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坡地民用建筑设计规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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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二章 术语
坡地建筑 指底层座落于坡底, 指底层座落于坡底, 其上某层与坡顶相连 接的建筑。 接的建筑。 坡顶、 坡顶、坡底 坡地建筑所依存的 上下两个台地, 上下两个台地,上面 一个台地称为坡顶, 一个台地称为坡顶, 下面一个台地称为坡 底。
坡顶 坡底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术语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关键词: 关键词: 分断 —— 分段 采取分断措施人为将一个建筑分为两段 采取分断措施人为将一个建筑分为两段 或多段),再对各段分别定性 ),再对各段分别定性确定建筑类 (或多段),再对各段分别定性确定建筑类 再根据建筑类别设防 设防。 别,再根据建筑类别设防。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几点说明: 几点说明:
第一类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类 (1) )
第一类 (2) )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二类(第一种形式) 第二类(第一种形式)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 坡地建筑吊层、 其上一层为公共建筑, 其上一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 层为住宅, 层为住宅,公共建筑部分高度 不超过24m。 不超过24m。 满足本规范3.0.1.1— 满足本规范3.0.1.1— 3.0.1.2、3.0.1.8— 3.0.1.2、3.0.1.8— 3.0.1.9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 3.0.1.9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 件时, 件时,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 层数) 度(层数)从平顶层室外地面 起算, 居住建筑对待, 起算,按居住建筑对待,并以 此确定住宅部分建筑类别; 此确定住宅部分建筑类别;其 公共建筑部分的防火设计参照 公共建筑部分的防火设计参照 本规范3.7条吊层部分执行 条吊层部分执行。 本规范3.7条吊层部分执行。
形式划分标准: 形式划分标准:吊层的高度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类(第一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
坡地建筑为居住建筑或为不 含住宅的公共建筑(上层、 含住宅的公共建筑(上层、吊层 功能一致), ),其吊层公共建筑高 功能一致),其吊层公共建筑高 度不超过24m或住宅层数不超 度不超过24m或住宅层数不超 过 9层 。 符合下列10个规定时, 符合下列10个规定时,上 个规定时 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 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 按上层高度(层数)计算, 按上层高度(层数)计算,以此 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 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吊层 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 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 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条执行。 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条执行。 条执行
坡地建筑位于坡底的 底层, 楼层称为底层 楼层称为底层,以坡 底场地作为室外地面; 底场地作为室外地面; 与坡顶相连接的楼层 称为平顶层 平顶层, 称为平顶层,以坡顶 场地作为室外地面; 场地作为室外地面; 平顶层以下、 平顶层以下、底层及 底层以上的楼层称为 吊层; 吊层; 平顶层及以上楼层称 上层。 为上层。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范
10个要求: 10个要求 个要求:
5.平顶层与吊层分界处的楼 5.平顶层与吊层分界处的楼 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同时不应开设中庭、 同时不应开设中庭、自动扶梯和 其他与下层相通的洞口; 其他与下层相通的洞口;该层设 备管井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 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隔。 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隔。 6.建筑上层与吊层分别设置 6.建筑上层与吊层分别设置 疏散楼梯时, 疏散楼梯时,上、下楼梯间及其 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 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防烟 设施的形式应分别根据上层和吊 层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 层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 筑类别确定。 筑类别确定。 7.建筑底层和平顶层的疏散 7.建筑底层和平顶层的疏散 楼梯应直通或通过安全通道到达 底层和平顶层的室外地面; 底层和平顶层的室外地面;其疏 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灯光疏 散指示标志。 散指示标志。
第一类(第二种形式) 第一类(第二种形式)
坡地建筑为居住建筑或为不含 住宅的公共建筑, 住宅的公共建筑,其吊层公共 建筑高度超过 超过24m或住宅层 建筑高度超过24m或住宅层 数超过9 数超过9层。 当底层室外地面能满足消 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 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 并同时符合第一种形式的1~ 并同时符合第一种形式的1~ 10条规定时,上层部分的防 10条规定时 条规定时, 火设计高度(层数) 火设计高度(层数)按上层高 层数)计算, 度(层数)计算,并以此确定 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 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 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 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 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条 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条 执行。 执行。
如表所示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个要求: 10个要求: 个要求
1.以平顶层室外场地为消防 以平顶层室外场地为消防 扑救场地。 扑救场地。 2.建筑底层和平顶层均应设 建筑底层和平顶层均应设 直通室外的人员安全出口。 直通室外的人员安全出口。 3.建筑上层与吊层应分别设 建筑上层与吊层应分别设 置疏散楼梯。当确有困难时, 置疏散楼梯。当确有困难时,上 层与吊层共用疏散楼梯应在平顶 层两跑梯段之间设耐火极限不低 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断开, 的不燃烧体隔墙断开, 的不燃烧体隔墙断开 并分别直通室外。 并分别直通室外。 4.平顶层下一层开设门、窗、 平顶层下一层开设门、 平顶层下一层开设门 洞口部位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 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 低于 、 1.00m的防火挑檐或在吊层与 的防火挑檐或在吊层与 平顶层分界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 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 极限不低于 、 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于1.2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坡顶
天桥、 天桥、平台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术语
坡地建筑总高度(总层数) 建筑底层室外地面到 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 (层数)。 吊层高度(层数) 坡地建筑底层室外地 面到其平顶层与坡顶相连 接的楼板面层的高度(层 数)。 上层高度(层数) 坡地建筑平顶层室外 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 的高度(层数)。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三章 坡地建筑防火设 计高度及建筑类别
三个大类,每类两种形式。 三个大类,每类两种形式。 分类标准: 分类标准: 1.上层与吊层的功能; 1.上层与吊层的功能 上层与吊层的功能; 2.上层公共建筑部分的总层数。 2.上层公共建筑部分的总层数 上层公共建筑部分的总层数。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术语
坡地建筑公共建筑部 分高度(以下简称 公共建筑部分高度) 当坡地建筑上部为住 宅,下部为公共建筑, 其公共建筑部分高度 从底层室外地面起算 至公共建筑顶层顶板 面层。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术语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 (层数)——坡地建筑据 以确定建筑类别和防火 措施的建筑高度(层 数)。变数
• 建于坡地地形上的多层民用建筑参照执行 ; • 《坡规》作为《高规》、《建规》的补充,不能独 坡规》作为《高规》 建规》的补充, 立于国家规范以外单独执行; 立于国家规范以外单独执行; •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 育馆、会堂、 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 民防空地下室; 民防空地下室; • 坡地建筑耐火等级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划分的建 筑类别进行确定; 筑类别进行确定;
上层
平顶层
吊层
底层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术语
天桥、平台 天桥、 坡地建筑与坡顶的 连接设施, 连接设施,仅满足人 员出入疏散、 员出入疏散、宽度较 小的称为天桥; 小的称为天桥;兼有 其他用途( 其他用途(如作室外 环境)、宽度较大的 环境)、宽度较大的 )、 称为平台。 称为平台。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重 庆 市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防火部建审处 邹俊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简介 2004年 2004年3月5日,《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正式颁布实施, 坡规》 正式颁布实施,《坡规》率先在全国针对坡地高层民用建筑防火 设计中的特殊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对我国现行《 设计中的特殊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对我国现行《高层民用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尚未涉及和未明确的问题做了恰当的增补, 设计防火规范》尚未涉及和未明确的问题做了恰当的增补,具有 很好的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 很好的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该规范主要是根据坡地建筑的各种 防火特征,合理地制定有效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防火特征,合理地制定有效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由此可以在确 保项目消防安全的基础上,减少建设单位投资,降低工程造价, 保项目消防安全的基础上,减少建设单位投资,降低工程造价, 坡规》 《坡规》的编制实施对坡地建筑这一特殊地形建筑的发展起到积 极的推动作用,到目前为止, 极的推动作用,到目前为止,我市已有近千个建设项目按此规范 进行了防火设计,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进行了防火设计,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二类(第一种形式) 第二类(第一种形式)
3.0.3.1 公共建筑部分应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 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部分 隔开,该层楼板不应开设任何上下连 通的洞口,该层楼板的设备管井应用 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 行封隔。在与住宅的分界处的公共建 筑门、窗、洞口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 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 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 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低于1.20m 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3.2公共建筑部分与住 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并分别 直通或经过安全通道通到室外,两者 的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防 烟设施。 3.0.3.3住宅部分与公共建筑 部分的乘客电梯应分开设置。住宅部 分的乘客电梯若需通达底层和地下车 库时,电梯井道不应开设通向公共建 筑楼层的门洞,同时其在底层和地下 车库的前室(电梯厅)应符合消防电 梯前室的要求。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个要求: 10个要求 个要求:
10.客用电梯与消防电 10.客用电梯与消防电 梯不合用前室时, 梯不合用前室时,上层与 吊层的客用电梯宜分开设 置;若上层与吊层的客用 电梯合并设置, 电梯合并设置,其在平顶 层以下部分应符合消防电 梯的要求。 梯的要求。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类 (1) )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0.7 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低于上 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 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后者进行防火设计; 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后者进行防火设计;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 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高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 (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高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前者进行防 火设计;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 火设计;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与上层部分 建筑类别相同时,按各自类别进行防火设计。 建筑类别相同时,按各自类别进行防火设计。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个要求: 10个要求: 个要求
8.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 8.设有消防电梯时, 设有消防电梯时 梯应能到达各层。 梯应能到达各层。其前室或合用 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应设直通室 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 30m的通道直通室外 30m的通道直通室外。 的通道直通室外。 9.建筑设有通达各层的消防 9.建筑设有通达各层的消防 电梯时, 电梯时,其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 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 的形式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确 定。建筑上层与吊层分别设置消 防电梯时, 防电梯时,其消防电梯前室和合 用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 用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防 烟设施的形式应分别根据上层和 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 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 建筑类别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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