标准
Q/CSR 015—2006
机车车辆用铸钢件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Technical Conditions of Steel Castings for Locomotive & Rolling Stock Application
2006-02-20 发布
缺陷; c) 壁厚等于或大于 20 mm 铸件的面上,直径不大于该处壁厚的 1/2(最大值 20 mm)或其周长不
大于该处壁厚的 3/2(最大值 60 mm),深不大于该处壁厚的 1/5(最大值 8 mm)的缺陷; 以上三项缺陷在每 100 cm2 面积上(小于 100 cm2 面积按 100 cm2 计算)不多于两个,间距不小于
620
415
22
—
45
淬火+回火 27(-40℃)
D级
725
585
17
—
35
E级
830
690
14
—
30
27(-40℃) 27(-40℃)
ZG200-400
40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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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23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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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27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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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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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340-640
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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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8
10
3.3 铸件按 GB/T 11352—1989 中 4.4 和 TB/T 2942—1999 规定进行热处理,按 GB/T 5615—1985 规定
在图样上标注。
3.4 铸件上浇冒口、芯骨、芯砂与粘砂、多肉类等缺陷宜在热处理前清除,热处理后应清除氧化皮。
I
Q/CSR 015—2006
机车车辆用铸钢件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铸钢件(以下简称铸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等。 本标准适用于机车车辆用铸钢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8 铸件尺寸公差等级应在图样上或技术条件中规定。铸件尺寸公差值和错型值应按 GB/T 6414—1999
的规定,由供需双方商定。
3.9 铸件起模斜度在图样上无规定时按 JB/T 5105—1991 的规定执行。
3.10 在图样上无规定时,铸造表面粗糙度 Ra 的上限值不大于 100µm。
2
Q/CSR 015—2006 3.11 铸件重量公差在图样、技术条件或供需合同上无规定时应符合 GB/T 11351—1989 的规定。 3.12 铸件加工余量在图样上无规定时应符合 GB/T 6414—1999 第 10 章的规定。 3.13 铸件的金相组织及非金属夹杂物应符合图样或有关文件规定。 3.14 在满足图样或技术条件规定的情况下,铸件表面允许存在不超过本标准规定范围内的缺陷。 3.14.1 加工面上允许存在加工余量范围内的缺陷。 3.14.2 加工后的表面上允许存在的缺陷:
3.5 不影响加工、组装和使用的浇冒口残留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非加工面的残留部位应修至与铸件
表面平滑过渡。
表3
单位为毫米
浇冒口颈最大尺寸
≤100
>100~200
>200
加工面
±3
残留量
+6
+10
-3
-3
非加工面
±3
3.7 铸件图样上无规定时,铸件宜在热态下校正,ZG200-400、ZG230-450 铸件允许在常温下校正。
b) 不影响组装,离边缘或孔边不小于 10 mm(小于 40 kg 铸件不小于 5 mm)、深不大于 1 mm, 每块面积不大于 4 cm2 和总面积不大于所加工面积 1/20 的黑皮。 3.14.3 非加工面上允许存在的缺陷
a) 小于 40 kg 铸件的面上,直径不大于 5 mm 或其周长不大于 15 mm、深不大于 4 mm 的缺陷; b) 壁厚小于 20 mm 铸件的面上,直径不大于 10 mm 或其周长不大于 30mm、深不大于 4 mm 的
a) 直径不大于 5 mm 或其周长不大于 15 mm,深不大于该处壁厚 1/8(深度最大值 8 mm),在每 100 cm2 面积上(小于 100 cm2 面积按 100 cm2 计算)不多于两个,间距不小于 20 mm,离边缘(小于 10 kg 铸件不计)或孔边不小于 10 mm(直径和深度不大于 1 mm 的针孔不计)的缺陷。在缺陷背面的 相对位置上不允许同时存在;
2006-04-01 实施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发布
Q/CSR 015—2006
前言
本标准是在原TB/T 146—1991《铁道机车车辆用碳钢铸件通用技术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的。 本标准与原TB/T 1464—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铸件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增加了A级、B级、B+级、C级、D级和E级钢的内容; —— 铸件化学成分增加了对铜的要求; —— 修改了非加工面浇冒口残留量; —— 增加了铸件内部缺陷的规定; —— 增加了铸造表面粗糙度的要求; —— 取消了铸件圆角半径的规定; —— 增加了采购时,试样可从铸件上切取的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标准由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南车集团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工艺综合组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南车集团株洲车辆厂、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中国南车 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中国南车集团浦镇车辆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骆毅、张耀宏、蒋田芳、彭春生、沈中青
4 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4.1 铸件由质检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签认合格证,用户有权根据本标准或供需合同抽查核对分析。 4.2 铸件化学成分以碳、硅、锰、磷、硫、铜为验收依据;力学性能以抗拉强度、下屈服强度、断后 伸长率和断面收缩率为验收依据,低合金钢应增加冲击吸收功为验收依据。
3
Q/CSR 015—2006
3 技术要求
3.1 铸件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铸钢牌号
化学成分
A 级、B 级 C 级、D 级 ZG200-400 ZG230-450 ZG270-500
和 B+级钢 和 E 级钢
碳%≤
0.32
0.32
0.20
0.30
0.40
锰%≤
0.90
1.85
0.80
0.90
0.90
磷%≤
0.04
0.04
下屈服强度 ReL
N/mm2
断后伸长率 %
A50 mm
A
断面收缩率 Z %
冲击吸收功(V 形缺口) Akv J
A 不退火
415
级 退火或正火
415
B级
485
B+级
552
205
22
—
30
205
26
—
38
260
24
—
36
345
24
—
36
— —
20(-7℃) 20(-7℃)
正火+回火 20(-18℃)
C级
规定范围的下限减下偏差,见表 4。同一熔炼炉次对同一元素只允许有单向偏差,不允许同时出现上偏
差和下偏差。
表4
元素
碳%
硅%
锰%
磷%
硫%
上偏差
0.02
0.05
0.06
0.005
0.005
下偏差
0.03
0.05
0.06
—
—
4.4 力学性能检验
4.4.1 力学性能用试块应在浇注中途单铸或铸件上附铸。单铸试块型式尺寸见附录 A,附铸试块按图样
GB/T 222—1984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228—2002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eqv ISO 6892:1998) GB/T 229—1994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eqv ISO 148:1993) GB/T 5615—1985 铸钢件热处理状态的名称、定义及代号 GB/T 6414—1999 铸件尺寸公差与机械加工余量(eqv ISO 8062:1994) GB/T 11351—1989 铸件重量公差 GB/T 11352—1989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 GB/T 15056—1994 铸造表面粗糙度 评定方法 JB/T 5105—1991 铸件模样 起模斜度 TB/T 2942—1999 铁道用铸钢件采购与验收技术条件 Q/CSR018—2006 机车车辆用铸钢件补焊技术条件
0.04
0.04
0.04
硫%≤
0.04
0.04
0.04
0.04
0.04
硅%≤
1.50
1.50
0.50
0.50
0.50
铜%≤
0.30
ZG310-570
0.50 0.90 0.04 0.04 0.60
ZG340-640
0.60 0.90 0.04 0.04 0.60
1
Q/CSR 015—2006
3.1.1 除 C 级、D 级和 E 级钢以外的铸钢牌号的钢,在规定的最高含碳量以下,每降低 0.01%的碳量,
b) 拉伸试样断在标距之外或断在机械刻划的标距标记上;
c) 试样加工不当;
d) 试样中存在铸造缺陷;
e) 试验设备故障。
4.6 铸件表面粗糙度的评定方法按 GB/T 15056—1994 规定执行。
4.7 铸件公称重量的检验按 GB/T 11352—1989 中 8.1 规定执行,铸件重量公差的检验按 GB/T 11351—
或技术条件规定。
4.4.2 试块应随其所代表的铸件同炉热处理
a) 同牌号不同熔炼炉次的一批铸件,同炉热处理时按熔炼炉次进行检验;在熔炼与热处理工艺稳定的
前提下,允许抽取一熔炼炉次试样进行检验;
b) 同一熔炼炉次的一批铸件在相同的热处理工艺和稳定的热处理条件下,分炉热处理时允许抽查。
4.4.3 低合金钢铸件的拉伸试样按 TB/T 2942—1999 的规定制取,碳素钢铸件的拉伸试样按 GB/T 228
允许提高 0.04%的锰,对牌号 ZG200-400 的锰的最高含量为 1.00%,其余牌号的锰的最高含量为 1.20%。
3.1.2 除表 1 规定的成分外,其他元素的含量可由制造厂选择,以获得所规定的力学性能。
3.2 铸件力学性能应符合表 2 规定的最低要求。
表2
力学性能
铸钢牌号
抗拉强度 Rm
N/mm2
20 mm,离边缘(小于 10 kg 铸件不计)或孔边不小于 10 mm 的缺陷。在缺陷背面的相对位置 上不允许同时存在。 d) 离边缘(小于 10 kg 铸件不计)或孔边不小于 10 mm,直径和深度不大于 3 mm,其一块面积 或几块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处面积 1/10(直径和深度不大于 1 mm 的针孔不计)的局部缩松和气 孔; e) 不影响加工和组装、离边缘(小于 40 kg 铸件不计)或孔边不小于 10 mm、一块面积或几块面 积之和不大于该面积的 1/20、深不大于 2 mm 的鼠尾、沟槽和高不大于 2 mm 的胀砂; f) 不影响加工、组装和使用的变形。 3.15 除图样或技术条件另有规定,超过 3.14 规定的缺陷允许按 Q/CSR018—2006 的规定进行焊修。 3.16 铸件内部缺陷由供需双方根据铸件的关键重要程度、铸件的重量、大小、壁厚等协商确定。 3.17 要求水、风、油压的铸件,因缩松、疏松等缺陷而泄漏,允许补焊后再经水、风、油压试验。 3.18 铸件质量保证期按产品技术条件或供需合同规定执行。
4.3 化学成分检验
4.3.1 按熔炼炉次在浇注中途浇注化学分析试块,取样方法按 GB/T 222—1984 规定,分析方法按 GB/T
223 规定,并以湿法分析为仲裁方法。
4.3.2 试块化学分析一次合格,该炉次化学成分为合格;若不合格允许从成品铸件取样复试一次。
4.3.3 用户核对分析或成品铸件上取样分析所得值不应超过规定化学成分范围上限加上偏差或不超过
4
1989 规定执行。 4.8 铸件金相及非金属夹杂物的检验按有关规定执行。
Q/CSR 015—2006
—2002 的规定制取。拉伸试验按 GB/T 228—2002 规定进行。先试一根,不合格加倍复试,其中仍有一
根不合格,铸件连同试块允许重新热处理。
4.4.4 重新热处理次数不应超过两次(回火次数不限)。
4.4.5 采购时,试样可从铸件上切取(有缺陷的试样除外),其抗拉强度和下屈服强度至少达到表 2 规
定值的 80%。
4.4.6 冲击试验按 GB/T 2291—994 规定,先试三个试样,平均值合格,允许其中一个值不低于规定值
的 2/3。不符合上述规定时,重新复试三个,试验结果与原始结果相加重新计算平均值合格,否则允许
重新热处理。
4.5 因下列原因之一使试验结果不合格,该试验无效。
a) 试样安装不当或试验功能不正常;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企业标准
Q/CSR 015—2006
机车车辆用铸钢件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Technical Conditions of Steel Castings for Locomotive & Rolling Stock Application
2006-02-20 发布
缺陷; c) 壁厚等于或大于 20 mm 铸件的面上,直径不大于该处壁厚的 1/2(最大值 20 mm)或其周长不
大于该处壁厚的 3/2(最大值 60 mm),深不大于该处壁厚的 1/5(最大值 8 mm)的缺陷; 以上三项缺陷在每 100 cm2 面积上(小于 100 cm2 面积按 100 cm2 计算)不多于两个,间距不小于
620
415
22
—
45
淬火+回火 27(-40℃)
D级
725
585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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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级
830
690
14
—
30
27(-40℃) 27(-40℃)
ZG200-400
400
200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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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23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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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27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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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31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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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铸件按 GB/T 11352—1989 中 4.4 和 TB/T 2942—1999 规定进行热处理,按 GB/T 5615—1985 规定
在图样上标注。
3.4 铸件上浇冒口、芯骨、芯砂与粘砂、多肉类等缺陷宜在热处理前清除,热处理后应清除氧化皮。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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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车辆用铸钢件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铸钢件(以下简称铸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等。 本标准适用于机车车辆用铸钢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8 铸件尺寸公差等级应在图样上或技术条件中规定。铸件尺寸公差值和错型值应按 GB/T 6414—1999
的规定,由供需双方商定。
3.9 铸件起模斜度在图样上无规定时按 JB/T 5105—1991 的规定执行。
3.10 在图样上无规定时,铸造表面粗糙度 Ra 的上限值不大于 100µ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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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SR 015—2006 3.11 铸件重量公差在图样、技术条件或供需合同上无规定时应符合 GB/T 11351—1989 的规定。 3.12 铸件加工余量在图样上无规定时应符合 GB/T 6414—1999 第 10 章的规定。 3.13 铸件的金相组织及非金属夹杂物应符合图样或有关文件规定。 3.14 在满足图样或技术条件规定的情况下,铸件表面允许存在不超过本标准规定范围内的缺陷。 3.14.1 加工面上允许存在加工余量范围内的缺陷。 3.14.2 加工后的表面上允许存在的缺陷:
3.5 不影响加工、组装和使用的浇冒口残留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非加工面的残留部位应修至与铸件
表面平滑过渡。
表3
单位为毫米
浇冒口颈最大尺寸
≤100
>100~200
>200
加工面
±3
残留量
+6
+10
-3
-3
非加工面
±3
3.7 铸件图样上无规定时,铸件宜在热态下校正,ZG200-400、ZG230-450 铸件允许在常温下校正。
b) 不影响组装,离边缘或孔边不小于 10 mm(小于 40 kg 铸件不小于 5 mm)、深不大于 1 mm, 每块面积不大于 4 cm2 和总面积不大于所加工面积 1/20 的黑皮。 3.14.3 非加工面上允许存在的缺陷
a) 小于 40 kg 铸件的面上,直径不大于 5 mm 或其周长不大于 15 mm、深不大于 4 mm 的缺陷; b) 壁厚小于 20 mm 铸件的面上,直径不大于 10 mm 或其周长不大于 30mm、深不大于 4 mm 的
a) 直径不大于 5 mm 或其周长不大于 15 mm,深不大于该处壁厚 1/8(深度最大值 8 mm),在每 100 cm2 面积上(小于 100 cm2 面积按 100 cm2 计算)不多于两个,间距不小于 20 mm,离边缘(小于 10 kg 铸件不计)或孔边不小于 10 mm(直径和深度不大于 1 mm 的针孔不计)的缺陷。在缺陷背面的 相对位置上不允许同时存在;
2006-04-01 实施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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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是在原TB/T 146—1991《铁道机车车辆用碳钢铸件通用技术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的。 本标准与原TB/T 1464—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铸件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增加了A级、B级、B+级、C级、D级和E级钢的内容; —— 铸件化学成分增加了对铜的要求; —— 修改了非加工面浇冒口残留量; —— 增加了铸件内部缺陷的规定; —— 增加了铸造表面粗糙度的要求; —— 取消了铸件圆角半径的规定; —— 增加了采购时,试样可从铸件上切取的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标准由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南车集团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工艺综合组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南车集团株洲车辆厂、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中国南车 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中国南车集团浦镇车辆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骆毅、张耀宏、蒋田芳、彭春生、沈中青
4 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4.1 铸件由质检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签认合格证,用户有权根据本标准或供需合同抽查核对分析。 4.2 铸件化学成分以碳、硅、锰、磷、硫、铜为验收依据;力学性能以抗拉强度、下屈服强度、断后 伸长率和断面收缩率为验收依据,低合金钢应增加冲击吸收功为验收依据。
3
Q/CSR 015—2006
3 技术要求
3.1 铸件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铸钢牌号
化学成分
A 级、B 级 C 级、D 级 ZG200-400 ZG230-450 ZG270-500
和 B+级钢 和 E 级钢
碳%≤
0.32
0.32
0.20
0.30
0.40
锰%≤
0.90
1.85
0.80
0.90
0.90
磷%≤
0.04
0.04
下屈服强度 ReL
N/mm2
断后伸长率 %
A50 mm
A
断面收缩率 Z %
冲击吸收功(V 形缺口) Akv J
A 不退火
415
级 退火或正火
415
B级
485
B+级
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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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20(-7℃)
正火+回火 20(-18℃)
C级
规定范围的下限减下偏差,见表 4。同一熔炼炉次对同一元素只允许有单向偏差,不允许同时出现上偏
差和下偏差。
表4
元素
碳%
硅%
锰%
磷%
硫%
上偏差
0.02
0.05
0.06
0.005
0.005
下偏差
0.03
0.05
0.06
—
—
4.4 力学性能检验
4.4.1 力学性能用试块应在浇注中途单铸或铸件上附铸。单铸试块型式尺寸见附录 A,附铸试块按图样
GB/T 222—1984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228—2002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eqv ISO 6892:1998) GB/T 229—1994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eqv ISO 148:1993) GB/T 5615—1985 铸钢件热处理状态的名称、定义及代号 GB/T 6414—1999 铸件尺寸公差与机械加工余量(eqv ISO 8062:1994) GB/T 11351—1989 铸件重量公差 GB/T 11352—1989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 GB/T 15056—1994 铸造表面粗糙度 评定方法 JB/T 5105—1991 铸件模样 起模斜度 TB/T 2942—1999 铁道用铸钢件采购与验收技术条件 Q/CSR018—2006 机车车辆用铸钢件补焊技术条件
0.04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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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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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0.50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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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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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0.90 0.04 0.04 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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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0.90 0.04 0.04 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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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SR 015—2006
3.1.1 除 C 级、D 级和 E 级钢以外的铸钢牌号的钢,在规定的最高含碳量以下,每降低 0.01%的碳量,
b) 拉伸试样断在标距之外或断在机械刻划的标距标记上;
c) 试样加工不当;
d) 试样中存在铸造缺陷;
e) 试验设备故障。
4.6 铸件表面粗糙度的评定方法按 GB/T 15056—1994 规定执行。
4.7 铸件公称重量的检验按 GB/T 11352—1989 中 8.1 规定执行,铸件重量公差的检验按 GB/T 11351—
或技术条件规定。
4.4.2 试块应随其所代表的铸件同炉热处理
a) 同牌号不同熔炼炉次的一批铸件,同炉热处理时按熔炼炉次进行检验;在熔炼与热处理工艺稳定的
前提下,允许抽取一熔炼炉次试样进行检验;
b) 同一熔炼炉次的一批铸件在相同的热处理工艺和稳定的热处理条件下,分炉热处理时允许抽查。
4.4.3 低合金钢铸件的拉伸试样按 TB/T 2942—1999 的规定制取,碳素钢铸件的拉伸试样按 GB/T 228
允许提高 0.04%的锰,对牌号 ZG200-400 的锰的最高含量为 1.00%,其余牌号的锰的最高含量为 1.20%。
3.1.2 除表 1 规定的成分外,其他元素的含量可由制造厂选择,以获得所规定的力学性能。
3.2 铸件力学性能应符合表 2 规定的最低要求。
表2
力学性能
铸钢牌号
抗拉强度 Rm
N/mm2
20 mm,离边缘(小于 10 kg 铸件不计)或孔边不小于 10 mm 的缺陷。在缺陷背面的相对位置 上不允许同时存在。 d) 离边缘(小于 10 kg 铸件不计)或孔边不小于 10 mm,直径和深度不大于 3 mm,其一块面积 或几块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处面积 1/10(直径和深度不大于 1 mm 的针孔不计)的局部缩松和气 孔; e) 不影响加工和组装、离边缘(小于 40 kg 铸件不计)或孔边不小于 10 mm、一块面积或几块面 积之和不大于该面积的 1/20、深不大于 2 mm 的鼠尾、沟槽和高不大于 2 mm 的胀砂; f) 不影响加工、组装和使用的变形。 3.15 除图样或技术条件另有规定,超过 3.14 规定的缺陷允许按 Q/CSR018—2006 的规定进行焊修。 3.16 铸件内部缺陷由供需双方根据铸件的关键重要程度、铸件的重量、大小、壁厚等协商确定。 3.17 要求水、风、油压的铸件,因缩松、疏松等缺陷而泄漏,允许补焊后再经水、风、油压试验。 3.18 铸件质量保证期按产品技术条件或供需合同规定执行。
4.3 化学成分检验
4.3.1 按熔炼炉次在浇注中途浇注化学分析试块,取样方法按 GB/T 222—1984 规定,分析方法按 GB/T
223 规定,并以湿法分析为仲裁方法。
4.3.2 试块化学分析一次合格,该炉次化学成分为合格;若不合格允许从成品铸件取样复试一次。
4.3.3 用户核对分析或成品铸件上取样分析所得值不应超过规定化学成分范围上限加上偏差或不超过
4
1989 规定执行。 4.8 铸件金相及非金属夹杂物的检验按有关规定执行。
Q/CSR 015—2006
—2002 的规定制取。拉伸试验按 GB/T 228—2002 规定进行。先试一根,不合格加倍复试,其中仍有一
根不合格,铸件连同试块允许重新热处理。
4.4.4 重新热处理次数不应超过两次(回火次数不限)。
4.4.5 采购时,试样可从铸件上切取(有缺陷的试样除外),其抗拉强度和下屈服强度至少达到表 2 规
定值的 80%。
4.4.6 冲击试验按 GB/T 2291—994 规定,先试三个试样,平均值合格,允许其中一个值不低于规定值
的 2/3。不符合上述规定时,重新复试三个,试验结果与原始结果相加重新计算平均值合格,否则允许
重新热处理。
4.5 因下列原因之一使试验结果不合格,该试验无效。
a) 试样安装不当或试验功能不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