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和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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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实行竣工备案制度。至此, 由政府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直接发合格证的管理 模式被由建设单位自己组织竣工验收报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的管理模式所替代。
二、住宅工程竣工备案管理的特点
(一)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往往不能一次完 成,需要分期分批地进行
(二)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后,需要完成相 应的配套设施,经审核许可后方能交付使用
三、住宅工程竣工备案制度的实施
(一)主管部门和验收条件 1、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立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各区、县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站,分别受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委托,具体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二) 住宅竣工交付使用申请的条件和管理原则
新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后,已达到入住 居民生活基本条件,可以交付使用的,住宅建设单位 应当向市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交付使用 许可审核的申请。
这里提出了两个申请交付使用的前提条件:一是住 宅工程项目包括的各个单体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已经竣 工,并经验收合格;二是已达到满足入住居民生活基 本条件需要。
3、竣工验收主体 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4、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2)施工单位完成对工程质量自检,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3)勘察、设计单位确认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
检查报告; (4)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完成检查并确定合格,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有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分期分批建设的住宅,除最后一批外,可暂不作
第二节 住宅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许可制度
一、住宅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许可制度的基本涵义和作用 (一)住宅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许可制度的有关概念 1、住宅项目竣工
住宅项目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文件的内容 全部建成,达到入住居民使用的条件,经过竣工验收 合格的,称为住宅项目竣工。
只有住宅项目达到入住居民的使用条件,才可以 申办交付使用许可手续。
(3)备案管理部门(质量监督站)审查,符合要求的, 发给两表;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整改,重新确定验收 时间。
2、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方法
(1)由参与各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报介绍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 标准、规范执行情况;
(2)验收组审阅档案资料; (3)验收组实地查验;
(4)验收组形成验收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协 商解决;否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站裁 决。
经办人员审核提交的文 件和资料
不符合
请建设单位填写交付使用 申请表
符合交付使用标准
发出受理通知书与建设单位确定 现场踏勘时间
发整改通知
不符 合
开具交付使用验收意 见表
部门负责人审核
不符合
主管局长审核
核发许可证
登记归档
分送房地局、 公安局
第六章 住宅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和交付使用许可管理
第一节 住宅工程竣工备案制度
从事建设工程各有关方面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 务,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 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并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 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 的认可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要求整顿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竣工验收程序和方法
1、竣工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报告、勘察设计报告、监 理单位报告,组织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 位、其他单位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2)在竣工验收7日前,向备案管理部门(质量监督站) 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 告,并书面通知质监站验收时间、验收地点、验收组 名单;
2、住宅工程竣工验收
住宅一项或数项工程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 成,在施工单位预先完成自检自验并认为符合 正式验收条件的基础上,向建设单位办理正式 验收并移交手续,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各有关方面对住宅项目技术资料和 实物进行检查验收,称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
3.住宅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许可
新建住宅经审核合格,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后,方可交付使用。
(五)审核时间的规定及限制措施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住宅开发建 设单位交付使用住宅项目的依据,有了该证, 方可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注册登记、 入户手续,居民才能入住。
三、住宅竣工交付使用许可证的申办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提 出申请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相应的市政、公 用、公建配套项目也已完成,达到入住居民的 使用条件,建设单位就可向政府住宅建设主管 部门提出交付使用许可审核申请,住宅建设管 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确定的标准进行综 合检验。经审核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住宅,按 幢颁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称为住宅项 目竣工交付使用许可。
要求;) (6)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证明; (7)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8)规划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出具认可文件(分期 分批建设的住宅,除最后一批外,可暂不作要求); (9)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许可文件(分期分批建设的住宅,除最后一批 外,可暂不作要求);
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的适用范围及 主管和协调部门
2、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及发证的主管部门是
市房地局和各区(县)房地局。 协同管理部门是各级计划规划、市政、电
力、环卫、环保、水务、工商、公安、财贸、 邮电、教育、卫生、民政和园林等部门。
3、建设单位编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样本)填写; (2)应附文件; 4、备案 (1)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部门(质量
监督站)备案。 (2)提交备案文件 (3)备案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文件和质量监督报告后,
在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 设单位保存,一份由备案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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