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行业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修订稿

合集下载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5.01•【文号】劳部发[1995]207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二)》(发布日期:1999年8月3日实施日期:1999年8月3日)废止(原因: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执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社会保险局:现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以下简称《通知》),是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之后,有关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又一个重要的指导性文件,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的具体体现。

深入学习领会和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对于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贯彻《通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

各级劳动部门,首先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劳动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文件、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全面的和切实可行的贯彻措施,向党政领导汇报。

油田分公司做好五定工作的通知

油田分公司做好五定工作的通知

油田分公司做好五定工作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中国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文件塔油发[2000]65号★关于做好塔里木油田劳动“五定”工作的通知二000年五月八日油田各单位:劳动“五定”(定责、定编、定岗、定员、定岗位规范)工作是贯彻探区2000年工作会议精神,实施塔里木油田油气并举、低成本发展和人才战略的一项关键性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劳动“五定”对巩固油田重组改制成果及进一步深化人事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现就塔里木油田开展劳动“五定”工作有关事宜和要求通知如下:一、一、劳动“五定”编制的原则塔里木油田劳动“五定”的编制要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适应重组后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对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简称塔西南公司)委托管理、对塔里木油田服务公司(简称服务公司)代行管理的体制:1、1、坚持效益、效益的原则。

劳动“五定”工作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始终把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效率作为出发点和最终目标。

对各级管理机关要以按照满负荷工作为标准来确定岗位、核定人员;对经济效益不好、微利或亏损单位以及事业性单位,在保证经营的前提下,编制要紧缩,定员要减少;对多种经营法人单位,编制定员以市场调节为主。

2、2、坚持科学、合理、适用的原则。

劳动“五定”所采用定额定员的标准既要先进,又要合理适用。

劳动“五定”工作要为油田进一步调整队伍结构、优化生产(管理)组织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3、3、坚持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

劳动“五定”要从企业组织机构精简、效能、统一的要求出发,对不合理的机构该减的减,该并的并,通过有效调整,确定合理的组织机构,减少层次、控制幅度、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提高效率。

4、4、坚持有利于劳动挖潜和劳动力存量盘活的原则。

劳动“五定”要从挖掘潜力、节约劳动力出发,通过科学手段,量化劳动力需求数量和质量,开发出富余劳动力,分流转岗到新岗位,以发挥其潜能和效力。

神东煤炭集团劳动管理改革方案(2024年度)

神东煤炭集团劳动管理改革方案(2024年度)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神东煤炭集团劳动管理改革方案(2024年度)本合同目录一览1. 劳动合同管理1.1 劳动合同签订1.2 劳动合同续签1.3 劳动合同终止1.4 劳动合同解除2. 劳动纪律管理2.1 考勤管理2.2 请假制度2.3 迟到早退处罚2.4 旷工处理3. 工资管理3.1 工资结构3.2 工资发放3.3 奖金制度3.4 扣除工资及其他福利4. 工时制度4.1 正常工作时间4.2 加班规定4.3 调休安排4.4 节假日工作时间5. 福利管理5.1 社会保险5.2 医疗保险5.3 养老保险5.4 失业保险5.5 工伤保险5.6 生育保险5.7 福利补贴6. 培训与发展6.1 入职培训6.2 在职培训6.3 晋升机制6.4 职业发展规划7. 劳动争议处理7.1 劳动争议协商 7.2 劳动争议调解 7.3 劳动仲裁7.4 法律途径8. 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8.1 保密义务8.2 商业秘密8.3 知识产权保护9. 劳动合同的变更9.1 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9.2 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10. 劳动合同的转让10.1 劳动合同的转让规定10.2 转让后的权利与义务11. 劳动合同的继承11.1 劳动合同的继承规定11.2 继承后的合同期限12. 违约责任12.1 劳动者违约责任12.2 用人单位违约责任13.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3.1 经济补偿的计算13.2 补偿金的支付方式14. 其他约定14.1 双方的其他约定事项14.2 附件:合同附件及规定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劳动合同管理1.1 劳动合同签订甲方(用人单位)与乙方(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2 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期满前,甲方有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

乙方同意续签的,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签订书面续签协议。

石油集团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石油集团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石油集团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实施办法1. 背景介绍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企业的用工制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石油集团作为一家大型企业,在强化管理的同时,也必须要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改进用工制度,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更大的价值。

因此,公司决定进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制定了一系列实施办法,旨在改善员工的待遇,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2. 动机分析随着国家劳动力成本的不断上涨,石油集团的用工成本也在快速上升。

而公司的生产效率并没有相应提高,成本与效益之间的矛盾逐渐加剧。

因此,必须要改革现有的用工制度,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缩小成本与效益之间的差距。

3. 实施方案3.1 增加工资与福利待遇在原有工资基础上,适当提高员工的工资水平,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同时,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如加强保险保障、提供餐费补贴等,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3.2 强化绩效考核与奖励制定绩效考核计划,以实现绩效考核的公平和透明。

在绩效奖励方面,适当增加奖励次数和金额,以增加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动力。

3.3 改进工作流程对于公司各部门的工作流程进行优化和调整,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

同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使员工更好地适应新的工作流程和规范,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4. 实施效果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改革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明显提高,成本与效益之间的差距也在逐步缩小。

同时,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

5. 其他与展望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全面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的需求。

本文提出的实施方案旨在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实际实施时,需要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

未来,石油集团将继续关注用工制度改革的进展,并不断优化管理措施,提高企业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陆益平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陆益平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一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陆益平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女士们、先生们: 今天我们隆重召开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我谨代表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向今天到会的各位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

 现在,我向大会作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并提请大会审议。

 一、2001年公司经营业绩回顾  由于受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缓、石化行业步入周期性低谷的不利影响,2001年本公司经历了国际原油价格跌宕起伏,石化市场需求不旺,产品价格跌幅较大等历史上最困难的局面,经受了生产、检修、建设任务的多种考验。

公司在承受很大的市场压力情况下,通过努力工作,不断改善管理,使公司在生产经营、科研开发、资本开支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保持了正常运作和良好的发展。

下面向各位股东报告本公司2001年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2001年,按国际会计准则,本公司营业额为人民币201.9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5.1%;除税及少数股东权益后利润为人民币1.16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86.5%。

每股净资产至2001年年末为人民币1.83元。

同时,本公司的负债率从2000年的36.7%上升为2001年的44.6%。

 二、2001年公司生产经营回顾 1、石化市场疲软,产品价格大幅度下降  二零零一年,由于受世界经济增长速度减缓的不利影响,石化行业进入了周期性低谷,加上国内石化下游企业产品出口受阻的影响,致使国内石化市场的竞争加剧,国内石化产品出现了供求失衡,大部分石化产品价格从年初起持续下降,受此影响,本公司合成纤维、树脂及塑料、中间石化产品和石油产品的价格与上年同期相比均有较大程度的下降。

截至二零零一年底,本公司的合成纤维、树脂及塑料、中间石化产品和石油产品等四大类产品的平均价格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了10.8%、11.7%、18.3%、9.0%。

劳动部《关于建议修改、废止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函》-劳部发[1994]464号

劳动部《关于建议修改、废止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函》-劳部发[1994]464号

劳动部《关于建议修改、废止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函》正文:---------------------------------------------------------------------------------------------------------------------------------------------------- 劳动部《关于建议修改、废止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函》(1994年11月22日劳部发[1994]464号)国务院法制局:为了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我部对建国以来的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其结果是:有效的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49件,需要修改的13件,应予废止的26件。

请对应修改和废止的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予以审核。

附: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清理表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清理表┌──┬──────────┬────────┬──┬──┬──┬──┐│序号│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发布有日期│继续│需要│应予│废止│││性文件名称││有效│修改│废止│或修││││││││改理││││││││由│├──┼──────────┼────────┼──┼──┼──┼──┤│一│有效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49件)││││││├──┼──────────┼────────┼──┼──┼──┼──┤│(一)│行政法规(21件)││││││├──┼──────────┼────────┼──┼──┼──┼──┤│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1949.12.23 │有效││││││办法││││││├──┼──────────┼────────┼──┼──┼──┼──┤│2│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1951.10.19 │有效││││││几项办法││││││├──┼──────────┼────────┼──┼──┼──┼──┤│3│防止沥青中毒办法│1956.1.31│有效││││├──┼──────────┼────────┼──┼──┼──┼──┤│4│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5.25│有效││││├──┼──────────┼────────┼──┼──┼──┼──┤│5│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1956.5.25│有效││││││规程││││││├──┼──────────┼────────┼──┼──┼──┼──┤│6│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1963.9.28│有效││││││办法││││││├──┼──────────┼────────┼──┼──┼──┼──┤│7│矿山安全条例│国发[1982]30号│有效│││││││1982.2.13│││││├──┼──────────┼────────┼──┼──┼──┼──┤│8│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国发[1982]30号│有效│││││││1982.2.13│││││├──┼──────────┼────────┼──┼──┼──┼──┤│9│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有效│││││││1982.4.10│││││├──┼──────────┼────────┼──┼──┼──┼──┤││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国发[1983]141号││││││10│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1983.9.12│有效││││││规定││││││├──┼──────────┼────────┼──┼──┼──┼──┤│11│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国发[1986]77号│有效││││││暂行规定│1986.7.12│││││├──┼──────────┼────────┼──┼──┼──┼──┤││国务院对《关于实行技│国发[1987]100 号││││││12│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1987.6.6 │有效││││││的批复││││││├──┼──────────┼────────┼──┼──┼──┼──┤│1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国发[1987]105 号│有效││││││防治条例│1987.12.3│││││├──┼──────────┼────────┼──┼──┼──┼──┤│1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 号令│有效│││││││1988.7.12│││││├──┼──────────┼────────┼──┼──┼──┼──┤│15│国务院关于《工人考核│国函[1990]52号│有效││││││条例》的批复│1990.6.23│││││├──┼──────────┼────────┼──┼──┼──┼──┤│16│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国务院第66号令│有效││││││规定│1990.11.22 │││││├──┼──────────┼────────┼──┼──┼──┼──┤│17│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国务院第81号令│有效│││││││1991.4.15│││││├──┼──────────┼────────┼──┼──┼──┼──┤│18│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国发[1991]33号│有效││││││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1.6.26│││││├──┼──────────┼────────┼──┼──┼──┼──┤│19│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国务院第110 号令│有效││││││规定│1993.4.12│││││├──┼──────────┼────────┼──┼──┼──┼──┤│2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国务院第117 号令│有效││││││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7.6 │││││├──┼──────────┼────────┼──┼──┼──┼──┤│2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国务院第146 号令│有效││││││间的规定│1994.2.3 │││││├──┼──────────┼────────┼──┼──┼──┼──┤│(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有效││││││(28件)││││││├──┼──────────┼────────┼──┼──┼──┼──┤│1│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1956.5.31│有效││││││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2│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中│1957.7.13│有效││││││的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3│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的情│1962.8.8 │有效││││││况和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五│││││││4│单位《关于防止矽尘危│1963.2.9 │有效││││││害工作会议的报告》││││││├──┼──────────┼────────┼──┼──┼──┼──┤││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5│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1963.3.30│有效││││││定││││││├──┼──────────┼────────┼──┼──┼──┼──┤│6│关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1978.12.7│有效││││││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7│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国发[1979]100 号│有效││││││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1979.4.9 │││││││报告的通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8│家劳动总局关于中等教│1980.10.7│有效││││││育结构改革的报告││││││├──┼──────────┼────────┼──┼──┼──┼──┤││关于妥善解决边防海岛│││││││9│和远离居民区部队干部│国发[1981]17号│有效││││││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子│1981.6.5 │││││││女入学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国发[1981]147 号││││││10│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1981.9.25│有效││││││后工作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11│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1981.10.17 │有效││││││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规定》││││││├──┼──────────┼────────┼──┼──┼──┼──┤││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国发[1983]85号││││││12│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1983.5.18│有效││││││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国发[1983]142 号││││││13│干教师、医生、科技人│1983.9.12│有效││││││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关│国办发[1984]33号│有效│││││14│于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1984.3.25│││││││工队伍素质的意见的通││││││││知││││││├──┼──────────┼────────┼──┼──┼──┼──┤│15│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国发[1984]97号│有效││││││毒工作的决定│1984.7.18│││││├──┼──────────┼────────┼──┼──┼──┼──┤│16│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国发[1985]2 号│有效││││││资改革问题的通知│1985.1.5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部门关于制定国营建│国发[1985]20号││││││17│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1986.2.6 │有效││││││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18│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国发[1986]26号│有效││││││休问题的补充规定│1986.2.18│││││├──┼──────────┼────────┼──┼──┼──┼──┤│19│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国发[1987]53号│有效││││││产管理的紧急通知│1987.6.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办发[1989]11号││││││20│社会保险事业管理的通│1989.2.16│有效││││││知││││││├──┼──────────┼────────┼──┼──┼──┼──┤││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国发[1989]25号││││││21│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1989.3.6 │有效││││││益挂钩的意见││││││├──┼──────────┼────────┼──┼──┼──┼──┤│22│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国发[1990]28号│有效││││││的通知│1990.4.2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别│││││││23│重大事故报告工作有关│1990.6.5 │有效││││││问题的通知││││││├──┼──────────┼────────┼──┼──┼──┼──┤│2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1.6.15│有效││││││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25│于劳动就业工作情况和│国发[1992]36号│有效││││││下一步工作意见报告》│1992.6.24│││││││的通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26│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国发[1993]54号│有效││││││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1993.7.21│││││││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27│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国办发[1993]69号│有效││││││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1993.10.18 │││││││通知││││││├──┼──────────┼────────┼──┼──┼──┼──┤││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国发[1994]9 号││││││28│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1993.10.18│有效││││││知││││││└──┴──────────┴────────┴──┴──┴──┴──┘续上表┌──┬──────┬────────┬──┬──┬──┬──────┐│序号│行政法规及│发布日期│继续│需要│应予│废止或修改│││国务院规范││有效│修改│废止│理由│││性文件名称││││││├──┼──────┼────────┼──┼──┼──┼──────┤││需要修改的行│││││││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13件)││││││├──┼──────┼────────┼──┼──┼──┼──────┤│(一)│需修改的行政││││││││法规(9件)││││││├──┼──────┼────────┼──┼──┼──┼──────┤││中华人民共和│││││部分内容不能││1│国劳动保险条│1953.1.2 ││修改││适应当前经济│││例│││││形势的需要,││││││││故应修改│├──┼──────┼────────┼──┼──┼──┼──────┤││中华人民共和│││││││2│国劳动保险条│1953.1.26││修改││同上│││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关于工人退休│国发[1978]104 号││││││3│退职的暂行办│1978 ││修改││同上│││法││││││├──┼──────┼────────┼──┼──┼──┼──────┤││国务院关于转│││││其中第44、││4│发公安部《劳│国发[1982]17号││修改││63条应予废│││动教养试行办│││││止,因其内容│││法》的通知│││││已被《劳动法││││││││》代替│├──┼──────┼────────┼──┼──┼──┼──────┤││锅炉压力容器│││││《暂行条例》│││安全监察暂行│││││已执行了10││5│条例│国发[1982]22号││修改││多年,需根据││││1982.2.6 ││││实际情况予以││││││││补充、修改和││││││││完善│├──┼──────┼────────┼──┼──┼──┼──────┤││国营企业招用│国发[1986]77号││││在内容和适用││6│工人暂行规定│1986.7.12││修改││范围方面需要││││││││修改、完善│├──┼──────┼────────┼──┼──┼──┼──────┤││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第34号令││││建立和完善科││7│调查程序规定│1989.3.29││修改││学合理的事故││││││││处理制度│├──┼──────┼────────┼──┼──┼──┼──────┤││企业职工伤亡│国务院第75号令││││││8│事故报告和处│1991.3.1 ││修改││同上│││理规定││││││├──┼──────┼────────┼──┼──┼──┼──────┤││全民所有制企│││││第3、14、││9│业招用农民合│国务院第87号令││修改││16、27条│││同制工人的规│1991.7.25││││需根据《劳动│││定│││││法》加以修改│├──┼──────┼────────┼──┼──┼──┼──────┤│(二)│需修改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4件)││││││├──┼──────┼────────┼──┼──┼──┼──────┤││关于工业、基│││││停工津贴有必│││本建设、交通│││││要规定,但此││1│运输企业工人│1957.7.9 ││修改││文件中的规定│││职员停工津贴│││││已经过时│││的暂行规定││││││├──┼──────┼────────┼──┼──┼──┼──────┤││关于建筑安装│││││非施工期间工│││企业工人、职│││││资待遇有必要││2│员在冬季非施│1957.11.14 ││修改││规定,但此文│││工期间的工资│││││件中的规定已│││待遇的规定│││││经过时│├──┼──────┼────────┼──┼──┼──┼──────┤││国务院关于严│││││部分内容已不││3│格执行《工人│国发[1981]164 号││修改││适应当前经济│││退休退职暂行│1981.11.7││││形势的需要,│││办法》的通知│││││故应修改│├──┼──────┼────────┼──┼──┼──┼──────┤││关于进一步落│││││第1、3条应││4│实外商投资企│国办发[1988]20号││修改││根据《劳动法│││业用人自主权│1988.5.5 ││││》加以修改│││的意见││││││├──┼──────┼────────┼──┼──┼──┼──────┤││应予废止的行│││││││三│政法规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的行│││││││(一)│政法规││││││││(4件)││││││├──┼──────┼────────┼──┼──┼──┼──────┤││中华人民共和│││││已被《外商投│││国中外合资经│国发[1980]199 号││││资企业劳动管││1│营企业劳动管│1980.7.26│││废止│理规定》(劳│││理规定│││││部发[1994]││││││││246 号)代替│├──┼──────┼────────┼──┼──┼──┼──────┤│2│工资基金暂行│国发[1985]115 号│││废止│适应当时情况│││管理办法│1885.9.24││││,自行失效│├──┼──────┼────────┼──┼──┼──┼──────┤││国营企业实行│国发[1986]77号││││已被《劳动法││3│劳动合同制暂│1986.7.12│││废止│》代替│││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国务院第41号令││││││4│业临时工管理│1989.10.5│││废止│同上│││暂行规定││││││├──┼──────┼────────┼──┼──┼──┼──────┤││应予废止的国│││││││(二)│务院规范性文││││││││件(22件)││││││├──┼──────┼────────┼──┼──┼──┼──────┤││政务院关于各│││││将被新法代替││1│地厂矿对于法│1950.7.31│││废止││││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关于建筑业实│││││已被国务院第│││行八小时、小│││││146号令《││2│礼拜工作制度│1956.6.8 │││废止│关于职工工作│││的规定│││││时间的规定》││││││││代替│├──┼──────┼────────┼──┼──┼──┼──────┤││关于新厂委托│││││适应当时情况││3│老厂培训职工│1956.6.8 │││废止│,自行失效│││的工资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已被国务院第│││在城市坚持8││││废止│146号令《││4│小时工作制的│1960.12.21 ││││关于职工工作│││通知规定│││││时间的规定》││││││││代替│├──┼──────┼────────┼──┼──┼──┼──────┤││国务院批转劳│││││适用期已过,│││动部提出的关│││││自行失效│││于搬迁企业单│││││││5│位职工工资和│1966.1.8 │││废止││││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处理││││││││办理││││││├──┼──────┼────────┼──┼──┼──┼──────┤││国务院批转国│││││适用期已过,││6│家计委关于清│1979.4.16│││废止│自行失效│││理压缩计划外││││││││用工的办法││││││├──┼──────┼────────┼──┼──┼──┼──────┤││国务院批转中│││││适用期已过,│││国人民银行关│││││自行失效│││于改变系统人│国发[1979]287 号││││││7│员编制、劳动│1979.12.12 │││废止││││工资计划管理││││││││体制的通知(││││││││摘录)││││││├──┼──────┼────────┼──┼──┼──┼──────┤││关于解决上海│││││适应当时情况│││交通运输问题│││││,自行失效││8│的会议纪要中│国办发[1981]38号│││废止││││有关装卸工人│1981.4.22│││││││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规定││││││├──┼──────┼────────┼──┼──┼──┼──────┤││中共中央、国│││││适应当时情况│││务院关于国营│││││,自行失效││9│工业企业进行│1982.1.2 │││废止││││全面整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严│││││││10│格制止企业滥│国发[1982]58号│││废止│同上│││发加班加点工│1982.4.8 │││││││资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劳│││││适用期已过,│││动人事部关于│││││自行失效│││一九八三年企│国发[1983]65号││││││11│业调整工资和│1983.4.14│││废止││││改革工资制度││││││││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国营企业│国发[1984]55号││││││12│发放奖金有关│1984.4.14│││废止│同上│││问题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国│││││适应当时情况│││家经委等五个│││││,自行失效││13│部门关于改善│国发[1986]39号│││废止││││纺织、丝绸工│1986.3.26│││││││人工资待遇的││││││││请示的通知││││││├──┼──────┼────────┼──┼──┼──┼──────┤││中共中央、国│││││适用期已过,│││务院关于认真│中发[1986]9 号││││自行失效││14│执行改革劳动│1986.4.18│││废止││││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关于志愿兵、│││││适应当时情况│││义务兵退出现│国办发[1987]17号││││,自行失效││15│役到地方工作│1987.3.18│││废止││││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与《劳动法》│││转发劳动部、│││││相抵触│││人事部《关于│国办发[1988]20号││││││16│进一步落实外│1988.5.25│││废止││││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国发[1989]31号││││适用期已过,││17│强工资基金管│1989.3.30│││废止│自行失效│││理的通知││││││├──┼──────┼────────┼──┼──┼──┼──────┤││关于一九八九│││││适用期已过,│││年全国劳动模│国办发[1989]46号││││自行失效││18│范和先进工作│1989.9.25│││废止││││者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关于一九八九│││││适应当时情况│││年国营企业工│国发[1989]83号││││,自行失效││19│资工作和离退│1989.12.19 │││废止││││休人员待遇问││││││││题的安排意见││││││├──┼──────┼────────┼──┼──┼──┼──────┤││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集│国发[1990]59号││││││20│体所有制企业│1990.10.22 │││废止│同上│││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1│关于煤矿连续│1992.5.3 │││废止│同上│││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通报││││││├──┼──────┼────────┼──┼──┼──┼──────┤││国务院关于修│││││已被《劳动法│││改《国营企业│││││》代替││22│实行劳动合同│国务院第99号令│││废止││││制暂行规定》│1992.5.18│││││││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决定││││││└──┴──────┴────────┴──┴──┴──┴──────┘——结束——。

中海石油化学公司用工薪酬改革部分汇报

中海石油化学公司用工薪酬改革部分汇报

效益奖金 45% 45% 45% 45% 35% 35% 35% 35% 35% 30% 30% 30%
总现金收入比例(方案二)
管理/操作序列
技术序列
岗位等级
B1 B2 B3 C1 C2 C3 D1 D2 D3 E1 E2 E3 F1 F2 F3 G1 G2 G3 H1 H2
岗位等级
M20 M19 M18 M17 M16 M15 M14 M13 M12 M11 M10 M9 M8 M7 M6 M5 M4 M3 M2 M1
技术序列
岗位等级 T12 T11 T10 T9 T8 T7 T6 T5 T4 T3 T2 T1
岗位工资 45% 45% 45% 45% 55% 55% 55% 55% 55% 60% 60% 60%
福利补贴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福利补贴
效益奖金 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 企业补充保险
薪酬市场水平对比
海油化学的薪酬体系与市场值为依据,横向与纵向对比设计薪酬中位线
➢ 与市场同行业薪酬水平进 行对标,高级别选取市场75 高分位,中级别选取50分位 ,低级别选取市场25低分位 为各岗位级别中位值对标
➢ 与海油系统内部薪酬水平 设定原 则相统一
其他岗位原则上实行劳务用工。(原来劳动合同制的 员工,原则上都转签新的劳动合同)
三、用工改革的步骤
I. 按责定岗、因岗选人 II. 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III. 签订劳动合同
I. 按责定岗、因岗选人
➢ 结合组织机构的调整,明确各级单位的定岗和定 编。
➢ 对确定后的岗位整编新的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 位的任职资格。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化工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中石化[1987]人字51号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化工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中石化[1987]人字51号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化工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化工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1987年11月7日中石化(1987)人字51号)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石油化工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

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是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从技术复杂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和聘任。

二、技师职务名称石油化工行业技师是在本行业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其名称可根据石油化工生产的特点确定。

炼油、化工、化纤、化肥及其公用工程系统的生产工人,技师设置以生产装置为基础,名称通常为××装置技师,例如常减压装置技师,乙烯装置技师,合成氨装置技师等。

三、工种范围石油化工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原则上在石化总公司制定的《化工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化纤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化肥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炼油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所列技术等级标准的最高等级线达到七八级的技术工种(不包括熟练工及其他最高等级线只有五六级的工种)中实行,其具体工种范围为:1.炼油常减压、裂化、重整、加氢、精制、石蜡、脱蜡、烷基化、焦化、添加剂、催化剂、干馏等主要生产装置。

石油企业劳动定员定额贯标工作的发展与思考

石油企业劳动定员定额贯标工作的发展与思考

极稳 妥进 行机 构改 革 ,机构 改革使 得职 能部 门更加
精 干 、 效 , 开竞 争 、 优选 聘使 得管 理 、 术人员 高 公 择 技 素质得 到 了提 高 , 强 了危 机 意识 、 增 忧患 意识 和责任
意识 , 变 了工作 态 度 , 转 改进 了工作 作 风 , 高 了工 提
24 贯 标 过 程 不 完 整 .
劳 动定员 定额标 准 只是一个 量化 的结 果 ,但 反
映出 的问题并 没有得 到实 际解决 ,由于配 套政策 不
到位 , 员怎 么接续 , 员怎么 分流 , 道 不畅通 , 缺 超 渠 矛
盾 只能 由各用 工单 位承担 ,贯标 的全 过程 管理不 完
地 推进 组 织机 构 、 事用 工 、 配 制度 的改革 , 主 人 分 使 业、 副业 的分 离更 加符合 生产 发展 实 际。 中有 限的 集 资本 资源 去发 展 主业 , 而 改善 了 内部 生产方 式 , 从 不
在石 油企 业 面前 的一项 紧迫 工作 。
1 贯标工 作带来的推动作用
素 质好 的员工 生产 积极性 得到充 分调 动 ,不 同程 度
定员定 额 的主要应 用就 是限 制用工 总量 和人 工 成本 , 劳动力优 化配 置 的根 本 目标有所 脱节 , 与 配套 全 面性不 足 。 工总量 控制政 策缺 乏连续 性 , 么长 用 要 期不 进人 , 导致 劳动力 断层 , 么不 顾实 际需求 盲 目 要 进人 .导致 出现 控制 一 膨胀 一 再控 制一 膨胀 的循 环 再
长期 以来 ,石 油企 业按 照 建立 现代企 业制 度 的 用人 要 求 , 制用 工 总 量 、 低人 工 成 本 、 活 用工 控 降 搞 制度 和优 化人 力 资源 的配置 。 面对各 种矛 盾和 挑 战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公布日期】1999.04.09•【文号】[1999]中油人劳字第164号•【施行日期】1999.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意见([1999]中油人劳字第164号1999年4月9日)近年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不断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推动了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和转机建制工作,促进了企业发展和效益提高。

但应当清醒地看到,由于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统包统配为特征的用工制度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职工能进能出的机制尚未形成;企业职工总量大、人工成本高、效率和效益低的问题还十分突出;削弱了集团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制约了集团公司的发展。

因此,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劳动用工制度,提高集团公司的整体效益,必须对集团公司现行劳动用工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

一、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以《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发展方针,通过深化用工制度改革,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集团公司特点的新的劳动用工制度。

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起以市场配置为主、职工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畅通职工出口,稳定核心骨干;职工总量得到有效控制,职工素质和劳动效率逐年提高,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有所降低;努力实现人员配置市场化、管理合同化、收入货币化、保险社会化。

二、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遵循的原则(一)坚持依法用工、依法管理的原则。

劳动用工必须以《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坚持以效益为中心,严格控制总量的原则。

劳动用工必须控制在总量指标以内,根据企业实际需要,从企业整体效益出发,择优录用,能进能出。

中国石油某油田分公司关于减员增效实话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政策 [冶金行业 企划方案 分析报告]

中国石油某油田分公司关于减员增效实话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政策 [冶金行业 企划方案 分析报告]

中国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文件塔油发[2000]159号★关于印发《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关于减员增效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有关配套政策的通知二000年八月二十五日油田分公司各单位、油田服务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关于减员增效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有关配套政策,经油田分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关于减员增效工作的实施意见减员增效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提高投资回报率、增加自身发展后劲和竞争力、在国际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的重要措施,是股份公司国际上市后的基本发展战略。

为推进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简称油田公司)建立起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经营机制和管理机制,增加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确保低成本发展战略和各项经营考核指标的实现,根据股份公司石油人字[2000]第125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油田公司实际,对进一步开展减员增效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一、重组后的形势变化自1989年塔里木石油会战以来,在“两新两高”工作方针指导下,原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通过实行甲乙方合同制和“固定、借聘、临时合同工”三位一体的劳动用工制度,基本建立了“油公司”的管理体制,严格控制了职工总量过快增长,走出了一条用人少、效率高、效益好的发展道路。

1999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行企业重组改制,将原塔指分成油田公司和油田服务公司,并将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由新疆石油管理局整体划入油田公司。

历史的原因,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基本是“小而全”的管理模式,生产能力小,设备落后、老化,冗员多,办社会包袱沉重,多年经营亏损等,严重制约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重组后油田公司在册员工总量达到10348人,另外,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还使用了1300多人的临时劳动力,用人少的优势已不复存在。

整体分析油田公司的队伍状况和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用工总量过大,富余人员过多;二是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高技术、多技能员工数量较少;三是干部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工资能升能降的机制还有待形成和完善;四是地域特殊,社会化分流、分离困难;五是员工的思想观念及对改革的承受能力有待转变和提高。

石油行业员工流动动态管理暂行规定

石油行业员工流动动态管理暂行规定

员工流动动态管理暂行规定需要更多的制度,尽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的变换和劳动力的流动是社会化大生产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客观条件;为规范XXX分公司简称油田公司员工流动管理,实现人才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公司减员增效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油田实际,对油田公司员工招录用、工作调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及内部待岗、下岗、转岗培训、试岗和社会失业等劳动动态管理,制定以下暂行规定;一、员工招录用、调入调出、终止合同工作程序及规定1、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工需求计划,上报油田公司人事处;人事处根据用人单位用工状况、编制定员及劳动力控制计划等,决定是否予以补员;2、用人单位招录用员工应首先在油田公司内部进行调剂,并在同等情况下,优先使用人才劳动力市场的内部待岗、下岗人员;3、对确需对外招聘员工的,经油田公司总经理同意,并报股份公司人事部批准后,由人事处负责联系办理;4、从油田公司外招聘的员工应按照油田公司有关规定,与油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岗位合同;从油田公司以外单位调入的,人事处负责审查档案和审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5、油田公司招录用新员工,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约定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加强对员工的日常管理和考查,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及时予以辞退;试用期满,人事处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用人单位意见,决定是否正式录用,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及员工本人;6、根据员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意见及对方单位调函等,由油田公司人事处负责审批员工调出事宜,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7、劳动合同期限内,油田公司与员工可依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8、劳动合同期满,油田公司与员工的其中一方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二、员工在油田公司内部变换单位的工作程序及规定1、油田公司及用人单位根据工作生产需要,可以调整员工的单位或岗位工种,员工应服从指挥和调整;2、员工在油田公司各单位之间流动,由双方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处审批;严禁各单位超编制配人和因人设岗;3、员工在油田公司内部变换单位或岗位后,应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或变更岗位合同书;三、员工内部待岗、试岗、下岗及转岗培训等动态管理1、因单位改革如组织机构调整、优化组合、人员富余、经济性裁员、业绩考核或个人原因如违章违纪、不服从安排、不胜任工作等,员工离开现工作岗位,且仍由油田公司管理,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视为内部待岗;2、员工因单位改革原因内部待岗超过6个月的则转为内部下岗;员工因业绩考核及个人原因内部待岗超过6个月的,不实行内部下岗管理;3、内部待岗、下岗员工,可按油田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内部离岗退养,享受内退生活费;不符合内退条件的,统一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其负责日常管理,并提供内部再就业信息服务;4、内部待岗、下岗员工应积极在油田公司内部或外部单位谋求职业;对自愿自谋职业的,可按油田公司有关规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5、待岗期满转为内部下岗管理的,员工应按规定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托管协议,并相应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对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时距劳动合同期限超过3年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到3年以内;距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6、油田培训机构应积极为内部待岗、下岗员工提供岗位和技能培训;油田公司一般可为内部待岗、下岗员工最多提供两次培训机会;培训后,油田职业技能机构应及时对其进行考核、鉴定,合格者发给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7、内部待岗、下岗员工重新在油田公司所属单位上岗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岗位合同,改变原工种岗位的,双方可约定30日至90日的试用期及不同期限的熟练期;8、员工试岗不成功又返回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其内部待岗、下岗时间合并计算;9、员工内部待岗、下岗、试岗及转岗培训时间,连续计算工龄,遇股份公司调整工资标准时,可按规定参加调标,并将调整后的标准作为计发待岗、下岗、试岗及转岗培训有关待遇的基数;需要更多的制度,尽在10、员工内部待岗、下岗、试岗及转岗培训期间,享受在岗员工相同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待遇;其中内部待岗、下岗期间,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费均由油田公司交纳;11、员工内部待岗、下岗期间,不享受探亲、带薪年休假、疗养等各类休假待遇;12、有关工资或生活费待遇:①员工因单位改革而内部待岗、下岗的,待岗时间不满3个月的,岗位工资和奖金停发,其它工资待遇不变;待岗时间满3个月不满6个月的,停发工资、奖金和工资性津补贴,停止享受劳动保护待遇,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本人待岗前岗位工资含地区生活补贴、技能工资含地区生活补贴、基本工资、基本奖金、知识分子补贴、边疆工作年限补贴、民族补贴、教师护士10%工资性补贴之和的50%,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期间参加培训的,执行培训待遇;待岗超过6个月转为下岗的,在托管协议期限内,停发工资、奖金和工资性津补贴,停止享受劳动保护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标准为本人待岗前岗位工资含地区生活补贴、技能工资含地区生活补贴、基本工资、基本奖金、知识分子补贴、边疆工作年限补贴、民族补贴、教师护士10%工资性补贴之和的40%,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期间参加培训的,执行培训待遇;②员工因业绩考核或个人原因而内部待岗的最长为6个月,停发工资、奖金和工资性津补贴,停止享受劳动保护待遇,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本人待岗前工资和工资性津补贴不含奖金和岗位性津补贴之和的50%,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期间参加培训的,执行培训待遇;③员工内部待岗、下岗期间,参加由有关单位组织的岗位、技能培训的,发给培训工资,标准为本人待岗前工资和津补贴之和不含奖金的100%;另外,可根据员工培训成绩适当发给一次性奖学金;④内部待岗、下岗员工重新上岗的,试用期内奖金减半计发,其它待遇与在岗员工相同;13、停薪留职;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油田公司批准,双方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停薪留职的期限为5年以内包括内部待岗、下岗时间,其中劳动合同期限剩余期限不足5年的,停薪留职期限到劳动合同终止日止;停薪留职期间不发基本生活费、也不收取管理费,期间的养老等法定费用全部由本人缴纳;停薪留职期间,可以从事各类有收入的劳动,也可和其他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和其他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应与油田公司解除停薪留职协议和劳动关系;14、对部分人员富余单位,在暂无法开辟新的就业渠道时,可试行富余人员轮岗作业和待工休息制度;休息期间工资待遇按不低于员工下岗生活费标准确定;四、社会失业员工与油田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不能及时重新就业的,应视为社会失业人员,可按规定到当地劳动就业管理部门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五、适用范围本办法第三条关于员工内部待岗、下岗、转岗、试岗等动态管理政策适用于1999年4月9日以前在册的公司“原有员工”;公司各类临时用工及1999年4月9日及以后进入公司的“新增员工”,不实行待岗、下岗内部管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即视为社会失业,可按第四条直接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六、XX、塔西南两个人才交流和再就业服务机构,分片区负责油田公司员工内部待岗、下岗等劳动管理和服务工作;七、勘探开发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油田公司人事处审批后执行;八、本规定由油田公司人事处负责解释;九、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需要更多的制度,尽在。

加强用工管理,实施减员增效若干规定

加强用工管理,实施减员增效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用工管理、实施减员增效若干规定为了规范用工管理,提高劳动效率,控制人工成本,优化队伍结构,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加强用工管理、实施减员增效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油人发﹝2014﹞92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以下规定:一、严控用工增量方面(一)加强用工计划管理2016年起,各单位、各部门各类新增用工需求必须以用工计划申请的形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编制用工计划时要结合自身实际,以满负荷运行为标准,不得盲目夸大,每年上报用工计划申请不得超过2次。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计划上报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分析,按季度汇总形成合理意见,经公司会议研究同意后,在公司内部进行调剂补充,或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在集团公司下达的用工增量中予以考虑。

(二)新增用工需求以内部盘活为主2016年起,各单位增员需求优先在本单位内部盘活,盘活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增员需求的50%;其余人员依照油田公司内、集团系统内、社会和院校招聘的次序递补,按相应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三)强化定员编制管理1.各级机关科室及直属非生产部门人员必须按照公司“四定”方案要求,控制在定员范围内。

该定员数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除机构业务发生较大调整变化外,一般情况下不予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编制的,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为杜绝机关分流人员返流现象,各级机关科室及直属非生产部门在定员满额的情况下,不允许借调、借用人员。

同时,公司将加大各单位机关科室、直属非生产单位及队站机关定员配置的抽查力度,对发现存在超编返流人员或私自增编现象的单位,按照“每发现1人扣减单位行政负责人年薪5%”的标准进行处罚。

2.2016年起,各单位新建项目、新设机构(含临时性机构)、新成立单位的岗位设置、定员编制由对应层级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拟定计划,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四)控制退休人员返聘各单位要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坚决杜绝使用到龄、超龄人员。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油田企业“五项劳动竞赛”管理办法(石化股份油〔2010〕523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油田企业“五项劳动竞赛”管理办法(石化股份油〔2010〕523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文件石化股份油…2010‟523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油田企业“五项劳动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油田分公司、天然气分公司: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油田企业“五项劳动竞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1 —板块业务制度-实施类— 2 —1 总体要求1.1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集团公司“改革、调整、管理、创新、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五比”为主线,以创新创效为重点,在股份公司油田企业范围内广泛开展红旗、优胜采(输)油(气)厂,金银牌基层单位和星级站所创建活动,不断夯实管理基础,提升队伍素质,激发竞争活力,全面提高油田企业管理水平,为把中国石化建设成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跨国能源化工公司强基固本。

1.2 主要内容开展以“比贡献、比效益、比安全、比水平、比作风”为主要内容的“五项劳动竞赛”,具体如下:1.2.1 比贡献。

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以队为家,以油为业,立足岗位,干事创业,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积极挖掘资源潜力;持续拓展油气勘探领域,努力提升油藏管理水平,最大限度为国家多产油气,为构建和谐社会多做贡献。

1.2.2 比效益。

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继续深化改革,探索建立经营管理新模式,努力实现油藏最终收益率最大化;以建设节约型企业为目标,落实目标成本管理体系,抓好成本过程控制,大力开展节能降耗、节约挖潜活动,努力实现成本经营效益最大化;依靠科技进步,创新技术工艺,探索油气藏高效勘探开发的新路子,努力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 3 —1.2.3 比安全。

坚持把安全生产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安全健康理念,引导员工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转变;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推行HSE目标管理体系,强化清洁生产,搞好环境保护,全面提高基层健康安全环保工作水平。

关于做好油田劳动五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油田劳动五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塔里木油田劳动“五定”工作的通知二000年五月八日油田各单位:劳动“五定”(定责、定编、定岗、定员、定岗位规范)工作是贯彻探区2000年工作会议精神,实施塔里木油田油气并举、低成本发展和人才战略的一项关键性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劳动“五定”对巩固油田重组改制成果及进一步深化人事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现就塔里木油田开展劳动“五定”工作有关事宜和要求通知如下:一、一、劳动“五定”编制的原则塔里木油田劳动“五定”的编制要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适应重组后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对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简称塔西南公司)委托管理、对塔里木油田服务公司(简称服务公司)代行管理的体制:1、1、坚持效益、效益的原则。

劳动“五定”工作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始终把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效率作为出发点和最终目标。

对各级管理机关要以按照满负荷工作为标准来确定岗位、核定人员;对经济效益不好、微利或亏损单位以及事业性单位,在保证经营的前提下,编制要紧缩,定员要减少;对多种经营法人单位,编制定员以市场调节为主。

2、2、坚持科学、合理、适用的原则。

劳动“五定”所采用定额定员的标准既要先进,又要合理适用。

劳动“五定”工作要为油田进一步调整队伍结构、优化生产(管理)组织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3、3、坚持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

劳动“五定”要从企业组织机构精简、效能、统一的要求出发,对不合理的机构该减的减,该并的并,通过有效调整,确定合理的组织机构,减少层次、控制幅度、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提高效率。

4、4、坚持有利于劳动挖潜和劳动力存量盘活的原则。

劳动“五定”要从挖掘潜力、节约劳动力出发,通过科学手段,量化劳动力需求数量和质量,开发出富余劳动力,分流转岗到新岗位,以发挥其潜能和效力。

5、5、坚持有利于“三项制度”改革深入发展和内部分配搞活的原则。

劳动“五定”要从成本管理出发,为建立岗位业绩考核制度打好基础,将职工岗位业绩考核与个人的收入挂起钩来,进一步搞好内部分配;在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实行职称职务评聘分开,激发内部动力,从而推进人事劳动工资三项制度改革的向前发展。

化工部、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改革工时制度的意见-[81]化劳字第536号文

化工部、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改革工时制度的意见-[81]化劳字第536号文

化工部、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改革工时制度的意见正文:---------------------------------------------------------------------------------------------------------------------------------------------------- 化工部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改革工时制度的意见(1981年6月24日以(81)化劳字第536号文发布)化工生产中工人接触各种有毒有害物质。

多年来虽然在毒害的防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改善了劳动条件,但由于多数化工企业的工艺和装备比较落后,仍有相当一部分分工生产工人常年在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条件下工作,对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的发展都带来较大的危害。

为了保护化工工人的身体健康,巩固一线工人队伍,促进生产的发展,近几年来,曾选择了一批重点化工企业,先在危害较大的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进行了“定期轮流脱离接触”和改革工时制度的试点,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根据中共中央发〔1980〕6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化学工业的实际情况,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在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逐步实行包括“定期轮流脱离接触”在内的工时制度改革。

现就工时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工时制度,是为了保护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的身体健康,巩固一线工人队伍,促进生产的发展。

保护工人身体健康的根本办法,是从工艺技术和设备上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治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改革工时制度只是一项辅助措施,因此,绝不能因为改革工时制度而放松防治工作。

改革工时制度,要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率的原则下进行。

在改革中,要切实加强劳动管理,做到精打细算,节约用人,力争不降低劳动生产率。

改革工时制度,要从实际出发。

既要考虑本行业、本企业的需要,又要顾全大局,考虑到与外行业、外企业的关系,以及国家目前的条件与可能,不能要求过高。

中石油市场化用工和合同化用工

中石油市场化用工和合同化用工

中石油市场化用工和合同化用工中石油市场化用工和合同化用工篇一:央企市场化用工工资管理规定央企市场化用工工资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场化用工工资管理制度和有效激励的分配机制,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市场化用工工资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市场化用工本规定所称市场化用工是指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为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在公司下达的市场化用工计划内,通过市场招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主要用于生产操作岗位的人员。

4 职责人事处(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人事处)是市场化用工工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市场化用工工资管理制度;负责调控市场化用工工资总量;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市场化用工工资制度的实施情况。

用人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市场化用工工资总额需求计划;负责制定本单位市场化用工考勤、考核制度;负责建立市场化用工岗位工资动态运行台帐、收入台帐;负责市场化用工日考勤、日常考核及核算工资;负责编制市场化用工工资发放明细表、汇总表并留存;用人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市场化用工工资的发放。

5 管理内容管理原则坚持与当地劳动力市场价位接轨的原则在公司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市场化用工的工资水平可略高于当地劳动力市场价位。

坚持以岗定薪的原则突出岗位劳动要素,岗变薪变。

坚持激励原则市场化用工收入与绩效考核结果和技能水平挂钩,拉开差距,激励先进。

坚持总量调控、微观搞活的原则在工资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搞活内部分配。

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统一制定市场化用工工资管理规定、工资标准,并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劳动力市场价位变动情况,对工资标准进行统一调整。

所属各单位执行统一的市场化用工工资管理制度,不得自行建立津贴、补贴制度,不得变相动用其他费用支付市场化用工工资。

工资制度及工资项目、工资标准市场化用工实行岗位工资制,由岗位工资、津(补)贴和奖金构成。

岗位工资岗位工资根据岗位责任、劳动强度、技术技能要求、劳动条件并结合当地劳动力市场价位确定。

建立基于劳动效率的用工总量调控机制 科学制定年度用工计划

建立基于劳动效率的用工总量调控机制 科学制定年度用工计划

建立基于劳动效率的用工总量调控机制科学制定年度用工计划摘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长期艰巨的挑战是控制用工总量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时要实现石油行业建设成为一流企业的目标,本文结合石油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油田用工量、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进行研究分析。

按照集团公司和油田的要求,要对人力资源结构进行可持续性调整,组织架构和职能要理顺,打造出一支专业性强和业务性强的队伍。

关键词用工总量劳动生产率研究分析为了推动保障油田的建设,集团公司党组开始转变了发展方式,为了提升质量和效益的发展,油田企业严格控制用工的总量,并对用工内部进行调整,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实现要进一步控制用工总量,这样才能有效的提高劳动生产率。

一、存在问题分析(一)油气的资源总量小,油气少人多由于野外施工的劳动强度很大,但是机械化的使用率低,为了油田大会战的用工需要,在九零年代的中后期,油田的勘探没有新的突破,可是用工总量巨大的问题已经出现了,再者,油田的生产是远离城市的,这就缺乏了关于社会的依托,后勤和生产要同时进行,社会职能要很全面,比如职工的医院、幼儿园、子弟的学校等都要满足职工的社会需求,企业改革不断的进行深化和发展,非生产人员就相对的增多,近年来有些控制措施,但是没办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政策性安置的压力非常大,控制用工总量比较困难在2001年起,油田企业用协议进行劳动合同的解除,但是由于石油企业的特点,安置困难的家庭的工作量非常的巨大,就业机会少,失业人员的年龄比较偏大,所能掌握的技能有限,生活也比较困难,这样的工作人员依赖性比较强,当地政府对油田企业的政治和社会责任有履行的要求,要对“零就业家庭”的成员、一些享受低保人员、四十到五十岁的人员、协议解除合同的失业人员等这些就业难的人员要进行就业的援助,从2005年起,油田企业通过挤岗腾岗、新增岗位等渠道安置失业人员。

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的形式对困难家庭失业人员进行安置,还有些在岗职工,这些现在岗的人员通过社区服务和企业的后勤服务等这些公益岗位,这就形成了安置性的富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石油行业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
为贯彻落实《XXX集团公司关于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油人劳字[1999]第164号)精神,现对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中油人劳字[1999]第164号文件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的全部国有职工。

二、中高级技术、管理、操作、服务人员的界定
中高级技术、管理、操作、服务人员,是指科级及其以上的管理人员、中级职称及其以上的技术人员、高级工及其以上的操作、服务人员。

三、新增职工录用原则
新增职工是指《XXX集团公司关于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意见》下发之日(1999年4月9日)起,用人单位新增加的职工,包括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和系统外调入人员。

㈠、㈠、新增职工必须严格控制在集团公司年度劳动力计划以内。

在计划指标内,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确定用工对象。

㈡、㈡、新增职工必须通过企业内部人才劳动力市场,实行双向选择,择优录用。

通过运用市场机制,实现职工合理配置。

㈢、㈢、新增职工必须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应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鉴证。

四、四、新增职工接收和录用
㈠、转业和退伍军人
1、1、转业干部一般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随意解聘、辞
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因工作需要,录用到中高级技术、管理、操作、服务岗位的,签订5年以内期限劳动合同。

2、2、退伍军人在人才劳动力市场通过双向选择、择优录用上岗的,一般签订3年以内
期限劳动合同。

3、3、对缺乏专业技能需要培训的,先进行一定时期的技能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
职业资格证书后,再通过竞争上岗。

学习期间,除发放生活费外,成绩优秀者,可适当发放奖学金。

㈡、毕业学生
各类毕业生应通过企业内部人才劳动力市场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录用到一般性技术、管理、操作及服务性岗位,签订3年以内期限劳动合同。

录用到中高级技术、管理、操作及服务性岗位,签订5年以内期限劳动合同。

特需高层次专门技术及管理人才,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㈢、其他人员
根据生产需要,用人单位录用其他人员,一般签订3年期限以内的劳动合同。

五、新增职工工资待遇
1、1、新增职工在一般性技术、管理和操作、服务岗位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本人技能熟
练程度、劳动力供求关系和市场工资率自行确定,原则上应实行结构相对单一、不分工资单元的月薪制。

其中,大专及其以上学历人员的工资待遇,可参照集团公司规定的指导标准,结合所在地情况予以确定。

2、2、新增职工在副科级、工程师和高级工及其以上岗位的,以及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
待遇,按集团公司基本工资制度规定执行。

3、3、特需高层次专门技术及管理人才,其工资待遇水平可以不受上述有关规定限制,
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4、4、新增职工除享受上述工资待遇外,可参与企业的奖金分配。

六、劳动合同管理
㈠、新增职工
1、1、对新增职工建立劳动合同台帐,记录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对合同期限、工作岗位
变动及合同中约定条款等进行跟踪管理,建立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劳动合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

2、2、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实行期满预报制度。

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30日
前通知到本人,做好劳动合同的终止准备工作。

3、3、新增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确属工作需要、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
在劳动力计划以内,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执行。

4、4、新增职工劳动合同期未满,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劳动者本人原因,导
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有特殊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内容执行。

5、5、用人单位应在年末将在册新增职工的来源、专业、文化和年龄结构及劳动合同期
限等情况,上报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

㈡、原有职工
1、1、原有职工已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可终止劳动合同。

因工作需
要的,可以续订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岗位重新确定工资待遇。

工作岗位不变的,可以参照原有工资待遇确定;工作岗位变化的,应按新的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已签订无固定期限或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双方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应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2、2、原有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下岗(包括实行“三岗制”待岗时间超过3个月转为下
岗),必须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相应机构,将其行政、工资、保险关系等,一并转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简称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据此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替代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

下岗职工签订协议时,应当明确协议期限。

距劳动合同期满超过3年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到3年以内,3年合同期满,未实现再就业的,终止劳动合同;距劳动合同期满不足3年的,协议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合同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终止劳动合同。

下岗职工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不签协议的,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原劳动合同期限距期满不足3年的,合同期满即终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期限超过3年的,下岗时间达到3年,也要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3、3、对于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企业原有职工,或男职工连续工龄满30年、
女职工连续工龄满25年,岗位能离开的,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同意,可安排其离岗内部退养。

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关停并转、严重亏损或资不抵债企业单位确需放宽离岗退养年龄界限的,应当报集团公司批准。

职工离岗退养期间生活费标准,按照控制在本人退养前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补贴(不含岗位性津补贴)的80%以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七、加强下岗职工管理
㈠、进一步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

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单位,必须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也可由有关处(科)室代管,统一对下岗职工实行管理。

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与人才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

人员分散、管理幅度和跨度较大的企业,可根据需要按区域或在较大的二级单位分设机构实行二级管理。

㈡、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必须及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发放生活费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可以按照中央财政实行“三三制”的办法,向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和人事劳资部提出申请,由集团公司向财政部申请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集团公司拨付亏损企业。

要采取一切措施,确保每个下岗职工按时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确保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下岗职工生活费标准,一般按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下岗职工生活费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可以略高一些。

㈢、再就业服务中心应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要制定有关制度和运行管理办法,并与社会再就业服务机构建立联系,接受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切实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各项职能。

㈣、要按照中共中央[1998]10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养老、医疗(或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及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等义务。

组织下岗职工进行职业培训,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八、八、社会保险
要进一步加快保险社会化进程。

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的基础上,加快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社会化统筹的步伐。

要按有关规定,为新增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职工要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

企业要与当地社会保险部门
签订协议,确保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按有关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企业可根据效益情况,逐步建立内部补充保险。

九、附则
在劳动工资统计中,新增职工要与原有职工区分开,实行单列。

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中油人劳字[1999]第164号文件及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或细则。

所属集体、控股、合资合作等单位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