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3日原告李某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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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3日原告李某案例分析

2016年1月13日,李某由北京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业务员带领,前往孙某所在的北京市密云区车站路26号家属楼1单元X室看房,孙某在家接待了他们。之后,李某和孙某来到北京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的门店内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了以下内容:孙某将该房屋出售给李某,房屋的建筑面积为49.71平方米,房屋成交价格为111万元,李某应在签订合同时,向孙某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在合同签署后9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积金贷款面签,同时李某应于面签当日支付给孙某60万元首付款,剩余51万元房款由李某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支付,于银行房款后支付给孙某,期限2个月。合同签订后,李某便向孙某支付了3万元定金。事后李某再次阅读合同时,发现房屋存在违章建筑,且认为孙某和房地产经纪公司未告知清楚,使其产生重大误解。而孙某认为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49.71平方米,此为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面积,而且在看房时已经将房屋格局进行了明确告知,房屋多出来的十多平方米的部分,无合法手续,且不在买卖协议中,但无证据证明已告知。两人争议不下,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同时退还定金3万元。法院最终判决认为李某对于该房屋非法建筑部分的存在不知情,产生重大误解,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撤销。案例分析:本案是基于重大误解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李某是经过一次看房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了购房定金,之后李某认为自己对非法建筑部分不

知情,而孙某认为自己已在看房时告知,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记录,对于非法建筑部分及面积未有涉及,其他提交的书面材料也无相关记载,故该民事法律行为存在行为人产生重大误解的问题,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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