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无线直放站技术规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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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数字无线直放站技术规范书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2010年5月
本技术规范书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就向其提供数字无线
直放站的投标人提出的技术要求,作为投标人制定技术应答书的依据。
投标人提供的系统天线、馈线应满足中国移动天线、馈线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第一部分:总则
1、总体要求
1.1本规范书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项目业主,以下简称“买方”)购买资本性优化项目所需设备的主要技术、业务功能和供货要求,供厂商(投标人,以下简称“卖方”)编写建议书和报价之用,卖方建议书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
1.2 卖方应为从事无线通信设备研发和制造的企业,对GSM网络及GSM技术有深刻理解。在数字无线直放站等的生产、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和网络优化方面有良好的经验和充足的技术实力。企业具有稳定的组织机构,良好的信誉,足够的经济实力,充足的技术队伍,长久的生命力和延续性。卖方需向买方出示有效的企业资质证明(详见技术规范书第1.18点)。
1.3对本规范书各条目的应答为“满足并优于”、“满足”和“不满足”,“部分满足”视为“不满足”,对于相关技术参数指标等内容,投标人应在性能要求表格中每一项指标下方的空格内做逐项应答,说明能否满足要求,并填写具体数值,要求以产品标称值应答,应答用蓝色粗体字。此外要求提供相应软、硬件的详细技术资料和所运行环境的详细要求。对本规范书各条目的应答不得使用“明白”、“理解”等词语。卖方若对本规范书中的部分要求不能满足或者有不同于本规范书相关要求的其它建议,也应在建议书中详细说明。
1.4卖方应按照本文件的要求提供报价和详细的技术建议。卖方提供的各项设备、软件产品和系统的功能、性能应完全符合买方指明的标准,并满足或高于买方的要求。对于本文件未规定的有关系统性能,卖方应提出建议,并陈述其理由。
1.5卖方应该按照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在技术建议书中提供详细的总体方案、设备供货、安装调测、系统集成、实施计划、人员配备、验收测试、技术服务和培
训等方面的内容。对于本文件未涉及的相关内容,卖方应提出建议,并陈述其理由。
1.6 卖方所提供的各项设备需送到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测试,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设备测试指标达不到厂家提供给买方的主要技术指标及要求时,买方有权取消卖方的中标资格自行决定后续厂家的选择。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在发货前应在工厂进行严格和完善的测试检验,如设备运抵安装现场后经双方检查确认有短缺或损坏、或设备安装后经测试发现存在故障及性能、技术指标达不到厂家提供给买方的主要技术指标及要求时,买方有权对该批货物进行退货或中取消卖方的供货资格并取消供货合同。
1.7 买方有权对到货的设备随机抽取样品,设备封样后送到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测试。如果设备测试指标达不到厂家提供给买方的主要技术指标及要求时,买方有权对该批货物进行退货,买方保留进一步向卖方索赔权利。如果买方对重新到货的设备进行随机抽检,设备仍达不到厂家提供给买方的主要技术指标及要求时,买方有权取消卖方的供货资格并取消供货合同。上述费用由卖方承担。
1.8 卖方应派遣熟悉设备、经验丰富的技术专家和技术人员协助完成具体项目的前期规划设计及方案制定工作,并保证所制定方案的经济合理性。如发生设备安装、调测等相关工作技术支持人员对设备性能不熟悉或支持不利,造成设备安装后1个月内不能正常运行,买方有权取消卖方的供货资格并取消供货合同.
1.9卖方将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后【2】日内,卖方应派其人员到买方指定地点参加开箱检验,货物合格后,双方应共同签署一个详细的验货合格证书。验货合格证书签署后,卖方将对设备按照买方要求进行安装督导、调测等工作,若货物满足本规范书的所有要求,买方将签发安装测试合格证书。
1.10自验货合格证书签署第二日起货物进入试用期,试用期为6个月,若货物在试用期内的运行状况满足本规范书的的所有要求,则买方将签发运行稳定报告;若货物在试用期内的运行状况未能满足本规范书的要求,则卖方应及时采取调换/修理或其他补救措施以使货物满足要求,同时试用期顺延,顺延时长为货物的故障时长。系统试运行期结束后,进行最终验收,双方签署验收报告。
1.11卖方对于产品向买方提供3年的保修期,自签署运行稳定报告第二日起算。在保修期内,卖方应对所提供的设备进行保修。在保修期内,如果发现由于设备本身的原因造成故障或损坏,卖方应进行免费修理或更换,更换或修理后的设备其保修期顺延。
1.12 系统投入运行后,在买方需要时,卖方应无偿地提供升级以及性能的修改或增加(例如:修改频率、网管协议版本升级等)。
1.13 本规范书中未给出,但我国行业标准、中国移动企业标准已有建议的系统设备性能和功能均应满足相应标准的最新建议要求。
1.14 所有由卖方提供的产品(由卖方提供的解决方案中所涉及到的所有项目包括技术,软件等)所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由卖方负责,买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15 卖方对于规范书的疑问可以通过书面材料与买方联系。在规定的投标书提交最后期限以前,买方将以书面材料给予答复。在技术谈判的各个阶段,买方将以书面形式要求卖方对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技术澄清,卖方应以书面资料给予正式应答;所有各阶段的技术澄清文件都将作为合同附件。
1.16 买方在任何时候保留和拥有对本技术规范书的解释权。买方有权在签订合同前,根据需要修改和补充本技术规范书,修改补充后的最终技术规范书将作为合同的附件。
1.17本招标文件解释权属于买方。
1.18买方须提供其资质
1.18.1提供其投标设备在防水、防潮、抗老化等系统设计、安全性方面的可靠性文件。
1.18.2应提供有效期内的ISO9000、ISO14000或其他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文
件。
1.18.3 投标设备的生产能力及供货能力。
1.18.4 应提供各项设备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测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