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城市绿化条例

合集下载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旨在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条件和管理制度,对绿化建设发展起到调节和维持的作用。

第一条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将城市环境空间美化加以开发,建设街
道绿地公园、绿树绿草、建筑绿化及城市水域绿化等活动。

第二条城市绿化分为城市公共绿化、居住区绿化及工业区绿化,应当
按照城市的功能、建设的要求、地区的实际条件来进行分类的建设。

第三条对绿化建设中用地要求,均采取多层次、综合种类的新型绿化
形态,包括绿色屋顶、路堤绿化、垂直绿化、屋面绿化、广场绿化等。

第四条对新建和改建建筑,必须同时突出绿化措施,增加绿色植物覆
盖面积,使外立面植物起到抗霾缓解气候变化的作用。

第五条加强绿化项目的管理,建立高效、科学、合理的绿化养护管理
制度,确保绿化资源的有效利用,保证其长期,美观、安全有效地发挥其
应有的效果。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0)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0)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费投入。

鼓励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并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每年制定计划增加优质植物品种,推广先进技术和材料,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编制城市苗圃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园林绿化苗木生产。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发布时间:2020-02-29城市绿化作为城市结构中的自然生产力主体,在城市生态系统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城市绿化建设倍受各国政府的关注。

下文是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欢迎阅读!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植物种植规划。

市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制镇的城市绿化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0年修正)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0年修正)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26•【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森林资源正文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8月29日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2月28日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突出泰安历史文化名城、风景旅游城市的特色,建设美丽泰安,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外的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对县(市、区)城市绿化工作进行指导。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城郊融合的原则,合理配置植物,确保城市绿量,实现城市绿化生态、景观、游憩、防灾等功能协调发展。

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0)

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0)

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建设公园城市,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非城市规划区的场镇、园区中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划的区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城市绿化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适生适绿、严格保护、节约资源的原则,注重植物景观营造、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乡土植物应用。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统筹组织、综合协调的工作体系,保障绿地绿化用地,优化公园城市品质。

城市公共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同级预算。

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参与城市绿化活动,促进投入主体多元化、投入渠道和投入方式多样化。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绿化工作,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机构负责实施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执法案件查处协作机制。

第六条本市市树为香樟,市花为桂花。

支持、鼓励推广种植市树、市花,合理配置经济实用、四季美化的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增加观赏性,体现生态景观要求和地方特色。

限制种植易产生飞絮的林木、花草。

引进外来植物时,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可行性论证,防止有害物种入侵。

第七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侵占绿地、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市、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绿地绿化科学知识普及,增强全社会参与绿化活动、爱护绿化成果、维护绿化设施的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助绿、认建、认养、植树、建林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活动。

毕节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毕节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毕节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森林资源正文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6号)《毕节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已于2020年4月30日毕节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25日毕节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0年4月30日毕节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宜游、宜业的山水园林城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注重生态效益、植物搭配和景观美化,体现本地文化特色。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目标,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和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人才队伍建设,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和建设、养护、科研所需资金,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由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10月30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9日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20年10月30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常州,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彰显特色、建管并重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城市绿化用地和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辖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在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是一部关于城市绿化建设的法律法规,下面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了相关的基本概念和术语。

第二章绿化设施的建设:规定了城市绿化的设施建设原则、范围和标准,并对各种绿化设施的建设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三章绿化的管理:规定了城市绿化的管理机构和职责,并对城市绿化的监督和检查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绿化的保护:对城市绿化的保护进行了规定,包括禁止乱砍滥伐、乱挖乱填、乱停乱放、乱倒乱卖等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

第五章奖励和激励:规定了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附则:对条例的解释、实施时间、监督检查等进行了规定。

《城市绿化条例》的制定,有助于规范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行为,促进城市绿色环保、宜居宜业的发展。

1/ 1。

滨州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2020)

滨州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2020)

滨州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地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增进市民身心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地管理工作,并对县(市、区)城市绿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地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大数据、黄河河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地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安排城市绿地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积极推行市场化养护管理服务。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绿地冠名、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地管理宣传工作,增强市民绿地保护意识,提升城市生态建设水平。

对于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项目等特殊需要调整规划的,应当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市、县(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20修正)

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20修正)

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1年8月22日大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24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10月20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加强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全市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履行植树造林和绿化城市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

城市绿化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努力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及艺术水平。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绿化,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注重净化城市环境,美化市容街景,协调城市色彩,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本文档编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城市绿化工作,保护环境,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本文档适用于各地城市,旨在促进城市绿化的发展和管理。

1. 总则1.1 本条例的目的是加强对城市绿化的管理,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1.2 城市绿化管理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的原则。

1.3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各个环节。

2. 规划和建设2.1 城市绿化规划应根据城市的发展需求、生态环境要求和居民的需求,制定长期和中期规划,保证城市的绿化面积和质量。

2.2 绿化规划应考虑土地利用、水资源、生态保护、景观美化等因素,注重生态平衡和资源可持续利用。

2.3 绿化建设应注重植物的选择,根据地理气候条件和土壤特点,选择适合生长的本土植物,鼓励使用花草树木来改善环境。

2.4 城市建设项目应与绿化规划相结合,注重建筑和绿化的融合,打造生态友好型的城市。

3. 运营和维护3.1 城市绿地和公园应定期进行巡查和保养,确保绿地景观的整洁和有序。

3.2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业力量进行绿化养护工作,包括修剪树木、修整草坪、除草和病虫害的防治等。

3.3 受损的绿化设施应及时修复或更换,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

3.4 举办各类绿化文化活动,提升居民对绿化的认识和参与度,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

4. 绿色植被覆盖4.1 城市绿地覆盖率应达到一定标准,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土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4.2 城市道路两侧应种植树木,形成绿色走廊,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降低城市噪音。

4.3 建筑物屋顶应鼓励种植绿色植物,提高建筑物的热防护能力和生态效益。

4.4 绿色植被覆盖还应注重搭建生态廊道和绿色网络,增加城市生态系统的连通性。

5. 生态保护5.1 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应注重生态保护,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系统,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5.2 禁止非法采伐树木、破坏湿地和绿地,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加大执法力度。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专用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风景林地树木花草的种檀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对全市城市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贵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建成区绿地率,逐步增加人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城市绿化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绿化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地实行登记制度。

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认城市绿地权属,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义务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普及城市绿化科学知识,提高城市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再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市面积,合理设置城市绿化用地。

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2020年修正)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2020年修正)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森林资源正文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2020修正)(2014年6月20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11月2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二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加大城市绿化科研经费投入,保障城市绿化所需资金及用地,落实城市绿化责任。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中华⼈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于⼀九九⼆年五⽉⼆⼗⽇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九九⼆年⼋⽉⼀⽇起施⾏,下⾯是详细内容。

中华⼈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态环境,美化⽣活环境,增进⼈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条 本条例适⽤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先进技术,提⾼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由⼈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设⽴全国绿化委员会,统⼀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作。

地⽅绿化管理体制,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民政府城市绿化⾏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

第⼆章 规划和建设 第⼋条 城市⼈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和城市⾯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地⾯积。

城市⼈均公共绿地⾯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原有的地形、地貌、⽔体、植被和历史⽂化遗址等⾃然、⼈⽂条件,以⽅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广州市绿化条例(2020年)

广州市绿化条例(2020年)

广州市绿化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广州市绿化条例(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并根据财政收入状况逐步增长。

第四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20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20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20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已经2019年12月5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雪克来提扎克尔2019年12月1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绿化设施保护及种植、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其他用于绿化的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实行绿化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自治区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州、市(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管理城市绿化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同阶段的城市绿化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作为城市绿化建设的依据,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按原报批程序审批。

第六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自治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结合城市性质、规模、自然条件、基础情况等,确定本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实施规划、发展速度,在规划期限内达到规定的指标。

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制度之城市绿化条例

规章制度之城市绿化条例

规章制度之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改善生态环境, 美化生活环境, 增进人民身心健康,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城市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 推广先进技术, 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 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 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 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编辑本段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 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 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 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 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 以方便群众为原则, 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 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 必须有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 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 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 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 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 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 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 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第十三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 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 由该单位自行负责, 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十五条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 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 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绿化工程竣工后, 应当经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 需要绿化的, 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 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编辑本段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 由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 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 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 由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 由其经营单位管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 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须经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 必须经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经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 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 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 必须经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 由城市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 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 但是, 应当及时报告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第二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 稀有、珍贵树木, 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 分别养护. 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 划定保护范围, 加强养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 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 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 必须经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并报同级或者上级政府批准.编辑本段第四章罚则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由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由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 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由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赔偿责任.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由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 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 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力、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城市绿化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2020年修正)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2020年修正)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已经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0月28日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0月31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7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经济特区法规的决定》修正2020年10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证城市绿化面积逐年增长,并保障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的资金投入。

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

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现行版本根据年月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
型的防护绿地。

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
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
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1、只要朝着一个方向努力,一切都会变得得心应手。

20.6.206.20.202008:1208:12:59Jun-2008:12
2、心不清则无以见道,志不确则无以定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2020年6月20日星期六
3、有勇气承担命运这才是英雄好汉。

08:126.20.202008:126.20.202008:1208:12:596.20.202008:126.20.2020
4、与肝胆人共事,无字句处读书。

6.20.20206.20.202008:1208:1208:12:5908:12:59
5、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

Saturday, June 20, 2020June 20Saturday, June 20, 20206/20/2020
6、最大的骄傲于最大的自卑都表示心灵的最软弱无力。

8时12分8时12分20-Jun-206.20.2020
7、自知之明是最难得的知识。

20.6.2020.6.2020.6.20。

2020年6月20日星期六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8、勇气通往天堂,怯懦通往地狱。

08:1208:12:596.20.2020Saturday, June 20, 2020 亲爱的用户:
春去春又回,新桃换旧符。

在那桃花盛开的地方,在
这醉人芬芳的季节,愿你生活像春天一样阳光,心情像桃
花一样美丽,感谢你的阅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