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条例》解读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
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
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
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
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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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
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
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
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
园林管理与法规城市绿化条例解读PPT课件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 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 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 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 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 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 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 、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 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城市绿化要求城市各类用地都
必须在不同程度上用绿色植物来装点。城市绿化的水
平和质量,能够反映出城市的环境质量、风貌特点、
发达程度和文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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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镇于1998年经法定程序批准为建制镇。镇政
府为了绿化美化镇容镇貌,决定由镇城建办负责制定
镇区绿化规划。镇城建办主任找到自己的大学同学编
务,表彰和奖励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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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 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 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态和城市人民生活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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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
城市绿化的基本特点是以绿色植物向城市输入自
然因素,并形成一定的规模和系统,以平衡城市范围
内的人工化和程式化的发展。绿化可以净化空气、涵
养水源、防治污染,调节城市小气候,抵御自然灾害
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绿化条例》解读_规章制度_
《城市绿化条例》解读《城市绿化条例》对环境保护有着特别的意义,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城市绿化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应实施临时绿化;砍伐移植树木30株以上须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这是已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部分内容,这些特别的规定不仅让市民公众眼前一亮,也对西安的园林绿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
立法背景条例从开始修正到实施历时2年时间西安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国际旅游城市,2019年我市又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随着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的开展,对我市城市绿化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城市园林绿化立法工作,1990年我市颁布了《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并于1999年、2019年、2019年进行了三次修正。
虽然经过了三次修正,但内容仍显现出明显的滞后性,且国内同类城市园林绿化地方性立法工作日趋完善,促使我市加快相关立法过程。
修订《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是我市2019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项目。
为此,从2019年开始,经过两年的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外地城市在绿化立法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市容园林局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7月29日报送市法制办,8月19日,市法制办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9月6日又书面征求了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
9月27日,市法制办又就草案部分内容召开了社会公众参与的立法听证会,会后再次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最终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通过的草案。
同时,按照程序将《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最终,新修订的《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创新增加多处新概念,更具体更具操作性修订后的条例由原来的35条增加到了52条,新增的内容更加切实园林绿化工作的实际,也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_规章制度_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每个城市都要做好绿化工作,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已于2019年6月27日由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城市绿化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市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现对《条例》作政策解读如下:一、《条例》基本概况《条例》共六章四十九条,以《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我市多年来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借鉴郑州、南京等其他地市立法的先进做法和经验,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行固化,对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了规范,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条例》提出了城市绿化应遵循的原则,明确了城市绿化管理体制和机制,规定了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具有较强的可作性。
二、《条例》修订背景《条例》自1996年3月颁布施行以来,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认真组织实施,不断加大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力度,城市绿化的发展使城市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和景观环境得到较大改善,截至2019年我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47平方米,绿化覆盖率37.9%,绿地率32.9%,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城市绿化体系。
近年来,洛阳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中原经济区最佳宜居地”,大力实施生态先行战略,着重强化生态意识,努力建设生态城市。
城市绿化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规模扩大和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一方面,社会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逐步增强,参与的主动性和参与的程度不断提升;另一方面,生态资源破坏和生活环境恶化所形成的外部约束力形成了较强的“倒逼”机制。
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全会强调,建设美丽中国,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是一部关于城市绿化建设的法律法规,下面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了相关的基本概念和术语。
第二章绿化设施的建设:规定了城市绿化的设施建设原则、范围和标准,并对各种绿化设施的建设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三章绿化的管理:规定了城市绿化的管理机构和职责,并对城市绿化的监督和检查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绿化的保护:对城市绿化的保护进行了规定,包括禁止乱砍滥伐、乱挖乱填、乱停乱放、乱倒乱卖等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
第五章奖励和激励:规定了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附则:对条例的解释、实施时间、监督检查等进行了规定。
《城市绿化条例》的制定,有助于规范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行为,促进城市绿色环保、宜居宜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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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_规章制度_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保护环境,从绿化做起。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一、《条例》简介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彰显山水园林特色,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武汉市制定了《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于2019年11月27日经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月9日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于2019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共59条,分6章,分别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监督和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条例》的颁布和施行,以立法的形式解决1994年颁布的《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旧)在适应当前城市绿化工作过程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进一步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彰显山水园林特色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现将《条例》的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由于城市绿化与农村绿化存在较大差异,难以由一部法规来进行调整,同时为了做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衔接,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对适用范围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二是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城市公园、古树名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关于管理体制一是明确了政府的管理职责。
《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绿化建设和养护,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促进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的协调增长,保障城市绿化均衡发展。
二是明确了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条例》规定市园林主管部门和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条例》于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一○四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城市绿化条例》解读
城市绿化条例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 • • • • •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 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 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 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 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 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 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
• 第四章 罚则
•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 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 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 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 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 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规定大树离房子多远(3篇)
第1篇一、引言大树,作为自然界中的一种常见植物,不仅为人们提供了遮阴、美化环境的作用,还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
然而,大树与房屋的距离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我国,关于大树与房屋距离的法律规定并不统一,各地存在差异。
本文将就大树与房屋距离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并探讨其背后的安全考量。
二、大树与房屋距离的法律规定1. 《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是我国关于城市绿化的重要法规,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办公区、商业区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合理设置绿化用地,确保绿化用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
”虽然该条例未直接规定大树与房屋的距离,但明确了城市绿化用地的比例,为大树与房屋的距离提供了参考。
2. 《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是我国住宅设计的重要标准,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住宅建筑应设置适当的绿化用地,绿化用地应与住宅建筑保持一定的距离,距离应根据绿化用地的大小、形状、住宅建筑的高度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
”该规范对大树与房屋的距离提出了要求,但并未给出具体的数值。
3. 《园林建筑设计规范》《园林建筑设计规范》是我国园林建筑设计的重要标准,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园林建筑与树木、绿篱等植物应保持一定的距离,距离应根据植物的种类、高度、生长习性等因素确定。
”该规范同样对大树与房屋的距离提出了要求,但并未给出具体的数值。
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规章,对大树与房屋的距离进行了具体规定。
以下列举部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北京市:《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应当确保绿化用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绿化用地与住宅建筑的距离应根据绿化用地的大小、形状、住宅建筑的高度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
”(2)上海市:《上海市绿化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应当确保绿化用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绿化用地与住宅建筑的距离应根据绿化用地的大小、形状、住宅建筑的高度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释义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释义江苏省政府法制局江苏省建设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城市绿化事业作为城市公用事业、环境建设和国土绿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省的城市绿化事业同整个国家的城市绿化事业一样,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发展起来的。
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推进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深入开展,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城市绿化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截止1991年底,全省共有园林绿地总面积15168.90公顷,其中公共绿地面积2700.60公顷,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5.24%,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06平方米。
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市是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和信息中心,人口密集,工商业繁荣,交通发达,特别是随着社会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原有的自然风貌和生态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变。
这不仅给城市带来了污染和一系列失衡问题,而且使城市密集的人群失却适宜生存的基本条件,因此必须运用城市绿化的手段来改善城市生态和城市人民生活的环境。
城市绿化的基本特点是以绿色植物向城市输入自然因素,并形成一定的规模和系统,以平衡城市范围内的人工化和程式化的发展。
绿化可以净化空气、涵养水源、防治污染,调节城市小气候,抵御自然灾害的发生或减少其所带来的损失。
所以,城市绿化是城市生态的积极因素,是城市生态系统中良性因素的输出者。
城市绿化要求城市各类用地都必须在不同程度上用绿色植物来装点。
城市绿化的水平和质量,能够反映出城市的环境质量、风貌特点、发达程度和文明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全文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共五章三十四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绿化条例(新解读ppt课件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法律责任
二、违反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管理 规定的法律责任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未配套附属绿地 的,缴纳未配套面积绿地的代建费;配套的附属 绿地指标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审批的指标或 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对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 未按设计方案施工的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 以下罚款,减少面积施工的,按相差面积处以所 在区域商品房同期平均售价5倍的罚款。
•禁止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特殊原因 需要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管线正常使 用、交通及人身安全时,有关单位可 先行处理,事后应及时到城市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精品课件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保护和管理
四、修剪、移植、砍伐树木 •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应 当由专业队伍实施。申请单位 除承担相应的工时费外,移植 的,缴纳树木同等价值2至3倍 的补偿费;砍伐的,缴纳树木 同等价值3至5倍的赔偿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绿地周边规定 区域内,进行影响植物生长的活动和建设 影响公园景观的建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遮挡城市绿化景 观的广告。
精品课件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保护和管理
七、档案制度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各类城市绿 地及古树名木和大树的信息数据向社会公 开。
精品课件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保护和管理
精品课件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规划和建设
五、绿化工程设计、审批及工程 验收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必 须按照规定的绿化指标和批准的设计 方案施工,确需改变绿化指标和设计 方案的,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绿化工程竣工,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规章制度之城市绿化条例
规章制度之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改善生态环境, 美化生活环境, 增进人民身心健康,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城市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 推广先进技术, 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 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 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 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编辑本段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 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 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 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 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 以方便群众为原则, 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 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 必须有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 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 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 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 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 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 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 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第十三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 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 由该单位自行负责, 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十五条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 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 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绿化工程竣工后, 应当经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 需要绿化的, 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 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编辑本段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 由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 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 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 由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 由其经营单位管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 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须经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 必须经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经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 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 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 必须经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 由城市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 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 但是, 应当及时报告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第二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 稀有、珍贵树木, 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 分别养护. 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 划定保护范围, 加强养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 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 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 必须经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并报同级或者上级政府批准.编辑本段第四章罚则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由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由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 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由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赔偿责任.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由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 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 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力、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城市绿化条例。
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解读
《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解读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
《条例》的颁布实施顺应了广大市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标志着我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条例》从立法层面解决了我市城市绿化中规划执行不严格、绿化品质有待提升、管理养护不精细、监管职责不明确、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等问题,强化了对绿地的保护和对毁绿行为的处罚,为减少涉绿违法行为,更好的保护绿化成果提供了法制依据。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突出我市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性,有利于优化城市绿化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城市绿化建管水平,提升群众爱绿护绿意识,推动我市城市绿化活动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轨道。
下面,就《条例》的出台背景、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条例》出台背景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建设,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市以“三城同创”为引领,通过规划建绿、拆违增绿、见缝插绿等各项措施,高效实施“增绿”行动,相继建成了紫琅公园、两河两岸“第二生态圈”、生态通廊等一批重点城市综合性公园及一大批民生小游园,基本实现市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按照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两侧50、30、20米的宽度,高标准建设了一批城市道路景观带;五山及沿江地区生态修复成效彰显,“面向长江、鸟语花香”的城市客厅初步形成。
2018年3月,我市成功获评“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2019年10月份通过了“国家生态生态城市”的实地考查,我市即将再获一张“国字号”招牌。
虽然我市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与国内先进城市相比,与市民群众期盼相比,我市城市绿化工作还存在较多的薄弱环节,究其原因,源于我市城市绿化管理体制机制不够顺畅,现行上位法《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位阶较高,可操作性不强,难以满足当前我市城市绿化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一部符合南通实际的城市绿化地方法规,重要性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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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解读
《城市绿化条例》解读
《城市绿化条例》对环境保护有着特别的意义,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城市绿化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应实施临时绿化;砍伐移植树木30株以上须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这是已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部分内容,这些特别的规定不仅让市民公众眼前一亮,也对西安的园林绿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
立法背景
条例从开始修正到实施历时2年时间
西安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国际旅游城市,2010年我市又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随着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的开展,对我市城市绿化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城市园林绿化立法工作,1990年我市颁布了《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并于1999年、2004年、2010年进行了三次修正。
虽然经过了三次修正,但内容仍显现出明显的滞后性,且国内同类城市园林绿化地方性立法工作日趋完善,促使我市加快相关立法过程。
修订《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是我市2013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项目。
为此,从2012年开始,经过两年的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外地城市在绿化立法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市容园林局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13年7月29日报送市法制办,8月19日,市法制办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9月6日又书面征求了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
9月27日,市法制办又就草案部分内容召开了社会公众参与的立法听证会,会后再次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最终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通过的草案。
同时,按照程序将《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最终,新修订的《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创新
增加多处新概念,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修订后的’条例由原来的35条增加到了52条,新增的内容更加切实园林绿化工作的实际,也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条例不仅明确了城市绿化管理主体及其责任,还创造性地提出了许多新的概念。
永久性绿地、临时性绿地等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纠纷的事情,此次都上升到了法规层面。
条例新增了对永久性绿地保护的特别规定。
其中,条例的第二十六条规定,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绿地性质。
市市容园林局已将我市第一批永久性绿地名单筛选出来,并于今日向社会公众公布。
在临时性绿地方面,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实施临时绿化。
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从法规层面规定长时间未开工建设的工程用地必须实施绿化,避免园林部门与建设工程方出现纠纷无法可依,另一方面也适应了我市治污减霾工作的要求,避免了黄土裸露。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还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临时绿化的,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最高2万元的罚款,并由园林部门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爱绿护绿的理念也贯穿整个条例,在对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等方面也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如下规定,对申请移植或者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的树木30株以上的,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解读
新条例标准更高,要求更严
从内容来看,《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内容很少有一些泛泛而谈的内容,多数内容都非常具体,对于园林绿化工作提出的标准也很高,要求也更严。
条例第四条提出保护城市绿地面积逐年增长,这是一个非常大的突破,也是过去的法规中从来没有的内容,逐年增长意味着让我们生活的城市绿地面积不再减少这个梦想成为现实,不但不减少
还会增加,这是让老百姓非常欣喜的一个变化。
在居住区绿化方面,条例也规定,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不低于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
老的条例规定的居住区绿地率为30%,新条例上升到35%,从法规层面保证了老百姓在居住区畅享绿色的权益;新条例还提出了集中绿地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的概念,意味着以前开发商见缝插针种树栽草来满足绿地率的做法再也行不通了,只能划出一大块地来做绿化。
为保证城市绿地面积的不断增长,提高城市生态环境效益,新条例还对城市地下空间顶部覆土厚度提出了要求,规定地下空间顶部覆土厚度应当满足乔木正常生长需要。
这就解决了我市园林绿化工作中许多地下空间的顶部只能放可移动乔木的现状。
根据相关规定,草皮的覆土厚度为15-20公分,乔木为90-150公分,新规定要求地下空间利用时必须留足乔木生长所需覆土,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市园林绿化工作中遇到的一个大难题。
以人为本
注重信息公开,注重百姓参与和监督
园林绿化工作需要政府部门的努力,也需要百姓的参与和监督。
新条例的许多细节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注重信息公开,百姓参与监督。
在城市绿线划定方面,新条例规定,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城市规划区域内的
河岸、湖畔、山坡及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众监督。
条例在移植砍伐树木方面的规定,也解决了老百姓以前只知砍伐移植不知移往何处的问题,条例规定,经批准移植的树木,应当公布移植地点,接受公众监督。
同时,条例还规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8个类别的信息: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市绿线;城市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对违反绿化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情况;承接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的信用状况;征收的各种费用标准、依据;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