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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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建设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营造守法诚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4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部门(含先导区管委会部门及中省直单位部门,下同)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等有关规定公示和管理企业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依法在各级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息,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公示的企业信息不
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市工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推动市级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工作。
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地方政府领导下负责推动同级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工作。
市级政府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本部门企业信息公示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对应的区市县级部门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商部门应当归集和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市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驰著名商标等良好信息。
(六)抽查检查信息。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六条工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归集和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注销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市人民政府、市(省、中)直以上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有关规定开展的表彰等良好信息。
(四)抽查检查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市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省级政府部门要求,梳理或制订本部门及相应的区市县政府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目录。企业信息公示目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注销信息,主要内容包括许可文件编号、许可文件名称、许可有效期的起始和终止日期、许可内容、许可机关名称、许可证状态等。
(二)涉及企业的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日期
以及行政处罚状态。
(三)涉及企业表彰等良好信息名称、文号、起始和终止日期、表彰(授予)机关名称、良好信息状态。
(四)涉及抽查检查信息,包括检查任务名称、检查时间、检查人姓名、检查结果等。
(五)其他企业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需要公示的企业信息具体内容。
市级政府部门应当在省级政府部门建立的企业信息公示目录动态管理基础上,根据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市级企业信息公示目录。
第八条市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在企业信息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或指导对应区市县政府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归集: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能够通过省级部门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省共享交换平台)实现系统对接交换数据的部门,按《辽宁省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线”方式,归集和公示企业信息。
2.无法通过省级部门与省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对接,但使用全市统一信息化业务系统的部门,可与大连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交换平台,设在市工商局)进行系统对接交换数据,自动归集企业信息,并由市共享交换平台将有关信息推送至省共享交换平台。
在市共享交换平台上线前,2014年10月1日后产生的企业信息,可通过省共享交换平台进行人工录入(导入)方式归集。
3.未实现全市使用信息化业务系统的部门,通过省共享交换平台或市共享交换平台,人工录入(导入)企业公示信息。
4.区市县一个政府部门对应市政府多个部门的,按照“一数一源”的原则,同一条数据只通过市政府一个部门进行归集。
(二)表彰等良好信息。
1.市级部门表彰企业等良好信息,由市级部门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归集到市共享交换平台。
2.通过市级部门上报国家、省有关部门予以表彰等良好信息,市级部门在获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归集到市共享交换平台。
对归集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由归集该信息的政府部门负责。
第九条市工商局负责将直接归集到省级部门的企业信息数据,从省共享交换平台回传至市共享交换平台,并将工商登记基础信息、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归集的有关信息,统一汇聚到市共享交换平台,供政府有关部门查询使用或数据对接。
第十条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通过省或市共享交换平台查询使用企业信息,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监管和信用约束等管理手段,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并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改造升级相关业务管理系统,及时下载有关信息,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一条市工商局负责统筹制定市共享交换平台技术规范。向市共享交换平台归集数据的有关部门应根据公示企业信息目录,按照市共享交换平台技术规范,制定本部门及相应的区市县部门应公示企业信息的数据标准,并报送市工商局。
第十二条市级政府部门应当改造升级相关业务管理系统,按照市共享交换平台技术规范,尽早完成本部门业务管理系统与市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