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及相关责任承担之规范分析
【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及问题详解(1)
【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一答案一、填空题:1、国家赔偿法是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3、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仅包括行政机关对侵犯行政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赔偿两种。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2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6、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7、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该行使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8、(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二、单项选择题:1.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颁布于哪一年?()A.1992B.1993C.1994D.19952.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A.代位责任B.自己责任C.合并责任D.中间责任3.行政赔偿的免责范围不包括()。
A.国家行为B.抽象行政行C.违法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D.内部行政行为4.下列说法哪种是正确的?()A.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B.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C.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D.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5、下列关于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哪种情形是受害人没有权利取得赔偿的?()A.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B.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D.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轻罪的6、再审改判无罪的,()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
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剖析和系统梳理法律责任这一法律基本概念,以期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对其内涵、特征、分类以及承担方式等核心要素进行全面而细致的研究。
文章将从法律责任的本质出发,探讨其作为法律规范约束力的表现形式,如何与权利义务关系相互作用,并在法治社会中的功能定位。
我们将对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标准进行详尽阐述,区分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如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特点及适用范围。
再次,本文还将探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实现机制,包括归责原则、免责事由、损害赔偿、刑罚执行等环节,并结合案例分析展现法律责任在实际司法运作中的具体运用。
通过对法律责任概念的全方位解读,期望能够为我国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实施效率的提升。
二、法律责任的基本理论在探讨“法律责任”的概念时,其基本理论构建是理解与适用这一法律核心要素的关键环节。
法律责任的基本理论部分,我们将从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构成要件、功能作用以及实现方式等几个方面展开深入剖析。
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表现为一种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它源于行为人对法律规范的违反或未履行法定的积极作为义务,体现了法律对行为后果的评价和规制。
法律责任具有鲜明的国家意志性和法律强制性,意味着一旦产生法律责任,国家权力机关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追究和执行。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等四个基本要素。
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损害事实反映了法律责任的社会危害性,因果关系则确定了行为与后果间的联系,而主观过错则考量了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再者,法律责任的功能主要体现在预防违法犯罪、补偿受害者损失、维护社会公正秩序等方面。
它既是一种惩罚机制,又是一种矫正和教育手段,通过法律责任的承担促使社会成员尊重并遵守法律规则,从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多样,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违宪责任等形式,每种形式的具体承担方式不同,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接受刑罚制裁、行政处罚等。
2022年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类) 试卷和答案(9)
2022年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类) 试卷和答案(9)共3种题型,共130题一、单选题(共50题)1.安装在施工升降机底架上用以吸收下降吊笼和对重的动能,起缓冲作用的装置是 ( )。
A:对重B:安全器C:缓冲器D:制动器【答案】:C2.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A: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B: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C: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D:建设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答案】:B3.关于混凝土工程质量要求描述有误的是 ( )。
A:模板板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脱模剂B:模板板面的平整度符合要求C:楼板后浇带的模板支撑体系按规定单独设置D:洒落的砼要处理后才能浇筑到混凝土结构中【答案】:D4.在《安全生产法》出台之前的一段时间内,( ) 是规范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惟一一部法律。
A:《劳动法》B:《消防法》C:《建筑法》D:《特种设备安全法》【答案】:C5.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用外套式底座,其内径应比立杆外径大 ( )。
A:2mmB:4mmC:6mmD:8mm【答案】:A6.施工升降机基础上吊笼和对重升降通道周围应设置地面防护围栏,高度不低于 ( ) 的地面防护围栏。
A:2mB:1.2mC:1.5mD:1.8m【答案】:D7.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A:责令停止施工B:责令停业整顿C:暂扣资质证书D:暂扣营业执照【答案】:B8.当塔机吊钩位于最低位置时,起升卷扬机卷筒上应至少保留 ( ) 圈安全圈。
A:5B:4C:3D:2【答案】:C9.( )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A:建设单位B:施工单位C:设计单位D:监理单位【答案】:A10.法律责任,又称违法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其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承担的消极法律后果。
免除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法律体系中,免除责任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可以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规定旨在平衡法律的刚性与人文关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以下是对免除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的详细阐述。
一、概述免除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免除责任的条件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履行职责等。
二、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法律上,不可抗力可以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而言,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社会事件、政府行为等。
例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以及政府颁布的政策、命令等政府行为,均属于不可抗力。
三、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 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3. 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4. 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四、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权益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紧急避险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条件包括:1. 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2. 不得已采取避险行为;3. 避险行为针对较小权益;4. 避险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五、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职务或者义务的行为。
公司安全事故处理规定范文(二篇)
公司安全事故处理规定范文1. 概述公司安全事故处理规定是为了确保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合理控制和处理事故,并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的利益。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员工,包括在公司办公室、工厂、仓库或其他相关场所工作的员工。
2. 事故报告与记录2.1 任何员工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报告。
如果事故涉及到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员工应在报告中详细陈述事故的发生、受伤程度或财产损失程度。
2.2 公司应设立统一的事故报告表格,员工在填写事故报告时应附上相关照片或证据。
事故报告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2.3 公司应建立事故记录档案,将每起事故的报告和相关证据进行归档保存,并在一定时间内备案。
3. 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3.1 每起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应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3.2 事故调查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安全主管、技术专家等。
他们应根据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找出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3.3 根据调查结果,公司应对事故责任者进行相应的处罚,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4 事故责任追究包括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也包括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对于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管理人员,公司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理。
4. 事故应急处理4.1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员工应立即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然后向上级主管报告事故,并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4.2 公司应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并通过培训使员工熟悉应急预案的内容和操作流程。
4.3 公司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灭火器、防护装备等,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救援和应急处理。
5. 事故善后处理5.1 在处理完安全事故后,公司应及时组织恢复工作秩序,并对受影响的员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5.2 公司还应调查事故后的影响,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潜在风险加以改善和控制,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3 如有需要,公司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向相关机构或部门进行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一、前言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是保障单位及其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并执行本规范是必要的。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应以人的生命安全为核心,将预防火灾事故置于首要位置,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2. 法律遵循。
社会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要求,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管理。
3. 全员参与。
社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并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全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4. 预防为主。
社会单位应采取防患于未然的措施,通过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5. 分级管理。
社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和消防安全风险等级,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实行分级管理。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火灾风险评估社会单位应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全面了解单位内各类火灾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并及时进行更新和调整。
2. 消防安全组织机构社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并定期进行内部审查和整改。
3.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社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定期进行消防设备巡检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4. 员工培训和演练社会单位应定期进行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组织定期的消防演练,加强员工对火灾事故的应对和逃生能力。
5. 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社会单位在发生火灾事故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消防安全检查与监督1. 定期检查社会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其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进行审核和评估。
检查结果应及时整改,并建立台账记录,确保消防安全措施的有效执行。
2. 外部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对违反消防安全法规的单位进行处罚,并定期公布消防安全检查结果。
紧急避险应急预案
紧急避险应急预案一、背景在现代社会中,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的频率和影响日益加剧。
为了应对各种灾害和险情,各机构和组织需要制定紧急避险应急预案,以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做出应对措施,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灾害的损失。
二、紧急避险应急预案的意义紧急避险应急预案是指针对特定机构或组织及其工作场所的灾害性风险,制定的一种预先计划的应急措施和操作流程。
它的制定和实施可以在灾难发生之前,提前预知风险,减少事故的发生概率,提高组织的灾害应急能力,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员安全和财产利益。
三、紧急避险应急预案的要素1. 危险辨识和评估在制定紧急避险应急预案时,首先需要对机构或组织可能面临的各种灾害进行辨识和评估。
包括火灾、地震、水灾等各种可能的灾害类型。
通过深入了解和分析,确定主要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为制定应急预案提供依据。
2. 预警与通讯在紧急避险应急预案中,建立健全的预警和通讯机制十分重要。
通过预警系统和信息发布渠道,确保及时获取相关灾害或危险事件的信息,提前预警和警示,以便迅速做出反应。
同时,建立有效的通讯渠道,确保信息的传递和沟通畅通无阻。
3. 应急组织与救援紧急避险应急预案要明确组成应急救援团队以及各个成员的责任和职责。
应急救援团队应该具备专业和技能上的素质,能够在灾害发生时快速组织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和避险行动。
预案中还应包括对应急设施和资源的合理利用,确保救援行动的高效进行。
4. 应急培训和演练紧急避险应急预案的制定不仅仅是一份文件,还需要进行培训和演练,确保相关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和操作流程。
培训可以提高人员的应急素质和反应能力,演练可以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通过不断地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反应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四、紧急避险应急预案的实施为了有效实施紧急避险应急预案,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定期检查和更新预案紧急避险应急预案应该与时俱进,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更新。
防震减灾工作制度(4篇)
防震减灾工作制度一、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社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服从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社区各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工作准备(1)物资准备1、建立社区综合减灾室,做好社区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
2、与辖区内超市订立合作协议,请辖区内超市配合,在灾害发生时提供必须的应急物资。
(2)人力资源准备1、完善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执行小组的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与公安、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3、培育、发展防灾救灾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3)信息资料准备详细了解辖区内广场、学校的分布情况,按照就近疏散安置的原则,合理选择避险场所。
三、日常开展宣传、培训和演习工作1、积极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加大对社区居民防灾减灾宣传力度,利用社区公益广告牌、宣传栏、宣传橱窗等阵地,广泛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社区居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2、每年至少____次社区防灾减灾领导小组、执行小组的培训和____次救灾志愿者队伍的培训。
3、每年根据本地区灾害发生特点,____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四、灾情信息管理及处理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社区的需求。
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对于本社区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初步情况。
3、在社区灾害发生时,若街道负责人未到达,由社区责任人统一指挥,参加救援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指挥。
4、及时____救援,疏散受灾群众,尽快将社区群众转移至安全场所,并做好安置工作。
法律法规医院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医院为一家知名的三甲医院,具有先进的医疗设备和高素质的医护人员。
某日,患者乙因头晕、乏力等症状前往该医院就诊。
经医院诊断,乙被诊断为“高血压病”,并开具了相关药物进行治疗。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乙的症状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反而病情加重。
后来,乙前往另一家医院进行复查,被诊断为“急性脑梗死”。
乙认为甲市某医院的误诊导致其病情加重,遂将甲市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焦点1. 甲市某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2. 甲市某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1. 甲市某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市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准确诊断乙的病情,导致乙未能及时得到正确的治疗,其行为已违反了诊疗规范,构成了医疗过错。
2. 甲市某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同意的;(二)患者自身原因造成的;(三)不可抗力;(四)紧急避险;(五)其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本案中,甲市某医院未能证明存在上述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市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给乙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市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给乙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甲市某医院赔偿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甲市某医院因误诊给患者乙造成了损害,法院依法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复习大纲
《侵权责任法》复习大纲一、课程在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权利法,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
本课程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学专业最基本的基础课程之一,是一门重要的应用性专业课程。
二、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在不断扩大,侵权责任法的保障功能也日益凸显。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帮助学生较全面地掌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方式等各项制度,使学生树立预防侵权、制裁侵权、填补损害的正义理念。
学习本课程,首先要求学生掌握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重视《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对这些规定作出正确的理解;其次,必须重视理论联系实际,训练并逐渐提高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
三、课程考核方式和题型设置本课程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题型包括五种,即单项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
各种题型的分值为:单项选择题20分,包括10个小题;判断题10分,包括5个小题;名词解释题20分,包括4个小题;简答题30分,包括3个小题;案例分析题20分,包括1个小题。
本课程考试形式为开卷,考试时间为100分钟。
四、课程知识要点第一编总论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与分类重点内容:(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并致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加害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某种行为致人损害时,应该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在侵权责任构成方面具有特殊性、适用民法上特别规定的侵权行为。
2.作为的侵权行为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了对他人的不作为义务而积极实施的侵权行为;不作为的侵权行是指对他人负有作为的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作为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应急管理体系及相关要求
行业标准对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
企业应急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企业应急管理体系的建立需要结合企 业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法规和行业标 准的要求进行具体实施。
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的应急预案,明确应对 流程、措施和资源需求 。
建立预警机制,及时获 取和处理相关信息,提 前采取应对措施。
应急资源保障 体系
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 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平 台等,确保应急资源得 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对应急管理体系的认识误区
误区一
应急管理体系只针对大型突发事件 ,忽略日常风险管理。
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目标是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最大程度地减少生命财产损失和经济社会影响。
应急管理体系的构成
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和完善应急管理法 律法规,明确各级政府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 织的职责和义务。
组织体系
预案体系
预警体系
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组 织体系,包括领导机构 、协调机构、执行机构 等。
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 告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 部门的沟通协调。
现场指挥与决策
紧急避险与疏散
在应急处置与救援过程中,现场指挥人员需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决策,合理调配资源 ,确保处置效果最大化。
在必要时,组织群众进行紧急避险和疏散, 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事后恢复与重建
根据应急需要,制定资源储备计划, 明确储备方式、数量、存储地点等, 确保应急时能够及时调用。
要点三
资源动态管理
对应急资源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 时更新资源信息,确保资源的可用性 和可靠性。
紧急自救行为是否排除犯罪性
紧急自救行为是否排除犯罪性[案情]被告人李某,女,21岁,某县委干部。
被告人李某深夜下班骑自行车回家,行至僻静处被男青年张某抢劫,李某假意将自行车交给张某,伺机用打气筒将其打晕,而后,骑车进前面的村庄,正好借住在张某家。
当张某醒来赶回家后,发现李某的自行车,便向其母亲询问,才知李某正与张某的妹妹在一个房间睡觉。
张某问明李某睡觉的位置和方向后,摘下窗上的铡刀,拨门进入房间,欲加害李某。
李某早有察觉,黑暗中与正在熟睡的张某的妹妹调换了位置,结果张某将自己的妹妹杀死,李某趁乱逃跑。
[争议]对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很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其理论依据来自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
以紧急避险是阻却违法性还是阻却责任为标准,分为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和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
这是在紧急避险的本质问题上采取“二分说”的学者所作的分类。
一般认为,前者是指为保全较大的法益而侵害较小法益的紧急避险,后者是指保全的法益与侵害的法益价值相等或价值难以衡量的紧急避险。
现行德国刑法就是采用这种两分法。
该法第34条规定:“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或其他法益所遭遇无他法可以避免之危难,所为行为,非属违法,但须衡量有关之对立法益及其危害程度之轻重,所保全之法益应显然较重于牺牲之法益,且以其行为系避险之适当方法为限,始适用本规定。
”该法第35条规定:“为避免自己或近亲或其他有亲密关系者生命、身体或自由现所遭遇无他法可避免之危险,所为违法行为,不构成责任,行为人依其情况,如自行招致危险,或具有特别法律关系等,可期待其经历危险者,本项规定不适用之。
”显然,第34条规定的是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第35条规定的是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
根据这种理论分类,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正当权益,所以是违法的,只是由于不可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而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6年4月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办〔2016〕3号,以下简称《指南》)以来,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迅速贯彻、积极行动,结合实际大胆探索、扎实推进,初见成效。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根据《指南》的要求和各地区、各单位的探索实践,现就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
准确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
(二)工作目标。
尽快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完善技术工程支撑、智能化管控、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保障措施,实现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形成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夯实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坚强基础。
二、着力构建企业双重预防机制(一)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各地区要指导推动各类企业按照有关制度和规范,针对本企业类型和特点,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企业要组织专家和全体员工,采取安全绩效奖惩等有效措施,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
(二)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
企业要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确定安全风险类别。
紧急救助免责问题研究——以《民法总则》第184条为视角
紧急救助免责问题研究——以《民法总则》第 184条为视角摘要:《民法总则》第184条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紧急救助行为致害的免责规则,该条款是针对紧急情况下实施救助这一特殊语境免去紧急救助人对受助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但免责范围不明晰,对紧急救助行为的引导不够根源化,这很可能造成司法实践中被救助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欠缺和追究救助者责任承担的困境,因此本文通过探讨紧急救助条款所存在的问题,阐明对完善紧急救助行为免责规则的构想。
关键词:紧急救助;行为免责;社会信任;完善构想一、紧急救助行为的研究现状《民法总则》第184条从草案到正式出台,历经多次修改,其目的是为了匡扶社会正义,改善当前社会公众道德冷漠,消除善意救助人的后顾之忧,但这种立法者对于社会利益考量的偏重,势必会引起学界研究与争论,比如在是否应当对道德行为进行法律层面的规范,学者谢燕认为当同时满足两种情况,即道德义务被广泛认可并且被普遍认知应当成为义务以及依靠自律已无法达到相应的立法效果时,可以采取技术手段将其规定为一项法律上义务。
而王泽鉴教授在著作《侵权行为法》中则认为:“法律必须禁止因积极行为而侵害他人,但是原则上也不能强迫某人应该帮助他人,而使危难相济的善行成为法律上的义务”,但《民法总则》第184条的目的并不是强加于救助责任于公民责任之上,而是鼓励个人救助他人的意愿,促进整个社会风尚的提高,这是一条“引导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因而对于紧急救助他人的行为进行法律层面的规范无可厚非。
在《民法总则》对紧急救助行为免责是否存在法律漏洞,朱溁认为不应对自愿紧急救助行为致受助人受损的侵权责任进行绝对地免责,而应当对其规定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
而学者房绍坤、张玉东则认为《民法总则》第184条的适用本身应当具备三个实质性条件,即无法定义务、紧急情形、以及主观目的在于避免受助人遭受损害,从这个角度而言,第184条规定并不存在法律漏洞,但实际上仍将紧急救助条款进行了限缩解释,因此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仍需要对《民法总则》第184条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进行分析与研究。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结合合肥市合店路二期改建工程施工生产的特点,特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作原则及目标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项目经理的基础作用。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项目经理统一领导和各部门的协调下,有关事故灾害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个人。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采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处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害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以项目部为主体,各班组为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所有职工,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工作目标。
更好地适应施工生产的需求,给施工人员的工作和施工场区周边居民提供更好、更安全的环境,保证各种应急反应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指导应急反应行动按计划有序地进行,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实现应急反应行动的快速、有序、高效,充分体现应急救援的“应急精神”。
第三条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应急救援机构分为一、二级设置,公司设置一级救援指挥小组,项目经理部设置二级应急救援实施领导小组。
公司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1.机构设置公司成立突发事件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常务副组长由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担任、组员为各业务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质部。
工贸企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工贸企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贸企业危险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行为,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贸企业内进行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包括本企业员工和外部承包商所派遣的人员。
第三条工贸企业危险作业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高度危险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机械作业、电气作业、化学品作业、火灾作业等。
第四条所有的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工作,严格遵守工作安全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第五条工贸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危险作业安全责任第六条工贸企业的领导层对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负总体责任,要落实安全工作到每个环节。
第七条危险作业项目的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危险作业技术资质和安全管理知识,负责制定危险作业方案、明确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八条危险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程序,维护自己的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停止作业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九条危险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合理利用和保养安全设备和设施。
第十条外部承包商所派遣的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企业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培训,并遵守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三章危险作业安全控制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必须建立危险作业的安全控制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设备管理、环境管理、应急管理等。
第十二条危险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身体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危险作业,对于患有重大疾病、精神病等的人员,禁止从事危险作业。
第十三条危险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头盔、安全鞋、防护手套等。
第十四条危险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安全标识,必要时应悬挂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危险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危险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修改。
紧急避险台账管理制度
紧急避险台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紧急避险行为,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人员,在面临紧急避险情况时必须遵守。
第三条紧急避险台账是记录人员在应急避险过程中的行为和事件的记录表。
第四条紧急避险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紧急避险发生时间、地点、人员、措施、结果等。
第五条紧急避险台账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所有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并归档。
第二章台账填写规范第六条紧急避险发生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根据情况采取适当措施。
第七条领导指定人员负责记录紧急避险台账,包括当事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填写紧急避险台账时,应详细描述事件经过、措施实施以及结果反馈等内容。
第九条填写紧急避险台账应遵循真实、客观、准确的原则,不得夸大或篡改事件发生经过。
第十条填写紧急避险台账的人员应签字确认,并由领导审核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紧急避险台账必须保存完整,不得私自销毁或篡改内容,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
第三章台账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台账管理规范,包括台账分类、编号、存档、查询等。
第十三条台账应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编号和存档,方便日后进行查阅和分析。
第十四条台账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台账进行归档整理,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十五条台账信息仅限于相关部门和人员查阅,不得外传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台账管理人员应对信息泄露或不当使用承担责任,引起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如对本制度内容有不清楚或疑问的,应当及时向领导或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咨询。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领导签字生效,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应当经过领导同意后进行更新。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所有,如有争议,应当依照规定程序解决。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紧急避险台账管理制度》,请各位员工严格遵守,做到为人员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段
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段一、任务背景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的法律。
其中,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段是我国刑法中的一条重要规定,它涉及到特定情况下的刑事责任免除。
本文将围绕该条款展开讨论,探究其具体内容、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案例分析。
二、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段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段的规定:在紧急避险情况下,为了防止现行犯罪或者故意追求公共利益所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紧急避险情况和不负刑事责任。
1.紧急避险情况:指在面临即将发生严重危害自身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危害发生或扩大。
紧急避险情况要满足以下条件:–临时性:紧急避险情况是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即时产生的,不能提前预见;–不得已性:没有其他合理的手段可以采取,只能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来防止危害;–合理性: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必要、适度的。
2.不负刑事责任:在满足紧急避险情况条件下,为了防止现行犯罪或追求公共利益而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免除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对于紧急避险者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宽容和保护。
三、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段的适用范围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段仅在特定情况下适用。
具体适用范围包括:1.防止现行犯罪:当个人或群体目击到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犯罪行为,并且无法及时向执法机关求助或等待执法机关到达现场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阻止。
例如,目击到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
2.故意追求公共利益: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群体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行动。
例如,消防员在扑灭火灾时可能需要破坏他人财产或者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
四、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段的案例分析1.案例一:小偷被捉住 A先生在家中发现有人闯入,并正在搜寻贵重物品。
A先生拨打了报警电话,但警察还未到达现场。
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和家人的安全,A先生采取了必要措施将小偷制服并交给警方。
高空作业安全生产标准
高空作业安全生产标准高空作业是指在建筑、工矿企业、电力、通信、航空、石油化工等行业中进行的在高处进行的作业活动。
由于高空作业具有高风险性、高危险性和特殊作业环境等特点,所以对高空作业进行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高空作业安全生产标准的相关内容:一、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高空作业必须以保护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以预防高空事故的发生为主要任务。
2. 遵守规章制度:高空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管理责任制度,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高空作业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根据作业性质和风险等级进行分级负责,并与作业人员进行沟通、协调和指导。
4. 安全教育,全员参与:高空作业人员在入职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5. 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定期进行高空作业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患于未然。
二、高空作业的安全要求:1. 安全防护设施:高空作业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全带、安全网、安全扣等。
2. 个人防护装备: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
3. 安全操作规程: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反规定或者超出权限进行作业。
4. 特殊作业环境处理: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对特殊作业环境进行处理,如悬崖边作业、电线塔上作业等。
5. 紧急救援准备:高空作业必须做好紧急救援准备工作,如设立紧急避险通道、备有紧急救援设备等。
三、高空作业的安全管理措施:1. 明确责任分工:对高空作业实施全员负责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责任分工,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2. 建立制度规范:制定高空作业管理规定,明确高空作业的权限、操作流程、监督机制等,确保作业人员不超越权限进行作业。
3. 安全培训教育:建立高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和考核,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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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部分要件,但是不能充实其全部要件,因而不能受到紧急避险法律规范保护,其行为不能成为阻却违法的理由,须要承担责任的人。
具体包括避险过当人和误想避险人。
推敲《德国民法典》的相关用语[39]以及“台湾民法典”的相关用语[40],对比我国相关法条[41],我国大陆的规定就显得过于粗糙,起码没有对紧急避险行为和避险过当行为以及其他尽管类似紧急避险但是不能充实紧急避险要件的行为作出区分,并不能区分紧急避险人(不须要承担责任)和狭义上的“行为人”(须要承担责任)。
3.1.3.对于危险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是无论其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过错,只因该行为与引起危险之发生或有扩大该危险之虞,需要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人。
[42] 3.1.4.受害人,狭义上是紧急避险人因为紧急避险之须对其物或其他法益进行侵害,并因遭受损害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
广义上,还包括因紧急避险受有损害,但因身份竞和,排除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
3.1.5.受益人。
对受益人的定位,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典规范以及学理解释有所不同。
大体上有两种设计:一种是由紧急避险行为人承担因避险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再根据无因管理由受益人实际承担此项责任;另一种是直接由受益人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3]两种制度设计其实都可以解决责任的承担问题,而且最终的法律效果没有根本不同。
依本文整体的制度设计,结合我国实证规范[44],采纳后者。
在概念上有对上述主体进行区分,辨析其责任的必要,但是并不排除在一个法律事实之中,并不出现上述所有主体,以及同一法律事实中上述主体身份竞合的情况。
例如在为自己的紧急避险,紧急避险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该主体须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该主体并不是以紧急避险人,而是以受益人的身份承担责任。
3.2.紧急避险的法律效果 3.2.1.紧急避险下的责任承担 3.2.1.1.紧急避险人不须要承担责任。
紧急避险行为本身是一种排除违法性的行为,而不能成为行为人承担责任的理由。
因为在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面临急迫危险时,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法律得允许或至少不阻止人损害他人法益。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承担责任的必要。
如上文所述,《法国民法典》没有“紧急避险”的术语和整套制度,相关的规范主要是第1382条关于侵权行为一般规定,即在行为人对损害没有过失的情况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日本民法典》第720条规定,实施紧急避险行为的人不须要承担责任,同时受害人对负有过失的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但是没有规定在不存在负有过失的人的情况下,受害人是否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向何主体提出请求。
《瑞士民法典》第701条的规范类似于《德国民法典》第904条关于攻击性紧急避险的规范,都肯定受到损害之人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但是也都没有规范受害人对何主体享有请求权。
在存在对危险发生负有责任的人,以及对造成损害负有责任的人时,自然可以依据侵权法的一般规范肯定受害人有对此二者的请求权。
但是,当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或者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并没有过失,受害人的请求权就有可能落空。
这就留给法学家一个问题,即对义务人的解释问题。
德国法学家拉伦茨时代的通说认为,在防御性紧急避险,行为人仅仅就造成危险的物进行侵害,当他的行为充实该紧急避险的要件时,他对该物所造成的损害就不负有责任,也不必承担责任。
但是在攻击性紧急避险,因为侵害行为涉及到不相关的物(更确切说应当是不相关的物的所有人),尽管对所有权人的物采取的措施是合法的,行为人仍然要承担无过错的损害赔偿责任。
[45]但是这里存在的一个矛盾就是,这个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不是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而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即某人为了他人更大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财产,那么,他也就有权要求他人对他的损失进行赔偿。
这里,涉及到一个对所有参与利益用一种“牺牲请求权”来加以平衡的问题。
这对解决法律中没有加以规定的义务人的问题具有特别的意义。
那么,根据较正确的观点,不是行为人而是得到好处的所有人必须允许对物采取措施。
[46] 根据“台湾民法典”第150条,行为人的行为苟满足紧急避险要件,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行为人对危险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仍然须要承担责任。
中国台湾学者(以及之前的中华民国学者)对该项法条有不同解释或者说是解释方法。
刘得宽、胡长清认为,[47]行为人对危险的发生不负有责任,是满足紧急避险的要件之一,因而在任何情况下,紧急避险的行为人(其行为充实了紧急避险的全部要件),都不需要承担责任。
而对危险负有责任的人,其行为不能充实紧急避险的全部要件,也就不能构成紧急避险,因而也就不具有阻却违法性,行为人当然须要承担责任。
黄立对他们的观点作出了修正,行为人是否就危险发生负有责任并不成为紧急避险的要件,理由是“台湾民法典”第150条第1项并没有规定这项要件,至于第150条第2项,可以在紧急避险的法律效果部分讨论。
[48]比较刘、胡二人的观点和黄立后来对他们观点做的修正,可以认为后者的观点在紧急避险相关的责任承担与主体身份的把握上更为到位。
毕竟,对危险发生负有责任成为紧急避险要件在规范依据上略显输理,而“对危险发生负有责任的行为人须要承担责任”的法律效果,实际上不过是紧急避险人与对危险负有责任的人身份竞合而产生的法律效果。
黄立的观点对于进一步揆清紧急避险中主体身份和责任承担的关系,以期进一步厘清紧急避险的法律效果具有积极意义。
在黄立的著作中,就其“行为人就危险负有责任者仍须赔偿”和“被救助人就危险发生有责任者亦须赔偿”事实上分别讨论了两种身份竞合的法律事实下如何认定责任承担的问题,而其共同要件为“对危险的发生负有责任者须承担责任”。
避险行为人并非因为紧急避险承担责任,即不以“紧急避险人”的身份承担责任,而是因为对危险负有责任承担责任,即以“对危险负有责任者”的身份承担责任。
3.2.1.2.无论是否出现身份上之竞合,具有“对危险发生负有责任的人”须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王泽鉴先生的解释,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危险的发生有关,就认为是对危险发生负有责任,而不问该行为是否存在过失。
这种解释比较严格地规范了行为人的责任,在解决责任的承担问题不失为一种合理的解释。
即使在同一法律事实中,出现主体身份上之竞合,不影响“对危险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对责任的承担。
例如,某甲散步途中,见一条狗跳出竹篱向路人攻击,甲将这条狗击伤,依紧急避险不须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同样是某甲,在散步途中挑逗一条狗,致使这条狗跳出竹篱向人攻击,这时甲仍然可以依紧急避险将这条狗击伤,该行为如果充实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则阻却违法性,并不须要因该避险行为承担责任。
但是在第二个案例,某甲对危险的发生负有责任,因而须要对狗的出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此狗对他人造成了损害,狗的管理人尽到了应尽的管理义务,某甲还要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就他人的损害进行赔偿。
这并不是因为行为人做出了紧急避险行为而须要承担责任,而是因为他对危险的发生负有责任。
3.2.1.3.无论是否出项身份上之竞合,受益人最终须要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我国,受益人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范依据,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6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从规范要件分析,在紧急避险,受害人损害赔偿的求偿顺序为,第一位阶:对危险负有责任的人;第二位阶:受益人。
当第一位阶的责任承担者不存在或者无法满足其求偿,受害人可以向第二位阶的责任承担者-受益人求偿。
对危险负有责任的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自然容易理解,依据侵权法之一般归责原则即可解决。
而在受益人,对受益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基础不是侵权行为,而是因为,受害人为了受益人更大的法益牺牲自己的法益,他也就有权利要求他人就其损失进行赔偿。
[49]这是在参与者之间权衡利益,依公平原则填平损失的选择。
受益人既然因为他人法益的损失而获得本来将被危险损害之法益的保全,如果不为紧急避险,他人的法益自不会受损,受益人本来将是唯一的受损害者。
既为紧急避险,他人损失法益较受益人受危险损害远远小于,由受益人承担这一比远损失远远小于的损害,应无不当。
但是在防御性紧急避险,其法益权衡要件并不似其他样态的紧急避险那样严格,只要求不能“不成比例”,受益人避免危险的法益价值甚至可能略低于受害人被损害之物的价值,由受益人承担责任就不太合适。
但是在这种情况,由于受害人本身原因而不是因为在制度设计上不须要由受益人承担责任的原因,导致受害人不得向受益人求偿。
因为在防御性紧急避险,引起危险发生的,就是受害人所有或管领的物。
这个物引起危险发生,或受害人本身对物管理不力,对危险负有责任,则受害人与引起危险发生的人身份竞合,根据受害人求偿顺序,须向第一位阶承担责任者也就是他本人求偿,自然发生抵消的效力;或受害人对物的管理没有任何过失,物仍引起危险,可以理解为这时物处于受害人管理力之外,因而此物引起的损害一般也不要求物的所有者承担责任,那么对该处于受害人管理力之外的物造成损害,受害人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当然也是合理的。
3.2.1.4.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无辜受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理所当然。
其求偿顺序如上文,首先是对危险负有责任的人;其次是受益人。
如对危险负有责任的人不存在或无法向其求偿(如死亡而无责任的继承者),可以向受益人求偿。
受益人满足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后,可以向对危险负有责任的人请求赔偿。
3.2.2.习惯上在紧急避险课题中讨论:非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有两种情况,并非紧急避险,但是存在紧急避险的个别要件,也常常在紧急避险的课题中讨论。
3.2.2.1.误想的避险不得成为阻却责任的理由误想避险(Putativnotstand),指构成紧急避险的要件的事实并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为的不能充实紧急避险事实要件的行为。
例如没有急迫危险存在而误以为有,有其他的避险方法而误以为没有,有失法益之权衡而误以为不失,都可以成为误想避险。
误想避险不能充实紧急避险的事实要件,当然不是紧急避险,也不能根据紧急避险的制度设计阻却责任。
误想避险,通说认为属于事实错误,在刑法上阻却故意,但是在民法应该认为行为人因为误想而负有过失,不能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
[50]在台湾民法,适用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可以认为在性质上误想避险是一种侵权行为。
[51] 3.2.2.2.过当避险不得成为阻却责任的理由过当避险(Notstandsexzess),是有避险意思的行为,缺乏必要的构成紧急避险的要件或者有失法益权衡,而逾越程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