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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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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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A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内容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内容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内容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养老机构提供的一种保险服务,旨在保障养老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责任风险。

本文将从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定义、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费率和理赔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定义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养老机构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以便在养老机构运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或责任纠纷时,能够及时进行赔付,保障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责任范围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人身伤害责任:保险公司对养老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因疏忽、过失或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养老机构员工或居民发生人身伤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财产损失责任:保险公司对养老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因疏忽、过失或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养老机构员工或居民财产损失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3.侵权责任:保险公司对养老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责任:根据养老机构的实际情况,可以约定其他特定责任,如泄露个人信息、违反劳动法规等。

三、保险费率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养老机构的风险评估、历史赔付情况、行业数据等因素确定。

保险公司会根据养老机构的规模、地理位置、员工数量、设施设备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给出相应的保险费率。

四、理赔流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理赔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报案:养老机构发生事故或责任纠纷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详细的事故经过和相关证据。

2.定损:保险公司会派出定损员到养老机构现场进行勘察和估损,确定赔偿金额。

3.赔付:经过定损后,保险公司会及时向养老机构进行赔付,以补偿养老机构因事故或责任纠纷所遭受的损失。

4.追偿:保险公司在赔付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以减少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对于养老机构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可以保障养老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降低养老机构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承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同时,也会对养老机构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促使养老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我国人民财产保险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1. 我国人民财产保险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概述我国人民财产保险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是我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一项重要责任保险产品。

该保险产品旨在保障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确保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权益不受侵害。

在日益加重的老龄化社会压力下,我国人民财产保险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作用日益凸显。

2.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深度评估我国人民财产保险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条款内容涵盖了养老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责任事故。

这些责任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财产损失、非法行为等。

保险条款中不仅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赔偿责任,还明确了双方在事故发生时的应对程序和赔偿流程。

通过对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的深度评估,可以全面了解保险公司在责任事故发生时的具体保障措施,帮助养老服务机构更好地规避风险、规范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养老服务对象的权益和安全。

3.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广度评估除了以保障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为核心,我国人民财产保险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还涉及了与养老服务紧密相关的众多方面。

在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中,不仅触及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健康安全等多个方面,还包括了与其他机构合作、与政府相关政策法规等多项内容。

这些广泛的内容涵盖了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综合性保障,不仅拓宽了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也为保险双方在合作中提供了更多的依据和指引。

4. 对我国人民财产保险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个人观点和理解我国人民财产保险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作为一项受关注的保险产品,其条款设计既考虑了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与权益,也充分重视了养老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和意外保障。

在老龄化社会不断加剧的背景下,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出现和完善,为我国的养老服务体系注入了更多保障力量,对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平安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福利院、托老所、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康复中心等养老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的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者:指除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之外的其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住养人员、住养人员家属、参观人员及访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雇员虐待住养人员的;(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七)地震、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八)火灾、爆炸、烟熏;(九)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十)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猝死;(十一)被保险人所有、管理的机动车辆、电梯、升降机、自动扶梯导致的损失;(十二)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建筑、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依法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间接损失;(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七)机动车辆损失以及机动车辆内财产的损失;(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任何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九)游泳池内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十)在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外所发生的任何损失;(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安邦财产综合险条款

安邦财产综合险条款

安邦财产综合险条款财产综合险条款总则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治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专门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宝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运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运算机软件、运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缘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缺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倒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缘故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难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缺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缺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八条下列缘故造成的缺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惧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难;(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缘故,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八)水箱、水管爆裂;(九)盗窃、抢劫。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险条款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险条款

附件2: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养老效劳机构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以下附加险条款适用于主险条款的各个局部,假设其与主险条款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以下附加险条款为准并优先于主险合同的其他规定执行。

1、住院补贴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效劳对象因发生主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受到人身损害,需要住院医治的,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当的住院伙食费、陪护费等住院补偿费用,保险人按约定的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负责赔偿。

每人最高赔偿天数为180天。

2、第三者责任条款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因发生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遭受人身损害,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者:指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及其他第三方,包含但不限于效劳对象家属,进入被保险人经营园地提供效劳、参观的人员,访客等。

3、游泳池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效劳对象人身伤亡时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在游泳池开放使用时有合格救生员值勤。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或周围地区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和相似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效劳对象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食品、饮料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其提供的食品、饮料掺有异物或有毒而造成效劳对象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上述责任的承当是以被保险人已恪尽职责预防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人类食用标准的食品或饮料为前提。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基本条款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基本条款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基本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取得合法资格的养老服务等各类收养性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服务对象遭受人身损害,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发生下列情形导致服务对象遭受人身损害,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服务对象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二)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三)非被保险人原因突发停电、停水造成的意外事故。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七)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殴打、侮辱或虐待服务对象的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服务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的;(二)被保险人与服务对象及其送养人未签订服务合同的;(三)服务对象或其送养人不遵守养老服务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履行与被保险人签署的服务合同的义务的;(四)被保险人超出其服务范围提供服务的;(五)服务对象突发疾病,被保险人采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的;(六)进入被保险人机构时服务对象及其送养人未如实告知情况,被保险人事先不知情的;(七)因服务对象违背其身体特质的自主行为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八)服务对象已达到不能自理状态,服务对象及其送养人拒绝转院或拒绝被保险人协助转院,仍坚持留在被保险人经营服务场所范围内发生意外的;(九)服务对象自然死亡、因病死亡或自伤、自杀,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没有过错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我国人民财产保险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是一个涉及保险、养老服务和责任保险的重要主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以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方式,全面评估和探讨这个主题,并据此撰写一篇高质量、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文章。

1. 我国人民财产保险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我国人民财产保险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是指在养老服务机构因提供养老服务过程中导致受益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造成的法律责任而向我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的责任保险。

这一条款意味着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向保险公司购物责任保险,以应对在提供养老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或损失,从而保障受益人的权益。

2.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在当前养老服务行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养老服务需求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养老服务机构面临着更加复杂和多样化的风险挑战,如何应对意外事件和降低相关责任带来的经济损失,成为了养老服务机构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购物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成为了一种非常重要的保障措施。

责任保险可以有效降低养老服务机构在意外事件中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减轻了其经营风险;另责任保险也为受益人提供了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权益保障,增强了养老服务机构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3. 责任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和保障范围我国人民财产保险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包括了一系列的具体内容和保障范围。

一般来说,这些内容主要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免赔额和理赔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在具体内容中,责任保险通常会对于养老服务机构在提供养老服务过程中可能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说明,明确了其责任和范围;对于保险期限和金额,责任保险也提供了相应的灵活性和多样性选择,使得养老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配置和保障。

责任保险也对于免赔额和理赔方式进行了规范,从而保障了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和权利要求。

通过这些具体内容和保障范围,我国人民财产保险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得以更加全面和深入地体现,为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中国人民保险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我国人民保险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在我国,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服务机构的需求与日俱增。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养老服务机构责任的增加和风险的加大。

为了有效管理和避免这些风险,我国人民保险公司推出了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以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的权益。

一、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定义和目的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是指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一种商业责任险,旨在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在提供养老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责任风险。

其目的在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养老服务机构因责任事故而面临的经济风险,降低其运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内容和保障范围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和保障范围:1. 人身伤害责任保险: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因员工或服务对象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赔偿责任。

2. 财产损失责任保险: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因员工或服务对象的财产损失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3. 生命意外伤害责任保险: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因员工或服务对象的生命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4. 法律费用保障: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的赔偿,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在法律纠纷中的权益。

5. 辅助服务保障:如提供法律沟通、紧急救援等服务的保障。

三、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优势和意义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推出,对于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来说意义重大。

它有效降低了养老服务机构的风险,保障了养老服务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和运营。

它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老年人在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推出也有助于规范和提升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环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养老服务体系。

四、对我国人民保险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文章写手,我对我国人民保险推出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十分支持。

我认为这不仅是对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的负责,也是对整个社会的负责。

从个人而言,我希望通过这种保险条款的推出,能够为更多的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的养老服务,为养老服务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养老服务体系。

中国人民保险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我国人民保险是一家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内有着较强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是指一种保险形式,其目的是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保障和风险管理。

在本文中,我们将围绕着我国人民保险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展开全面探讨。

我国人民保险作为一家顶尖的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和服务质量上具有很高的信誉和口碑。

我国人民保险不仅在传统的汽车保险、健康保险等领域有着丰富的产品线,同时也在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其保险产品在市场上有着很大的竞争优势,受到了广大客户的认可和信赖。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是指针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风险进行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

在我国老龄化社会的背景下,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需求日益增长。

这种保险条款可以涵盖养老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责任风险,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全面的保障和风险管理。

在了解了我国人民保险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的基本情况之后,我们不妨进一步深入探讨这两者之间的相关性和意义。

在我看来,我国人民保险作为一家领先的保险公司,其在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方面的产品和服务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和推广。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将会越来越大,这为我国人民保险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和空间。

通过不断创新、完善产品和服务,我国人民保险可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为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客户提供更加可靠、全面的保障和风险管理服务。

我国人民保险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我国人民保险作为一家领先的保险公司,在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其产品和服务不仅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也为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客户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和风险管理服务。

希望我国人民保险能够在未来不断创新、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为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领域做出更多的贡献。

中国人民保险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原创版】
目录
一、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概念和意义
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和责任免除
三、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
四、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保险赔偿和争议处理
正文
一、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概念和意义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是一种针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特殊保险,旨在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全面的保障,防止因工作中的疏忽或意外事故导致老年人受到损害。

这种保险不仅可以保护养老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

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和责任免除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因疏忽或意外事故导致的老年人身体损害、财产损失等。

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三、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通常为一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为保险合同生效日,结束时间为保险合同到期日。

保险责任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因疏忽或意外事故导致的老年人身体损害、财产损失等。

四、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保险赔偿和争议处理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养老服务机构因疏忽或意外事故导致老年人受到损害,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合同范本5篇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合同范本5篇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合同范本5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投保人):_________(养老机构)乙方(保险人):_________(保险公司)二、保险标的本合同以养老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养老机构因自身过错或疏忽导致的老人伤害或死亡;2. 养老机构因服务瑕疵或违约行为导致的老人投诉或索赔;3. 养老机构因员工行为不当导致的老人伤害或死亡;4. 养老机构因经营场所安全设施不完善导致的老人伤害或死亡;5. 其他可能由养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甲方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

该保险金额为本合同项下乙方可能承担的最大赔偿责任。

2. 保费:甲方应支付的保费为_________元。

该保费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的费用,具体数额根据乙方的收费标准确定。

四、保险期限与续保1. 保险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限为一年。

2. 续保:保险期限届满前,甲方应决定是否续保,并及时通知乙方。

如甲方决定续保,双方应重新签订保险合同。

五、保险责任与免赔额1. 保险责任: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对甲方因上述保险标的产生的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赔偿责任根据甲方的过错程度和损失情况确定。

2. 免赔额:本合同设定免赔额为_________元。

即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赔偿责任中,超出免赔额的部分由乙方承担,免赔额内的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理赔程序与期限1. 理赔程序:甲方在发生赔偿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后,应及时进行理赔处理。

2. 理赔期限: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完整证明材料后,尽快完成理赔处理。

具体理赔期限根据乙方的处理速度和实际情况确定。

七、违约责任与赔偿限额1. 违约责任: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投保义务或导致乙方无法及时履行保险责任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养老机构责任险合同范本

养老机构责任险合同范本

养老机构责任险合同范本《养老机构责任险合同》甲方(养老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一家合法经营的养老机构,为保障入住老人的合法权益,降低运营风险,甲方愿意向乙方投保养老机构责任险,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因甲方的疏忽或过失导致入住老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乙方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1.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2.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3.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4.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5.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6. 入住老人的自残、自杀行为,但甲方有过错的除外;7. 入住老人因疾病、分娩、流产导致的人身伤亡,但因甲方的过错导致病情加重或引发其他损害的除外;8. 入住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9.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甲方擅自改变经营场所或扩大经营规模;10. 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经营的养老机构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而导致的保险事故。

三、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2. 保险费为人民币______元。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合同范本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合同范本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一、保险标的本合同的保险标的是甲方依法设立并取得合法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福利院、托老所、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康复中心、护理院等。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在甲方的管理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疏忽、过失或护理不当所导致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因保险事故产生的法律费用,包括保险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为防止或减少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乙方也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乙方不负责赔偿以下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者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以及其自身所有、管理或控制的财产的任何损失。

甲方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因卫生设施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甲方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本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

四、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五、赔偿限额和免赔额本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和施救费用赔偿限额。

具体限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六、双方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应努力做到选用可靠的、认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装修和各类用于休闲、活动、护理等的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

养老机构责任险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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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责任险合同模板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养老机构责任险合同模板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经营养老机构,为避免在经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方损害而承担法律责任,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购买责任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范围1. 甲方养老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因过失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2. 甲方养老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因违法行为导致第三方损害的责任;3. 甲方养老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因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导致第三方损害的责任。

二、保险金额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整。

三、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四、保险费率双方约定,保险费率为____%。

五、保险费用支付甲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内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用给乙方。

六、保险事故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2. 甲方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__日内向乙方提交事故报告及必要的证明材料;3. 乙方应在收到事故报告及证明材料后__日内进行调查,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 甲乙双方同意,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书面签署;2. 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退还甲方相应的保险费用;3. 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八、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

养老机构责任险合同范本

养老机构责任险合同范本

养老机构责任险合同范本合同范本。

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养老机构责任险,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保险责任。

甲方同意在保险期限内,对乙方在养老机构经营活动中因过失或疏忽行为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责任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

1.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

2. 保险期限,自______________年月日起至______________年月日止。

第三条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1. 保险费,___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

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____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责任排除。

1. 以下情况不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1)乙方故意行为导致的责任事故;(2)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责任事故;(3)乙方未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的责任事故。

第五条索赔及赔偿。

1. 乙方发生责任事故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的索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后,及时进行核实和赔偿。

第六条合同解除。

1. 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

2. 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七条其他约定。

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合同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以上为养老机构责任险合同范本,双方经仔细阅读并确认无误后,签署生效。

养老机构责任险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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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责任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保险公司,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投保养老机构责任险一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险标的乙方投保的养老机构责任险,保险标的为乙方在提供养老服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乙方的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金额乙方投保的养老机构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

第四条保险费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向甲方支付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支付乙方应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_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的请求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资料,以便甲方进行赔偿。

第八条赔偿处理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赔偿请求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根据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第九条责任免除对于下列情形,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 乙方故意行为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2. 第三者自身故意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3. 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4. 其他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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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取得合法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服务对象遭受人身损害,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发生下列情形导致服务对象遭受人身损害,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服务对象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二)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三)非被保险人原因突发停电、停水造成的意外事故。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七)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殴打、侮辱或虐待服务对象的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服务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的;(二)被保险人与服务对象及其送养人未签订服务合同的;(三)服务对象或其送养人不遵守养老服务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履行与被保险人签署的服务合同的义务的;(四)被保险人超出其服务范围提供服务的;(五)服务对象突发疾病的;(六)进入被保险人机构时服务对象及其送养人未如实告知情况,被保险人事先不知情的;(七)因服务对象违背其身体特质的自主行为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八)服务对象已达到不能自理状态,服务对象及其送养人拒绝转院或拒绝被保险人协助转院,仍坚持留在被保险人经营服务场所范围内发生意外的;(九)服务对象自然死亡、因病死亡或自伤、自杀的。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服务对象的任何财产损失;(三)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五)精神损害赔偿;(六)被保险人的任何间接损失;(七)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十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免赔额为赔偿金额的5%或500元人民币,二者以高者为准,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期间与追溯期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追溯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向前追溯约定的时间期间;在该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时,发生第四条、第五条约定的事故,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投保人连续投保,追溯期可以连续计算。

追溯期的起始日不应超过首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间起始日,具体追溯期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服务对象等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向保险人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养老服务机构相关法律、规定,建筑设施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要求,关心、爱护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对各类生活、建筑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修缮,使其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并应加强安全管理和教育,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服务对象进入被保险人机构之前,被保险人应对服务对象及相关第三方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和说明;服务对象入院期间,被保险人应最大限度地履行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义务,保证全天24小时值班;被保险人应定期对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最大限度地防范意外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执业许可证被吊销、机构合并、床位数量或服务对象数量增加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床位数量或服务对象数量变动的,应在自变动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将出具批单增减保险费,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保险人事先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上述批改手续的,如新增床位或新增服务对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收到服务对象或其他索赔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服务对象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执业许可证、资质证书、损失清单、事故证明、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死亡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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