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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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管理处各高速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的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2007)、《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1-2001)、《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2-2001)、《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等技术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XX管理处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管理处各高速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包括日常维护保养和小修工程施工的管理。

第三条小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修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日常维护保养指对路基、路面、沿线设施、绿化的日常维护与保养。

第四条XX管理处小修保养工程必须坚持“经常性、及时性、安全性、预防性”的养护要求,实现“畅通、安全、舒适、美观”的养护目的。

第五条加强小修工程的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组建相应的管理机构,合理配备技术管理人员、机械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

第六条保证小修工程的投入,并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根据小修工程的工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采取了委托专业施工队伍完成,以确保小修工程的施工质量。提倡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小修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二章质量目标及工程内容

第八条养护质量目标:达到与省高管局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的要求。

第九条小修工程内容

(一)路基

1、小段开挖边沟、截水沟或分期铺砌边沟。

2、清除零星塌方,填补路基缺口,轻微沉陷翻浆的处理。

3、桥头接线或桥头、涵顶跳车的处理。

4、修理挡土墙、护坡、护坡道、泄水槽、护栏和防冰雪设施等局部损坏。

5、局部加固路肩。

(二)路面

1.桥头、涵顶跳车的处理。

2.沥青路面修补坑槽、沉陷,处理波浪、龟裂、啃边等局部病害。

3.水泥混凝土路面日常清缝、灌缝及堵塞裂缝、板块等局部病害的修复;

(三)桥梁、涵洞、隧道

1、局部修理、更换桥栏杆和修理泄水孔、伸缩缝、支座和桥面的局部轻微损坏。

2、修补墩、台及河床铺底和防护圬工的微小损坏。

3、涵洞进出口铺砌的加固修理。

4、通道的局部维修和疏通修理排水沟。

5、清除隧道洞口碎落岩石和修理圬工接缝,处理渗漏水,清理洞内暗沟、沉淀池垃圾泥沙。

(四)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1、护栏、隔离栅、轮廓标、标志牌、里程牌等修理或部分添置更换。

2、路面标线的局部补画。

(五)绿化

绿化树木、花草缺株的补植。

第三章职责划分

第十条XX管理处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小修工程进行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政策和制度。

(二)制定小修工程管理机构图(详见附表)。

(三)组织路况调查和养护质量检评工作,及时掌握高速公路路况水平,科学编制所辖路段小修工程年度计划并上报省高管局进行审核。

(四)负责XX管理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除外)小修工程的组织实施、定期检查考核、竣工验收。

(五)负责建立和完善各类小修工程管理档案,及时上报各类小修工程资料。

(六)负责组织养护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七)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小修工程的施工质量,降低养护成本。

第四章计划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路况调查和路况检测评定结果,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年度小修工程计划报省高管局审核汇总,由省交通厅批准;

第十一条根据批准的年度小修工程计划,结合路况实际,及时安排小修工程。小修工程年度经费按照养护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控制在批准的计划经费之内。

第五章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路段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养护工程科科长职责、工程养护科副科长职责、路基、路面养护工程师职责,桥梁工程师职责。

第十三条组织技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小修工程的有关技术要求、作业流程、质量标准、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要求,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

第六章材料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为降低养护成本,提高养护质量,加强对小修工程的材料采购、仓储、检验、使用进行监管,确保用于工程的材料合格。第十五条材料采购要根据作业的需要和仓库的库存量,合理制定采购计划或材料购置清单。做到用途不明不购、质量不明不购、规格不清不购,严把工程材料质量关。

第七章机械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加强对养护机械的管理,制定相应的养护机械管理制度,确保养护机械性能完好,使用效率高,运行安全。

第十七条养护机械根据有关规范要求,结合XX管理处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配置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养护机械的配备应能满足小修等养护作业基本实现机械化,路面坑槽修补、灌缝、设施修复等小修工程项目实现机械化作业。

第十八条充分发挥已有养护机械的作业,提高使用效率。养护机械的使用必须做到“管用结合,人机固定、合同调配、安全操作”。第二十一条养护机械在使用时应对其运行状况进行记录,一旦机械运行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切实做好养护机械的维修保养工作,贯彻“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维修保养原则,抓好例行保养、定期保养、特殊保养、小修、中修、大修等维修保养工作。延长养护机械的使用寿命,降低养护成本。

第八章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作业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安全和环境保护专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于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作业。

如电工作业人员、金属焊接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场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叉车、铲车、抓斗车、压路机、推土机、平地机、挖掘机、装载机、翻斗车、路面机械等)、等高架设作业人员(高空建筑、架设、外挂作业、高空维修、高空安装等)、建筑机械作业人员(搅拌机、卷扬机、打桩机、沉桩机、钢筋机械)、金属加工作业人员(冲剪压工、铣工、刨工、车工、锯工、钻工)等均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特种作业IC卡。

第二十五条养护施工作业时,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过往车辆的安全与畅通。严格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的规定作业,作业所用的标志、标牌等安全设施、作业人员的安全服装、养护机械和交通工具等均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确保作业文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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