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反舞弊协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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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舞弊协调制度

第一条为组织协调公司的反舞弊工作,加强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反舞弊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分析舞弊风险,研究防范舞弊行为发生的制度及措施,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框架(试行)》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与监察部在反舞弊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的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审计处、纪委监察处根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开展反舞弊工作,并对公司管理层负责。

第三条建立反舞弊风险数据库。审计、监察部门分别将审计与监察中发现并经查证属实的舞弊问题录入数据库,定期开展舞弊风险分析。

第四条建立反舞弊情况通报会议制度。审计处与纪委监察处定期召开反舞弊情况通报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有:

1、审计处通报在审计中发现的舞弊问题情况;

2、纪委监察处通报受理舞弊行为的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3、分析公司当前反舞弊形势和舞弊可能发生的领域,对舞弊风险进行评估,对现有的反舞弊程序及控制措施进行评价;

4、对重要舞弊线索或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调查、处理

建议;

5、协调对重大舞弊行为的审计与调查工作;

6、研究解决反舞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加强反舞弊工作的建议;

7、研究提出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反舞弊情况的内容。

会议的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审计处、纪委监察处分别确定一名领导作为召集人,负责组织召开反舞弊情况通报会、协调反舞弊工作。

第六条反舞弊情况通报会议参加人员:审计、监察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必要时可请机关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七条反舞弊情况通报会原则上每个半年召开一次,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和12月。遇有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时,可随时召开。

遇有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需要召开反舞弊情况通报会时,由审计或监察部门召集人提议,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及参加人员,提议部门负责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

第八条反舞弊情况通报会结束后,由召集单位根据会议内容形成“反舞弊情况通报会会议纪要”。遇有重要情况,可出“反舞弊情况通报”,报公司管理层,并印发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九条建立反舞弊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公司反舞弊情况。遇有重要情况时,随时报告。反舞弊

情况报告由审计处与纪委监察处协商起草,经反舞弊情况通报会讨论通过并经审计、监察部门主要领导审阅同意后,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十条本规定由公司审计处、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宁夏石化公司审计与监察部门在反舞弊工作中

加强协调配合的组织形式与工作程序

为加强宁夏石化公司反舞弊工作,遏制舞弊行为的发生,公司审计与监察部门建立联合反舞弊工作机制,加强在反舞弊审计、监察中的协调与配合。现就反舞弊协调与配合的组织形式与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审计与监察部门反舞弊的主要内容

舞弊是指以故意的行为获得不公平或非法的利益。审计与监察部门主要对以下行为进行舞弊审计与监察:

1、财务报告欺诈。

2、资产的侵占(盗用)。

3、不当目的的支出或负债。

4、依靠欺诈获得收入或资产。违规处置资产。

5、不当避免成本或费用。

6、其他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故意行为。

7、虚假记录、数据,虚假招投标、虚假询比价。

7、权钱交易。

8、商业贿赂。

9、其他舞弊行为。

二、反舞弊工作协调配合的组织形式

审计和监察部门均担负有反舞弊职能,在反舞弊工作中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分析舞弊发生的特点与

趋势,研究反舞弊对策,形成整体合力,减少和遏制舞弊问题的发生。为此,公司成立由审计与纪检监察有关人员组成的反舞弊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审计、监察等部门反舞弊工作。协调小组领导由审计部和监察部领导担任。同时,建立反舞弊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召开反舞弊情况通报会,由审计、监察等部门通报反舞弊工作情况,分析当前反舞弊形势,评估舞弊风险的可能性和重要性,以及舞弊可能发生的领域,评价现有的反舞弊程序及控制措施,协调反舞弊审计与调查工作,研究防范舞弊行为发生的制度及措施。反舞弊情况通报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时,可随时召开。

三、反舞弊协调配合工作程序

1、受理舞弊举报工作程序

纪委监察处受理的在会计、财务控制或审计等方面的违规和舞弊行为的举报,首先应进行认真分析,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1)属一般性问题,转审计部进行舞弊调查;

(2)属重大问题或涉及公司管理人员的,及时与审计部沟通,研究调查处理办法,报主管领导同意后,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反舞弊审计与调查;

(3)对缺乏具体线索和内容的,应分析潜在的违纪或舞弊风险,并提交审计处在反舞弊审计中加以关注。

审计处收到的在会计、财务控制或审计等方面的违规和舞弊行为的举报,属一般性问题的,直接进行反舞弊审计;属重大问题或涉及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及时与纪委监察处沟通,研究调查处理办法;对线索不清或没有实质内容的,分析舞弊风险,并在反舞弊审计中加以关注。

2、反舞弊审计调查结果的处理程序

反舞弊审计与调查结束后,对已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且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审计处或纪委监察处对违纪单位和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需要组织处理的,由人事部门给予组织处理;对已构成违规违纪且情节较重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移交纪委监察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纪律责任;对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宁夏石化公司反舞弊协调小组和舞弊风险评估小组

反舞弊协调小组

(一)人员组成

组长:胡天翼审计处副处长

副组长:韩学强纪委监察处处长

成员:李秀花审计员

田芳明纪检员

程利军审计员

曾舫审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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