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08•【字号】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8月23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8日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8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治措施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徐州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矿山开采、宕口修复、物料运输和堆放、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道路保洁和养护、考古发掘等活动以及城镇建成区内因地面裸露产生的颗粒物造成的大气污染。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和年度计划,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的目标和措施;(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协调处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企业生产、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矿山开采等活动以及地面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及装修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巡查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以及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公路、港口码头的日常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一、工程概况珍宝岛·熙悦府项目位于徐州市铜山区珠江路以北,长安路以东,创业四路将本场地分为南北两个地块,所在位置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
⑴、创业四路北侧为居住地块,规划用地面积54636.83m2,总建筑面积179300.77m2,(其中地下建筑面积37245.00m,地上建筑面积142055.77m)建筑密度17.23%,容积率2.60绿地率3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4m2 ⑵、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比率26.21%;二、人员安排由项目经理担任扬尘治理小组组长,项目副经理、生产经理任副组长,项目部其他人员组成小组成员。
扬尘治理组织机构1、6针防尘网50000平方米;2、车辆冲洗设备1套;3、高压清洗水枪泵1台;4、水管1000米;5、暂时5台塔吊安装好喷淋;6、施工围挡(围挡喷淋)1000米。
7、360度旋转喷淋10个。
8、雾炮机喷雾10台四、扬尘治理采取措施1、施工场区内围挡全部封闭完成。
设置高度不低于4.5m的彩钢瓦围墙,确保整个施工区域与外界充分隔离,沿施工围挡内侧设置除尘洒水管道及喷淋。
保证现场封闭管理100%。
2、对于施工场区内外裸露黄土采取6针防尘网覆盖(包括场区外项目部周围有裸露的黄土也进行了全覆盖),不留一寸黄土暴露出来,部分场地采用砼硬化及绿化处理。
场区内材料和存放水泥都进行了严密遮盖。
破碎道路及时进行防尘网覆盖,避免作业晾晒后有扬尘产生。
工程施工期间,在作业面位置,安排专人把防尘网揭开,并及时进行洒水除尘,等施工作业完成之后,及时进行防尘覆盖,施工期间无扬尘。
保证场区渣土物料覆盖100%。
3、对于场区内行车道路及场区外保通道路每天进行不间断洒水除尘,每天早上安排专人对保通道路进行全面清扫,并且每天派人不定时进行道路清扫,保证洒水、清扫保洁100%。
4、场区内施工期间安排专人进行洒水除尘,在施工期间,存在扬尘分项施工首先进行洒水除尘、湿润,保证无扬尘100%。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通知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通知(徐住建发(2023)62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要求,全面做好市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效管控施工扬尘污染,进一步落实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完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强化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要求,现将市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市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组织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主城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指导、督导以及行业监管工作;严格开工建设审核,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设施与工地临建建设“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临建、同时核查验收)要求的工地不得施工;在监督建筑工地时,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扬尘污染防治内容一并检查考评。
2、各属地政府负责辖区内各类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日常监管工作,指定部门或成立区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牵头实施,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常态巡查、查处工作。
各责任单位定期调度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检查力度。
严格落实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属地监管责任,不定期、不间断地采取日常巡查、执法检查、夜间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和现场督导,督促参建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创新监管手段,通过智慧监管平台、走航监测、无人机巡查等新设备、新技术,实现施工现场监管全过程、全覆盖。
(三)严格执法查处。
对责任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整改不积极的企业和项目,实施差别化管控机制,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采取约谈、罚款、停工整改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理。
二、进一步明确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资金保障。
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计列,系不可竞争费。
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用于采取移动式降尘喷头、喷淋降尘系统、雾炮机、围墙绿植、环境监测智能化系统等环境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其它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所需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环境保护费中。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徐政发[2014]47号【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7.17【实施日期】2014.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徐政发〔2014〕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已经2014年7月9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7日徐州市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解方案为深入推进“天更蓝”工程,进一步改善和提升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重拳治污,铁腕治霾,全面完成江苏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105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苏大气办发〔2014〕6号)中所确定的各项年度工程项目。
到2014年底,PM2.5浓度较2013年下降5%左右,优良天数有所提高,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二、主要任务2014年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主要任务分为: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进工业污染防治、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扬尘污染整治、小餐饮综合整治、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大气环境监测基础设施建设等七大类38小项,涉及环保、发改、经信、公安、财政、交通、城管、建设、规划、园林、商务、农委、工商、农机、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
分解方案对每一项工作任务的主要内容、完成时限、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都作出了明确要求。
扬尘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扬尘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扬尘治理的对策和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政策及管理措施:制定并执行严格的环保政策,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体系,强化环保意识,对施工企业进行扬尘治理培训和指导,加强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施工工艺改进:推广使用环保型的施工技术和设备,优化施工工艺,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扬尘产生。
例如,采用预拌砂浆、干法水泥等替代传统建筑材料,可以有效减少粉尘的产生。
围挡及覆盖: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覆盖或仓储,有效减少扬尘的扩散。
同时,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挡,减少施工扬尘的扩散范围。
洒水降尘: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洒水,以降低空气中的粉尘浓度。
同时,施工现场的路面应进行硬化处理,减少车辆扬尘的产生。
使用抑尘剂:在某些特定场合,可以通过使用抑尘剂来降低空气中的粉尘浓度。
加强个人防护:加强工人的个人防护措施,如佩戴口罩等,以减少粉尘对人体的危害。
建立奖惩机制:建立扬尘治理奖惩机制,对于扬尘治理工作做得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于不按规定进行扬尘治理的企业进行惩罚。
提高公众意识:加强公众环保教育,提高公众对扬尘治理的认识和意识,引导公众支持和参与扬尘治理工作。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扬尘治理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协作,共同推进扬尘治理工作。
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监测和评估: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施工工地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2月28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四章扬尘大气污染防治第五章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六章预警和应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防治细颗粒物污染与臭氧污染为重点,坚持规划先行、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精准防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采取措施削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温室气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定期召开会议,统筹协调处理以下事项:(一)研究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二)研究制定调整能源结构、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淘汰落后煤电机组等实施方案;(三)协调推进扬尘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四)组织、协调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工作;(五)其他重大事项。
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并承担与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沟通联系,协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排污许可、污染物减排、农业面源污染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徐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徐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1994年10月24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公布1998年1月17日第36号令、2004年8月4日第99号令修订)第一条为防治大气烟尘污染,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县(市)烟尘控制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的锅炉(十吨以下不含十吨)、窑炉、炉灶、茶炉等其他排放烟尘或有毒、有害气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和贾汪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监督和管理。
其他各区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在市环保部门的委托权限内履行职责。
第四条市、县(市)烟尘控制区的实施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烟尘控制区推行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城市推行煤气化,在饮服网点较集中的地区逐步实现以气代煤;积极推广民用和工业型煤及高效低污染燃烧技术。
第六条凡烟尘控制区内使用锅炉排放烟尘的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区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第七条禁止在居民区新建排放含有有毒有害废气和粉尘的工业项目。
第八条在居民区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排放含有异味、油烟等废气项目,必须安装排气筒和采取其他有效防治措施,排气筒高度必须高于半径三十米范围内最高建筑物一米。
高层建筑物周围三十米内,不得建设排放含有异味、油烟等废气项目。
第九条凡集中供热区域范围内,不准新建分散的锅炉,原建分散的锅炉由市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拆除。
第十条在烟尘控制区内,未向市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排放烟尘的,除由市环保部门责令期限期补办手续外,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安装排气筒,影响居民生活,污染环境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前条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的茶炉、炉灶烟气黑度超过林格曼黑度一级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达标,逾期达不到排放标准的,除加倍征收排污费外,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浅谈徐州市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谈徐州市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近年来,为使徐州市民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徐州市政府大力实施了“蓝天工程”,不断加大对大气污染的防治力度,关停治理了一批超标准排放的工业污染源,加快淘汰高污染燃料改燃清洁能源步伐,强力推进燃煤锅炉拆除工作,积极推行集中供热、集中供气,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控制烟尘污染,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市区空气环境质量达到良好以上天数由2003年109天升到2006年的311天,2007年的312天,2008年的320天,徐州被国家环保部列为“全国优良天数比例提高较快的城市之一”,大气污染防治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我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情况为加强市区大气环境的治理,市政府及其环保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1、高度重视,全力推进。
市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了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
成立了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和徐州市水泥行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结合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与县(市)区长签定环保目标责任状,将大气污染防治的各项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并率先在全省将环保工作纳入经济目标考核,进行量化考核。
2、完善法制,提供保障。
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政府结合本市实际,不断完善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相继出台了《徐州市城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徐州市服务业油烟、噪声污染防治暂行规定》,修改完善了《徐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徐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为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同时,出台了《关于落实环保优先促进科学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中心城区不设工业园区、不新增工业项目、不再对城区政府下达工业项目考核任务,在全市重点限制化工、冶炼、水泥、铸造等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建设,从源头上控制了新污染源的产生。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7•【字号】徐政办发[2013]75号•【施行日期】201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75号)各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徐州市城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17日徐州市城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坚持“统一标准、属地管理、条块结合、明确责任、奖罚兑现”的原则,按照“八个一律、三个强化”的标准,对主城区各类工地开展扬尘专项整治,有效降低工地扬尘污染,加快提升城区空气质量,努力实现徐州“天更蓝”的目标。
二、工地治理工作(一)建筑工地建筑工地的扬尘治理工作根据市城乡建设局的委托,由市城市管理局工程渣土管理处、辖区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被委托的单位负责监管,由工程中标单位负责实施。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实体围墙或围挡,主干道高度不得低于2.5米,次干道高度不得低于1.8米。
围挡下方应设有0.5米高的砖砌基础。
2.工地内道路必须建设混凝土循环车道,出入口外侧道路应与城市道路进行混凝土连接,出入口内侧道路硬化应使用强度不少于C20的混凝土,浇筑厚度不小于0.2米,道路宽度不少于3.5米,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
施工期间,工地内道路应保持完好、无积尘,每天清扫不少于3次,洒水降尘不少于2次。
3.工地必须使用洗轮机或设置符合规格的清洗池、沉淀池、过滤池、冲洗设备及排水设施等,鼓励使用吸扫机、防尘墩和抑尘剂等先进技术,确保净车离场。
冲洗水池应当接通城市排水管网。
4.严禁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物料,施工现场的弃土、建筑废弃物等应及时清运,临时堆放的应采取覆盖、湿化、绿化等防尘措施,已覆盖的每日洒水降尘不少于2次。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工作的意见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徐州市委员会,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9•【字号】徐委发[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工作的意见(徐委发[2013]16号2013年3月19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天更蓝”工程,提升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废气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等为重点领域,构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体系,综合治理大气污染,提升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保障生态安全和群众健康。
基本原则: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区域联动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突出重点,标本兼治,远近兼顾,逐步提升。
工作目标:坚持先行先试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率先在市区城区(含铜山、贾汪区)取得突破,提高公众对大气环境质量满意度。
到2013年底,城区大气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PM10和PM2.5有所改善;到2015年,全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排放量分别下降12%、13%、10%,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展开;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下降10%、10%、7%、6%,臭氧污染得到初步控制,环境空气质量大幅改善,努力实现“天更蓝”目标。
二、工程措施(一)产业结构调整及转型升级工程。
明确区域功能定位,主城区(鼓楼、云龙、泉山区)禁止审批建设各类污染工业项目,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铜山、贾汪区不再新(扩)建火电、钢铁、煤化工等重化工业项目;徐州工业园化工产业园(贾汪)不再新建或扩建各类化工项目;各类工业集中区应进一步优化产业发展定位,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升产业集聚的承接能力,推进企业进园入区。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主体的批复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
管理主体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2.09
•【字号】徐政复〔2023〕6号
•【施行日期】2023.0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主
体的批复
徐政复〔2023〕6号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提请市政府调整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主体的请示》(徐城管请〔2023〕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称“条例”)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调整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经研究,同意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的轨道交通、市政、房屋建筑等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调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条例》要求,加强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相应的责任管理制度,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严格按照建设工地“六个百分百”要求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三、城市管理部门要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有关工作交接,并按照《条
例》要求,继续扎实推进建成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以及建成区禁烧落叶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9日。
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迁工地扬尘管控是专项五组的工作重点之一。
防控的标准是按照市大气办印发的《市区工地扬尘污染管理规范(试行)》来逐项比照的。
为督促责任主体落实,该组根据这一规范,对拆迁工地的扬尘治理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建立了快速反应模式。
二是构建了联动督查网络。
三是明确了动态报送制度。
四是采取了多种检查方式。
为遏制扬尘现象,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是进行源头防治。
要求拆除方必须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列入拆除实施方案中,并由专项资金提供经费保障;在拆除作业前配备齐全抑尘设备,并向该局申请报备,经现场核查确认后,方批准拆除作业,在拆除同时现场派人进行监督。
二是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在整改完成后的1周内,由执法监管组进行“回头看”。
对主观上不重视,治理意识不到位的责任主体,一律上报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并进行曝光。
三是加强业务指导。
针对存在问题的拆迁工地在整改中与标准要求之间的差距,将严格对照治理标准,会同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责任主体多方会诊,督促其逐项整改到位。
攻坚行动任务中,专项五组对各类搅拌站严格予以合理规划、规范。
根据建设部和省住建厅制定的《绿色生产规程》,结合徐州市实际,该专项组制定下发了《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改造的标准和要求,混凝土企业通过改造要基本达到生产地面全硬化、料场全封闭、粉尘零污染、污水零排放的总体要求,有条件的还要增加绿化面积,建设花园式搅拌站。
下一步,该组将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督促企业按时完成改造任务,届时完不成改造任务的要坚决予以关停。
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攻坚战、持久战,是一项需要长效治理、长效维护的工作。
最新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全文
最新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全文最新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的运输和堆放、道路的挖掘和保洁、养护绿化以及其他活动产生的大气颗粒物。
前款所称的物料,包括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科学发展综合目标考核,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房屋拆除施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城市道路建设、临时挖掘占用、养护保洁、道路积尘,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公路港口工程、管养道路施工和码头物料装卸堆放,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的通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五)水利工程施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六)储备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七)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向大气排放扬尘污染物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扬尘排污费,扬尘排污费专项用于污染防治工作。
扬尘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
也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或者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扬尘排污费的征收。
具体征收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二)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概预算;(三)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要求;(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扬尘控制细则
高盛兰苑商住小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扬尘控制管理)内容提要:专业工程特点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控制目标及控制要点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项目监理机构(章):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执业印章):日期:2018.4江苏省建设厅监制一、编制依据1、本工程[监理规划]。
2、《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的通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133号文。
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贾住建【2018】6号文。
二、专业工程特点本工程位于徐州市贾汪区,鲁尔大道北侧、永福路西侧。
本工程群房基础型式为独立基础。
有一层地下室,地下室为伐板基础,主体型式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外立面采用外墙涂料,保温采用B1级的XPS板。
三、监理工作流程四、监理工作控制目标及控制要点1、监理控制要点(1)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做好施工现场保洁工作。
(2)要求施工单位对进出车辆必须进行登记,车辆出门必须进行清洗,入料车辆拒不执行洗车,一律不予放行。
施工现场的沉淀池要定期清扫,并形成记录。
(3)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保卫工作,与本工程无关的扬尘污染源禁止带进工地;(4)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木工间管理。
必须确保木工间产生的粉尘、废料不污染环境。
(5)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控制成型钢筋进场,钢筋进场后产即整理归堆上架,做好标识;(6)要求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粉尘的施工,采取先洒水或在施工中喷水的办法减少粉尘的产生,尽可能选用环保的低排放施工机械,并在排气口下方的地面浇水冲洗干净,防止排气将尘土扬起飞散;(7)督促施工单位在土方开挖和回填过程中做好扬尘控制措施;(8)督促施工单位在楼层清理垃圾时,预先洒水湿润。
待湿透后再进行清扫,各楼层垃圾集中堆放,用劳动车从施工升降机清运至地面,为防止垃圾在清理时因分吹、抖动而产生扬尘,在使用劳动车清运时,每部车上都必须遮盖密目网。
禁止从预留筒、内天井或电梯井向下抛扔垃圾,更不准从结构外围抛扔垃圾;清理脚手架垃圾时,禁止抛翻和拍打竹底笆,必须预先进行洒水,然后用扫把清扫,集中堆放在楼层内,用劳动车运下;(8)①工地围墙及大门封闭控制;②现场硬地坪施工;③现场材料进出扬尘控制;④混凝土使用;⑤土方施工扬尘控制;⑥砂浆的使用;⑦建筑垃圾处理;⑧生活垃圾处理;⑨工地脚手架施工现场扬尘控制;⑩结构楼层施工扬尘控制;⑾木工房管理;⑿装饰施工阶段扬尘控制。
(完整word版)扬尘污防治实施方案
云鼎新福地安置房工程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编制:审核:批准: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徐州项目公司2018年3月目录一、工程概况 (1)二、编制依据 (2)三、岗位职责分工 (2)四、扬尘治理小组成员 (2)五、施工现场扬尘主要来源 (3)六、现场扬尘控制目标 (3)七、扬尘防治措施 (4)八、重污染天气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6)九、“六必须"、“六不准" (6)一、工程概况二、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DGJ32/J203-2016)》、《邳州市市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等强制规定和有关文明施工的规范,我公司特制定扬尘污染控制方案,以确保本公司能达到施工扬尘的标准,以及施工现场良好的工地面貌。
三、岗位职责分工(1)施工现场入口处场容设置及施工现场入口处的卫生清洁工作由项目经理、项目HSE部经理负责进行布置,并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2)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消防工作由项目经理全面负责,HSE部协助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各楼栋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及消防工作进行落实。
(3)施工现场各种材料的堆放、清理及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保管工作由材料员负责管理,现场材料存放区的消防工作由安全员负责管理。
(4)施工现场的全部机电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检修,周遍环境的保护清理及消防工作由分包单位设备管理员负责。
(5)施工现场宿舍区、伙房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卫生状况及消防工作由HSE部负责。
并且项目安全员还负责积极贯彻和宣传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协助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及文明施工规定的人员,安全员有权停止其施工作业。
四、扬尘治理小组成员(1)组长:鲁斌(2)副组长:付国庆(3)组员:周磊、王浩军、贲道胜、黄忠良、唐勇、钟伟运、吴道平五、施工现场扬尘主要来源1、土方开挖及土方回填产生的扬尘;2、主体楼内清理施工建筑垃圾产生的扬尘;3、现场裸露土壤产生的扬尘.4、现场搅拌零星混凝土水泥产生的扬尘。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拆除工地扬尘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徐建发[2013]41号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拆除工地扬尘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拆除工地扬尘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徐建发〔2013〕41号)市鼓楼、云龙、泉山、铜山区住建局,市经济开发区征迁办、新城区征迁处,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徐州市市区拆除工地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市区拆除工地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徐州市城乡建设局2013年4月18日附件徐州市市区拆除工地扬尘治理实施方案为有效提升城市环境,改善我市大气质量,降低空气污染指数,还市民一片蓝天,进一步提升我市历史文化古城形象。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对市区范围内拆除工地开展扬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扬尘专项治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集中整治市区拆除工地扬尘污染为重点内容,综合治理拆除工地环境卫生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努力为推动我市“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和徐州都市圈核心城市”的目标而奋斗。
二、治理范围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铜山区、经济开发区、新城区范围内拆除工地。
三、组织实施机制及保障措施为加强市区拆除工地扬尘治理的组织领导,市城乡建设局成立扬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局分管领导兼任组长,局建筑业处、建筑市场处、安全监督管理处、征收办、安全监督站主要负责人兼任副组长,局征收办、开发处相关人员为成员,同时局征收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负责市区扬尘治理的日常调度、协调和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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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13年4月23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4月25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的运输和堆放、道路的挖掘和保洁、养护绿化以及其他活动产生的大气颗粒物。
前款所称的物料,包括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科学发展综合目标考核,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房屋拆除施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城市道路建设、临时挖掘占用、养护保洁、道路积尘,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公路港口工程、管养道路施工和码头物料装卸堆放,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的通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五)水利工程施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六)储备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七)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向大气排放扬尘污染物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扬尘排污费,扬尘排污费专项用于污染防治工作。
扬尘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
也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或者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扬尘排污费的征收。
具体征收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二)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概预算;(三)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要求;(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并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二)开工前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确需拆除和闲置的,应当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硬质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并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二)施工工地围挡外禁止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三)施工工地路面应当实施硬化,出入口外侧10米范围内用混凝土、沥青等硬化,出口处硬化路面不小于出口宽度;(四)对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和堆放的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进行覆盖;(五)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安装冲洗设施,并保持出入口通道以及道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清洁;(六)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平整施工工地,清除积土、堆物,采取绿化、覆盖等防尘措施;(七)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八)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九)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不得进行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十条房屋建设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二)脚手架外侧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三)施工工地内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池,土方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在工地出入口安装自动洗轮装置,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四)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在48小时内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实施覆盖等防尘措施;(五)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六)施工扫尾阶段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装袋扎口清运或者用密闭容器清运,外架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七)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一条道路与管线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二)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三)工程在开挖、洗刨、风钻阶段应当采取湿法作业,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四)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实施封闭施工,采取逐段施工方式的,已完工部分应当确保路面整洁。
第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实施;(三)对被拆除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但可能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四)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拆除;(五)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六)建筑物、构筑物被拆除后15日内未进行建设施工的,应当对工地内的裸露地面采取硬化、绿化等防尘措施。
第十三条运输、装卸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持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和通行证;(二)装卸时应当采取喷淋、遮挡等防尘措施;(三)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四)采取密闭运输方式,运输途中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第十四条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地面进行硬化;(二)采取密闭仓储,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防尘措施;(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四)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道路上散落的物料。
第十五条道路保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清扫前,应当进行洒水,每日不少于2次,雨天及气温在摄氏0度以下的天气除外;(二)每日早晨7时前应当完成第一遍清扫;(三)连续3天晴天或者晴天时风力5级以上的,市区主要道路应当适当增加洒水次数;(四)城市快速路、主要道路、高架道路、隧道、繁华窗口地区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清扫;(五)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保洁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保洁作业技术规范。
停车场、车站、码头、港口等露天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整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六条绿化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和霾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二)栽植行道树后,应当及时清运余土以及其他物料,当日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树穴48小时内不栽植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三)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绿化作业,应当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备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四)城市道路两侧和中间隔离带绿地内的泥土,应当低于围挡边石或者道板3厘米以上,高出的泥土要及时清除。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裸露泥地应当按照下列责任分工完成绿化或者铺装:(一)广场、公共绿地的裸露泥地,由广场和公共绿地的管理部门负责;(二)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负责;(三)住宅小区的裸露泥地,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四)储备土地的裸露泥地,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五)未利用地的裸露泥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第十八条修缮、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煤控制区禁止使用燃煤锅炉,涉及重大民生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条经市政府批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特定时期、特定区域对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一条下列违法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主体工程正式投入建设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施工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有效防尘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燃煤控制区使用燃煤锅炉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五)不正常使用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本办法未规定处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2003年9月11日颁布施行的《徐州市城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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