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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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服务指南

一、税收违法行为处理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全文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全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5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十款第二项,第十三条

【业务概述】

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登记、处理、跟踪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状态并对税收违法行为处理进行终结审核。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理需要,选择相关的流程进行具体处理。

【办理规范】

1.登记

在税收管理各环节发现相对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时,办理人员应首先对税收违法案件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填制《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再依法进行相应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理。

2.处理

处理人员根据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需要,对应进行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并制作《税收违法行为处理跟踪表》,完成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跟踪管理。

(1)责令限期改正

如果需要对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税收违法行为时,进行责令限期改正业务处理。

(2)责令限期缴纳税(费)款

如果需要对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费)款时,进行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业务处理。

(3)调查巡查

如果需要对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实地巡查或检查时,则进行调查巡查的业务处理。

(4)实施保全

如果需要对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不包括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采取冻结存款或扣押查封的实施保全措施时,进行实施保全业务处理。

(5)实施保全(简易)

如果需要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采取扣押其商品、货物的税收保全措施时,进行实施保全(简易)业务处理。

(6)强制执行登记

如果需要对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进行强制执行登记业务登记处理。

(7)简易程序处罚

如果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充足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处理业务时,进行简易程序处罚业务处理。

(8)一般程序处罚决定处理

如果需要完成对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尚未构成犯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且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制裁的处理时,进行一般程序处理决定业务处理。

(9)停供(收缴)发票

如果需要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停供(收缴)发票时,进行停供(收缴)发票业务处理。

(10)解除停供(收缴)发票

如果需要对停供(收缴)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后,税务机关恢复向其发售发票和返还收缴的空白发票时,进行解除停供(收缴)发票业务处理。

(11)税务事项通知书

如果需要向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通知除专用通知书外的其他有关涉税事项时,通过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进行相关的业务处理。

(12)涉税事项内部移送

如果需要对税收违法行为移送税务稽查、国际税收管理等部门处理时,进行涉税事项内部移送的业务处理。

(13)行使代位(撤销)权

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3.终结

办理人员制作《税收违法行为终结审核表》,完成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审

核是否已经处理完毕的终结处理业务。

如果有未处理完毕的关联业务,不允许终结。

4.归档

归档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处理。

二、责令限期改正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财税字〔2012〕39号)第九条第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3〕157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十款第二项,第十三条【业务概述】

责令限期改正,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责令限期改正处理。

【办理规范】

1.制作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法违章行为的,税务机关进行责令限期改正登记,由办理人员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将文书送达当事人。

2.归档

归档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处理。

归档资料清单

【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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