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举证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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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作证豁免权

摘要:作证豁免权的各个方面是如何进行分类的,以及各个方面的具体概述。

关键词:职业特权规则;反证其罪特权规则;亲属关系特权规则;公共利益豁免规则

对适格的证人而言,出庭作证是其一般义务。但是,按照有原则必有例外的法律逻辑,在证人作证可能损害其他国家、社会利益的情况下,证人享有作证豁免权,即使其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这是诉讼公正多元价值观的体现,是利益权衡的一个具体要求。作证豁免权本身是一个复杂的规则体系,可以分为如下四个方面:

1.职业特权规则

所谓职业特权,是指为了保护特定职业群体的共同体利益以及有关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权益,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对在从事该职业活动中得知的情况依法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这里所说的特权,是指针对作证义务的原则性而言的例外权利,并非法外特权。

1.1 律师的作证豁免权

律师的作证豁免权是律师职业道德、社会信任感和司法制度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理性权衡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的结果。

律师的作证豁免权同时是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对委托人或者其他与律师发生职业关系的案外人而言,律师承担保密的义务;对公安司法机关而言,该保密义务则表现为律师的作证豁免权。我国现行法的缺陷在于只规定了保密义务,而没有规定作证豁免权。

从主体内部结构来看,律师并非拒绝作证权的唯一主体。律师不得公开所知道的委托人或者案外人的隐私,除非事先得到委托人或者案外人的同意。因此,就主体结构而言,委托人、案外人以及其他秘密所有人、秘密的管理人是律师作证豁免权的内部主体,而律师是针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外部权利主体[1]。需要注意,这里所说的律师是职业意义的律师群体,不仅包括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而且包括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等。

1.2医师的作证豁免权

医师的作证豁免权是指对医生在执行职务时被信赖告知或者所知悉的他人秘密事项,医生有权拒绝作证。该特权的理论基础是个人隐私保护、医生的职业群体利益和有效治疗。按照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基于一般的医生患者关系产生的拒绝作证权和基于精神医生与患者之间关系产生的作证豁免权。

1.3 宗教人士的作证豁免权

牧师等神职人员、宗教人士对他人基于信赖关系而被告知的个人隐私事项,有权拒绝作证。该特权的理论基础是信赖关系、宗教信仰自由、隐私权保护、宗教团体的纪律性。即使交流人放弃秘密权,神职人员也有权拒绝作证。

2.反自证其罪特权规则

这是指基于反对自证其罪的原则,对可能导致自己受到刑事追诉的事项,证人有权拒绝作证,禁止使用证人证言对该证人进行刑事追诉。该权利的理论基础是“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作反对自己的证人”以及社会治安方面的利益权衡。

反对自证其罪规则实际上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证人的拒绝作证权,二是证人豁免权,即禁止使用证人证言对证人提起刑事追诉,性质上属于使用豁免,但并不因此免除证人的刑事责任(罪行豁免)。

3. 亲属关系特权规则

这是指对为了保护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针对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的交流事项以及对亲属不利的事项,证人有权拒绝作证。该权利的理论基础是保护作为婚姻家庭基础的信任与和谐、夫妻隐私权保护、夫妻在法律上为一人、司法的人性化等。

3.1基于婚姻关系的作证豁免权

经合法确认或者事实婚姻关系的任何一方均享有拒绝作证权,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拒绝作证。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存在婚约关系的双方也享有作证豁免权。

对此,大体上也有两种做法:一种是限于可能导致对方被刑事追诉的事项,例如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81条;另一种是对夫妻之间交流的任何事项,任何一方都有权拒绝作证,其中包括对另一方不利的证言,除非夫妻交流时有能够理解其内容的第三人在场。夫妻之间的交流通常被视为隐私,但有第三人在场时说明夫妻并不打算将其交流内容作为隐私,因此不受作证豁免权的保护。

3.1.1 例外情形

从中外实在法的规定来看,例外情形有;

第一,在夫妻各为一方当事人的刑事自诉或者民事诉讼中;

第二,在夫妻一方被指控对对方、子女实施侵权或者犯罪行为的程序中;

第三,夫妻就共同犯罪进行的交流事项。

3.2 基于其他亲属关系的作证豁免权

关于此种权利的主体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限制为“近亲属”关系的任何一方,而英美法系通常限于父母子女。

4.公共利益豁免规则

这是指为了协调发现案件真相与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等方面的不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对经依法确认为属于国家秘密或者职务秘密的事项,知晓人有作证豁免权。在保密的范围方面,公共利益豁免规则与政府信息公开法存在一致性。通常,知晓有关国家秘密或者职务秘密的人通常是国家官员和其他公务人员。

上文所提到的有关国家秘密或者职务秘密是指依法确认的国防、外交等涉及国家安全的秘密、政府机关的讨论纪录和高级政府机关的内部交流材料、警务秘密文件、与司法或者准司法活动有关的秘密事项以及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保密的事项等。

注释:

[1] 樊崇义.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 沈达明.英美证据法[J].中信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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