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化条例

合集下载

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公开征求大家意见及建议

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公开征求大家意见及建议

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公开征求大家意见及建议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公开征求大家意见及建议今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发出公告,向全市公布《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这地方性法规草案,使其更加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为建设美丽天津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制定《天津市绿化条例》,是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三次全会部署重点推进的立法项目,对实施“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了市人大、市政府有关方面参加的联合起草组,进行了多次调研论证,形成了条例草案。

这法规案将对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大绿化格局,划定需要永久性保护的生态区域,加强绿化工作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天津市绿化条例》内容重要,涉及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承载着全市人民的共同愿望。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立法机制、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新要求的具体举措。

征求意见自12月18日至25日,为期七天。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还将设置专线电话、电子信箱和意见箱等,广泛收集意见建议,经过认真梳理研究,充分吸纳并体现到条例草案之中。

关于《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征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收集意见起止时间为20XX年12月18日至12月25日。

二、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201号,邮政编码:300042;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电子信箱反映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电话号码:83606654、83606653,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三、请区、县人大常委会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收集本区、县范围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于12月27日前将意见汇总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津城管园〔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津城管园〔2021〕28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委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维护公平竞争、公正考评的严肃性,切实强化精细化养管意识,不断提高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市城市管理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2月25日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年度考评工作,强化精细化管理的意识,有效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落实,不断提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公园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和《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程》等相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评内容包括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附属绿地及居住区绿地等园林设施养护管理和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重点考评绿地植物养护、植物保护、绿地卫生、附属设施管理、专项园林养护等,其中,市、区综合公园重点考评绿地管护、园容、安保、设施维护、公益宣传等情况。

第三条考评方式及标准:(一)考评方式:日常检查、城市联考(园林绿化部分)、专项检查的方式来细化量化具体考评标准。

(二)考评内容及标准: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标准见附表1;城市公园管理考评标准见附表2。

(三)专项检查:根据不同季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侧重点来决定检查内容,如:春季修剪、病虫害防治、冬季休眠期整型修剪、防寒冻水浇灌等工作。

第四条考评办法:(一)对各区园林绿化考核:通过日常检查、城市联考(园林绿化部分)、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考评工作。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一个旧城区的绿化建设非常重要是十分重要的,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唐山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经过为期两年的调查、修改、整理,天津历史上为关于园林绿化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已于日前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宣告出台,将于2021年10月15日正式实施。

此外,与该《条例》配套的《实施细则》也正在制定中。

10月中旬,天津还将开展《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宣传周活动。

近几年,天津城市绿化天津建设健康发展迅猛。

2020年——2021年,建成区植树覆盖率达到40%,主要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再用3年时间,到2020年——2021年颁布实施的《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就显得滞后了。

这部即将经正式实施的新《条例》,对老城区绿地系统的规划、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基础建设建设的绿地面积、城市绿化建设单位开工前应缴纳整体规划建设保证金、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不能擅自改变、古树名木严禁砍伐、城市树木不得擅自迁移等各个方面,做出了崭新的习惯法规定,这将有效地保障天津稳步发展景观建设事业顺利发展。

采访中,该《条例》的起草人之一----市园林局法规处的王中山向记者阐述了新《条例》中的4大亮点。

亮点一:工程建设要交“绿化保证金”《条例》起草前,王中山和处室的同事寄情于全国各地“取经”,希望能够吸收借鉴外省市在城市绿化方面成功的经验。

在上海调研时,当地《绿化管理条例》中关于“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在,依法向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缴缴绿化建设保证金”引起了王中山的不小兴趣。

当地园林部门的负责人告诉王中山,《上海市植树造林造林管理条例》于2021年10月10日经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其中增加了“保证金”一项。

此前,上海由于城市建设发展战略快,根本没有地方搞绿化,不得不园林绿化浪费大量资金拆楼绿化,有的地方拆迁绿化费用低等达每平方米10000元。

天津道路绿化标准

天津道路绿化标准

天津道路绿化标准
天津道路绿化标准如下:
新建道路绿地率应达到以下指标:规划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规划红线宽度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规划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行道树以高达荫浓的落叶乔木为主。

道路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注重落叶树种与常绿树种、菜叶舒总的搭配。

突出树木的季相变化。

此外,还有道路绿化种植要求:
道路绿化种植应选择适应道路环境条件、生长稳定、观赏价值高、环境效益好的植物种类。

道路绿化种植应符合交通安全的要求,避免遮挡视线,妨碍交通标志的设置和车辆行驶。

道路绿化种植应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减少城市热岛效应。

道路绿化种植应考虑道路绿地的景观效果,合理配置植物,创造优美的绿化景观。

道路绿化种植应注重植物的季相变化,使道路绿化景观随季节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道路绿化种植应考虑绿地的养护管理,选择易于养护管理的植物,提高绿地的养护管理水平。

道路绿化种植应注重生态平衡,避免盲目引进外来物种,保护本地植物资源。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有关地方性法规修改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有关地方性法规修改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有关地方性法规修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0•【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有关地方性法规修改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委机关各处室、各区市容园林委: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涉及我系统的四部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通知如下,请严格按照新法规执行:一、《天津市绿化条例》:1、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建设、交通、农业农村、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2、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第四十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

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一)树木已经死亡的;(二)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三)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的;(五)因建设工程确需砍伐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审查砍伐方案时,能够采取迁移措施的,不得批准砍伐。

”4、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砍伐城市树木审批按照下列规定分级管理:(一)每处需要砍伐树木十株以下的,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

(二)每处需要砍伐树木十一株以上不足一百株或者单株胸径二十厘米以上的,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

(三)每处需要砍伐树木一百株以上或者单株胸径四十厘米以上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迁移城市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落实迁移地点,并保证树木成活。

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导则精选全文完整版

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导则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导则为了保护园林绿化成果,提高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水平加强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管理,提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水平,按照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要求,制订本导则。

一、总则1.1本导则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城市管理规定》,并参照《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天津城市草坪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天津市大树移植技术规程》以及《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等进行修订。

1.2本导则适用于天津城市园林绿地及相关养护设施的管养工作。

1.3按照《天津城市管理规定》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的专业养护管理工作和非专业管理园林绿化的监管工作。

1.4指导各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实现科学管理,推广节约型园林技术措施,不断提高园林养护管理精细化水平。

二、园林养护管理工作技术标准2.1修剪2.1.1修剪时期2.1.1.1在当年11月份-转年1月20日前,本市乡土树种抗寒性强的树种进行修剪;2.1.1.2在每年2月20日-3月20日前,对抗寒性差、易抽条的树种,花灌木、月季及地被植物花后应及时修剪残花。

2.1.1.3在每年4-11月重点进行除孽修剪、抹芽等,并对重叠枝、交叉枝、垂折枝、徒长枝、干枯枝和病虫枝等及时进行修剪。

2.1.1.4在每年5月上旬和8月底以前,对绿篱、模纹、组球以及造型植物等进行2次整型修剪。

2.1.1.5解决树电矛盾进行修剪时,应在雨季到来前结束,并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操作。

2.1.2修剪要求2.1.2.1乔木(含行道树)修剪①绿地内乔木分枝点应清晰,主分枝应保留3-5个(特殊情况除外),树冠内膛通透、树型完整。

②园林树木修剪时,修剪的剪口必须平滑,不得劈裂、留橛,并注意留芽的方位。

直径超过4cm以上的剪锯口,应用刀削平,涂抹防腐剂促进伤口愈合。

③乔木行道树的修剪,除应按以上要求操作外,还应注意以下规定:A、每条道路乔木行道树的树型和分枝点高度应基本一致,分枝点高度最低标准为2.8米。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9.14•【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04.10.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9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5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14日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2004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花草树木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绿化应当以种树为主。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华苑产业区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设、规划、市政、房管、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加强绿化科学研究,培育、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不产生物种侵害的植物新品种,提倡植物多样性,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和绿化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艺术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

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主管部门对在绿化造林和保护林木、林地、绿地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年满十八岁的居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街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种或者按照绿化费的一至二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园林、城建或者农林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砍伐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郊区、县范围内成熟用材林的砍伐量必须小于生长量;
(二)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砍伐;
(三)古树名木严禁砍伐。
第二十五条 迁移、砍伐林木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农村居民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种植的归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
第二十二条 区和县的园林、城建、农林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林木病虫害的预测和预报工作。区和县的园林、城建、农林管理部门和有林单位以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第二十三条 有林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防火工作。发生林木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扑救。
(二)郊区、县范围内砍伐林木,不得超过规定的年采伐限额。一次砍伐林木,十株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十一株至二百株的,由区、县农林管理部门审批;二百零一株至五百株的,由市农林管理部门审批;超过五百株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在郊区、县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两侧和水利工程设施周围砍伐林木的,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的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市和郊区、县农林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天津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天津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附件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天津市域范围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

第四条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作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管范围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工作,制定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各区市容园林委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国家和天津市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七条园林绿化工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设计方案应遵守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设计规范和导则,结合本地区环境特点,充分考虑项目具体实际,因地制宜,合理规划。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操作。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10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第四条第四款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规定的分工,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执法机构和区、县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尚未实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区、县,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三、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其他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经许可悬挂或者设置的,应当在许可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或者设置,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悬挂、设置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禁止违反前款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其他宣传品和物品。

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时清理或者覆盖。

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19页)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19页)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19页)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10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第四条第四款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规定的分工,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执法机构和区、县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尚未实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区、县,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三、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其他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经许可悬挂或者设置的,应当在许可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或者设置,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悬挂、设置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照明设施。

确需改变、移动、拆除的,应当符合城市景观灯光工程技术规范,并到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改变、移动、拆除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天津市园林绿化规范标准明细

国家、天津市园林绿化规范标准明细

国家、天津市园林绿化规范标准明细第一篇:国家、天津市园林绿化规范标准明细国家园林绿化规范、文件文件类《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规范类《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1995]383号)《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程》(CJJ75-9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CJ/T 24—1999 天津市园林绿化规范文件文件类《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天津市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和绿化种植结构指导意见》《天津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规范类《天津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程》(DB-26-67-2004)《天津市草坪建植与养护管理技术规程》(DB29-37-2002)《天津市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DB29-36-2002)《天津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29-68-2004)。

《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标准》《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试行)》《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

《天津市大树移植技术规程》《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与复壮技术规程》第二篇:园林绿化行业执行标准和规范执行标准和规范本次招标要求遵循但并不限于以下标准和规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条文说明(CJJ/T85-200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城市居民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条文说明(GB50180-93)城市居民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条文说明(CJJ/T91-2002)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29-68-2004)城市园林工人技术等级标准(CJJ20-89)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CJ/T34-91)城市园林苗圃育苗技术规程(CJ14-86)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67-95)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城市园林苗圃育苗技术规程CJ14-86城市容貌标准CJ/T16-86城市园林工人技术等级标准CJJ20-89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草CJ/T34-91国家及天津市现行的其它与本工程相关的技术规范、质量规范及验收规范当地环保部门、劳动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第三篇:园林绿化规范-范本园林绿化养护安全生产、文明作业规范园林绿化养护安全生产、文明作业规范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它建设项目一样也存在安全问题和安全管理问题,在绿化活动的全过程中造成植物大量死亡或人身伤害或引发生态灾害使国家和人民遭受生命或财产损失而出现的问题就是安全问题。

天津市市区三年绿化实施办法

天津市市区三年绿化实施办法

天津市市区三年绿化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08•【字号】津政发[1995]30号•【施行日期】1995.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市区三年绿化实施办法(津政发〔1995〕30号1995年5月8日)第一条为实现本市市区三年绿化目标,根据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及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城市规划控制区(以下统称市区);其他地区的绿化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绿化要立足于把本市建成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战略,绿化市区,改变市区裸露地面较多、绿化指标较低的现状,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到1997年底市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1%,人均公共绿地达到3.3平方米,为创建园林城市奠定基础。

第四条市区三年绿化的任务是:(一)主、次干道和一般道路凡是适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必须绿化;(二)胡同里巷中裸露地面适宜绿化的要全部绿化,胡同里巷、院墙适宜搞垂直绿化的要垂直绿化;(三)居住区内裸露地面适宜绿化的全部绿化;(四)绿化南运河、北运河、子牙河、新开河、红旗河、月牙河、金钟河、卫津河、复康河、墙子河等10条河流的流经市区段,沿河造景,提高水系绿化水平;(五)绿化高压走廊,变废地、荒地为绿地;(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及其他组织和民用住宅的沿街院墙、房屋适宜搞垂直绿化的必须全部搞垂直绿化或阳台绿化,单位院内要植树、栽花、种草进行绿化美化;(七)新建居住区建设庭院式绿化小区;(八)建设街景绿地、公园;(九)建设外环线内侧30米宽绿化带;(十)市区内的农用土地随规划建设的实施应绿化的要进行绿化。

第五条实施三年绿化任务采取总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办法,1995年高起步,全面推开;1996年基本完成;1997年充实、完善、巩固、提高。

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

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

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1.24•【字号】•【施行日期】1989.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森林资源正文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林木、林地、绿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造林事业的发展,美化城乡生活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居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绿化造林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造林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绿化造林工作。

第四条凡条件具备的地方,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本市居民,除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外,都应当承担义务植树劳动任务。

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五条凡本市的单位和居民都有保护林木、林地、绿地和绿化造林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林木、林地、绿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园林、城建、农林管理部门建设的林地、绿地和种植的林木,归全民所有。

全民所有制单位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建设的林地、绿地和种植的林木,归全民所有,单位依法有经营管理的权利。

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建设的林地、绿地和种植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第七条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

个人在承包的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责任山、责任田、荒山和荒地种植的林木,其所有权和收益按照承包合同执行。

第八条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区、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天津市绿化实施细则

天津市绿化实施细则

天津市绿化实施细则《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津园法〔〕87号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实施《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进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成区,其它区县建制镇的建成区以及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独立工业区内种植和养护花草树木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绿化应当以种树为主,注重乔、灌、藤、草、花的科学配置,体现植物多样性;鼓励和推广使用耐旱型植物品种和节水型园林设施、设备。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制定本辖区城市绿化的长远发展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各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学校应按城市绿化发展规划把本单位的绿化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计划,新建项目的绿化配套要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四条凡引进用于城市绿化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应按国家规定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检疫,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引进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国家暂无明确规定的,引种单位也应送有关部门检验、检疫,报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或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未经批准擅自投入使用造成严重疫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凡本市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根据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参与城市绿化。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认建、认养绿地、树木;鼓励向城市绿化基金捐资或直接投资建设、养护城市绿地和树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为社会单位和个人栽植纪念性树木创造条件,划定地域,提供种苗和技术指导。

天津市绿化条例文档

天津市绿化条例文档

2020天津市绿化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天津市绿化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随着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城市绿地系统建设质量对城市人居环境质量的影响力越来越大。

下文是天津市绿化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绿化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绿化、造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市政公路、农业、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特色乡土植物。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人员履行植树等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

天津市绿化条例(2022年)-

天津市绿化条例(2022年)-

天津市绿化条例(2022年)正文:----------------------------------------------------------------------------------------------------------------------------------------------------天津市绿化条例(2014年1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绿化、造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绿化条例(2014年1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绿化、造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建设、交通、农业农村、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特色乡土植物。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人员履行植树等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等多种方式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绿化生态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绿化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绿化规划组织编制造林绿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编制绿化规划应当根据本市特点,利用现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条件、人文资源,以方便公众为原则,符合环境保护功能,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各类林地等。

第十二条本市划定需要永久性保护的生态区域,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造林绿化规划在报批前,规划的组织编制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

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应当先修改规划,并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确需增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十六条绿化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优化种植结构、提升绿化水平、注重生态效应,多种树木、崇尚自然,选用适应本市生长条件、经济合理、耐旱耐寒耐盐碱的植物种类,适应植物生态习性和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

第十七条加强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乡村公园、绿道网络建设,构筑生态修复和保护系统,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空间。

第十八条绿化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园绿地的绿化由市和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二)城市道路、公路等用地范围内绿地的绿化由有关建设单位组织建设;(三)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四)铁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绿地的绿化由有关建设单位组织建设;(五)绿道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六)造林绿化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七)郊野公园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八)村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

除前款规定以外,绿化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中环线以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中环线以外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其中,用于建设公园绿地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

其中,外环线内侧包括辅道用地绿带不小于五十米,外环线外侧包括辅道用地绿带为五百米。

(三)新建疗养院、学校、医院、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机关等公共设施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工业、仓储区附属绿地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新建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五)城市河流、湖泊等水体周围的绿地率和新建铁路、公路的绿化带宽度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

(六)城市生产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七)商业服务业设施集中建设的地区,应当统一规划、建设集中绿地。

在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二十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造林绿化规划,分别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据年度实施计划分解绿化责任指标。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绿化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

鼓励村民委员会、村民对宜林荒山、荒地和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市和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

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市属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跨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河道、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以及公园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其它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所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时,应当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绿化设计标准、规范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完成绿化工程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二十五条公园绿地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在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城市绿化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闲置三个月以上的,土地使用人应当按照临时绿化标准和要求在六个月内进行临时绿化,所需建设和养护管理费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担。

临时绿化完工后,土地使用人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临时绿化的建设用地开工建设的,土地使用人应当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并对原有树木加以保护。

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统一景观风格。

种植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本市生长的树种,按照技术规范种植,并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在城市主干道路种植的行道树胸径不得小于十二厘米。

第二十八条依托水系、道路、公园绿地、防护林带等自然资源和线性廊道,统筹规划和建设纵横贯通的绿道网络,坚持自然生态、简约多样,为公众提供便捷舒适的慢行、健身、休闲空间。

第二十九条七里海、八仙山、蓟县中上元古界、盘山、北大港、官港、大黄堡、团泊、宝坻青龙湾等自然保护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保护其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保护其特有的动植物物种资源。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第三十条市和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生态状况较为脆弱、对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地区,划定市和区生态公益林建设范围,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组织建设,确保生态公益林建设质量。

第三十一条郊野公园建设应当遵循大绿、生态、自然、野趣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地形地貌、水系、林木,保护原有生态系统,林木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可绿化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五,并优先选用乡土树种。

严格控制在郊野公园内建设游艺娱乐设施和餐饮住宿设施。

第三十二条乡村绿化建设应当综合考虑近期与远期绿化效果、四季景观和防护功能的需要,兼顾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充分利用村旁、宅旁、路旁、水旁的地势和条件实施绿化。

第三十三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盐碱地绿化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引进和培育适宜盐碱地生长的植物品种,开展盐碱地绿化试验示范,提高盐碱地绿化水平。

第三十四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不同绿化用地适宜种植的树种和其它植物品种进行论证,编制适宜本市种植的品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五条本市绿化的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其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自建公园,由该单位负责。

(四)商品住宅小区内的绿地由业主共同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进行养护管理;非商品住宅小区内的绿地,养护管理责任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五)铁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管理单位负责。

(六)生态公益林由权属单位负责。

(七)郊野公园的养护管理责任,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六条绿化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完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