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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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全最新的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

2018最全最新的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

2018最全最新的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一.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1)不可抗力;(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讼。

二.需提交什么材料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社保部门多长时间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8(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智慧树知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原理及案例》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原理及案例》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原理及案例》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知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原理及案例》章节测试答案第一章1、劳动法的基本价值立场是()。

A.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B.优先保护用人单位的经营利益C.坚持利益平衡原则D.通过多层次的制度系统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答案: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坚持利益平衡原则,通过多层次的制度系统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2、下列关于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说法,错误的是()。

A.劳动法基本原则应以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理论为依据B.劳动法基本原则随着劳动法律某些规范修改而改变C.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劳动法律规范始终D.劳动法基本原则是执法的基本准则答案:劳动法基本原则随着劳动法律某些规范修改而改变3、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不得建立劳动关系。

A.对B.错答案:对4、下列不属于劳动关系的选项有()。

A.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B.超市与超市的收营员C.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D.保姆与家政公司答案: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5、我国劳动者的最低就业年岁是()。

A. 12B. 16C.18D. 20答案:166、下列哪些属于用工主体责任的内容()。

A.人为或劳动报酬支付责任B.工伤保险赔偿支付责任C.社会保险费缴纳责任D.支付经济补偿金答案:工资或劳动报酬支付责任,工伤保险赔偿支付责任7、天宝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将自己承建的项目一部分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包工头孙某。

孙某雇佣李一从事施工工作,合同约定工作过程的管理和报酬的支付等均由孙某负责。

不幸的是,李一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在高昂的医疗费用面前,李一主张天宝建筑集团公司应对其负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责任。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天宝建筑集团承担责任就等同于与李一存在劳动关系B.天宝建筑集团承担责任不能等同于与李一存在劳动关系C.天宝建筑团体应支付李一消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D.天宝建筑集团不应支付李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答案:天宝建筑集团承担责任不能等同于与李一存在劳动关系,天宝建筑集团不应支付李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之从属性标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广东高院广东省劳动仲裁委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2018年)

广东高院广东省劳动仲裁委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2018年)

广东高院广东省劳动仲裁委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一、出租汽车(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与经营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履行的,认定为劳动关系;双方订立承包、租赁、联营等合同,并建立营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配机制的,按双方约定执行。

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二、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原则上按约定处理。

如双方属于自负盈亏的承包关系或已订立经营合同、投资合同等,建立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的,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对外聘用人员发生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平均工资或者根据用人单位经济类型,参照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或当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确定。

如按照上述标准确定的工资与该行业(或岗位)的普遍工资收入明显不符的,参照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因素综合确定。

五、非因劳动者原因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陷入严重困境,有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并致用人单位停产、限产,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停工限产期限。

停工限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生活费。

停工限产超过合理期限或约定期限,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六、女职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休产假的,原工资标准按照《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通过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通过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法律,下面给大家带来2018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法官说法名为《劳务协议》,实为劳动关系的认定

法官说法名为《劳务协议》,实为劳动关系的认定

法官说法:名为《劳务协议》,实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原创:张小明五中民事茶座2018-03-19【基本案情】甲公司具有劳务派遣资质。

2016年12月5日,甲公司与蒋某签订《兼职劳务协议》,约定,甲公司聘用蒋某为甲公司兼职员工,甲公司支付蒋某税前劳务费2400元/月;蒋某承诺,无论蒋某是否与第三方存在劳动关系,本协议属于劳务协议,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视为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蒋某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应当接受甲公司管理,认真完成甲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

蒋某应遵守甲公司的劳动纪律及工作规范。

《兼职劳务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安排蒋某到A公司工作,工资由甲公司支付。

2017年2月20日,蒋某在A 公司工作时受伤,此后未再上班。

后蒋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甲公司从2016年11月底至申请仲裁时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裁决甲公司与蒋某于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2月20日蒋某受伤时存在劳动关系。

甲公司不服,以《兼职劳务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双方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由,请求法院确认与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另查明,蒋某只在甲公司上班,蒋某在A公司上班实行的是“上一天休一天”工作制,即工作十二小时休息二十四小时。

关于《兼职劳务协议》中“兼职”一词,甲公司称,蒋某上班日的十二小时中,八小时之内属于“本职”,另四个小时属于“兼职”。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观点分歧】第一种意见:甲公司与蒋某在《兼职劳务协议》明确约定,甲公司聘用蒋某为兼职员工,无论蒋某是否与第三方存在劳动关系,本协议属于劳务协议,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视为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8(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通过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通过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律,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基础。本法律经历了多次的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市场的变化。最近一次的重要修改是在2018年通过的,这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并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好地反映了我国劳动关系的现实需要,为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了有力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法律保障。施行时间的确定,标志着新修订的法律正式生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广大劳动者都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新法规定,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发展。

2018年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

2018年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

2018年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改。

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修改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修改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研究、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修改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内容。

2018年劳动标准合同参考法实施条例全文(参考最新版)

2018年劳动标准合同参考法实施条例全文(参考最新版)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也可直接使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2017最新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35号,发布日期:2008-09-18。

下面是2017最新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还是原版,从未进行过修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

『疑难解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疑难解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疑难解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能否认定劳动关系展开全文12月11日,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疑难问题现场研讨会在泰安市召开,会议内容为“研究讨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疑难问题,在仲裁内部统一法律法规标准”。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陈新主持会议。

省仲裁院领导、全省16市及泰安市6个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人、业务骨干等33人参会。

会上,与会人员就涉及“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18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热烈深入的讨论。

张律师了解到第一个问题就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与用人单位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张律师对此问题多次整理并转发案例,在山东省内可以说是一个相当混乱的问题,确实算得上是疑难问题,张律师再次对此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供参考。

本期全面梳理相关法律、法规,汇总人社部、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及观点,附22地30多份地方性意见,针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可以算是最全面的梳理了吧?本期目录索引一、个人观点:不属于劳动关系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属于劳动关系三、人社部:不属于劳动关系四、山东省规定:不属于劳动关系五、青岛市规定:不属于劳动关系六、山东省高院:属于劳动关系(一)山东省高院撤销潍坊、聊城等地判决,再审认定劳动关系(二)农村居民领取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是政府补贴,与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三)农民没有退休时间七、他山之石(一)北京市:不属于劳动关系(二)广东省:不属于劳动关系(三)江苏省:不属于劳动关系(四)浙江省:不属于劳动关系(五)福建省:不属于劳动关系(六)江西省高院:不属于劳动关系(七)重庆市:不属于劳动关系(八)四川省:不属于劳动关系(九)吉林省:不属于劳动关系(十)辽宁省:不属于劳动关系(十一)深圳市:不属于劳动关系(十二)佛山市:不属于劳动关系(十三)南京市:不属于劳动关系(十四)齐齐哈尔:不属于劳动关系(十五)天津市: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按劳动关系处理&仲裁不予受理、法院应受理(十六)安徽省:修改为特殊劳动关系,需单位主动终止(十七)徐州市:按特殊劳动关系处理(十八)福州市:劳动关系持续至单位终止(十九)淄博市:“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指依法享受我国四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十)东营市:属于劳动关系一、个人观点:不属于劳动关系《立法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完整版)2018年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完整版)2018年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2018年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目录一、总则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五、集体合同六、劳务派遣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 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 、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 、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 、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2018年度劳动合同法

2018年度劳动合同法

2018劳动合同法2018劳动合同法【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8劳动合同法【二】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018年度标准劳动合同法超详细版本

2018年度标准劳动合同法超详细版本

2018劳动合同法超详细版本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下面是由出国留学合同法栏目编辑整理的2018劳动法超详细版本,欢迎阅读。

2018劳动法超详细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补缴社保必须证明劳动关系,离职超过一年还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补缴社保必须证明劳动关系,离职超过一年还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补缴社保必须证明劳动关系,离职超过一年还能认定劳动关系吗?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仲裁时效即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到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限制,实践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和裁判标准。

【案例一】超过时效不能再认定劳动关系案号:(2019)粤民申3245号赵田于2008年5月入职某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将其指派到某医院从事保洁工作,工资是以现金、银行转账、三方公司代发,三种形式发放。

2014年12月,物业公司和医院的服务合同期满,物业公司必须从医院撤出,然后物业公司、医院和新的物业公司召集所有员工一起开会,表示员工可以跟着物业公司去别的项目,也可以离职后和新物业公司签合同继续在医院上班。

赵田与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继续留在医院工作并入职新进场的物业单位。

2018年赵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社保缴费年限不足,于是在2018年4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2008年5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要求补缴社保。

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她的请求,后起诉至法院。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审理,最终驳回了赵田的请求。

法院认为,赵田要求确认其与物业公司在2008年5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该项诉讼请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事项,故应当适用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

而物业公司于2014年12月与赵田解除劳动关系后,赵田至2018年4月13日才就本案争议的事项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显然已经超过了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

据此,对赵田的上述诉讼请求事项,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仲裁时效案号:(2019)鲁民终2303号孙晴于2000年1月入职山东某乳业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缴社保,一直工作到2008年,公司因为经营困难,通知孙晴在家等待通知,同时还拖欠了她近20000元的工资。

2023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之四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全真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

2023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之四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全真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

2023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之四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全真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以下不属于影响产业购买者购买决定的主要因素的是()。

A.社会因素B.环境因素C.组织因素D.人际因素【答案】 A2、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企业绩效管理活动的基本单元。

A.考评B.引导C.沟通D.协作【答案】 A3、()是针对被测试者的明显行为、实际操作以及工作效率进行测试的人员选拔方法。

A.人格测试B.能力测试C.兴趣测试D.情境模拟测试【答案】 D4、()是对绩效管理标准提出的要求。

A.系统性B.具体性C.完整性D.有效性【答案】 B5、()由工资等级表、技术等级标准和工资标准三项组成。

A.计件工资制B.销售提成制C.技术等级工资制D.结构工资制【答案】 C6、()对培训组织实施的时机选择和培训目的确定是否得当具有发言权。

A.培训教师B.生产管理或计划部门C.受训人员D.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答案】 B7、政府购买的具体项目有()。

A.公共管理服务B.社会保险福利C.社会优抚D.社会救济【答案】 A8、下列社会保险项目中,不需要员工个人缴纳保险费的项目是()。

A.失业保险B.医疗保险C.养老保险D.工伤保养?【答案】 D9、()是指调查者通过信函寄送的方式,把事先设计好的调查表发送给被调查者展开调查的方法。

A.问卷调查询问法B.会议调查询问法C.函件调查询问法D.当面调查询问法【答案】 C10、(2018年5月)企业在()阶段的工作要帮助新员工积极适应新环境,形成符合实际的期望和积极的态度。

A.转岗培训B.晋升培训C.在岗培训D.岗前培训【答案】 D11、在亨利·明茨伯格提出的经理角色理论中,管理者的角色不包括()A.决策类角色B.人际关系类角色C.信息类角色D.沟通协调类角色【答案】 D12、发现员工的特点,根据特点决定培养方向和使用方法,充分发挥个人长处。

将个人与组织的发展目标有效结合,这体现了绩效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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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与一般的法律保护不同,劳动法实行的是倾斜保护,简单来说,就是给劳动者更多权利和要求雇主承担更多的义务。

2018年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集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
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

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14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XX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XX续订手续。

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四条规定精
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关举报,劳动监察机关应依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等规定查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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