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钢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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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安全工作方针,保证生产顺利进行,保障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首钢总公司、矿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各单位、各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减少或避免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当安全与生产发生(施工)矛盾时,必须坚持生产服从安全”
的原则。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积极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善安全设施,不断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对坚持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积极参加抢险救护,在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级领导、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操作岗位工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所负责任的具体规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七条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作业,没有安全规程或安全规程不健全,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失灵、不全,设备、设施失修、超负荷或违章使用,对事故未采取防范措施,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首先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各级行政领导和安全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严格考核,确保落实。
第三章安全规程
第九条每个操作岗位、工种和使用的机电设备、工具都必须制订安全规程;安全规程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规定,并根据生产的发展,工艺流程的改变,机电设备、工具的改进,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安全规程要达到人手一册。
第十条在进行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试验以及设备检修、抢修工作前,必须制定安全作业措施或安全操作规定,
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班组必须按班组织安全规程的学习和抽考工作;每名操作人员必须达到熟知,对抽考不合格的, 要组织下岗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职工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规程,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操作指令。各级领导、专业人员
必须经常检查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和违规作业行为。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安全教育与培训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主要
形式有:新职工入厂(包括实习、代培人员)三级教育、工
作调动教育、休假复工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各级专业人员培训等。
第十四条新职工入厂(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和职工调动工作,必须经厂矿、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三级教育时间合计不少于56学时,其中厂级8 学时、车间级8 学
时、班组级40 学时),各级安全教育考试合
格后填写安全教育卡片。无上一级安全教育卡片者,下一级单位不得接收,待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上
岗作业。
第十五条凡休假七个工作日以上,不满一个月的操作岗位人员返岗后,必须由所在班组进行复工安全教育。休假一个月以上者,必须经车间、班组进行复工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准复工。
第十六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按有关规定的时间、内容进行。
第十七条厂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由矿业公司安全处制订培训计划,选定培训教材,确定培训时间和地点,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车I可级和班组长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由矿业公司安全处制订培训计划,并负责编写和提供教材,由各厂矿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各级安全专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由矿业公司安全处制定培训计划,选定培训教材,确定培训时间和地点,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安全检查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形式有:定期安全检查、专业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规程的健全与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与落实;安全装置及防护设施的齐全完好,危险源(点)控制措施的制订与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与使用,保健食品、防暑饮料、防暑药品的管理与供应,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与持证上岗,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季节性安全措施的制订与执行,事故防范措施的制定与落实等。
第二^一条在各类安全检查中,除安全专业部门外,有关专业部门必须按要求参加,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和管理问题,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认真组织分析,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并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受物质、技术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和问题,由所在单位制定临时控制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
解决。
第二十二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下达《安全检查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危及到职工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检查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并下达《不安全隐患指令书》,有关责任单位必须按时限进行整改,并书面反馈。
第六章危险区域警示制
第二十三条设置警示的范围及要求:
(一)生产区域和施工现场的所有坑、孔、沟、池、升降口、漏斗等处,均要设置防护盖或围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夜间要设置红灯警示;
(二)露天变压器周围要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三)凡在靠近生产施工现场的走道、上下爬梯处架设电源线、电缆或铝板母线及靠近天车带电滑线作业
时,要做好绝缘,并设置警示标志和红灯,安排专人管理、维护;
(四)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或临时集中存放处,以及煤气设施和地区设置警示标志;
(五)属矿业公司管区内的无人看管铁路道口必须设置
警示标志;
六)工作场所的弯道、交叉路口、楼梯口、上下走
道、各层平台的安全防护栏杆等处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
第二十四条安全警示标志牌,必须按国家标准制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