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吗,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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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和LP的区别

GP和LP的区别

gp与LP的区别LP是指有限合伙人,是指一些出钱做投资的人,也就是出资人!GP指的是普通合伙人,一般是给投资者管理钱的。

GP(普通合伙人)与LP(有限合伙人)的区别如下: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

2、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经营负责,一般有经营业绩报酬;有限合伙人不负责经营,没有经营报酬,只根据出资份额取得相应的经营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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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是风险资本的主要提供者,在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当中,LP的出资比例一般为99%;GP的的出资比例为1%。

普通合伙人享有权利经营控制权普通合伙人对基金事务拥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权,有权代表合伙基金签订对外的法律文件,在有限合伙中处于核心地位。

依照美国有限合伙法第405节的规定,合伙协议可以授予全部或指定的普通合伙人在指定的问题上,按人或其他方法,分别或全部地与任何类别的有限合伙人共同地行使投票表决权。

利润分成权协议通常约定,普通合伙人投入基金资本总额1%左右的资金,但享有基金投资收益的20%左右的分成。

私募基金是有限合伙企业吗

私募基金是有限合伙企业吗

私募基金是有限合伙企业吗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之一是有限合伙企业1、公司式,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

公司式私募基金(如“股胜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

如今,私募基金的募集规模已远远超过了公募基金的规模。

这是因为政府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力度逐渐加强、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以及私募基金行业自律也加强。

我们知道私募基金产品的组织形式有很多的种类,它们有不同的优势。

那么,▲私募基金是有限合伙企业吗?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相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契约型基金或者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二、私募基金的分类?根据投资标的的不同,私募基金分以下几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即私募证券基金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证券。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权益。

即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

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殊类别。

其他私募基金:其他私募基金投资于艺术品、红酒等特定商品。

▲三、私募基金募集方式的要求?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

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四、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界定?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进行募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或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私募基金专用词汇

私募基金专用词汇

私募基金专用词汇
《私募基金专用词汇》
私募基金是一种由私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基金,它通常不对公众开放,但可吸收特定的投资者加入。

在私募基金行业中,存在许多专用词汇,了解这些术语对于理解私募基金运作和投资策略至关重要。

1. GP (General Partner): 私募基金中的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基金的管理者和投资者之一。

GP负
责管理基金的日常运作和投资决策。

2. LP (Limited Partner): 有限合伙人,是私募基金的投资者。

LP通常是基金的出资方,但对于
基金决策和管理没有直接的权利和责任。

3. Capital Call: 资金募集,指私募基金向LP征集资金的过程。

4. Fund of Funds: 基金的基金,指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基金。

这种基金可以通过分散投资来
降低风险。

5. IRR (Internal Rate of Return): 内部收益率,是用来衡量私募基金投资回报的指标。

6. Hurdle Rate: 障碍利润率,指私募基金在投资中需要达到的最低回报率。

7. Carry: 分成,指私募基金投资者在达到一定回报率后,基金管理者获取的额外利润分成。

8. Due Diligence: 尽职调查,指投资者对潜在投资项目进行的调查和分析过程。

以上是私募基金行业中常见的一些专用词汇,对于想要深入了解私募基金运作和投资的人来说,熟悉这些术语是非常重要的。

理解这些术语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基金的运作方式,从而更好地进行投资决策。

基金的那些事儿(1)——关于“基金管理人”和GP、执行事务合伙人

基金的那些事儿(1)——关于“基金管理人”和GP、执行事务合伙人

基金的那些事儿(1)——关于“基金管理人”和GP、执行事务合伙人文 | 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谭伟明唐小亮崔云实务中,很多投资人甚至基金公司的从业人员对于基金管理人和GP、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仍存有疑惑。

尤其在有限合伙基金存在两个或多个GP时,谁最终主事更是一头雾水。

基于此,本文尝试进行简要分析,以求能够消除一直以来困扰大家的些许疑云。

关键词基金管理人 GP 执行事务合伙人现在提起基金,不管公募还是私募的,比较常见的一个概念会是“基金管理人”。

对于公募基金以及契约型、公司型私募基金来说,这都比较好理解。

不过,习惯采用有限合伙作为基金组织形式的私募管理人就会经常提出这样的疑问:“这个基金管理人的概念和我们以前常提到的普通合伙人(简称“GP”)、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是什么关系?”由此在实践中,尤其是当有限合伙基金存在双层有限合伙结构或者单层有限合伙结构中存在两个或以上GP的时候,上述疑问又会伴随着商业诉求的多样化不断衍生出更多的细节问题。

1GP、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谁主事?让我们还是先回到最初的这个问题上。

众所周知,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所以如果从适用法律归属的角度做一个最粗略的区分:GP、执行事务合伙人两者来自《合伙企业法》,采用合伙(包括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的企业都会涉及,并且必须具备《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及工商登记层面这两个要素的要求,并不单指基金;而基金管理人顾名思义是专门针对基金这种特定的民商事主体而言才有意义的一个概念,其源自《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由此制订的众多下位法规,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简称“《备案办法》”)。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看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吗,有什么不同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吗,有什么不同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吗,有什么不同当作为私募基金公司的管理者需要区分各种人员的性质,以及他们的权利和责任。

当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时可及时找到相关负责人,这样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等。

主要需要区别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普通合伙人(简称GP)的职责,那么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吗?赢了网小编来为大家解决这个问题。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企业法》”)首次规定的法律术语,《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了比较清晰的界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和六十七条等条款的规定,普通合伙人指的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的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接受全体合伙人的委托,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

基于上述规定,笔者理解,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具有不同内涵与外延的两个法律术语,它们之间既存在概念上的区别,又有一定的关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二)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则的约束;(三)在普通合伙人人数超过一名的情形下,全体合伙人理论上可以委托其中的一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委托超过两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但由于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企业工商注册之必要登记事项,能否在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中登记两个或多个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取决于当地工商局的意见,据笔者了解,目前除杭州市等个别城市外,大多数地方的工商局尚不接受在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中登记两个或多个执行事务合伙人);(四)不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是否有权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及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并未明确规定(合伙企业法只禁止有限合伙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及执行合伙事务),笔者理解,这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

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制度合伙人制度合伙人制度大家了解吗,什么叫合伙人制度呢?下面应届毕业生我为大家介绍!合伙人制度的概念私募股权资本管理公司采纳的有限合伙制度,即派出私募股权资本经理充当一般合伙人,而机构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人。

一般合伙人负责管理基金的投资活动并且承当一小部分的资金投入,通常在一个百分点左右。

有限合伙人则提供投资的资金。

每一个合伙制都有一个合同规定的有效期,一般为十年左右。

在合同期规定的期限结束之前可以续签和约,但是延期不得超过四年。

在最初的三到五年的时间里,基金开始投资于目标企业,并渐渐开始实现对其的管理以及资金流淌性考虑上的退出或者套现。

当资金实现退出后,以现金或者证券形式付给一般合伙人利润或收益。

基金经理一般在现有基金投资结束并且收回收益后开始建立或者募集新的私募股权资本。

所以通常来说,每三到五年,私募股权资本经理睬募集新的私募股权资本,并且有可能在同一时间管理把握几只投资基金,每只投资基金出于投资的不同时期。

私募股权资本合伙制公司因投资金额数量大小的不同和有限合伙人的不同而不同。

有一些早期风险基金和一些区域性非风险基金只有一千万美元的基金额。

而一些从事杠杆收购的基金可能有十亿美金甚至更多。

一只私募股权资本一般投资于十到五十个目标公司。

有限合伙人的数量不是固定的:一般私募股权资本管理公司的有限合伙人有十到三十个,有一些只有一两个,而另外一些有十五个以上。

合伙制公司和目标公司的关系合伙制公司(或称私募股权资本管理公司)的投资活动一般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选择投资方向(seleetinginvestments),包括接近高质量目标公司和衡量潜在的投资可能,一般需要搜集整理大量的信息来分类和衡量目标公司及其质量;第二阶段是构建投资(strueturinginvestments),指的是以什么样的股权结构投资于目标公司以及投资多少,这关系到将来私募股权资本管理公司在目标公司中影响力和决策权的大小;第三阶段是监督投资(monitoringinvestments),主要进行的活动有目标公司的管理,通过董事会和一些正式渠道,一般合伙人监督目标公司并且最终完成目标公司融资重组以及日常运营和决策上的帮助和支持;第四阶段是退出投资(exitinginvestments),即实现目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将其出售给另外一家公司。

什么叫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具有什么样的特点

什么叫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具有什么样的特点

什么叫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具有什么样的特点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是指由特定的私人机构或个人发行募集,用于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债权或其他股权投资项目,并按约定的期限退出的一种投资基金。

与公募基金不同,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有限、非公开发行、申购门槛高、流动性差,且面向的是专业、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

私募基金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以有限合伙制方式成立,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和运营基金,有限合伙人为出资人,参与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2.封闭期限:私募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为3-10年,期间不能随意退出,只能在约定的退出期限内进行清算或出售。

这样可以给基金管理人更长时间的操作空间,提高回报。

3.投资策略多样:私募基金可投资不同类型的资产,如股权、债权、房地产等,并可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如投资收购、重组、上市等,以追求更高的回报。

4.专业化管理:私募基金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负责运作,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进行投资决策、资产配置和退出决策等,提高基金的投资效益。

5.高风险高回报:由于私募基金投资于非上市企业,风险相对较高,但潜在回报也较高。

私募基金的投资收益主要来自于投资项目的增值和退出时的股权转让利益。

6.限制性条款:私募基金往往设定了一些限制性条款,如投资者的准入门槛、投资者的锁定期等,这些限制性条款使得私募基金具有更高的专业性和机密性。

7.高度机密性: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和投资项目通常保密,只对特定合格投资者开放,不向公众公开。

这种机密性可以防止信息泄露和投机行为,保护基金和投资者的利益。

8.长期价值投资:私募基金的投资理念注重长期价值投资,相对于短期交易和炒作,更注重企业的内在价值和可持续发展,以稳定回报为目标。

总的来说,私募基金是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工具,具有专业化管理、机密性强、多样化的投资策略和较长的投资期限等特点。

投资者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谨慎选择私募基金,并了解其特点和运作方式。

有限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以《合伙企业法》为基础,采取合伙制企业的组织形式,由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即投资者)有机组成。

有限合伙人是资金主要提供者,不参与企业日常管理。

普通合伙人作为企业管理者的相应出资比例约占合伙资金的1%左右,作为激励,普通合伙人未来获得业绩报酬的分配比例可达20%上下。

在这种模式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绕过信托公司独立筹集和运作基金,而除了在法律范围内的特殊性和不存在信托管理人以外,这种新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营架构与阳光私募信托基金并无二致。

在欧美发达的资本市场中,有限合伙制早已是对冲基金的主流运作模式,如股神巴菲特最初是在1956年与几个亲戚成立了合伙人公司,在这个起点上开始了他传奇的投资人生。

那么国内的有限合伙制基金是否可以逐步做大做强,从而成为中国私募市场的新生力量呢?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遥想当年私募阳光信托基金在国内出现伊始,相关市场人士亦是质疑声不断,而如今的阳光信托已成为了国内私募基金的主流运作模式,数据显示,截止2010年12月31日,国内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共有242家,运行的私募产品已经达到628只,总资产管理规模已经超过2000亿元,而2008年私募产品的数量不过几十只,2009年也仅100只左右,年增速惊人。

目前这个市场虽后来人众,但先行者赵丹阳、刘明达的开拓品牌效应会始终存在。

下文将在法律框架和基金运作层面,探讨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扎根中国资本市场的可行性。

一、有限合伙制发展的法律依托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该法将自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9年12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修改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新办法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及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可以作为开立证券帐户的主体,由此使得有限合伙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营有法可依。

目前国内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发展仍期待完善、配套的法律环境和相关措施,这一新兴运作模式必将与传统模式竞争,被市场选择、复制和完善。

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私募基金对我们有好处吗

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私募基金对我们有好处吗

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_私募基金对我们有好处吗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私募基金是一种集体投资计划用于根据与相关的投资策略之一进行各种股权投资、证券私募。

私募股权基金通常是有限合伙制,固定期限为10年(通常每年延期一次)。

成立之初,机构投资者对有限合伙制作出无资金承诺,然后在基金期限内提取。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基金可以是传统的(所有投资者以相同的条件进行投资)或不对称的(不同的投资者具有不同的条件)。

私募股权基金由特定私募股权公司(普通合伙人和投资顾问)的投资专家筹集和管理。

通常,单个私募股权公司将管理一系列不同的私募股权基金,并会在前一个基金完全投资后尝试每3至5年筹集一个新基金。

中国私募基金现状私募在中国是受严格的,因为私募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众集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募集人数超过200人,并转移至个人账户,则定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极严重经济犯罪,可判死刑,如浙江吴英、德隆唐万新、美国麦道夫。

目前中国的私募按投资标的分主要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阳光化后又叫做阳光私募(投资于股票,如股胜资产管理公司,赤子、武当资产、星石、蚂蚁财富等资产管理公司),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目前较少,如金诚资本、星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E,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以IPO为目的,如鼎辉,弘毅、KKR、高盛、凯雷、汉红)、私募风险投资基金(即VC,风险大,如联想投资、软银、IDG)风险私募基金它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那些处于创业期、成长期的中小高科技企业权益,以分享它们高速成长带来的高收益。

特点是投资回收周期长、高收益、高风险。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区别1、募集的对象不同。

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

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

2、募集的方式不同。

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

LP和GP概念和介绍

LP和GP概念和介绍

LP和GP
LP和GP是私募基金组织形式里的有限合伙里面的两种当事人形态,由发起人担任一般合伙人(GP),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LP)。

在法律上,一般合伙人须承担无限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以投资额为限的法律责任。

一般合伙人也扮演基金管理人的角色,除收取管理费外,依据有限合伙的合同享受一定比例的利润。

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修改后,已允许出现有限合伙的形式。

私募通过信托实现阳光化的“上海模式”,私募机构在信托产品中担当一般受益人的角色,按照一定比例投入资金,作为保底的资金,同时在获取的收益超出预期的时候,一般受益人也可以获取超出预期部分的绝大部分收益,有限合伙接近这种形态
LP(Limited Partner,有限合伙人),即VC/PE的出资人。

GP(General Partner,一般合伙人),即VC/PE的管理者。

从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规则来说,LP一般不参与具体的投资和管理,而是交给GP打理。

但每年LP都会了解该基金的投资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有哪些1.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2.注册资金要1000万以上。

3.至少有三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阻碍,私募基金也不例外。

近年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私募基金的规模竟然超过了公募基金。

在大家对于私募基金前景看好的时候,也不能忽视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问题。

尤其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方面的问题。

接下来,栏目的小编将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为大家作出介绍。

一、什么是私募基金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

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

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

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2014年12月31日,在保险业界,伴随2015年脚步声到来的是保险资金运用一个紧接着一个的细化方案的“落地”。

元旦前夕,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专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2015年12月23日消息,17家商业银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将被撤回。

财新网报道称,多家商业银行收到银监会窗口通知,监管部门将依法撤回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资格。

二、私募基金的设立条件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与一般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与一般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分为公司型、合伙企业型以及其他形式等,那么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基金与一般的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呢?如何判断一家合伙企业,尤其是从事股权投资的合伙企业是不是私募基金?其实从相关法律规定,也能窥见一二。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一、企业的设立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顾名思义,成立的唯一目的应当是对外投资从中获取投资收益,而不包含其他目的。

如果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从事实业经营,或者既有对外投资又有除了投资收益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则应当不属于私募基金的范畴。

另外,对于一些为了做股权激励而设立的有限合伙形式的"员工持股平台”、〃管理层持股平台"等,一般不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此外,根据基金业协会的基金备案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要求限定在"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这类精准、局限的范围内,而不允许出现其他表述,因此,如想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注意在进行工商登记时经营范围不应出现其他内容;而如果不想被认定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在工商登记时避免使用"投资管理”类字眼,因为基于目前的监管要求,企业经营范围中如存在"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则首先需经过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才可正常进行工商登记,因此,一般的合伙企业需注意避免该类举动而触发前置审批程序。

此外,从投资项目的角度看,私募投资基金与一般合伙企业也存在一定区别。

从现在私募基金的行业现状看,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常会针对每个股权投资项目单独设立一只投资基金,即其名下会管理多只投资基金,每只基金经过数年的运作、退出后,通常进行收益分配后即清算注销。

GP和LP的权利责任与利益分配

GP和LP的权利责任与利益分配

GP和1P的权利责任与利益分配GP即普通合伙人(Genera1Partner,1P即有限合伙(1imitedpartner)0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标准承担债务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基金事务拥有全面的管理和控制权,并有权代表合伙基金签署法律文件,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投资该基金总资本的1%左右,即可享有该基金投资收益20%左右的分成当然,分成基数通常是扣除本金和利息成本后的余额,有时还会扣除基准收益,并按基金全部投资项目的组合计算收益。

有限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作为出资额,但是不能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要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扩展资料一、gp和IP的优先和劣后1优先"和"劣后"表示收益分配的J1褥,优先级和劣后级代表P的不同认购者,其"优先"和"劣后顺序由收益要求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决定。

通常情况下,优先级取得较低的固定回报后,劣后级才能取得剩下的收益2、优先级合伙人一般为风险厌恶型,其诉求仅在保障本金,对收益要求不高;劣后级合伙人则期望"以小博大,同时也承担了较大的投资风险。

二、GP和1P的权利责任与利益分配1GP(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管理人)发起私募基金,向1P (有限合伙人,即投资人)募集资金。

GP由自然人担任(在美国,GP一般是自然人,在中国,大多数情况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很低,一般占1%,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P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私募股权基金收益的分成是这样的,收益在10%之内(-般是8%),由1P全拿;而超出的部分,GP和1P二八分成。

不同的基金,这个比例会有一定的微调。

私募基金中GP和基金管理人和LP之间的关系

私募基金中GP和基金管理人和LP之间的关系

私募基金中GP、LP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一、普通合伙人(GP)法律主体分析与基金相关的法律主体主要包括普通合伙人(GP)、有限合伙人(LP)、基金管理人等。

(一)GP的法律主体形式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以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由此可知,一个有限合伙型基金,最少需要一个普通合伙人(GP)和一个有限合伙人(LP)。

其结构如下图所示:关于普通合伙人(GP)的法律主体形式,《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这是一条列举式的禁止性条款。

由此条款可推知,GP的法律主体形式是比较宽泛的。

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不能担任GP的主体外,其余不在禁止之列的主体均可以担任GP,具体包括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各式基金等;其中,尤以公司主体及合伙企业主体最为重要。

(二)GP的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GP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为了减小经营风险,在进行基金架构设计的时候,我们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法律规避。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通过比对可知,在GP的各个可选法律主体中,仅以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主体,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主体是最佳选择。

当然,除了有限责任公司之外,有限合伙也较多被采用。

而股份公司因运作比较繁琐,在实践中较少作为基金的GP主体形式出现,但同样也是可选项之一。

(三)GP常用架构图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和有限合伙形式担当GP所构建的基金架构,是我们最常使用的基金架构。

1、 GP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架构图以下是普通合伙人(GP)为有限责任公司时的架构图在此架构中,GP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出现。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实践中,私募基金大多习惯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很多初入行的从业者,对于普通合伙人(GP)、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仍存在疑惑。

本文尝试将这几个常见的概念进行简单辨析。

普通合伙人(GP)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概念均是源自于《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具有以下规定: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注:此条是规定在普通合伙企业章节中,但第六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基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理解:1、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个GP,至多49个GP;2、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有两个以上执行事务合伙人;3、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GP,GP不一定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相对于基金而产生的一个概念,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之间是一种委托管理关系,其对基金的管理权限来源于双方的合同约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以及中基协的自律规则,我们对基金管理人有以下理解:1、基金管理人可以由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管理人;2、基金管理人也可由除普通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外的专业机构担任;(此种情形最新要求必须要有强关联关系)3、基金管理人可以有多个,但各管理人之间应当明确管理职责。

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的职责

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的职责

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的职责在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和管理人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共同推动企业的发展和运营。

本文将探讨普通合伙人和管理人的职责,并分析他们在合伙企业中的作用。

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合伙企业的创始人之一,他们在企业中拥有所有权,并且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

普通合伙人的主要职责包括投资资金、分享企业的风险和利润,以及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

他们通常会在企业中发挥重要的领导作用,参与制定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方向。

此外,普通合伙人还需要承担企业的债务和风险,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与之相对应的是管理人,管理人通常是由普通合伙人中选出的,或者是外部聘请的专业人士。

他们负责日常的企业管理和运营,包括制定和执行企业的经营计划、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和业务发展等。

管理人需要具备专业的管理技能和经验,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企业内部的各项工作,确保企业的运营顺利进行,并且能够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

在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和管理人之间需要密切合作,共同推动企业的发展。

普通合伙人需要理解并支持管理人的工作,为管理人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同时也需要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管理人则需要与普通合伙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向他们汇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重大决策,以便普通合伙人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运营情况,并参与重要的决策制定。

总的来说,普通合伙人和管理人都是合伙企业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他们各自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共同推动企业的发展和运营。

只有在普通合伙人和管理人之间密切合作,相互信任和支持的基础上,合伙企业才能够取得长足的发展,实现共同的成功。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定义是什么-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定义是什么-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定义是什么?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私募基金在我国投资市场上已经受到更多人的认可,并且为很多想要投资的人提供了一种投资途径,由于私募基金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因此国家对私募基金公司的设立有严格要求,不仅设立资本比较多,还要有专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那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定义及职责是什么?接下来,就让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吧。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定义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名称,例如。

在英国称投资管理公司,在美国称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称投资信托公司,在我国台湾称证券投资信托事业。

但其职责都是基本一致的,即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

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者。

基金收益的好坏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基金资产的水平,因此必须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做出严格限定,才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的机构才能担任基金管理人。

各个国家或地区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有不同的规定,一般而言,申请成为基金管理人的机构要依照本国或本地区的有关证券投资信托法规,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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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吗,有什么不同当作为私募基金公司的管理者需要区分各种人员的性质,以及他们的权利和责任。

当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时可及时找到相关负责人,这样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等。

主要需要区别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普通合伙人(简称GP)的职责,那么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吗?赢了网小编来为大家解决这个问题。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企业法》”)首次规定的法律术语,《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了比较清晰的界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和六十七条等条款的规定,普通合伙人指的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的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接受全体合伙人的委托,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

基于上述规定,笔者理解,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具有不同内涵与外延的两个法律术语,它们之间既存在概念上的区别,又有一定的关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二)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则的约束;(三)在普通合伙人人数超过一名的情形下,全体合伙人理论上可以委托其中的一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委托超过两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但由于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企业工商注册之必要登记事项,能否在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中登记两个或多个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取决于当地工商局的意见,据笔者了解,目前除杭州市等个别城市外,大多数地方的工商局尚不接受在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中登记两个或多个执行事务合伙人);(四)不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是否有权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及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并未明确规定(合伙企业法只禁止有限合伙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及执行合伙事务),笔者理解,这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

二、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对基金管理人均未进行过明确的界定。

不过,我们可以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文件中依稀看出基金管理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的区别。

譬如,基金业会在《必备条款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合伙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给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并在其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起草说明》进一步阐述如下:“……合伙型基金本身也不是一个法人主体,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GP),GP负责合伙事务并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

从基金管理方式上,GP可以自任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另行委托专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管理运作。

GP担任基金管理人的,由GP来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再由已登记的管理人进行合伙型基金备案;另行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该专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由其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由此可见,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是不一致的,“三位一体”不过这三者在特定情形下的特殊状态而已。

基于上述,不难发现,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也是具有不同意义的两个法律术语,目前的法律条文几乎未涉及二者的区别,但无论从理论还是实务来看,对二者进行甄别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基金管理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只存在于有限合伙型基金里,而基金管理人依托的组织形式既包括有限合伙型基金,又包括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二)在有限合伙型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后,既可自任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需与有限合伙人企业另行签署委托管理协议),亦有权通过与第三方专业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下称“第三方机构”)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的方式,将其拥有的执行合伙事务权中的基金管理权能转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行使,亦即委托第三方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

三、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理解认为:(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将其拥有的执行合伙事务权中的基金管理权能转委托给基金管理人后,与基金管理人建立起一种转委托法律关系,该等法律关系也应适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则的规定;(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转委托行为原则应经委托人同意,因此,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基金管理人的权能不应超越合伙协议中约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三)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将基金管理权限转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如因基金管理事宜导致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利益受损,其他合伙人仍可以追究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法律责任,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赔偿损失。

那么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吗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得出答案,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是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的。

了解这几个名词能够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责任纠纷。

当然这些名词一般适用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公司,在了解私募基金公司的各类人员的同时,还需要规范使用这几个名称,这样更有利于对公司进行管理。

来源:(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吗,有什么不同/cm/308599.html)公司经营.相关法律知识•国有独资公司待遇 /cm/659928.html •作为自然人股东公司股权变更缴税吗/cm/659927.html•股东资格确定纠纷起诉状内容/cm/659926.html•公司增资方案的方式选择有哪些/cm/659925.html•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诉讼请求如何确定/cm/659924.html•监事会报告内容 /cm/659923.html •股东利益的实体性保护具体包含哪些内容/cm/659922.html•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存在什么限制/cm/659921.html•公司什么情形下可以回购公司股权/cm/659920.html•股权代持中实际投资人、名义股东及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cm/659919.html•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cm/659918.html•公司倒闭法人有什么责任/cm/659917.html•股权变更委托书是什么样子的/cm/659916.html•股东会与股东大会的区别/cm/659915.html•代办营业执照多少钱,办理工作程序是什么/cm/659914.html•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如何处理/cm/659913.html•有限责任公司如何进行解散程序/cm/659912.html•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 /cm/659911.html •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需要哪些材料/cm/659910.html•公司股东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组织清算/cm/659909.html•什么是股东提案权 /cm/659908.html•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范本内容/cm/659907.html•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需要准备哪些资料/cm/659906.html•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如何的/cm/659905.html•新公司法下股东如何保证权益呢/cm/659904.html•公司转让债务免责声明是否有效/cm/659903.html•创业者在融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cm/659902.html•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需要哪些生效要件/cm/659901.html•国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何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企业/cm/659900.html•什么是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区别/cm/659899.html•股权融资协议书(2018最新)范本/cm/659898.html•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需要哪些条件/cm/659897.html•公司注册无形资产出资的要求/cm/659896.html•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区别/cm/659895.html•有哪些指标可以分析一个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cm/659894.html•股权转让合同定义是什么/cm/659893.html•集团公司组织架构设计问题有哪些/cm/659892.html•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区别/cm/659891.html•股东出资有哪些要求 /cm/659890.html •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有次数限制吗/cm/659889.html•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吗/cm/659888.html•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201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哪些义务/cm/659887.html•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怎么处理/cm/659886.html•不同性质的公司收购公司股权须具备的条件有什么不同/cm/659885.html•公司分立的方式与程序有什么法律规定2018(2018) /cm/659884.html•董事监事等对企业的法定义务有哪些/cm/659883.html•未出资的股东资格是否应认定/cm/659882.html•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何时转移/cm/659881.html•怎样选择风险投资公司/cm/659880.html•监事会会议记录 /cm/659879.html •股东退股协议写作要注意什么,退股协议书(2018最新)写格式2018 /cm/659878.html•公司变更股东的程序是什么样子的/cm/659877.html•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的资料有哪些/cm/659876.html•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cm/659875.html•债权转股权有哪些意义/cm/659874.html•2018公司员工入股协议书(2018最新)写格式2018,签订入股协议时需要注意什么/cm/659873.html•公司注销后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cm/659872.html•关于外资企业增资的相关规定(2018)是什么/cm/659871.html•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cm/659870.html•违反竞业限制支付违约金怎么计算/cm/659869.html•向法院起诉时,能以有限合伙人作为原告吗/cm/659868.html•上市公司股东怎么转让股份/cm/659867.html•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有哪些/cm/659866.html•隐名股东能否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cm/659865.html•股东大会职权是什么,有什么用/cm/659864.html•资产重组的定义及其方式是什么/cm/659863.html•上市公司收购小股东权利怎么维权/cm/659862.html•公司上市要先裁员吗 /cm/659861.html •工商股权变更登记程序是什么样子的/cm/659860.html•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范本是什么样子的/cm/659859.html•盗取商业机密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cm/659858.html•未上市的股份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吗 /cm/659857.html•外资企业的股权转让规定(2018)有哪些/cm/659856.html•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cm/659855.html•集团公司的设立与一般公司有什么不同吗/cm/659854.html•保密协议违约金上限 /cm/659853.html•什么是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cm/659852.html•股权变更验资报告要提供吗/cm/659851.html•股东名册需要记载哪些事项,股东名册的变更/cm/659850.html•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法律风险有哪些/cm/659849.html•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如何解决/cm/659848.html•公司注销清算报告实例模板/cm/659847.html•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是什么/cm/659846.html•企业股东资格年龄有要求吗/cm/659845.html•股权转让掩盖借贷违法吗/cm/659844.html•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需要什么材料/cm/659843.html•股权变更的时间是多久/cm/659842.html•增资股权变更会对公司的影响有什么/cm/659841.html •2018互联网著作权如何保护/cm/659840.html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有哪些职权/cm/659839.html •高管人员受赠股权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cm/659838.html •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有哪些权限/cm/659837.html •欠网贷几千块钱不还的后果/cm/659836.html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等于个人独资企业/cm/659835.html •隐名股东面临哪些法律风险/cm/659834.html •个体户营业执照是否可以代办/cm/659833.html •股东查阅权起诉状内容/cm/659832.html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何区别/cm/659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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