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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妇女生生活开放性的表现与原因

唐代女子生活的开放性,不仅仅体现在婚前宽松的择偶和自由恋爱,也体现在婚后夫妻离异和女子再嫁等方面,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唐代妇女生活开放性的,供大家阅读查看。

自从人类进入父系氏族社会以来,女性的社会地位一直比较地下,男尊女卑思想占主导地位。唐朝时,虽然女性依然处于从属地位,但大唐强盛的国力,繁荣的经济和自信包容的,为唐代妇女营造了一个宽松的生活环境,唐代妇女相对中国历史上其他朝代的女性,生活更为开放自由,多姿多彩。

一、唐代妇女生活开放性的主要体现

(一)开放大胆的婚恋观

1、未婚女性婚前大胆追求爱情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古代婚姻缔结的主要途径,但在唐代,很多未婚女性大胆主动追求爱情。相传宰相李林甫允许自己的女儿通过相对隐蔽的途径自己相看贵族子弟,遇到中意的人选可以选为夫婿。[1]据《太平广记》卷一百八十一“李翱女”条记载,元和十四年(819),卢储向中书舍人李翱,投寄自己所写的诗文,希望获得李翱肯定,得到推荐。卢储的文卷无意中被李翔的女儿看到了,她对自己的婢仆说:“这人肯定会成为状头。”

李翱听到后,即选卢储为婿。第二年,卢储果然以第一及第,并迎娶李翱之女为妻。另据《南部新书》丁卷记载,宰相郑畋之女因为欣赏罗隐之诗,有意嫁他为妻。但郑女在帘后窥见罗隐后,发现他容貌丑陋,爱慕之心顿熄。上述事例都是唐代女子婚前享受部分择偶自由,可以大胆追求爱情的明证。这种情况在唐代的传奇小说中也多有体现,如《李娃传》、《霍小玉传》和《莺莺传》等,故事主题都是年轻女性对爱情和婚姻的大胆追求。

事实上,唐代社会对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的相对包容,在法律上也是有所体现的。《唐律·户婚》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婚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也就是说,即便没有父母的认可,已经建立的婚姻关系,法律是予以认可的;只有未成婚而不尊从长者才算违律。毫无疑问,尊长的主婚权是受到保护和绝对确认的,但是难得的是,在卑幼无过错情况下,未定婚而在外自娶,是可以被认可为合法婚姻的,这样开明的律法条款,在封建社会非常可贵。

2、婚后离异与再嫁阻力较小

唐代女子生活的开放性,不仅仅体现在婚前宽松的择偶和自由恋爱,也体现在婚后夫妻离异和女子再嫁等方面。唐太宗贞观元年(627)颁诏规定:“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媒媾,令其好合。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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