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3日原告李某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等(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等(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案例一:马加爵案、张君案与艾绪强案2004年2月13日至15日,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用铁锤将4名同宿舍同学逐一杀害。

被执行死刑后,马加爵的全部财产只有一台电脑,而且已经十分破旧,对于4名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其中2位家属曾分别提出了高达82万元的赔偿要求)差得太远,而马加爵的家人也表示没有能力代为赔偿。

随着马家爵伏法,受害者家属的赔偿要求化为泡影。

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张君单独或组织、指挥他人在重庆等地持枪持械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22次,致28人死亡,5人重伤等。

2001年4月21日,张君系列抢劫杀人案一审宣判,张君等14名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

50多位受害人家属曾对张君犯罪集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但其时张君的财产仅2300元。

无奈之下,受害者家属放弃了赔偿要求。

2005年9月11日,艾绪强骗乘一辆出租车,将司机杀害,然后将出租车驶入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冲撞多名行人,致两名路人死亡,6名路人受伤。

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二中院判处艾绪强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经济损失共102万余元。

但艾绪强身无分文,两位死者家属当庭提出希望能获得国家赔偿,法官解释,犯罪行为人罪责自负,国家不能为艾绪强的个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被害人权利与被害人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问题2:对于上述案件你认为应当采取何种措施解决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案例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案2004年2月8日,天津市津南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被害人赵某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多项经济损失近70万元。

2004年11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同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4万元。

此案法院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2016执业中医助理医师技能原题(17点30版本)

2016执业中医助理医师技能原题(17点30版本)

2016年中医助理医师技能真题/考题/试题回忆汇总第一站病案分析【07号题】7月1日第一站:病案(例)摘要1:韩某,女,30岁,已婚,职员。

2015年10月9日初诊。

患者自幼有发作性痰鸣气喘病史,多在秋季发病。

今晨突然出现鼻痒,咽痒,喷嚏,鼻塞,流涕,胸部闭塞,遂来就诊。

现症:喉中痰涎壅盛,声如拽锯,喘急胸满,但坐不得卧,咯吐白色泡沫痰液,无恶寒发热,面色青暗,舌苔厚浊,脉滑实。

(哮病,风痰哮,三子养亲汤)病案(例)摘要2:沈某,男,25岁,学生。

2015年8月19日初诊。

患者昨晨起出现上腹部疼痛,6小时候出现右下腹通医学|教育网论坛网友提供,呈持续性、进行性加剧,伴恶心欲吐,纳差,二便正常,无发热。

查体:右下腹麦氏点牙痛,无反跳痛及肌紧张。

舌苔白腻,脉弦紧。

血常规:白细胞11×10^9/L,中性粒细胞81%,尿常规正常。

(肠痈,瘀滞证,大黄牡丹汤合红藤煎剂)【09号题】7月1日第一站:病案(例)摘要1:李某,女,65岁,已婚,农民,2016年2月9日初诊。

患者近20年来,每因受凉出现气喘咳嗽,且症状逐年家中,多次住院治疗,近2个月天气转凉后,喘促咳嗽又作。

现症:气喘胸闷,呼多吸少,动则喘息尤甚,气不得续,形瘦神惫月2日初诊。

患者乳房肿块伴疼痛半年,肿块和疼痛随喜怒消长,伴有胸闷胁胀,善郁易怒,失眠多梦,心烦口苦。

月经史无异常,查体:双侧乳房外上象限触及片块样肿块,质地中等,表面光滑,活动度好,有压痛,舌苔薄黄,脉弦滑。

(乳癖、肝郁痰凝、逍遥蒌贝散)【12号题】7月1日第一站:1、周某,男,80岁,已婚,退休干部。

2015年11月28日初诊。

患者近5年来常感心悸,伴有胸闷,加重2周。

现症:心悸眩晕,胸闷痞满,可不欲饮,小便短少,下肢浮肿,形寒肢冷,伴恶心,欲吐,流涎,舌淡胖,苔白滑,脉象...细而滑。

2、...女,38岁,干部。

2016年4月6日初诊。

...双手遇热或肥皂水烫洗后则皮肤剧痒难忍,反复发作3年。

机械行业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1)综述

机械行业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1)综述

机械行业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尽管国家和企业对安全工作非常重视,但每年还是有成百上千的机械事故不断发生。

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一些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薄弱却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要想降低机械事故的发生率,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们引用了一些事故案例,希望大家看后,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能有一个更深的认识;能吸取这些事故案例的经验教训;得到一些有用的启示,真正把安全放在我们一切工作的首位。

一、装置失效酿苦果,违章作业是祸根。

违章作业是安全生产的大敌,十起事故,九起违章。

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人为图一时方便,擅自拆除了自以为有碍作业的安全装置;更有一些职工,工作起来,就把“安全”二字忘得干干净净。

下面这两个案例就是违章作业造成安全装置失效而引发的事故。

(案例一)2001年5月18日,四川广元某木器厂木工李某用平板刨床加工木板,木板尺寸为300X25X3800毫米,李某进行推送,另有一人接拉木板。

在快刨到木板端头时,遇到节疤,木板抖动,李某疏忽,因这台刨床的刨刀没有安全防护装置,右手脱离木板而直接按到了刨刀上,瞬间李某的四个手指被刨掉。

在一年前,就为了解决无安全防护装置这一隐患,专门购置了一套防护装置,但装上用了一段时间后,操作人员嫌麻烦,就给拆除了,结果不久就发生了事故。

(案例二)2000年10月13日,某纺织厂职工朱某与同事一起操作滚筒烘干机进行烘干作业。

5时40分朱某在向烘干机放料时,被旋转的联轴节挂住裤脚口摔倒在地。

待旁边的同事听到呼救声后,马上关闭电源,使设备停转,才使朱某脱险。

但朱某腿部已严重擦伤。

引起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烘干机马达和传动装置的防护罩在上一班检修作业后没有及时罩上而引起的。

以上两个事故都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违章作业,机械的不安全状态失去了应有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共同作用造成的。

安全意识低是造成伤害事故的思想根源,我们一定要牢记:所有的安全装置都是为了保护操作者生命安全和健康而设置的。

李晓伟与王北大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晓伟与王北大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晓伟与王北大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3【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6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磊赵蕾朱文君【审理法官】张磊赵蕾朱文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晓伟;张翠兰;王云峰;王北大【当事人】李晓伟张翠兰王云峰王北大【当事人-个人】李晓伟张翠兰王云峰王北大【代理律师/律所】张福东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邱屹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福东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邱屹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福东邱屹东【代理律所】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晓伟【被告】张翠兰;王云峰;王北大【本院观点】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异议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因王云峰、张翠兰涉嫌合同诈骗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1.2013年4月,被告人王云峰将北京市昌平区1504号房产(以下简称1504房产)出售给刘某。

2014年4月,被告人王云峰隐瞒该房产已出售的事实,以该房产及北京市昌平区804号房产(以下简称某小区804房产)作为抵押,骗取北京永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春公司)借款人民币150万元。

案发前,被告人王云峰向永春公司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24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2015年7月,被告人王云峰隐瞒已将1504房产出售给刘某以及已将1504房产、804房产抵押给永春公司的事实,通过伪造产权证明的手段,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作为担保的方式,骗取张某借款60万元。

案发前,被告人王云峰向张某支付利息共计7.5万元。

证据法案例分析(一)

证据法案例分析(一)

案例讨论(注: 同学们先预习、下周三上课时带纸质材料讨论使用。

)案例一:被告人董某(1978年9月出生, 男), 自1995年3月始在某纺织有限公司做临时工, 深受经理的信任, 被安排在仓库当保管员。

1995年7月至11月间, 董某分数次将仓库内价值1万余元的高级色纱盗出, 藏在其表哥李某处伺机卖出。

12月初, 董某的行为被公司发现, 被迫交出所盗的色纱。

该公司念其年轻, 也已经将所有色纱退还, 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只于 12月6日作出将董某开除的决定。

董某心中不服, 继续在公司滞留住宿。

12月11日下午, 被公司经理发现后, 又遭到训斥和驱赶, 董某因此怀恨在心, 预行报复。

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 董某用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一小堆晴纶纱便转身离开了现场。

结果酿成大火, 烧毁了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

因燃烧时放出了大量的毒气, 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毒死和熏死, 15名女工受伤, 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董某作案后回到家中方知后果严重, 遂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

董某在公安机关交待了事件的全部过程。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 主要收集到如下证据:(1)公司职员张某与李某证实, 12月11日, 公司经理训斥与驱赶董某的事实;(2)受伤女工林某称, 董某曾两次对她谈及要设法向公司报复, 林某对其进行规劝, 董某则叫她不要多管闲事, 否则也不会有好下场;(3)女工吴某与陈某证明, 董某于12月12日晚6点至8点多, 逗留在四楼的405宿舍;(4)侦查人员在从宿舍四楼405宿舍通往四楼仓库的路上, 发现了散落的几根火柴;(5)消防部门会同侦查人员在现场的勘验文书上记载了火灾现场的基本情况并附有照片;(6)保安员赵某证明, 他第一个跑入现场, 当时是凌晨4点零5分, 他看到四楼仓库窗口冒烟;(7)消防部门的鉴定书确定, 点火点在仓库的西南角, 起火原因是明火, 即排除电线起火、静电起火、自燃等原因;(8)董某案发前几日在其日记中所记载的内容表明了其对公司经理的不满;(9)董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 表述基本一致。

非煤矿山典型的事故案例分析(图 文)

非煤矿山典型的事故案例分析(图 文)

非煤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图文)-------白刚1排土场坍塌事故事故经过2008年7月某曰,某大型露天矿采矿车间排土运输司机李某,8.40左右运输当班第一排土车次到排土场,现场不见无指挥员,李某未下车直接倒车到排土眉线卸车,当大箱举升到最大角度时,后轮突然下沉,汽车翻滚到排土坡面下部,当即车毁人亡。

事故原因1.司机李某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没有下车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在排土眉线附近存在几条裂缝危险的情况下,强行卸车,后轮站立地失稳,导致事故发生。

2.指挥员未按时到岗,现场安全监督与指挥失职。

防范措施1.严格执行隐患排查制度。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强化职工劳动纪律。

2雷击爆炸事故事故经过2007年7月某曰下午,某采石场进行爆区第二次装药作业,即装前两排炮孔(第一次装药已于2天前完成,装的是后两排炮孔),现场作业共7人,当装到下午5.00左右时天下雨,爆破员请示矿主要求停止作业,矿主强令继续作业并要求快速完工,装药作业又继续进行,5.30时矿区东南方向突发雷响,装药区当即爆炸,7人被炸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1.雷击电雷管起爆网路爆炸(当时允许),导致事故发生。

2.第一次装药(预装药)严重违反当地公安部门有关规定。

3.下雨天气下强行装药作业,严重违反《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防范措施1.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和当地公安部门有关规定。

2.做好天气预报收听工作。

3.取缔电雷管起爆,改为非电导爆管雷管起爆。

3尾矿库溃坝事故事故经过某铁矿对其尾矿库进行清库作业,采用液压挖掘机挖掘,汽车运输。

至2011年8月某曰,清库作业已一周有余,当日下午2时左右,挖掘机司机发现站立地面出水,挖掘机开始逐渐下沉,司机试图将挖掘机行走到安全地点,所有操作无济于事,下沉速度越来越快,挖掘机越陷越深,司机只好逃离。

几分钟后,尾矿库溃坝,尾砂泥浆顺山沟而下,掩埋下游村庄部分大区域,导致12人死亡。

事故原因1.清库作业导致清淘区干滩尾砂液化,进而发生尾矿库溃坝事故。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经典分析(一)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经典分析(一)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经‎典案例分析‎无权代理‎案例1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

‎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

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

甲商‎场这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买暖风‎机,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

问‎:本案中甲‎商场应否支‎付货款?为‎什么?乙‎自行决定购‎买丙公司生‎产的暖风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的‎情形,是狭‎义无权代理‎行为,所以‎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是,‎甲商场接收‎了该货物并‎实际对外销‎售该暖风机‎,甲商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对该效‎力未定合同‎进行了追认‎,追认后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甲‎商场应当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无‎权代理案例‎2张某是‎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

‎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二‎是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法律中条款项的案例(3篇)

法律中条款项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李某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情简介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6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小区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李某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在房屋交付时一次性付清。

合同还约定,如因被告原因导致房屋无法按时交付,被告应向李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房屋总价款的10%。

2016年6月1日,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至2017年5月,被告仍未交付房屋。

李某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或支付违约金,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如被告构成违约,李某应否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四、法院判决1. 被告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李某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房屋总价款的10%,李某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李某违约金10万元,并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交付给李某。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考试作弊典型案例汇总

考试作弊典型案例汇总

目录考试作弊类案例 (2)【案例一】使用微信群团伙作弊 (2)【案例二】半开卷考试多带参考资料 (2)【案例三】CET-4考试作弊 (3)【案例四】留校察看期间再次作弊 (4)【案例五】被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认定为雷同试卷 (5)【案例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参加考试 (6)【案例七】本校学生代替本校学生参加考试 (7)【案例八】校外人员代替本校学生参加考试 (7)【案例九】以欺骗手段取得课程成绩 (8)【案例十】使用通讯设备团伙作弊 (9)【案例十一】未经许可多答试卷 (10)考试作弊类案例【案例一】使用微信群团伙作弊某学院同一宿舍四名同学,在2016年3月进行的《几何与代数(B)》补考考试前建立微信群,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将试题拍照发至微信群,场外3名同学帮做题并将答案拍照发送至微信群中。

该宿舍4名同学的行为属于考试严重作弊,违反了校规校纪。

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根据《北京交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违反《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被认定过考试严重作弊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根据以上情节和规定,宿舍4名同学2人被留校察看,2人主动申请退学。

【案例二】半开卷考试多带参考资料●案情简介李某在2012年6月13日进行的《大学物理(A)I》半开卷考试过程中,违反规定多带参考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

●案例分析学校依据2011年6月印发的《学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给予李某留校察看处分。

根据2013年6月版的《学生手册》,此案例适用以下条款:《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十款规定:“开卷(或半开卷)考试中违反规定多带参考资料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并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题运猪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题运猪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题运猪
案例:2015 年 4 月 13 日,甲市 A 县政府为严格本地生猪屠
宰市场管理,专门成立生猪管理办公室(临时性组织),并以文件形式规定,凡本县所有猪类屠宰单位和个人,须在一年期限内到生猪管
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生猪屠宰证,违者予以警告或罚款。

个体户李某长期从事生猪屠宰生意,一直未按文件规定办理生猪屠宰证。

2016 年 8 月 11 日, A 县生猪管理办公室对李某作出罚款 200 元的处罚决定。

问题及答案:
(1) 李某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谁?
请说明理由。

(1910) 本案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 A 县政府。

因为生猪管理办公室是县政府设立的临时组织,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因此生猪管理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是设立该临时组织的 A 县政府。

(2) 李某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是谁?请说明理由。

复议机关是甲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无效婚姻法律案例(3篇)

无效婚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谐。

2013年5月,原告张某某以被告李某某有重大过错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李某某提出抗辩,认为双方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婚姻无效,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二、案件事实1.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谐。

2. 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5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李某某的婚姻关系。

3. 被告李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抗辩,认为双方婚姻无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4.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婚姻无效,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婚姻是否有效。

被告李某某主张双方婚姻无效,理由如下:1. 双方在结婚登记时,被告李某某并未达到法定婚龄。

2.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在结婚登记时,存在欺诈行为。

四、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在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符合《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

3. 关于被告李某某提出的欺诈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在结婚登记时并未提供虚假证明,不存在欺诈行为。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婚姻无效,判决解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婚姻关系。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双方婚姻无效,主要基于以下两点:1. 被告李某某在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符合《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

2. 原告张某某在结婚登记时并未提供虚假证明,不存在欺诈行为。

本案提醒我们,婚姻登记时,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婚姻关系的合法性。

同时,对于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严格审查,防止婚姻无效案件的发生。

债权法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真题

债权法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真题

案例分析题1 某中学为更新学校的电教设备在开学前与某品牌电脑代理商签订了购买30台电脑的合同,双方约定了电脑的品牌、型号及价格等,并约定合同签订后10天内交货付款。

合同签订后第8天,该品牌电脑生产商为促销将该型号电脑每台降价200元,该校得知后要求代理商按新价格结算,代理商以货是先订的为由不同意降价,并于合同签订后第9日送货到学校,学校拒收。

请回答:(1)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的条件是什么?(2)学校的降价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3)针对学校拒收,代理商可以向法院提出什么诉讼请求?答:(1)条件。

①变更前合同合法有效;②当事人对变更合同协商一致;③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④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明确。

(2)无法律依据。

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当事人根据市场状况协商确定的,若变更依法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单方无权变更。

(3)可以要求。

①继续履行合同;②赔偿逾期收钱付款造成的损失;③学校承担诉讼费。

2.2008年1月12日,李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自己的一处房屋作为抵押物,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其中约定2009年1月12日,李某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借款。

为了简化手续,未办理登记。

借款期满后,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还借款,但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

2009年3月15日,李某将作为抵押的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并依抵押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判归张某。

请回答:(1)张某是否就房屋享有合法的抵押权?为什么?(2)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张某是否就卖房屋价款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4)法院对该案会如何判决?答(1)不享有。

因为房屋是不动产,房屋作为抵押物属于必须进行登记的范围,所以未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或未成立)。

(2)买卖合同有效。

因为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

(3)没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因为抵押权未设立(或未成立)。

治安管理案例分析(已审)

治安管理案例分析(已审)

治安管理事例剖析题1、李某系社会闲散人员,一日到达同村张某开设的商铺里向张某要酒喝,因李某常常要东西不给钱,张某生气没有给李某,李某愤怒之下将张某商铺门窗玻璃打坏拂袖而去。

随后张某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见不过打坏几块玻璃,于是想经过调停解决此案。

请问:假如你是该案的包办人,基于李某的上述行为该如何办理?2、田某,女,因盗窃油气管道设备行为被正在巡逻的公安民警捕获。

在咨询时,江某称此举是为给仅八个月的儿子买营养品,经查真实。

别的,田某还向公安机关供给了林某假造国家机关印章的状况,公安机关依据其所供给线索,成功侦破了林某假造国家机关印章案。

最后,公安机关综合田某的行为表现,以为对田某应减少处罚,依法处以 5日行政拘禁并执行。

问:公安机关对田某的处罚能否合法?说明原由。

3、2001年7月,王某从警校毕业被分派进入某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工作。

2005年10月,王某经过自学考试获取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王某于同年年底被调入市局法制科,从事治安案件的法律审察工作。

2006年7月13日,王某在审察一起卖淫嫖娼案件的模卷时,发现治安支队办案民警供给的模卷手续齐备,程序合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明确的法律依照,凭证方面固然只有卖淫女的三次陈说和嫖客的二次陈说资料,但二人的陈说内容完整互相一致,没有任何矛盾。

于是,王某就立刻打电话通知治安支队办案民警,模卷已审察完成,赞同对二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禁五日和罚款五百元的拟处罚建议。

请问:王某的建议能否正确?请说明原由?4、2006年7月25日,张某在卖西瓜时与前来买西瓜的钟某发生矛盾,互相撕打,将钟某打成稍微伤,当日被某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带到该县行政拘禁所。

7月27日,派出所民警刘某将该县公安局作出的对张某行政拘禁五天的处罚决定书送达张某。

张某表示不服,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经审察很快便作出了取消某县公安局对张某行政拘禁五天的处罚决定,并责成该县公安局依法追查执法过失者的责任。

近现代法律教化案例(3篇)

近现代法律教化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南京大屠杀是20世纪中国历史上的一场重大悲剧,1937年12月13日,日军攻占南京,随后在六周内对南京城内的平民和战俘进行了大规模的屠杀、强奸、抢劫和纵火。

据统计,约有30万无辜平民和战俘被杀害。

这一历史事件对中国人民造成了深重的创伤,也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纪念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缅怀先烈,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我国将每年的12月13日定为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公祭日。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在公祭日的教化作用日益凸显。

二、法律教化案例1. 法律规定公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的升降、悬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每年的9月3日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12月13日为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公祭日。

”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公祭日的法律地位,为公祭日的举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法律保障公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公民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一)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章程举行的集会;(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章程举行的游行、示威;(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章程举行的其他活动。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公祭日纪念活动无需申请,这为公祭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3. 法律教育青少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养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道德品质的公民。

”在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公祭日,学校会组织学生参加纪念活动,通过讲解历史、观看纪录片、参观纪念馆等方式,让学生了解南京大屠杀的历史真相,培养他们的爱国主义精神。

这有助于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增强民族凝聚力。

4. 法律维护国家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民族尊严、荣誉和利益。

法律案例分析: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王某犯窝藏罪案

法律案例分析: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王某犯窝藏罪案

[案情介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王某犯窝藏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9)二中刑初字第6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在法定期限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矫捷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李某某及辩护人李建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2008年9月1日22时许,李某某在木市朝阳区东坝乡康静里小区x号楼x单元xxx号暂住地内,因与琐事与同在此地暂住的闫某某(绰号"小五。

,男,致年35岁)发生争执后,持菜刀砍击闫某某的头部、右上肢等部位数刀,致闫某某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免死亡。

王某某于2008年9月2日,在明知李某某将闫某某波砍伤的情况下,仍提供钱财并与李某某共同逃至山茵省大同市藏匿。

李某某、王某某于2008年9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李某某的犯罪行为绘陈美玲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李某某供述:2007年李某某与妻子王某某开始与闫某某共同租住在朝阳区康静里小区x号楼x单元x室。

200乙年9月1日中午,李和"老马"(即马胜利人"金蛋"(即王某某)等人在楼门口的空地上烤肉喝酒,基木上都喝多了。

晚上季与闫某某等人又去了歌厅,到那儿又喝酒。

后李某某和王某某先回家了,正在睡觉,就听见闫某某边骂边砸门。

闫某某喝多了,是"老马"扶闫某某回来的。

闫某某进来就让李某某搬走,因李某某替闫某某交了二个月房租,且闫某某借了李某某二千元还没还,李某某就与闫某某吵了起来,后又撕扯起来。

国家赔偿法史上最全的案例分析

国家赔偿法史上最全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一).某刑警队侦查员李某的朋友与张某有仇,多次要李某找机关会帮助其报复张某,一日李某着便装执行任务时,看到张某正在商店购买东西。

李某上前要张某跟他到派出所去。

张某不从,并向李某要求看证件。

二人为此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

这时,一辆摩托车路过此地将他们冲撞,张某乘机挣脱跑去。

李某遂掏出手枪,朝张某连发数枪,将其打死。

问: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是否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2)对李某如何处理?(二).某县检察院在侦察被告人李某受贿一案中,曾作出对李某在某省外贸公司作服装生意时合法收入3000元属非法所得,应予追回的决定,并在代理检察长王某的指挥下,用电警棍、逮捕证威胁李某,李某被迫交出了3000元。

事后李某向该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要求某县检察院赔偿因职务侵权行为给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1、察院是否有权没收财产?2、国家是否应该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赔偿,赔偿方式是什么?数额应是多少?答: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五)项,行使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司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的侦查员李某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使用枪支将张某打死,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国家应对张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李某的行为触犯刑法,应由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李某所在公安局在赔偿损失后,可责令李某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2.1)检察院无权没收财产。

本案中,检察院的行为超越职权,应认定为违法。

2)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应承但李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3)赔偿方式为反还财产,数额为3000元,没有利息。

(三)某日夜,年近四十未婚的李某,酒后到本村村民王某(女)家(王某一人在家),王某不认识李某,见李某要进屋,便呼救并警告其离开,李不听劝阻,强行进屋,王某往屋外推李某,李某从王某家房屋台阶上滚下倒地不起,王某见状,急将丈夫找回,并报村治保主任,村治保主任向派出所报案后干警刘某及时赶来,见李某仍倒在地上,并不能回答问话。

民事案例分析:财产权属纠纷案

民事案例分析:财产权属纠纷案

[案情介绍]杨某与李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上某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05年5月9日该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2006年3月2日该院作出民事判决。

杨某、李某和李女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倪某,上诉人李某、李女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再审审理查明,某路293号系公有房屋。

该房二楼统楼、二楼内阳台、三层阁承租人为沈某;亭子间10.1平方米,原承租人吴俊;底层前客堂17.3平方米,承租人李某。

晒台、底层后客堂、灶间(走破)、抽水马桶由沈、吴、李三户公用。

在实际使用上,因李某与吴俊有矛盾,李某将前、后客堂之间的隔墙拆除,将公用的抽水马桶纳入房间内。

2002年9月方某通过差价换房的方式取得亭子间租赁权。

同年11月12日,在有关组织的调解下,该房三户住户就公用部位改为独用达成协议,即后客堂、灶间、晒台分别归李某、方某、沈某独用。

李某为使用灶间烧饭又向方某租借房屋,2002年11月13日,李女与方某签订了《房屋租赁中介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方某将上海市哈尔滨路293号亭子间出租给乙方李女使用居住,协议期到动迁结束,每月租金500元,先付后住,半年一付;租期从2002年11月19日开始;第一年优惠500元,实付5,500元;每年11月19日订合同;租房协议期间,甲方不得加价房费,不得无故中止协议收回房屋。

由于当时灶间变更为独用的审批手续尚未办妥,所以合同中没有写灶间。

李女按约给付了方某半年房租3,000元,李某也按与方某的口头约定在走破灶间中砌墙拦出走道,分割形成了独用灶间(6.9平方米),并在灶间中搭建了卫生间。

事后李某实际使用灶间和亭子间。

2003年2月,物业公司批准李、沈、方三户住户公用部位改为独用的申请,并向各户颁发了公房租用凭证。

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违法犯罪案例分析【篇一:违法犯罪案例分析】加工贩卖医疗废物青岛即墨李某某等人自2012年8月起,多次从收集、储运的医疗废物中,盗取30余吨塑料医疗废物加工贩卖,从中获利2万余元。

经即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4年8月14日李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起诉。

170余吨废料污染环境贩卖用过的一次性输液管犯罪嫌疑人丛某某等8人自2010年起从潍坊、青岛、烟台及江苏省宿迁、睢宁等地医疗机构大量收购病人用过的一次性输液管、针管等医疗废物,经过冲洗、分拆破碎加工后,贩卖到外省牟利。

徐某某等5人被移送审查起诉。

在景区倾倒 200余吨废酸7月28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将从江苏购买的废酸倾倒于嘉祥县卧龙山镇卧佛寺村卧龙湖景区,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

经查明2014年3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先后购进200余吨废酸非法处置。

本报记者杜洪雷领导干部作风问题,说到底是党性问题。

事实充分说明,领导干部作风与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党性是作风的内在根据,作风是党性的外在表现,作风和党性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党性纯洁则作风端正,党性不纯则作风不正。

我们党始终强调通过加强党性修养来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使党始终保持旺盛的生机活力,始终保持先进性。

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关键是要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

积极投身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是各级领导干部增强党性、改进作风、砥砺意志、增长才干的正确途径。

---胡锦涛《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一、贪污受贿案例相关链接贪污贿赂行为,主要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财产或支出的合法来源的行为、隐瞒境外存款的行为。

贪污,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年1月13日原告李某案例分析
2016年1月13日,李某由北京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业务员带领,前往孙某所在的北京市密云区车站路26号家属楼1单元X室看房,孙某在家接待了他们。

之后,李某和孙某来到北京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的门店内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了以下内容:孙某将该房屋出售给李某,房屋的建筑面积为49.71平方米,房屋成交价格为111万元,李某应在签订合同时,向孙某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在合同签署后9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积金贷款面签,同时李某应于面签当日支付给孙某60万元首付款,剩余51万元房款由李某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支付,于银行房款后支付给孙某,期限2个月。

合同签订后,李某便向孙某支付了3万元定金。

事后李某再次阅读合同时,发现房屋存在违章建筑,且认为孙某和房地产经纪公司未告知清楚,使其产生重大误解。

而孙某认为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49.71平方米,此为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面积,而且在看房时已经将房屋格局进行了明确告知,房屋多出来的十多平方米的部分,无合法手续,且不在买卖协议中,但无证据证明已告知。

两人争议不下,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同时退还定金3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认为李某对于该房屋非法建筑部分的存在不知情,产生重大误解,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撤销。

案例分析:本案是基于重大误解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李某是经过一次看房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了购房定金,之后李某认为自己对非法建筑部分不
知情,而孙某认为自己已在看房时告知,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记录,对于非法建筑部分及面积未有涉及,其他提交的书面材料也无相关记载,故该民事法律行为存在行为人产生重大误解的问题,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