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期限起算时间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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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办案期限一览表

刑诉法办案期限一览表

办案期限一览表办案机关诉讼阶段法律条款主要内容办案期限月日侦查阶段的办案期限最长为七个月公安机关拘留89条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批捕 3在特殊情况下,提请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4-7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30检察机关审查批捕89条检察院对于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查,批捕或不批捕决定7公安机关侦查15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1156条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3个月不能办结的,可延长2个月2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26条仍不能侦结的,可再延长二个月 2检察机关165条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14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1-4162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审查起诉办案期限最长为六个半月检察机关169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1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0.5171条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公安机关第一补充侦查1检察机关,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情况1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0.5公安机关第二补充侦查 1检察机关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情况1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0.5 一审办案期限最长为13个月公诉案件202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类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3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刑法期限起算时间点总结

刑法期限起算时间点总结

期限起算时间点:
1、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累犯)。

7、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8、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9、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2008司考刑法考点:追诉时效的计算、中断和延长

2008司考刑法考点:追诉时效的计算、中断和延长

1.《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起计算;犯罪⾏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为终了之⽇起计算。

2.追诉时效的中断: 《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起计算。

例如,甲1985年1⽉5⽇犯⼀个盗窃罪,盗窃数额较⼤。

其法定刑为3年,其追诉期限为5年,⾃1985年1⽉5⽇起计算。

甲在1988年6⽉3⽇⼜犯有寻衅滋事罪,其追诉时效是10年。

⾃1988年6⽉3⽇起计算,须经过10年不再追诉。

问题是,因为1988年发⽣的寻衅滋事罪,影响到1985年盗窃罪的追诉时效。

其盗窃罪(前罪1985年发⽣的)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寻衅滋事罪)之⽇(1988年6⽉3⽇)起重新计算,经过5年不再追诉。

本来盗窃罪的追诉时效从1985年1⽉5⽇起算,经过5年不再追诉,结果成为⾃1988年6⽉3⽇起算,经过5年不再追诉。

其后罪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时效照常计算,即⾃1988年6⽉3⽇起计算,须经过10年不再追诉。

假如在1992年将甲抓获归案,其盗窃罪和寻衅滋事罪均在追诉期限内,可对⼆罪进⾏追诉。

假如在1996年将甲抓获归案,则其盗窃罪⾃1988年6⽉3⽇计算,已经过5年,不得追诉;其寻衅滋事罪仍在追诉期限内,可以追诉。

时效中断制度的实质在于,追诉时效制度虽然对罪犯有点优惠,但这个优惠并不是⽆条件的。

条件是在其某罪⾏的追诉期内不得再犯罪,如果再犯新罪,前罪的追诉时效从新罪发⽣之⽇起重新计算。

3.追诉时效的延长(即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况): (1)司法机关⽴案侦查,或者是受理案件;犯罪⼈逃避侦查审判的。

要件:①司法机关已经⽴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②罪犯有逃避侦查、审判的⾏为。

(2)被害⼈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案或受案⽽没⽴案、受案的。

要件:①被害⼈提出控告;②司法机关本应⽴案或者受案⽽没有⽴案、受案。

刑事诉讼的期间和期限

刑事诉讼的期间和期限

一、以时作为期间计算单位的1.12小时。

传唤、拘传最长不超过24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24小时。

拘留和逮捕后24小时之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被拘留或逮捕的原因以及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家属。

对被拘留或逮捕的人,应当在被拘留或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讯问。

3.48小时。

在侦查阶段,对于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所委托的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二、以日作为期间计算单位的以日作为期间计算单位的情况,在刑事诉讼中比较多见,大致有3日、5日、7日、10日、15日、20日几种情况。

1.3日。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法院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刑法常用常识

刑法常用常识

刑法常用常识摘要【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刑法》第⼋⼗七条---追诉时效期限《刑法》第⼋⼗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年;(三)法定最⾼刑为⼗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四)法定最⾼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经过⼆⼗年。

如果⼆⼗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民检察院核准。

第⼋⼗⼋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案侦查或者在⼈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案⽽不予⽴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起计算;犯罪⾏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为终了之⽇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起计算。

第九⼗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由于刑法理论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每年更新⼀次犯罪追诉时效的理论依据: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648页:规定追诉时效制度显然不是故意放纵犯罪,⽽是为了有效地实现刑法⽬的。

规定追诉时效制度体现了刑罚⽬的,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历史从宽、现⾏从严”的政策,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追诉现⾏犯罪,有利于是社会秩序的安定,有利于调动⼀切积极因素、团结⼀切可以团结的⼒量。

P649页:共同犯罪并⾮适⽤统⼀的追诉时效标准,⽽是按各共犯⼈应当适⽤的法定刑幅度,分别计算追诉期限。

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部分⼈超过了追诉时效,另⼀部分⼈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就只能对后者进⾏追诉。

对于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应当按所触犯的各罪的法定刑分别计算追诉时效的期限;如果其中重罪在追诉时效内,⽽轻罪超过了追诉时效,就按单⼀的重罪追诉,不再按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处理。

P650页:追诉期限从犯罪之⽇起计算。

【重磅】刑法知识点整理

【重磅】刑法知识点整理

上编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性质: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刑法的法律性质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加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更为严厉。

1979年7月1日一致通过,7月6日正式发布,1980年1月1日起实行,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正式诞生。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部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修刑的特点:(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3)立足国情和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之后修刑的特点:(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

刑法的根据:(1)制定宪法的法律依据: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刑法制定和修订的法律根据;(2)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和修订的实践根据。

刑法的任务:(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刑法的解释: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1)立法解释:指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刑法立法解释是指对刑法典规定的某些内容予以阐明。

(2)司法解释:指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3)学理解释: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做的解释;(4)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5)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刑法总论知识点

刑法总论知识点

刑法学总论第一章绪论一、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

它是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1979年颁布,1980年1月1日施行.1997年对它进行了一次大的修改,习惯上我们把1979年未经改动的刑法称为旧刑法,把1997年经过修订的刑法称为新刑法。

截止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先后通过了九个《刑法修正案》,增设和修订了一系列罪名。

2、单行刑法。

(与附属刑法一道被称为“特别刑法”)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制定,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形式出现,是对刑法典的补充,它是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97年以后全国人大常委又颁布了新的单行刑法,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规定》--目前为唯一一个单行刑法.3、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在行政法、经济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即对违反禁令的行为,轻则处以行政处罚,重则规定刑事罚则,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我国的附属刑法称不上真正的刑法。

一、刑法的性质:1、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

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3、干预社会的谦抑性(补充性).4、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二、刑法的根据、任务和目的1、根据和目的:刑法:第一条根据:宪法。

目的:保护人民。

2、刑法的任务:《刑法》:第二条四、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每一部分又分为章、节、条、款、项、段等层次。

全文用统一的序号。

五、刑法的解释(一)以解释的主体或者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所作的解释.刑法实施中,司法机关发生分歧,立法机关出面解释。

如对第93条第2款的解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二)以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

对条文的字、词、句的概念、术语,从字面含义上加以解释。

既不广于字面含义,又不窄于字面含义,不偏不依的解释。

公基法律时间知识点总结

公基法律时间知识点总结

公基法律时间知识点总结一、法律时间的含义时间是法律关系的重要要素之一,它规定了法律关系所存在的期限、时间点等内容。

法律时间的含义包括:1.法定时间:法律规定的时间,包括法定期限、法定时间点等。

2.事实时间:实际上存在的时间,对于发生在特定时间的法律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3.法定期限:法律规定的完成某一法律行为或采取某一法律措施的期限。

4.法定时间点:法律规定的某一具体时间点,对于法律关系的生效、失效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定时间的种类法律规定的时间分为绝对时间和相对时间两种。

1.绝对时间:指法律规定的确定时间,如年、月、日、时、分、秒等。

2.相对时间:指法律规定的相对时间,如某一具体时间点之后、某一期限之内等。

三、法定期限的计算法定期限的计算,一般按照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自然日:按照日历上的天数计算,无论是工作日还是节假日。

2.工作日:法定期限内除法定节假日外的日子。

3.公休日:法定期限内法定节假日和法定休息日。

4.不满一天:包括实际工作的小时数(如工作日的上班时间)和不计一日或不满一日的法定期限。

四、法定时间点的计算法定时间点的计算,一般按照《民法》、《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在…之前/之内:指某一具体时间点之前或之内完成某一法律行为或采取某一法律措施。

2.至…止:指某一具体时间点完全终结。

3.截止/届满日:指某一期限的最后一天,此后即届满或截止。

4.凌晨/午夜:指24小时制中的00:00和12:00。

五、法律时间的作用1.法定期限:对于完成某一法律行为或采取某一法律措施,规定了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

2.法定时间点:对于法律关系的生效、失效等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3.规范行为:法律时间的规定可以有效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促进其按照法定时间执行法律义务和权利。

4.保护权益:法律时间的规定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法定时间内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刑罚(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刑罚(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刑罚(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41.44.47条规定),注意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

(“判决执行之日”与“判决确定之日”是有严格区别的,因为判决确定之后,还有一个交付执行与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问题,中间尚有一段时间间隔。

)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1.73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这个点正好与上述管制等刑期起算点相反)。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51条)。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及附加与管制的也无计算的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典中有一个地方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的,即第65条第2款关于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时间间隔)。

5.前罪被假释时,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80条,当然此种情形下无期徒刑判决之前先前羁押的也不存有折抵问题)。

8.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89条)。

(同样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问题也是如此)。

【活学活用】(2006年试卷二第55题)下列关于刑期起算的哪些选项是准确的?A.管制、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B.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C.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D.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本题准确答案为AC【活学活用】下列哪些情形依法须报经人民法院核准?A.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死刑复核案件B.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能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C.因有特殊情况,能够不受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制决定假释的案件D.追诉时效经过20年以后,仍有必要追诉的案件本题准确答案为ABC【相关法条】第九十二条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刑法的时间效力讲义

刑法的时间效力讲义

刑法的时间效力讲义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其中的重点和难点是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正确理解刑法的时间效力,是从事法律文秘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的知识;基于溯及力问题的相关知识,运用科学的法学思维解决实践中的案件,是司法实践中法律辅助人员应当掌握的技能。

一、什么是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有适用效力,是刑法的效力范围的内容之一。

刑法的时间效力的基本内容包括: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是刑法的时间效力的重点。

二、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生效时间,即刑法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与其他法律的生效时间相似,刑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关于刑法生效时间的通行作法。

因为刑法是重要的基本法,为慎重起见,我国1997年刑法生效时间的规定采用第二种方式:1997年3月14日通过,1997年10月1日生效。

1979年刑法的通过时间是:1979年7月1日;生效时间是:1980年1月1日1997年修订刑法的通过时间是:1997年3月14日;生效时间是:1997年10月1日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 通过时间是:2011年2月25日;生效时间是:2011年5月1日2015年刑法的通过时间是:2015年8月29日;生效时间是:2015年11月1日三、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即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通常要由立法机关作出决定。

从立法例分析,法律失效的方式有很多种,例如新法公布实施后旧法自然失效以及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废止某一法律,某一法律在制定时即规定了有效期限等。

我国刑法的失效基本上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如刑法第451条的规定。

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期起止日期及计算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期起止日期及计算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期起止日期及计算问题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期起止日期及计算问题的意见根据我国刑法、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刑期的起止时间如何表述及如何折抵计算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参照执行。

?一、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其刑期的起止时间,应当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表述:?1?对于判决执行之日前已经被先行羁押,且羁押时间没有间断的,应以被告人实际被羁押之日作为其刑期的起算日,然后根据所判刑期确定其刑期的终止日期。

?2?对于判决执行之日前没有被先行羁押的,以判决宣判之日作为其刑期的起算日,然后根据所判刑期确定其刑期的终止日期。

理由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被告人,如果没有被先行羁押的,判决宣判时必须对被告人予以收押,故该日就是被告人在刑期执行之日前被先行羁押的日期。

?3?对于判决执行之日前,被告人已被先行羁押、但羁押期间有间断(即俗称抓了放、放了又抓)的、或者被先行羁押后又取保候审的,应以最后一次被羁押之日(取保候审的,即为宣判之日)作为其刑期的起算日。

在此之前先行被实际羁押的时间应依法予以折抵,然后确定其刑期的终止日期。

?二、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宣告缓刑的案件,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写明缓刑考验期从何时起计算,即应当在判决的刑罚之后,用括号注明:“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三、对于判处管制刑的案件,一般讲都是在宣告判决的同时就将被告人交付执行,故判决宣告之日就是其刑期的起算之时;在此以前被先行羁押的时间应依法予以折抵,然后确定其刑期的终止日期。

?四、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法律明文规定其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的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具体包括两种情况:1?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上诉的,法定十日上诉期满后的第一日就是判决确定之日;2?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或裁定之日,就是判决确定之日。

法中的法定期限

法中的法定期限

法中的法定期限在法律领域,法定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时间段,用于履行法律义务、行使权利或进行法律程序。

法定期限在维护法律秩序、保障公平正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法中的法定期限,包括其定义、分类、要求、计算方法以及违反法定期限的后果等内容。

一、法定期限的定义法定期限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某项行为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或者必须在一定时间后开始进行的时间限制。

它是法律对特定行为采取的一种时间控制手段,旨在维持社会秩序和促进法律事务的正常运行。

二、法定期限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法定期限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强制性期限: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行为,例如法院对司法案件的审理期限,或是支付税费的期限等。

2. 相对性期限:法律规定某一行为的期限,但允许当事人在期限内双方协商延长或缩短。

例如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告知期限: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必须通知或告知某方面的事项,例如法律对行政许可申请的答复期限等。

三、法定期限的要求法定期限在规定上应具备以下要求:1. 明确性:法定期限的规定必须明确且具体,任何相关当事人都能够准确理解何时期限开始及何时截止。

2. 合理性:法定期限的设置应符合实际情况,合理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各方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履行义务或行使权利。

3. 公平性:法定期限应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袒一方或有利于某一方。

4. 外在性:法定期限的设置应明确表明某一何时的具体时间范围,而非与某一具体事件发生或被知晓等条件相联系。

四、法定期限的计算方法对于法定期限的计算,应根据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中的具体规定进行操作。

一般来说,法定期限的计算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期限的起算日期:应明确规定何时开始计算期限,例如某一行为完成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2. 期限的截止日期:应明确规定期限何时到期,例如某一行为完成后的第十五天到期。

3. 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计算:法定期限中一般会将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排除在计算范围之外,这样可以保证期限的合理性。

【BT学院】2020年法考 刑诉法 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BT学院】2020年法考 刑诉法 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2020年法考——刑诉法
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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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本章学习内容】 此部分集中介绍了我们在诉讼过程中,法律规定的一些时间方面要求以及送达文书
的不同方式。 【本章学习方法】 本章非常简单,主要考察数字记忆;但切忌把一堆时间罗列到一处死记硬背,如此更容
易混乱,白花大量时间。应跟随不同的知识点结合记忆,相关时间可以比对记忆。 【本章学习要求】 (1)熟悉时间计算方法 (2)区分期间重新计算、期间不计入、期间恢复 (3)厘清不同的送达方式
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某项诉 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某项刑事诉
讼活动的时间
讼活动的时间
期间原则上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变更
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遇有重大理由时,可以另 行指定期日
6
第一节 期间★★
期间
期日
在具体案件中一旦确定开始时间,终止的时间也 随之确定
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以诉讼 行为的开始为开始,以诉讼行为的实行完毕为结 束
5.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过程中的时间,也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予以扣 除 6.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交邮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 不以投入邮筒为准
9
第一节 期间★★
概念
重新计算 适用情形
指由于发Th了法定的情况,原来已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而重新发Th情况之 时起计算期间 【BT法考.应试技巧】 重新计算期间仅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不适用于当事人行使诉 讼权利的期限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 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刑法中的刑罚种类和刑期计算

刑法中的刑罚种类和刑期计算

刑法中的刑罚种类和刑期计算在刑法中,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措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刑罚种类和刑期计算是刑法中重要的内容,本文将探讨刑罚的种类以及刑期如何计算。

一、刑罚种类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和社会实际情况,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1. 主刑主刑是指法院根据刑法规定,直接对犯罪人员进行的惩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主刑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死刑:死刑是最高刑罚,针对严重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等。

(2)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对犯罪人员进行剥夺自由的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刑期可以确定为年、月或日。

(3)拘役:拘役是一种在监禁场所接受劳动改造的刑罚,拘役刑期一般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4)管制:管制是指限制犯罪人员的人身自由,并监督其行为的刑罚,管制刑期可以确定为三个月至一年。

(5)缓刑:缓刑是对犯罪人员判决刑期后,暂缓执行的刑罚,如果犯罪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无其他违法行为,判决的刑罚可以减轻或免除。

2. 附加刑附加刑是对主刑的补充,用于限制犯罪人员的特定权利或者进行治疗、教育等。

常见的附加刑有:(1)罚金:罚金是对犯罪人员财产的剥夺,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罚金数额可以确定。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人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公务员资格等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对犯罪人员非法所得的财产进行没收,用于归还受害人或者公共利益。

二、刑期计算刑期的计算是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员的个人情况来确定的。

一般而言,刑期的计算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刑法规定的最高刑期和最低刑期:不同犯罪行为有相应的刑法规定,其中会包括该犯罪行为的最高刑期和最低刑期。

2. 具体犯罪情节的认定:根据犯罪人员的实际行为、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来认定具体的犯罪情节。

3. 犯罪人员的前科情况:犯罪人员是否有前科、前科情节和累犯情节等都会影响刑期的计算。

4. 犯罪人员的悔罪表现:如果犯罪人员在案发后积极退赃、赔偿受害人或者有其他积极悔过表现,可以对刑罚进行适当减轻。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7第十七章刑罚体系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7第十七章刑罚体系
二、适用范围 ▪ 1、被判处管制的; ▪ 2、被宣告缓刑的; ▪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
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 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 4、被裁定假释的; ▪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 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 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三)死刑的审判和复核程序
▪ 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 (死刑立即执行)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
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死刑的执行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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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死缓制度
1.死缓:不是独立刑种,是执行制度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 金融诈骗3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 证诈骗罪
▪ 涉税2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
▪ 财产1个:盗窃罪 ▪ 妨害社管1个:传授犯罪方法罪 ▪ 文物2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
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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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容
驱逐出中国国境
(二)适用对象
犯罪的外国人
(三)与行政处罚中的驱逐出境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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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刑罚处置措施
1、训诫
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当庭予以批评、谴责,责令其改 正,不再犯罪,包括口头训诫与书面训诫
2、责令具结悔过
人民法院责令犯罪人用书面方式保证悔改,不再犯
3、责令赔礼道歉 4、责令赔偿损失 5、建议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刑法重点)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刑法重点)

四、刑法一、刑法概述:㈠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任务:1.刑法的概念:指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

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应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性质:阶级性质、法律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的法律性质:保护的范围更广,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强制性最为严格。

3.刑法的任务:⑴首要任务: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

⑵根本任务: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⑶重要任务:同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作斗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⑷中心任务:同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作斗争,保障社会主义。

㈡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行法定;2.罪行相当;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

㈢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⑴属地原则: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是领域内犯罪。

⑵属人原则: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和公民在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适用本法。

但公民在最高刑3年以下,可以不予追究。

⑶保护原则: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最高刑为3年以上的,可以适用本法,但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⑷普遍管辖原则:在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在我国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2.刑法的时间效力:⑴生效时间:即时生效、隔时生效。

⑵失效时间:明示废止、自行废止。

⑶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重点)二、犯罪:㈠犯罪的概念:指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㈡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当罚性。

㈢犯罪的构成:1.犯罪客体: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依据)2.犯罪客观要件:⑴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⑵危害对象: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⑶危害结果: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⑷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3.犯罪主体:⑴自然人犯罪主体:(重点中的重点)①刑事责任年龄:a.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

刑法中追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中追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中追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犯罪分⼦的犯罪⾏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刑法中追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的追诉时效期限:1﹑法定最⾼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2﹑法定最⾼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3﹑法定最⾼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4﹑法定最⾼刑为⽆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我国刑法分则条⽂中对法定刑的规定包括⼏种不同的情况:在⼀种犯罪有⼏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即犯罪符合哪⼀个量刑幅度,就应当以那个量刑幅度的法定最⾼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案侦查或者在⼈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案⽽不予⽴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时效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起计算。

在⼀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起计算。

但是,如果犯罪⾏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为终了之⽇起计算。

以上知识就是店铺⼩编对“刑法中追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这个问题进⾏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刑事诉讼法期间是如何计算的-

刑事诉讼法期间是如何计算的-

Never give up is the best character of the investigator.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期间是如何计算的?第一百零三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计算法定期间时,应当将路途上的时间扣除;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但对于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赔偿交通肇事赔偿标准交通事故理赔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在刑事诉讼法中,我们经常看到某某事项需要多少天内完成,比如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要在十五天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如果遇到节假日,期间的计算可能有些复杂,为了抵消人们的误解,刑诉法中对期间作出了明文规定。

那么,刑事诉讼法期间是如何计算的?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做个具体了解。

一、刑事诉讼法期间是如何计算的?1、期间的计算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据此,期间的计算单位有时、日、月三个。

2、期间的计算方法。

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时数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

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完了为止。

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65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

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

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

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二、特殊情形下期间怎么计算?1、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节假日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等)如果节假日不是期间的最后一日,而是在期间的开始或中间则均应计算在期间以内。

浅析我国刑法追诉时效起算制度

浅析我国刑法追诉时效起算制度

浅析我国刑法追诉时效起算制度摘要:刑法关于某一犯罪经过一定时间便不受国家公权力追究的追诉期限的规定,追诉时效起算制度作为追诉时效制度的起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比较法研究,提出我国追诉时效起算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字:追诉时效起算犯罪成立刑法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

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或者有告诉权的人不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

追诉时效完成,是刑罚请求权消灭的重要事由之一。

追诉时效制度作为刑事责任免除的法定事由之一,一方面能够促进犯罪人主动自我矫正,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和人权保障精神,另一方面也是国家对刑事追诉权的自我限制,对司法机关自身资源的合理配置。

一、追诉时效起算的比较法研究各国对追诉时效制度都做出了相关规定,但由于法律体系、立法观念的不同,其起算标准的理论表述有所差异,体现了各个国家对犯罪及犯罪人待遇的本质不同。

目前可以将国外有关追诉时效起算制度的立法模式分为以下四类:1.从“实施犯罪之时”起算。

采用此立法例的国家数量相对较多,如朝鲜、罗马尼亚、越南、俄罗斯等国家。

其中如朝鲜刑法典第59条规定:“从实施犯罪的时候起,过了十年的……”。

2.从“犯罪成立之日”计算。

巴西刑法典中明确规定:“时效应从构成犯罪之日计算”。

3.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德国刑法典第78条规定:“时效自可罚之行为终了时开始进行”,即只要行为终了,不管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出现犯罪结果,均以此开始计算。

4.从“犯罪之日”计算。

前苏联刑法典规定:“自犯罪人犯罪之日起过了下列期限……”。

采取此种立法模式的国家,必须对其解释加以细化,否则中将遭遇适用难题。

二、我国追诉期算制度的立法现状通过域外立法例的比较能够看出,我国《刑法》第89条第1款:“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属于第4类立法模式。

对“犯罪之日”的具体含义的释明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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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期限起算时间点总结
期限起算时间点:
1、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累犯)。

7、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8、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9、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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