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合同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案例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案例保险合同解释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当合同一字不差地明确写下来并没有问题,但实际执行时出现争议或者存在多种解释的情况下,根据特定的原则和规定来解释合同条款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以避免合同解释的主观性和歧义性。
1.不利于投保人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解释应有利于保险消费者。
例如,如果合同条款含糊不清,应该采用保险消费者利益最大化的解释。
适用案例:小明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保险合同中对于报销药品的范围并没有具体列举。
小明在生病时购买了一款高价的药品,但保险公司拒绝了药品的报销。
在此案例中,根据不利于投保人的解释原则,应该解释保险合同中的“药品报销”条款为包含了所有需要用药治疗的费用,而不仅仅局限于医院开具的药品清单。
2.最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在保险合同中,对于多种可能存在的解释,应采用最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适用案例:小红购买了一份车险,保险合同中对于车辆事故的责任范围并没有明确界定。
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以小红未保险车辆的情况下驾驶为由,拒绝了赔偿。
在此案例中,根据最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应该解释保险合同中的“车辆事故责任范围”为包含了所有与保险车辆相关的事故,而不仅仅限于投保车辆。
3.保险业务通行的理解原则:保险合同中一些通行的行业规则和标准,可以被认定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适用案例:小王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保险合同中对于火灾损失的赔偿标准并没有明确界定。
发生火灾后,保险公司采用了当地房屋重建成本作为赔偿标准。
在此案例中,根据保险业务通行的理解原则,可以认定当地房屋重建成本作为火灾损失赔偿的标准。
4.具体条款优先的解释原则:当保险合同中存在多个条款与一个特定情况相抵触时,应该以较具体的条款为准。
适用案例:小张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合同中对于身故赔偿和意外伤害赔偿存在冲突。
当小张发生事故后身故,保险公司以意外伤害赔偿为由拒绝了身故赔偿。
在此案例中,根据具体条款优先的解释原则,应该以身故赔偿条款为准,而不是意外伤害赔偿条款。
浅谈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与范围
保 险合 同素 有 “ 最 大诚信 合 同”之 称 , 但在 现 实生 活 中 , 保 险合 容 发生 争议 且 保 单用 语 可 以做 出 两种 解 释 的情 况 下 , 应 当依 据最 不 同订立 后 , 合 同当事 人在 主 张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的过程 中, 特别 是 在发 利于 保 险 人的 方 式予 以解释 , 亦 即作 有利 于 被保 险人 的方 式 予 以解
资源, 提 高 了办学 的 质量 , 培 养 了 技能 性 的人 才 , 但 是在 实 践过 程 中 仍 然存在 很 多 问题 。
பைடு நூலகம்
1 校 企沟通不 畅 , 缺 少第三方的监督
由于学 校 和 企 业 没有 建 立 有 效 沟 通机 制 , 在 授课 的过 程 中 , 酒
店 不能 保证 按 时参 与 到 课程 体 系 中来 , 导 致所 培养 的人 才 不符 合酒
三 “ 订单 班”实践过程 中的 问题
第 三 方 的 管理 机 制 , 建立 公 共 沟 通 平 台 , 使 得 订 单班 不局 限于 某 一 在 “ 订 单班 ”培养 模 式 实践 的 过程 中 , 学 院 获得 了酒 店 的 优 势 个 企 业 , 实 现专 业 和 整 个 行业 的对 接 , 使得 学 生 和 用 人 单位 有 更 多 的选 择 , 对 订单 模 式 给予 保 障 。其 次 , 增 加校 企 的 沟通 , 企 业要 放 眼 于 长远 利 益 , 真 正 投 入 到 订 单模 式 的 培 养 计划 中 。最 后 , 学 校 要 加 强 订 单 模 式 的 宣传 , 让 更 多 的人 了解 订 单 模 式 。 同 时 , 学 校还 要 加
从合理期待说谈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适用
从合理期待说谈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适用对规避保险人利用拟制格式条款的优势使其利益最大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司法实践中的不合理适用却也使得保险人“总是受伤”,通过合理期待说来阐释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探讨如何平衡保险交易双方的利益。
标签:合理期待说;疑义利益解释规则;限缩解释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又称不利解释规则,是指格式合同的语句存在歧义或者模糊时,应对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或拟定方做出不利的解释,其目的是针对于格式条款附和性的弊端,对保险交易中弱势主体一方的利益保护,对于该规则的依据亦有多种学说,其中合理期待说则饱受争议,通过分析合理期待说的争议焦点和现实价值,探究如何更好的阐释和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
一、合理期待说下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内涵合理期待说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英美法系国家,其认为保险合同作为格式条款合同,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征,在这种合同中,没有参与条款制定的一方只能被动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使平等交易的主体地位流于形式,因此确立了“满足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和“不允许被保险人的任何不合理利益”的规则。
基于此,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内涵也被定义为:当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存在多种解释时,应从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角度出发,当其期待的利益为合理利益时,应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其价值在于不仅尊重了格式条款下被保险人的真意表达,同时,随着电子保险、电话保险等新型保险的出现,保险双方交易时间的急剧缩短,在难以证实保险人履行过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时,可以评价被保险人期待利益的合理程度,做出公正判断。
二、合理期待说下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争议合理期待说法理阐释下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疑义利益解释规则隐含的适用前提是只有在格式条款存在多个解释时,法院才能做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但当该条款清晰明确或虽存在多个解释,但其中有固定法律解释或专有术语解释,且该解释置于合同中是合理的,法院就不应再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保险合同有利解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1
有利解释原则
又称为“疑义利益原则”,它来自于古 罗马的一条谚语:“有疑义应为表意人 不利益之解释”。有利解释原则是从非 起草人的角度而言,即对含混的合同语 言作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对非起草 人有利,则对起草人即为不利,从起草 人的角度出发又可称为不利解释原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 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 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 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 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 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执行。
2
一般认为,保险合同是符合合同,一般 是依照保险人拟定的保险单条款订立的, 并非真正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订立,投保 人在经济上、技术上一般处于弱势,从 保护投保人的角度,有利于被保险人解 释原则成为法院、仲裁机构在处理保险 条款纠纷中适用的一项重要原则。
3
有利解释原则的起源
有利解释原则最早产生并存在于普通合同法被引入 保险法最早始于1536年的一个英国判例。英国一个 保险人理察德.马丁,在公历1536年6月18日为他的 一位朋友威廉.吉朋承保了人寿保险,保险金额2000 磅,保险期限12个月,保险费约80镑。被保险人于 1537年5月29日死亡,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遭到拒绝。保险人声称,吉朋所保的12个月保险期 限,是以阴历每月28天计算,而不是公历的30天。 因此保险期限已于公历5月20日届满,对被保险人的 死亡无须支付保险金。争执诉至法院,法官运用有 利解释原则,对合同条款作了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判定按公历计算保险期限。此后,有利解释原则逐 渐成为保险合同的一大解释原则。 4
试论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与范围
韩 魁
( 东 大学 威 海 分校 法 学 院 , 东 威 海 2 40 ) 山 山 6 2 9
【 摘 要 】 目 , 前 我国保险法中只对保险合 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作 了 为笼统 的规定 , 较 导致在 司法实践 中对该原则
的运 用较 为混乱。 保险合 同疑 义利益解释原则 的确立是保险人和投保 人、 受益人合 同双方利益-  ̄的结果 , 7 ' - 其在 司法实践 中的适用是有具体适用条件与适用范围的。 保险合 同疑义利 益解释原 则始终在维护保 险合同双 方的合法权益 中寻求动态
一
、
疑义 利益解 释原 则的理 论基础
( ) 义 利益 解 释 原 则 的 由 来 与 内涵 一 疑 保险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又称不利解释原则 、 约人 原则 反 或 针 对 原 则 , 原 则 来 源 于罗 马 法 中 “ 疑 义 应 为 表 意 人 不 利 该 有 益之解释” 的规制 。 在保 险法上的最早见于英 国法院在 13 5 7年 的威廉・ 吉朋诉理查德 ・ 马丁一 案。… 此后 , 通过该判例规制 , 逐 渐演变为广泛采用的保险合 同疑义解释原则。 关 于 疑 义 利 益解 释原 则 的 内涵 , 内 外 学 者 的 概 括 虽 略 有 国 不同 , 基本一致 , 但 笔者认 为保 险合同疑义利益 解释原则 系指 “ 在当保险人 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 于格 式合同的内容发生争 议 且 保 单 用 语 可 以做 H两 种 解 释 的 情 况 下 , 当 依 照最 不利 于 { 虚 保 险 人 的 方式 予 以解 释 , 即作 有 利 于被 保 险 人 的方 式 予 以 解 亦 释 ” 其中 ,疑义 ” 。 “ 是指在保险合 同条款中 . 实存在尤法 明 确 晰、 准确 地 确 定 其 真 实 意思 。 ( ) 义利 益 解 释 原 则 的理 论 基 础 分 析 二 疑 由于保险合 同条款 多是格式条款 , 弱势力量的 关 于疑 义 利 益 解 释 原则 , 般 认 为是 针 对 保 险 合 同双 方 之 的涵 义 此外 , 一 方 当 事 人 如 果 希 望 合 同 本 成 的 话 , 只 能 附 和 由强 势 一 就 间 的 不 平 等 的 交 易 地 位 而 没 的 对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司 法救 济 的 诸 原则 ,其理论依据归纳起来主要包括格式 条款说 、 p 1 专门技术说 方当事人支配的合同条款。 多原 都 足以说明两者的实力是 很 不 对称 的 , 必 然 导致 疑 义利 益 解 释 原则 适 用 的必 要 性 与紧 这 和保护弱者说。 j种学说从 不同角度分析了疑 义利益解释原则 : f 发生 了大 1 理论 基 础 与根据 , j 种 学 说 都 没 能 够 揭 示 m 疑 义利 益 解 释 味 迫性 。问题是 当基于此 条件之 I的保险交易过程 L . 但 量 的纠纷一 一由于投保 人的绝对弱 势地位而 导致 的保 险合 同 则 的最 本 质 的理 论基 础 。 从 保 险 合 同疑 义 利 益 解 释 原 则 的 确 是 作 为 保 险 合 同 双 方 双方 的 利益 严 重 失 衡 , 而引 起 仲 裁 或 诉诸 法 院 这 样 必 然 要
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疑义不利解释原则
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疑义不利解释原则【摘要】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其中包含了各种格式条款。
在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重要性在于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性。
由于条款的晦涩或存在歧义,可能导致疑义的产生。
疑义解释的必要性就凸显出来,这需要依靠一些解释规则来进行处理。
在疑义解释中,存在着疑义不利于保险人解释的原则,这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也有一些情况下,疑义有利于保险人解释。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些原则,我们可以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在实际操作中,加强保险合同条款的明确性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可以减少疑义的产生,也能提高合同的有效性。
重视疑义解释对于保险合同的影响至关重要。
【关键词】关键词: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疑义、解释、原则、保险人、例证、案例分析、明确性、有效性。
1. 引言1.1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重要性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务的基础,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法律文件。
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对保险责任、保险范围、赔偿条件等重要条款的统一表述,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和普遍性。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保险合同内容:保险合同是一种标准化的合同,通过格式条款的统一表述,可以规范保险合同的内容,确保各项条款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2. 便于投保人理解:格式条款通常采用简明扼要的语言,易于投保人理解,避免了繁琐复杂的条款解释,提高了合同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3. 保障投保人权益:格式条款作为合同的基础条款,一旦发生纠纷,能够为投保人提供法律依据,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 减少争议风险:格式条款经过法律审核和业界认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能够减少保险合同争议的发生,降低风险成本。
5. 规范市场秩序:格式条款的统一标准化有助于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其规范性、便捷性、保障性和风险控制性对于保险业务的开展和保护投保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论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论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只作了一条简单的规定(即保险法第31条),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常将该原则适用于合同的一切争议,误用于一切类型的合同条款,并将该原则视为保险合同解释的单一原则。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是有其条件的,一方面,保险合同条款确实存在“歧义”,另一方面,只有在用尽其它解释原则仍不能解释保险合同疑义时方可适用该原则。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的范围只限于由保险人拟定的条款,而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的特约条款和法定保险条款不宜使用当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总体谈判实力相当,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均为保险公司的情况下,也不应当使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早在1537年,英国法院通过一个判例确定了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自此以后,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被移植到许多国家。
1995年我国建国后的第一部《保险法》也部分采纳了这一原则。
我国现行保险法对该原则只作了非常简单的规定,没有具体说明在何种条件和在多大范围内可以适用该原则,以致造成适用上的混乱,已不适应我国保险司法实践的要求,故有必要将这一原则细化以明确该原则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一、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理论基础(一)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内涵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来自古罗马的一条谚语:“有疑义应为表意人不利益之解释”的规则,其后为法学界所接受。
在古罗马法学家的契约规范上写道:“内容含混或书写不清的简约不利于卖方和贷方,因为他们在起草简约时本该写的更清楚。
因此,相应来说对非起草人有利,就是对起草人不利,故“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从非起草人来说,可称为“有利解释原则”;从起草人来说,称为“不利解释原则”。
这在学者的研讨中,各种名称散诸于文章中。
也有称作反立约人原则或针对原则。
但最常见的还是“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和“不利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解释中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系指“在保险单用语可以作出两种解释的情况下,保险单用语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予以解释。
浅析我国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
浅析我国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发表时间:2019-08-08T17:03:33.61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9月37期作者:任雪芹[导读] 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对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其适用前提为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某个条款内容产生分歧,按照通常解释得不出结论,其适用范围为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或者由保监会审批的条款是,而某些“特约条款”或法定条款应当被排除在外。
我们要明晰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其适用片面化和扩大化的现象。
(上海政法学院,201701)摘要: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对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其适用前提为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某个条款内容产生分歧,按照通常解释得不出结论,其适用范围为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或者由保监会审批的条款是,而某些“特约条款”或法定条款应当被排除在外。
我们要明晰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其适用片面化和扩大化的现象。
关键词:保险法;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人生无常,世事难料,谁也不会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会先来,风险和意外有时不仅会毁掉一个人,甚至会毁掉一个家庭。
既然风险是不可预知,那么如何尽可能的减小意外来临时对人们的损害,成为现代社会每个人的需要。
保险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人们通过购买各种类型的保险产品来更好地防范未然,从而使自己的生活不受各种风险及意外的影响。
现代社会,保险合同的种类越来越多样化,内容也是五花八门,而由于对保险合同条款理解的偏差导致纠纷的案件也不在少数。
在处理这种类型的案件时,《保险法》第30条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被针对性地运用其中。
下面,本文就从案例着手,谈谈笔者对我国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一、案情简介2017年3月24日,于秀珍在人民财保公司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险,并将自己作为这份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合同载明若于秀珍在一年内(2017年3月25日0时至2018年3月24日24时)发生意外伤害致残或身故,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保险金额。
浅论保险合同解释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适用
浅论保险合同解释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适用【摘要】在保险合同的缔约过程中,保险人的意志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效力起着主导性作用,为了弥补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合同的解释往往采取疑义利益规则。
我国《保险法》第30条之规定也体现了该规则,即对投保人一方的利益予以充分保护。
但是实践中,对于该条规则适用还存在不少曲解或误解。
如何分析实际情况,正确适用疑义利益规则,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利益是本篇论文探讨的主题。
【关键词】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作为现今社会广泛采用的合同模式,格式合同具有简捷、省事、方便、降低交易成本等诸多优点,但同时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
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人们确立了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并将其运用于格式条款的解释中。
作为格式合同一种的保险合同,同样适用该规则。
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该规定在遵循了先进立法理念的同时,又由于缺乏相配套的操作细则,使得司法机关在审判中对其机械适用。
只要保险合同存有争议,法官便对保险人做不利解释,使得保险人的利益成为该模式下的牺牲品。
疑义解释规则的目的在于保证当事人间的实质公平,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对于该规则的适用已走入误区。
如何正确适用该规则,公平合理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是目前立法者需要解释的问题。
一、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概述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也称“不利解释”规则。
是指当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内容发生争议之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该解释规则源于罗马法“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原则,并通过英国一判例于16世纪进入保险合同解释的领域,目前已被各国保险法律或司法判例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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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本文讲述了关于保险法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关键词: 保险合同,疑义,合理性 内容提要: 作为保险合同解释中的一项特殊原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对于削弱保险人在合同中的优势地位以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在该原则的适用过程中,学者们对其合理性不断提出质疑,因此,有必要对该原则之正当性进行分析检讨。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指当格式合同的语句有歧义或者模糊时,应采取对拟定合同条款一方或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不利的解释。
此种解释规则起源于罗马法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原则,其后为法学界所普遍接受,不但法谚有所谓用语有疑义时,应对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且亦为英美法和大陆法所采用。
[1]在英美法中,确立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即当保险合同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含义时,应当采取对起草人不利的解释。
[2]目前,美国的理论界与法官们都十分重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有学者甚至认为,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在美国的保险诉讼中已经处于中心地位。
[3]还有学者认为,在保险诉讼中,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已经成为法官们习惯使用的解释工具。
[4]与之相对,大陆法系也采纳了该解释规则。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62条规定:契约有疑义之情形,应作不利于订立此种约定的人而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
[5]德国《一般契约条款法》第8条规定:一般契约条款之内容有疑义时,条款利用者承受不利益。
《奥地利民法典》第915条也规定:单务契约内容有疑义时,推定负有义务的一方负较轻的义务,双方契约内容有疑义时,使用不明确语句的一方承受不利益的效果。
此外,意大利、日本、以色列、荷兰、瑞典等国的相关法律均规定格式条款应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6] 我国的立法也遵循了该原则,如《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的探讨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的探讨一、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内涵、起源及理论依据(一)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内涵保险合同解释规则中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又称不利解释规则、反立约人原则。
此原则中的“疑义”是指保险合同条款存在模糊或分歧的情况使人产生疑惑无法确定条款的准确含义,“利益”是指投保方的利益,即有利于投保方的意思,综合起来,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基本含义就是“保险单用语可以做出两种解释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解释。
”(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起源1.疑义出现的必然性保险合同需要以语言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在签订后会有存在疑义的地方,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无法避免的。
理论上,根据语言学的理论,语言表达的有限性和人类思维的无限性之间存在着一种天然的矛盾;实践中,“语言是一种不断变化着的,具有适应能力的,常常充满着歧义的表达工具。
某种表达方式的意义,可能随着它所处的上下文不同、它所指的不同情况以及说话者所属的阶层所独有的表达特点,而具有不同的意义。
这是作为表达工具的语言的本质特性。
”韩世远也曾经说到由于当事人因文化水平的局限和法律知识的欠缺往往在合同中用词不当,使双方的真实意思难以准确表达。
因此换一个缔约者,换一个时代,换一个角度对同一个词语、同一句话的理解和使用都会不一样。
2.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理论溯源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最早源于罗马法的“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之解释”的原则,后慢慢为法学界所接受,有法谚“用语有疑义时,应对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
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最初产生的目的是将起草不清的法律后果归于起草人,以督促其认真起草合同。
古罗马法学家的契约规范上写到:“内容含混或书写不清的简约不利于卖方和贷方,因为他们在起草简约时本应该书写得更清楚。
”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在产生之初并不是保险法的专属规则,而是普遍合同法的一种解释规则。
疑义利益解释规则进入保险合同法源于英国1537年的一个著名的判例:公历1536年6月18日承保海上保险的查理德·马丁将其业务扩大到人寿保险,并为其嗜酒的朋友威廉·吉本保人寿险,保额2000英镑,保险期限12个月,保费80英镑。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目的解释和限缩解释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目的解释和限缩解释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目的解释和限缩解释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目的解释和限缩解释摘要: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其目的系针对保险条款格式化及附和性之弊端,而为在交易能力上处于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所的一种事后的司法救济机制;在适用上其位阶只能是在运用其他方法对模糊词语解释后仍有两种以上理解时,才扮演“最后出场的角色”;其适用范围和前提为定型化格式保险条款,并需考量具体合同的被保险人的交易能力,判断其实际上究竟是否属交易上的弱者,而对个别议商性条款不得适用;至于经保险主管机关核准后的基本条款,可适用该解释规则。
鉴于我国立法规定过于原则以及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上的滥用现状,应当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0条的立法目的出发作限缩式解释,以公平合理地保护保险当事人的权益。
关键词:保险条款,疑义利益,适用位阶,目的解释,限缩解释保险立法史上,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援引与创设,初始系针对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不平等的交易地位而进行司法调整以实现公平交易,并体现对保险交易中的弱势群体-被保险人倾斜性保护的价值关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亦遵循了此一先进立法理念,移植并确立了疑义利益解释规则。
该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然而,由于该条文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在我国保险司法实务中,法院动辄适用该法第30条,作出不利于保险人之解释与判决,以致保险公司感叹“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有鉴于此,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法理基础是什么?在法律适用上之位阶如何?其适用的条件是什么?范围又何在?等等,都有必要对保险契约的“疑义解释”规则作出解释,以利于公平合理地保护保险当事人双方的权益。
一、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之法理基础及其目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又称“不利解释”规则。
论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论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嘿,咱今天就来聊聊这个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你说这保险合同,那可真是个重要的东西啊!就好像你走在一条路上,它就是你的指引牌。
(就像你出门不认路,有个靠谱的地图多重要啊!)有时候,保险合同里的那些条款啊,密密麻麻的,看着都让人头疼。
那要是遇到有歧义的地方咋办呢?这时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就派上用场啦!比如说,有一份保险合同里写了一些模棱两可的话,让你搞不清楚到底啥意思。
(这不就像人家给你说了句含糊不清的话,你得琢磨半天嘛!)咱来假设这么个情况哈,小李买了份保险,结果在理赔的时候发现合同里有个地方不太明白。
他就去找保险公司理论,这时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就像他的得力助手一样。
(就好比你在战场上有把趁手的武器!)保险公司可能会说:“哎呀,这就是这么个意思。
”但小李可不干呀,他说:“这明明就有歧义嘛!”然后双方就开始争论起来。
再比如说,小王也遇到类似的情况,他觉得自己被保险合同给坑了。
(这就像你满心期待地打开一个礼物盒,结果发现里面不是你想要的东西,那得多郁闷啊!)他就运用这个原则来为自己争取权益。
其实这个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就是为了保护我们这些投保人的利益呀。
它就像是一道屏障,让我们在面对那些复杂的保险合同时,能有个保障。
(跟你出门带把伞,万一下雨了能挡挡雨一个道理!)要是没有这个原则,那保险公司岂不是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啦?那我们投保人不就太吃亏了嘛!我觉得啊,这个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真的太重要啦!它让我们在保险的世界里能更有底气,更有安全感。
(就像你有个可靠的朋友在身边一样!)咱可不能小瞧它,得好好了解它,运用它,让自己的保险之路走得更顺畅!。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论文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论文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论文一、双方的基本信息本合同由甲方(保险公司)和乙方(被保险人)签订,甲方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XX市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为XXX;乙方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XXX,地址为XX市XX 街XX号。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2.1 甲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及履行方式甲方作为保险公司,有权利要求乙方缴纳保险费用,并有义务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提供对应的保险服务。
甲方的履行方式为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对乙方所保险的风险进行承担和赔偿,同时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以便尽快完成赔偿事项。
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有变更或解约需双方协商一致。
2.2 乙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及履行方式乙方作为被保险人,有权利在保险期限内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同时有义务按时缴纳所需的保险费用。
乙方的履行方式为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规定的保险费用,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以便甲方尽快完成赔偿事项。
如乙方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用,甲方有权利中止相关保险服务,同时乙方需清偿所欠的保险费用及利息等。
乙方有义务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信息真实合法,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3 期限本保险合同自保险单生效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止。
保险期限为XX个月/年。
2.4 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保险服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或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和信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如有违约行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等。
三、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所涉及的保险事项和保障范围应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中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
如本合同中的规定与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不符,以法律法规为准。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合同明确了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了相关的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保险合同中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
保险合同中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
张玲
【期刊名称】《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4(000)005
【摘要】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又是保险合同解释的一特殊原则.我国《保险法》第31条对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对于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具体适用上学界和司法界仍存在许多争议.应当首先明确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前提,正确看待"弱势被保险人"的范围,科学而又严格地确定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
【总页数】2页(P105-106)
【作者】张玲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福建,厦门,36100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4
【相关文献】
1.保险合同解释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兼谈对《保险法》第30条的理解和适用[J], 张燕
2.试论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与范围 [J], 韩魁
3.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探析——从保险法第31条的修改谈起 [J], 隋万伟
4.浅谈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与范围 [J], 刘坤
5.试论保险合同解释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兼谈对《保险法》第三十条的理解和适用 [J], 张燕;邱达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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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中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
论保险合同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兼谈对《保险法》第30条的理解和适用学生:饶水兰指导教师:罗蓉摘要保险合同解释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又称不利解释原则,系指"在保险单被如此拟制以至可以进行两种解释的情况下,保单用语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予以解释。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各国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积累发展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以求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接轨国际保险立法,我国《保险法》第30条亦规定了这一解释原则。
虽然该条规定对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该条规定仅对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做出了十分笼统和原则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条规定应如何适用这一问题,存在着诸多争议。
本文拟就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作一浅探,以求对正确理解和适用《保险法》的该条规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 保险合同解释;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
Describe the Doubtful point interests explain the principle in Contract of insurance—And concurrently the one thatdiscusses to article 30 of " law of insurance " is understood andproperly usedStudent: Shuilan Lao Supervisor: Rong LuoAbstractsIn the Doubtful point interests explain the principle inContract of insurance, means “in a situation that the insurancepolicy is made and can carry on two kinds of explanations, Characters of the insurance policy,Should explain according tothe way most unfavorable to the insurer.”In order to protect theinterests of the assured or the beneficiary, various countriesare in the long-term insurance practice have accumulated anddeveloped the doubtful point interests explain the principle,offer the relief to the assured or the beneficiary. Integrate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insurance, article 30 of " law of insurance" of our country has stipulated this principle too. Though thisregulation is significant to interests safeguarding the assuredand beneficiary, But because this regulation only explains todoubtful point interests the principle has been made very withthe regulation of the principle generally, in the judicialpractice, as to the thing that how should this regulationapplicable to this question, there are a great deal of disputes.This text explains to doubtful point interests suitable terms and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carry on the discussion, in order to to correct to understand and properly use the beneficial regulation of " law of insurance ".Keywords: The contract of insurance is explained; Doubtful point interests explain the principle; Doubtful point interests explain the principle is suitable.目录前言 5 第一章保险合同解释的涵义及适用范围, 我国法律关于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规定 5 1.1保险合同解释的涵义 5 1.2界定保险人的条款说明义务的适用范围 5 1.3强调保险合同的保障功能 6 1.4我国法律关于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规定 6 第二章保险合同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概念以及理由7 2.1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概念 7 2.2疑义解释规则的基础和目的 7 2.3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理由 9 第三章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9 3.1适用范围 10 3.2适用程度 10 3.3被保险人的适用 11 3.3.1弱势被保险人的适用 12 3.3.2其他被保险人的适用 13 3.3.3保险合同中“专业用语”的适用 14 3.4 保险主管机关制定的保险条款的适用 15 结束语18前言: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公民、法人)之间关于承担风险的一种民事协议。
保险合同解释中疑义利益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保险合同解释中疑义利益规则的理解与适⽤2019-10-05⼀、疑义利益规则的基本内容疑义利益规则是⼀个在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中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规则。
它是指保险⼈与投保⼈或被保险⼈(受益⼈)对于合同内容发⽣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的解释。
它来⾃于古罗马的⼀条法谚: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因此⼜称其为不利解释规则。
不利解释规则是作不利于起草⼈的解释。
对起草⼈不利,对⾮起草⼈则为有利,因此从⾮起草⼈⾓度⽽⾔,⼜称其为有利解释规则。
⽬前,保险学理论界就疑义条款解释上应否优先适⽤疑义利益规则颇有争议,主要可以归纳为三种学说:肯定论,⼜称主观论。
该论认为,因为保险条款都是由保险⼈拟定的,他在选择符合⾃⼰利益的合同语⾔时是⾃由的,所以也有义务将他所选语⾔的确切含义清楚地向对⽅表⽰出来,让对⽅了解。
因此,当保险⼈选定保单上的语⾔,书写保单,并将其卖给投保⼈后,如果保单中含有不明确或模棱两可的条款,法院应当优先适⽤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对此条款作出有利于投保⼈、被保险⼈或者受益⼈的解释。
否定论,⼜称客观论。
该论显然是反对主观论的见解,认为主观论将疑义利益规则视为优先原则犯了⽅法论上的错误,因为它只看到了个别保险合同的主观解释原则,⽽忽略了保险合同是适⽤于危险共同团体内每⼀成员的这⼀客观性。
所以,该论主张法院在解释保险合同的疑义条款时,应当完全超脱,没有必要去作有利于或不利于任何⼀⽅的解释。
因此,客观论认为经保险监督机关审查通过的保险条款已具备和法律相同的效⼒,其解释⽅法应依⼀般法条解释原则,⽆所谓作不利于保险⼈解释的必要。
折中论。
折中论⾸先反对客观论的见解。
现由为:事实上没有任何格式保险合同条款是由被保险⼈以同样的地位和保险⼈共同完成的;即使条款的应⽤需经保险监督机关审批,但也只是以保险⼈所提的稿案为窠⾅⽽已;并且审批机关是⾏政机关⽽不是⽴法机关,审批核准后的条款怎么能视为法律规定?这就当然要求保险⼈在拟搞措辞时基于其丰富的经验、娴熟的专业技术,考虑各种可能产⽣的情形并付诸于⽂字,以明确的⽅式使对⽅了解其义。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探讨.doc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探讨一、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涵义由于保险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作用,使投保人在确定与不确定上处于两难的境地,从而使投保人处于被动地位。
为了制约当事人双方行为,当保险条款产生争议的时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就很有必要了。
二、我国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问题第一,把保险条款等同于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对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是在格式条款的范围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这里所限定的则是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
而在很多时候,把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合于所有的保险条款,扩大了它的范围。
我们从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立法意图上来看,这是不合适的。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为了保护交易双方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不被处于强势一方侵犯所设立的。
而在保险合同中,有些条款是在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订立的,并不都是格式条款和保险人提供的条款,双方意图明确,并不存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情况。
否则,也会导致对保险人的不公平。
我国把保险条款等同于格式条款即格式条款说。
因为保险人在同意承保时都是以他们出具的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单是签约前就打印好了的,投保人不能要求修改这些条款,要么接受要么放弃,不能有其它的选择,所以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我们从《保险法》和《合同法》有关相关条文的对比中,发现《保险法》对保险条款的规定,是继承了《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精神的。
《保险法》在对保险条款提供者的要求上,比《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要求严格得多。
试论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试论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导读:本文试论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试论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作者:欧阳芳论文关键词:附和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保险合同论文摘要:保险合同属于附和性合同,专业技术性较强,投保双方常因理解上的分歧而产生纠纷。
由于我国立法的缺失、司法部门保险理论知识的匮乏以及民众对保险的巨大负面舆论,使得我国司法部门倾向于采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来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
然而,过多使用该原则直接增加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与风险,助长投保人道德风险,影响保险业健康发展。
关于如何完善我国保险合同解释原则该文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所谓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的用词发生疑义或含义不清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我国在1995年的《保险法》第30条做出了相关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专业技术性较强,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专业性语言的理解具有局限性,经常导致双方对合同内容真实含义产生分歧,引起纠纷。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对解决附和性合同所产生的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却具有天生的弊端:它平衡于保险活动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天平有失公平。
应确立此原则的适用条件:首先,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使用应仅限于由于双方对保险合同文字表述观点不一而产生纠纷的情况。
第二,该原则是由于被保人在保险签订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一种倾斜,保证保险合同执行的相对公平,因此使用该原则时,应首先判断弱者地位,对于具有与保险公司同样地位甚至更强的法人,不宜使用。
再有,该原则只有当合同条款是由单方拟定时才适用:对于那些由双方共同拟定的附加条款不宜采用。
二、我国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被滥用及其原因分析(一)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存在被滥用现象在我国,很多保险合同案件中,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被作为第一解释原则,甚至惟一原则使用。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相关法律问题探析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摘要]本文对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内涵、起源、理论依据作了相关介绍,并对该规则在我国的沿革进行了简要分析,同时紧抓新保险法这一切入点,详细论述了新保险法对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适用、存在的困境,旨在提出合理并符合中国实际的保险合同法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完善中国保险法的立法与实践。
[关键词]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保险合同新保险法合理期待原则一、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内涵、起源及理论依据(一)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内涵保险合同解释规则中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又称不利解释规则、反立约人原则。
此原则中的“疑义”是指保险合同条款存在模糊或分歧的情况使人产生疑惑无法确定条款的准确含义,“利益”是指投保方的利益,即有利于投保方的意思,综合起来,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基本含义就是“保险单用语可以做出两种解释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解释。
”(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起源1.疑义出现的必然性保险合同需要以语言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在签订后会有存在疑义的地方,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无法避免的。
理论上,根据语言学的理论,语言表达的有限性和人类思维的无限性之间存在着一种天然的矛盾;实践中,“语言是一种不断变化着的,具有适应能力的,常常充满着歧义的表达工具。
某种表达方式的意义,可能随着它所处的上下文不同、它所指的不同情况以及说话者所属的阶层所独有的表达特点,而具有不同的意义。
这是作为表达工具的语言的本质特性。
”韩世远也曾经说到由于当事人因文化水平的局限和法律知识的欠缺往往在合同中用词不当,使双方的真实意思难以准确表达。
因此换一个缔约者,换一个时代,换一个角度对同一个词语、同一句话的理解和使用都会不一样。
2.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理论溯源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最早源于罗马法的“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之解释”的原则,后慢慢为法学界所接受,有法谚“用语有疑义时,应对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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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兼谈对《保险法》第30条的理解和适用学生:饶水兰指导教师:罗蓉摘要保险合同解释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又称不利解释原则,系指"在保险单被如此拟制以至可以进行两种解释的情况下,保单用语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予以解释。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各国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积累发展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以求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接轨国际保险立法,我国《保险法》第30条亦规定了这一解释原则。
虽然该条规定对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该条规定仅对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做出了十分笼统和原则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条规定应如何适用这一问题,存在着诸多争议。
本文拟就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作一浅探,以求对正确理解和适用《保险法》的该条规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 保险合同解释;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
Describe the Doubtful point interests explain the principle in Contract of insurance—And concurrently the one that discusses to article 30 of " law of insurance " is understood andproperly usedStudent: Shuilan Lao Supervisor: Rong LuoAbstractsIn the Doubtful point interests explain the principle inContract of insurance, means “in a situation that the insurancepolicy is made and can carry on two kinds of explanations, Characters of the insurance policy,Should explain according tothe way most unfavorable to the insurer.” In o rder to protectthe interests of the assured or the beneficiary, various countriesare in the long-term insurance practice have accumulated and developed the doubtful point interests explain the principle,offer the relief to the assured or the beneficiary. Integrate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insurance, article 30 of " law of insurance" of our country has stipulated this principle too. Though this regulation is significant to interests safeguarding the assuredand beneficiary, But because this regulation only explains todoubtful point interests the principle has been made very withthe regulation of the principle generally,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as to the thing that how should this regulationapplicable to this question, there are a great deal of disputes. This text explains to doubtful point interests suitable terms and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carry on the discussion, in order to to correct to understand and properly use the beneficial regulation of " law of insurance ".Keywords: The contract of insurance is explained; Doubtful point interests explain the principle; Doubtful point interests explain the principle is suitable.目录前言 5第一章保险合同解释的涵义及适用范围, 我国法律关于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规定 5 1.1保险合同解释的涵义 5 1.2界定保险人的条款说明义务的适用范围 5 1.3强调保险合同的保障功能 6 1.4我国法律关于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规定 6第二章保险合同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概念以及理由7 2.1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概念 7 2.2疑义解释规则的基础和目的 7 2.3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理由 9第三章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9 3.1适用范围 10 3.2适用程度 10 3.3被保险人的适用 11 3.3.1弱势被保险人的适用 12 3.3.2其他被保险人的适用 13 3.3.3保险合同中“专业用语”的适用143.4 保险主管机关制定的保险条款的适用 15结束语18前言: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公民、法人)之间关于承担风险的一种民事协议。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各国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积累发展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以求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我国《保险法》第30条亦规定了这一解释原则。
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条规定应如何适用这一问题,存在着诸多争议。
本文拟就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作一浅探。
第一章保险合同解释的涵义及适用范围, 我国法律关于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规定1.1保险合同解释的涵义保险合同的解释,是保险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由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予以确定和说明。
我国《合同法》第 125 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因保险具有专业性、社会互助性以及保险合同条款的标准化,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方法不同于一般合同解释,在保险活动或司法实践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客观标准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3、普通词意原则;4、尊重保险惯例原则;5、对于冲突约定适用效力优先原则;6、整体解释原则;7、不利解释原则。
①1.2、界定保险人的条款说明义务的适用范围1、艾军:“浅议审判实践中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适用”由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历史较短,使得大多数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合同条款往往是一知半解,甚至不解其意。
因此,要求处于优势地位的保险人进行说明,对于投保人做出正确判断,确保其投保行为符合其利益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保险法》只是在第17条第1款原则上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除此以外,再无其他进一步的规定。
1.3强调保险合同的保障功能出于充分发挥保险合同保障功能的需要,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应当明文强调保险合同的保障功能,借助《司法解释》的解释,将《保险法》的立法精神予以细化,使得社会公众正确认识保险合同应有的保障功能,消除大家心存的保险合同是一种“撞大运”的博彩合同的误解。
1.4我国法律关于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规定在解释保险合同的争议条款,尤其是因为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生歧义而需要解释合同条款时,一般遵循和适用关于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30条将不利解释原则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
在此情况下,发生保险合同争议或者条款有歧义时,究竟如何运用不利解释原则呢?对于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应当考虑保险合同成立时合同当事人所使用的合同语言环境、意图、行为等因素,并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作出全面的整体评价。
即将不利解释原则与其他的用以解释合同的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共同完成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争议的解释任务。
正确地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其目的在于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争议作出公正、合理的解释,最终达到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的利益。
第二章保险合同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概念以及理由2.1保险合同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概念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又称“不利解释”规则。
此种解释规则渊源于罗马法“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原则,其后为法学界所接受,不但法谚有所谓“用语有疑义时,应对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且亦为英美法和大陆法所采用。
2.2保险合同疑义解释规则的基础和目的我国有关合同解释的立法几乎仍是个空白。
1995年的《保险法》在此方面有所突破,其中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这实质是将现已为世界各国司法实践所采用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引入我国保险法律制度中来。
对此许多业内人士颇有微词,投保方则欢欣鼓舞,拍手称快。
那么,到底应当如何运用疑义利益原则呢?在英国,有句“对起草人从严”的格言。
适用于单方面起草的合同。
在一张保单里几条规定相互抵触,抑或对某些字词有截然不同的理解时,除非能获调解,法院的解释毫无例外地总是对起草保单的一方(即保险人)不利。
但合同中必须有真正模棱两可之处,单凭被保险方对个别字句的概念理解比保险人更宽或更窄一些,是不能轻易运用这条格言的。
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疑义解释原则的适用有扩大甚至滥用的趋势。
有一种“只要保险双方对合同内容有争议,就理应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的误解。
实应予以纠正,否则将阻碍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对症下药,首先得明白“病因”在哪里。
其一,大众保险意识淡薄,保险知识普遍匮乏。
主要表现在自愿投保的积极性不高,逆选择严重;交保费“心痛”,保险期间平安无事又觉得“吃亏”;往往不能合理索赔,强辞夺理,或则得到一点保险金就“感激不尽”,岂不知这是自己正当的合同权利;还有道德风险泛滥,骗赔猖獗。
凡此种种对保险的不正确认识有其存在的根源-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不长,市场尚不规范等;其二,这种不良趋势的蔓延,保险人也要负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