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环资[2007]1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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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实施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程序。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了《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对各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和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有关要求进行规定。

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

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

为进一步规范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审核程序,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厂类别及审核部门

(一)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1、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2、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

3、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企业的认定,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经审核通过且公告无异议的要填报附表三,并连同电子版材料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备案。各地具体的实施方案可参照本规定制定。

二、总体原则及依据

按照“材料齐备、分级管理、程序到位、责任明确”的原则进行审核,建立三级管理、层层把关的工作机制和规范化的管理程序。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国

经贸资源[1999]1005号)及《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及相关标准等。

三、企业申请

申请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见附表一),并按照附件一中规定的有关材料进行申报。同时,企业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备查,并对所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统一采用A4纸规格,按申报材料要求打印目录,并按顺序、加封装订成册。企业申报材料,由市级、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两份。

四、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核实情况

1、材料审查

(1)审查企业是否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以及材料是否齐备;

(2)审查所报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3)审查所用发电燃料(包括余热、余压等)是否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规定范围。

2、现场核查

(1)核查所用发电燃料能否稳定供应;

(2)核查机组设备运行情况和企业生产情况;

(3)核查灰渣等废弃物排放情况和综合利用情况;

(4)核查其它配套条件的落实情况等。

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写出核查报告,并在《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附表一)中签署意见。

3、材料申报

对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申报材料,由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将企业申报材料连同现场核查报告等一并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初审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接到各地市申报的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专家等组成认定委员会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电厂(机组)建设审批文件的审查

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审查电厂建设是否严格执行国家项目投资管理审批(核准)权限规定,在向有关部门了解并确认电厂合规后进入下一环节的审查。对违规建设(或运行)的综合利用电厂,一律不予认定。

(二)专家审查

1、材料审查

(1)审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是否齐备。

(2)审查所用燃料是否能够稳定供应。

(3)对企业提供的发电工艺及相关数据进行推算、比对和判断。

(4)审查所用锅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属于超期服役设备,入炉燃料等检测报告是否有效,环保检测是否达标等。

2、现场抽查及检测

对评审中有异议或需对重要数据进行核实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抽查,根据需要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专家组根据材料审查情况并结合现场抽查和检测结果,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做出所申报的电厂(机组)是否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初步结论。

(三)认定委员会初审

专家组将通过评审的企业申报材料,连同评审结论一并提交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初审结论。初审通过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在附表一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初审未通过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材料上报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上报以下材料:

(1)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申请报告,并填写附表二;

(2)专家评审意见(附专家名单);

(3)认定委员会初审结论(附参加人员名单);

(4)提供附件一中所列材料;

(5)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将会同委内相关司局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首次申报认定或证书到期办理复审的情况予以分类管理,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评审中有异议的或其他需现场核实的,可委托有关单位或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对通过审核认定的电厂(机组)名单,将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名义下达核准名单。对未通过审核认定的,由环资司将审核意见告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

七、颁发认定证书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达的核准名单,对本辖区内审定合格的企业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无异议的,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八、监督管理

(一)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通过认定电厂的日常监管,并逐步通过在线监测等信息化手段实施管理。此外,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由其做出处理决定。

(二)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将本辖区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运行、燃料供应等情况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并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等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同时,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中有关罚则进行处理。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省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不定期的对通过审核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采取组织各省市交叉互检等形式进行重点抽查和区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五章罚则予以处罚,同时,对监管不力的省、市予以通报批评。

九、企业申诉

企业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依据本规定组织企业进行申报。

十一、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负责解释。

说明:本规定中有关附表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子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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