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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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绿化的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综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胜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规划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化指标、各类绿地布局、树种规划、实施措施、近期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等内容。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地率、城市绿化覆盖率、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指标、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面积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城市绿化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绿化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绿化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应当综合规划,因地制宜,科学布局,统筹推进,合理利用资源,不断提升城市绿化水平。

第三条城市绿化管理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形成良好的绿色生态格局。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城市绿化管理的投入力度,不断完善城市绿化设施和配套服务,提高城市绿化建设水平。

第五条市民应当积极参与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城市绿化环境,爱惜绿色资源,共同营造美丽城市。

第二章城市绿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绿地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需求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科学确定绿地布局和规划指标,合理划分绿地功能区域。

第七条城市绿地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地形地貌、水系布局、交通互通等因素,注重绿地连通性和功能互补性,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网络。

第八条城市绿地规划应当注重绿化植被的选择和配置,提升绿地生态效益,增强城市绿色景观魅力,推动城市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

第九条城市绿地规划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城市绿地资源的可再生利用,提高城市绿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十条城市绿地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居民的休闲、娱乐、健身等需求,提供舒适便捷的绿地服务设施,丰富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

第三章城市绿化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城市绿地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合理布局,科学设计,注重生态保护,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第十二条城市绿地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推广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节能等绿色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三条城市绿地建设应当注重植物多样性,选择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优化景观效果,增加生态价值。

第十四条城市绿地建设应当加强生态保护,保护珍稀濒危植物,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促进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十五条城市绿地建设应当合理设置绿地边界,统一绿地围栏,营造和谐绿色边界,提升城市绿地整体品位。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城市绿化是指通过绿化、种植和养护等措施,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改善空气品质,促进生态平衡的过程。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绿化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城市绿化管理的相关办法和措施。

二、城市绿化的重要性1.改善空气品质城市绿地可以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净化空气,有效改善城市环境中的有害气体含量,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2.促进生态平衡城市绿地能够提供栖息地给各类鸟类和昆虫,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

3.美化城市环境绿化景观可以提升城市形象,增加城市绿色景观,创造舒适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品位。

三、城市绿化管理的办法1.加强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需求,科学制定绿化规划,合理规划绿化用地,确保城市绿化工作有序进行。

2.推动立法保护建立城市绿化管理法规和政策,明确城市绿化的重要性和管理方式,提高城市绿地的保护力度,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3.强化养护保障加大对城市绿地的投入,完善绿地管理制度,加强养护力度,保障绿化植被的健康生长,提高城市绿化质量。

4.推动技术创新引进新型绿化技术,提升城市绿化管理的科技含量,提高城市绿化养护效率,推动城市绿化事业的持续发展。

5.加强社会宣传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城市绿化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环保氛围,共同参与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四、结语城市绿化管理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未来发展方向。

只有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营造绿色的城市环境,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推动城市绿化事业取得更大的成就。

丽水市绿地系统规划

丽水市绿地系统规划
绿地系统规划目标与指标
REPORTING
WENKU DESIGN
绿地系统规划目标
构建完善的绿地网络
通过规划,构建丽水市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网络,提高城市 绿化覆盖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提升绿地品质
加强绿地建设和管理,提升绿地景观品质和生态功能,为市民提供 优质的休闲游憩场所。
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
通过绿地系统规划,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提高城市生态系统的 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配置原则
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游憩需求; 因地制宜,体现地域特色;均衡 布局,方便居民使用。
配置标准
根据绿地类型和规模,合理配置 游憩、健身、文化、科普等服务 设施,如座椅、垃圾桶、标识牌 、公共厕所等。
丽水市绿地功能与服务设施规划实践
• 绿地功能分区:根据丽水市自然条件和城市发展需求,将绿地划分为生态保护 区、风景游憩区、城市开放区等功能区。
绿地系统规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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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率
规划期末,丽水市建成区 绿地率达到40%以上,其 中公共绿地面积占比不低 于10%。
绿化覆盖率
规划期末,丽水市建成区 绿化覆盖率达到45%以上 ,实现“推窗见绿、出门 进园”的目标。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规划期末,丽水市人均公 园绿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 以上,满足市民日常游憩 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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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总量不足
丽水市绿地总量相对较少,人 均绿地面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绿地分布不均
绿地主要集中在城市中心区域 ,外围区域绿地较少,分布不
均衡。
绿地质量有待提高
部分绿地存在设施陈旧、管理 不善等问题,影响居民游憩体
验。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一、前言城市绿化是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生态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市民身心健康的重要保障。

为了规范城市绿化管理行为,提升城市绿化管理水平,制定本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二、基本原则1.绿化应以人为本,服务市民,以美化城市环境、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

2.绿化应以生态建设为导向,以生态效益为核心,推进绿色城市建设。

3.绿化应采取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创新发展的理念。

4.绿化应加强社会参与,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形成政府、社会、市民协力共建的格局。

三、绿化范围本市绿化范围包括公共区域、居住区、公园、绿地、道路、广场、产业园区、交通枢纽、历史文化风景区、城市边缘林带、山体、沿海滩涂等公共或公有领域,以及城市居民的屋顶、阳台等私有领域。

四、绿化建设1.绿化建设应符合生态原则,选用符合当地生态条件的植物,避免引进外来物种,加强生态保护。

2.绿化建设应统一规划,公平均衡,合理布局,综合考虑人口分布、气候、地形、土壤、环境影响等因素。

3.绿化建设应确保植物品种和数量,保证绿化质量,预留绿化维护基金。

4.绿化建设应采用生产、生活废弃物资源,节约用水用电,减少固体废弃物等可持续发展措施。

五、绿化管理1.绿化管理应建立健全制度,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公共绿地、道路、广场等场所管理。

2.绿化管理应把握绿化周期,实施绿化部件和绿化系统管理,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

3.绿化管理应安排专人负责,形成贯穿一体的绿化管理体系,加强管理和监督。

4.绿化管理应采用合理的运营模式,提高运营效益,鼓励社会参与。

六、绿化奖励和惩罚1.对协议符合规定、绿化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撤回批文、封堵或拆除建设物等措施。

七、绿化监管1.绿化监管应定期检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绿化监管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尤其是非法采伐、毁坏或破坏植物、非法占用公共绿地等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丽水市区园林绿化树木的调查分析

丽水市区园林绿化树木的调查分析

丽水市区园林绿化树木的调查分析丽水市是一个风景优美的城市,拥有着众多的园林绿化树木。

这些树木不仅是城市的美丽风景线,更是为我们提供了清新的空气和美好的生活环境。

那么,我们就来一起看看丽水市区园林绿化树木的调查分析吧!一、总体情况我们来看看丽水市区园林绿化树木的总体情况。

根据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丽水市区共有各类园林绿化树木约10万棵左右,其中以柳树、桂花树、松树、枫树等为主。

这些树木不仅种类繁多,而且分布广泛,几乎遍布了整个市区。

二、种类分布接下来,我们来看看丽水市区园林绿化树木的种类分布情况。

从调查结果来看,柳树是最常见的一种树木,约占总树木数量的30%左右。

其次是桂花树和松树,分别占总树木数量的20%和15%左右。

而枫树则相对较少,只占总树木数量的10%左右。

还有一些其他种类的树木,如槐树、榆树、柿子树等。

三、生长环境除了种类分布外,我们还需要了解丽水市区园林绿化树木的生长环境。

从调查结果来看,这些树木大多生长在公园、广场、街道两侧等公共场所。

也有不少私人住宅小区内的绿化带种植了各种类型的树木。

这些树木的生长环境较好,得到了充分的阳光和水分供应。

四、维护管理我们来看看丽水市区园林绿化树木的维护管理情况。

从调查结果来看,大部分树木得到了良好的维护和管理。

市政府每年都会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园林绿化的养护工作,包括浇水、施肥、修剪等。

市民们也非常注重保护环境和爱护树木,很少有人随意砍伐或破坏树木。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存在管理不善的情况,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五、结语丽水市区园林绿化树木的情况总体良好。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这座城市的热爱和向往。

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够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共同打造一个更加美丽的家园!。

丽水城市双修实施方案

丽水城市双修实施方案

丽水城市双修实施方案丽水市位于浙江省中部,素有“中国最美丽的城市”之称,自然风光优美,人文历史悠久。

为了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发展,丽水市决定实施城市双修工程,以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为市民营造更美好的生活环境。

一、城市双修的背景与意义。

城市双修,即指城市环境的整治和城市品质的提升。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面临着诸多环境问题,如空气污染、垃圾问题、交通拥堵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市民的生活质量,也制约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城市双修的实施意义重大,不仅可以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增强城市竞争力。

二、城市双修的主要内容。

1. 环境整治。

针对空气污染、垃圾问题等,将实施严格的环境治理措施,加强污染源治理,推动垃圾分类处理,提升城市环境质量。

2. 城市绿化。

加大城市绿化力度,增加绿地面积,建设城市绿道,打造宜居的生态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品质。

3. 城市交通。

优化城市交通布局,加强公共交通建设,推广绿色出行方式,减少交通拥堵,提升交通效率。

4. 城市管理。

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质,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

三、城市双修的实施步骤。

1. 制定详细规划。

针对城市双修的内容,制定详细的实施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分工、时间节点等,确保实施顺利进行。

2. 加大投入力度。

增加财政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形成多方合力,确保城市双修工程的资金保障。

3. 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城市双修工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组织协调,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4. 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城市双修工程的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凝聚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双修工程的合力。

四、城市双修的保障措施。

1. 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城市双修工程的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强化整改落实。

2. 强化法制保障。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依法保障城市双修工程的顺利实施。

3. 增强人才队伍。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06•【字号】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二月六日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丽水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受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丽水市经济开发区和莲都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区)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和管理需要的经费,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六条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地区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绿化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城市绿化不仅仅是美化城市环境的手段,更是改善居住环境、促进生态平衡的重要途径。

为了有效管理城市绿化工作,保护和发展城市绿色空间,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应的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本文将针对城市绿化管理提出一些可行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绿化管理机制要加强城市绿化管理,首先需要建立一套健全的管理机制。

这包括成立专门的绿化管理机构,设立绿化专家团队,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目标,并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确保城市绿化管理有章可循、有力可依。

二、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和设计城市绿化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规划和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因此,需要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和设计的工作,充分考虑城市的自然条件和文化特色,合理确定绿化植被的种类和布局,以满足居民的需求,并确保绿化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三、推行绿色建筑和绿色交通理念绿色建筑和绿色交通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建筑设计中,应采用环保材料,注重景观融入,提高建筑物的绿化率和能源利用效率。

在交通规划中,要鼓励步行、骑行和公共交通的使用,减少机动车辆的污染和噪音,为居民创造一个绿色出行的环境。

四、加强绿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城市的绿化设施对于城市绿化管理至关重要。

要加强对公园、绿地、花坛等绿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持设施的完好和美观,提供良好的休闲、娱乐和健身环境。

同时,要增加绿化设施的数量和质量,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使居民能够更好地享受到城市绿色空间的福利。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城市绿化管理离不开广大市民的参与和支持。

因此,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市民对城市绿化的认识和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减少不良习惯对城市绿化的破坏。

通过开展绿化知识宣传、举办绿色活动等形式,增强市民的环保责任感和参与热情。

六、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要加强城市绿化管理的执行力度,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切实落实。

建立健全监督和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建设、滥伐乱采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颁布时间2002-03-01实施时间2002-03-01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公园管理标准

丽水市城市公园管理标准

丽水市城市公园管理标准丽水市城市公园管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1.1.1条为了推动公园的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园管理人员的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丽水市绿化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公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1.1.2条本标准适用于丽水市建成开放的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带状公园以及街头游园(以下简称公园)。

第1.1.3条公园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依法实施公园的规划建设,加强财产管理,保证设备设施完好,提高园林艺术水平,创造优美环境;(二)实行优质服务,维护公园秩序,保障游客安全;(三)开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科学普及教育和文化娱乐活动;(四)受市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委托,处理游客违反本规范行为。

第1.1.4条公园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按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园林绿化管理第一节植物景观管理第2.1.1条植物景观是公园的主体和基本内容,公园管理者应当把植物景观管理放在各项管理工作的首位。

绿地率应保持在70%以上。

第2.1.2条植物景观管理的总的要求是:按照公园总体规划和植物配置设计,实施植物的栽培、调整和管护,达到并保持规划设计的景观效果。

创造一个花木繁茂、景色优美、环境舒适、意境深邃的园林艺术境域。

第2.1.3条已建成定型的植物景观和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景点、景区,应严格保护,加强管理,不得擅自改变。

第2.1.4条尚未建成或景观质量不高的景点、景区,应适时进行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但调整改造须遵循建设部颁布的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事先制定设计方案,经审查后实施。

第2.1.5条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设计方案按下列程序报审:由公园组织方案设计,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2.1.6条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方案经审查后,一般由公园组织绿化技术人员和技工负责施工,确需委托其他单位施工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建。

第2.1.7条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工程完工后,应由方案审查部门参加验收,以确保工程质量。

城市绿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绿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绿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保障市民的生活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城市绿化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科学规划、精心设计、合理布局、精心施工、周密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城市绿化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

第四条城市绿化安全管理的目标是建设宜居、宜商、宜游、宜景的绿色城市。

第二章城市绿化安全管理的机构设置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城市绿化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绿化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决策。

第六条市园林局负责具体实施城市绿化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章城市绿化安全管理的责任第七条城市绿化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绿化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绿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城市绿化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城市绿化工作中的难点和问题。

第九条市园林局要加强对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绿化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第四章城市绿化安全管理的工作内容第十条城市绿化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绿化工程建设、植物保护、废弃物处理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安全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绿化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加强植物保护工作,防治病虫害对城市绿化的危害。

第五章城市绿化安全管理的保障措施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安全管理委员会要制定相应的资金保障政策,确保城市绿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埂市绿化安全管理委员会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加强城市绿化安全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第十五条埂市绿化安全管理委员会要制定相关的奖惩措施,激励绿化工作的积极性。

第六章城市绿化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违反城市绿化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止绿化工作。

第十七条对因城市绿化工作导致的事故,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丽水市中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丽水市中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丽水市中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果(修改)项目号:专规225院长:顾浩总规划师:陈伟明所长:赵鹏项目负责人:沈欣映杨川[建]城规编号甲级021042工程设计证书号甲级120116-sj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09年1月9日丽水市中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果(修改)编制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项目审定人顾浩院长教授级高级规划师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项目负责人沈欣映园林高级工程师杨川园林高级工程师专业审核人胡京榕园林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项目参加人员杨川园林高级工程师沈欣映园林高级工程师李鑫园林助理工程师协编单位:丽水市建设局孙俐珑局长丽水市建设局刘旭东副局长丽水市建设局吴洵麒局长丽水市城乡规划局陈逸龄副局长丽水市城乡规划局蔡俊华总工丽水市建设局(规划局)李官奎处长丽水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处潘雪珍工程师丽水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处许美华副处长丽水市建设局城管处蔡晓红工程师丽水市建设局城管处丁勇方局长丽水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局沈洪涛副局长丽水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局武巧民处长丽水市园林管理处王岗副处长丽水市园林管理处陈艳科长丽水市园林管理处规划管理科第一章概况与现状分析第一节城市概况一、地理位置丽水市地处浙江西南山区、浙闽两省边界地区,辖区面积1.73万平方千米。

市政府驻地莲都区,位于东经119°38′~120°08′,北纬28°26′~28°44′。

东南部与青田县接壤,南邻云和县,西与松阳县交界,东北与缙云县,西北与武义县相连,南北长70.45千米,东西宽51.3千米,总面积1502.10平方千米。

二、自然条件(一)地形地貌丽水市位于浙闽隆起区。

地貌以中山、丘陵为主,峡谷众多,间以狭长的山间盆地为基本特征。

境内海拔1000米以上的山峰有3573座,其中1500米以上的山峰244座。

市区(莲都区)地貌以低山丘陵为主,四面群山环抱,中间陷落为起伏丘陵盆地。

整个地势自西南向东北倾斜,山脉多呈西南——东北走势。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园林绿化工程方案

丽水园林绿化工程方案

丽水园林绿化工程方案1. 引言本文档旨在为丽水市规划并实施园林绿化工程提供方案指导。

丽水市作为一个宜居城市,具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美丽的风景,因此绿化工程对于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方案将介绍丽水园林绿化工程的目标、范围、实施步骤以及技术指导。

2. 目标本园林绿化工程的主要目标是:•提升丽水市城市形象,打造绿色生态城市。

•增加植被覆盖面积,改善城市热岛效应。

•提供休闲娱乐场所,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

•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的生态可持续性。

3. 范围本园林绿化工程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建设公园和绿地通过建设公园和绿地,增加城市的绿化面积,提供居民休闲娱乐的场所。

公园和绿地应该分布在城市各个区域,并且配备适当的设施,如游乐设施、健身设施等。

3.2. 种植树木和花卉增加树木和花卉的种植数量,提高城市的植被覆盖率。

树木和花卉的种植应符合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选择具有装饰和环境效益的树种和花卉品种。

3.3. 建设景观景点通过建设景观景点,展示丽水独特的自然风光和文化特色。

景观景点可以包括自然景区、历史文化遗址等,吸引游客和市民参观和游玩。

4. 实施步骤本园林绿化工程的实施步骤如下:4.1. 绿化规划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市民需求,制定园林绿化规划,确定绿化目标、范围和时间表。

绿化规划应充分考虑城市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特色,确保绿化工程与城市整体发展相协调。

4.2. 设计方案根据绿化规划,进行具体的设计方案制定。

设计方案应包括各个绿化项目的具体内容,如公园布局、树木种植方案、景点设置等。

设计方案需要经过专业团队的评审和调整,确保实施的可行性和效果。

4.3. 实施工程根据设计方案,进行园林绿化工程的实施。

包括土地准备、树木和花卉的种植、设施安装等工作。

实施过程中需要组织专业团队进行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4. 养护管理工程实施完成后,需要进行养护管理工作。

包括定期浇水、除草、修剪等,保持绿化景观的良好状态。

2023年丽水城市技术管理规定

2023年丽水城市技术管理规定

2023年丽水城市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丽水市城市技术管理的水平,保障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丽水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技术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技术管理包括城市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环节。

第四条城市技术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建设、高效运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技术管理应注重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提升城市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效能。

第六条城市技术管理应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促进城市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第七条城市技术管理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提升城市的宜居性。

第八条城市技术管理应注重社会公益,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第九条城市规划管理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应注重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合理规划城市用地、交通、生态空间等。

第十一条城市详细规划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细化城市功能区划,明确用地用途和建设指标。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监督,确保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涉及城市规划管理的,应按照规定进行评估和审批。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建设管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应进行设计评审,确定合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计划。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并进行监督和检验。

第十七条完工后的建设项目应进行验收,符合规定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涉及土地使用、环保、安全等方面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十九条城市建设项目应注重节能减排,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和新能源设备。

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二十条城市运营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设施的运营管理应注重安全、便利、舒适和绿色环保。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管理应做好线路规划、车辆调度、乘客服务等工作。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9月30日丽水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执法保障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生活品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区、中心镇建成区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管理。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制定市容环境卫生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明确各部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责,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丽水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含部分环境卫生内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应当体现绿色、生态的地方特色。

第五条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2—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负责该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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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66号)丽政令第(0066)号2010-01-12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66 号《丽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卢子跃二○一○年一月五日丽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丽水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

第四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技术辅导,加强城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的研究,培育选用优良乡土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并推广应用。

第五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绿化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等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市特点,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绿地面积。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改建和扩建及旧城改造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指标要求:(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老城区改造区块绿地率不低于25%;(二)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四)其他各类绿地单项指标按照本市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执行。

确需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因受条件限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上述指标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九条绿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一)用于计算绿地率的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的总面积为准;(二)建筑物架空层下的绿地与外部绿地联为一体的,架空层下的绿地面积按20%折算;(三)绿地范围内实施的园林小品,如绿地中的木地板铺装、亭、廊以及1.2米以下的游路建设所占的用地面积可以计入绿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总绿地面积的10%;(四)城市规划控制并经整治的自然溪河、人工景观水体面积可计入绿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总绿地面积的10%;建设用地范围内功能明确为游泳池、消防水池等水体不得计入绿地面积;(五)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内部道路的行道树或零星乔木按1.5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六)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高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比例不低于绿地面积70%的,绿地率按100%计;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不得低于0.4米),灌木及地被为主,绿地率按30%折算。

其余屋顶绿地率按绿地面积的20%折算(屋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0.3米,铺装地摆盆花不列入内)。

新建建设项目的屋顶绿地面积,折算总和不得超过总绿化用地面积的5%;(七)积极鼓励停车场绿化。

林荫停车场内独立树穴的乔木按3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嵌草铺装停车场绿地面积按停车场面积的10%折算。

第十条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等的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应当充分利用本地的自然与人文条件,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以乡土植物为主,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发展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不低于绿化面积的70%。

第十二条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依法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必须在不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分期实施建设项目,与同期对应范围内的附属绿化工程,也必须在其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改变原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的单位,应当执行园林绿化相关规范、标准和规程,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根据批准的城市绿地规划,财政每年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城市绿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附属绿化建设投资。

第十六条提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城市居民充分利用房屋周围的空闲地,搞好环境绿化,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社区组织管理;居民在私人宅院内种植的树木,由居民负责管理。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该居住区业主所有;私人宅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性质。

确需占用或改变绿地的,须经市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在征得产权人同意的基础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条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必须向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持营业执照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二)在绿地内放养家禽家畜、堆物、倾倒废弃物;(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提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参加城市绿地的认养活动。

有认养城市绿地愿望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的认养项目,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养申请,并签订认养合同。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逐步推行市场化养护,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相应资质的绿化企业养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在征得产权人同意的基础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移植树木。

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修剪或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48小时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城市新设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行道树管护单位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有义务予以配合。

因城市交通、管线等建设需要临时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单位进行修剪。

修剪等有关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

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单位管界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迁移者应委托具有园林绿化施工资质单位实施。

第二十七条绿化补偿费按照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收缴标准收取。

绿化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城市绿地建设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城市各类绿地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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