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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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第二部份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一、税务机关享有自由裁量权 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特征 三、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现实问题 四、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五、加强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监督与控制
一、税务机关享有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 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第二,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加强税务 机关自身建设、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有效 途径。
第三,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促进税务 机关廉政建设、遏制腐败的重要手段。
四、《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由两部分组成: 办法本身——规定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 量权的基本规则。 《裁量基准》——将全部的税务行政处罚 事项按照大小类别在规定的幅度内按照一 定的标准进行细化。
主体——税务机关 客体——纳税人、税务行政相对人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裁量内容——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
危害程度 处罚要求——在法定权限和程序下对税务行
政相对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 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 罚
三、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意义
第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服务科学 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必然选择。
目的:保障税收执法的合理性,不断增强税 务行政处罚的公信力。
九、税务违法行为及处罚基准
《基准》共梳理了8大类80项违法行为 1. 税务登记类 2. 账簿凭证管理类 3. 纳税申报类 4. 税款征收类 5. 税务检查类 6. 发票管理类 7. 纳税担保类 8. 注册税务师管理类
裁量基准
轻微——不予处罚 一般——其上限低于或者等于法定的除情节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可以归纳为警告、罚 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止出口 退税、收缴或者停止发售发票五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
公告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3.11
【实施日期】2015.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10号),现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予以发布。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公告。

附件:1.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2.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略)
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解读文件解读(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11日
附件1
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标 签】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权【业务主题】税收稽查与处罚【来 源】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统一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保障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减少税务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促进税务行政执法的公平与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制定了《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现解读如下: 1、《实施办法》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制定的? 答:规范行政裁量权是一项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国务院在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指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下发的《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指出:“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和规范,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

在2010年8月27日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指出:“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工作流程,依法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

国务委员马凯在讲话中也指出:“要高度重视规范执法的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适用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和方式,防止行政执法权被滥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进一步规定:“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等,决定并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权力。

本办法所称各级税务机关,包括各级国税机关、各级地税机关。

第三条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安徽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本办法的附件,细化了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实施相关行政处罚时,应当参照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税务行- 1 -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援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直接引用本办法和相关裁量基准。

第五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并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超越法定的种类、幅度。

(二)合理性原则。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以督促税务行政相对人纠正税收违法行为为目的,教育其自觉遵守法律。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三)违反税务部门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12.02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
行)》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推进国税、地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统一,实现税务行政处罚的合法、公平、合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日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务违法行为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税、地税系统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稽查局(以下统称“税务机关”)。

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障和监督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公布)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税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不含深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列明的行政处罚种类。

第五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合理原则。

符合立法目的,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平公正原则。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公开原则。

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信息。

(五)程序正当原则。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1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2 基本编码3 实施编码4 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子项名称5 实施主体浦北县商务局6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 受理机构浦北县商务局商务稽查大队8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7-*******监督电话0777-*******9 设定依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17日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2013年5月1日施行。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实施对象浦北县辖区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者。

11 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2 权限划分浦北县辖区内由浦北县商务局实施。

13 行使内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17日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2013年5月1日施行。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论如何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论如何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论如何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陈颖宇(江西彭泽县地税局,彭泽,332700)摘要:随着税务机关对实行税务行政时自由裁量权逐渐争大,然而因为存在某些规定不够明朗、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宽、有效监督缺少等原因导致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

因此,我们应当积极地采取各种各样有效的方法,确切的落实增强与改进税收立法,恰当减少自由裁量权空间,并且做到细化处罚执行的准则,进而达到高效的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现状及问题建议中图分类号:F810.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9—0094—01一、前言众说周知,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属于税务行政管理权当中极其重要的内容之一,它是国家税务机关依照进行税收的重要法律法规,它维护了国家税收的利益,保护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权力。

二、目前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现状及问题(一)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谋私利不少税务执法人员不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他们只顾着谋求私利,利用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

滥用自由裁量权,使得税收执法行为违背了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宗旨,致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税务行政的合理性仍需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引“对偷税得行为”来说,我国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可以处置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然而其处罚上下限差值就有10倍之多。

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来讲,税务机关在依法要求在截止期的修改的时候,也应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处罚上下限就有五万元的裁量范围。

自由裁量空间的过大,让税务机关在实施权力时取舍余地偏大。

(三)有效的监督控制短缺现实上,税务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控制力度仍不强。

许多处罚案件没有给予恰当的监督控制。

因而导致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被作为自由行使的裁量权力。

经济活动的丰富多变以及税收行政管理的特性,也无形地影响了外部监督的实行。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缴费人或者其他义务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决定书。

它是税务机关履行税收监管职责的重要手段之一,旨在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促使纳税人、缴费人或者其他义务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处罚决定的依据、事实和理由,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等。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采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多种处罚措施。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决定、口头决定或者其他形式,但必须明确告知被处罚人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定程序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在制定处罚决定书时,应当依法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充分考虑事实和证据,确保处罚决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是保障税收法律权威的重要环节。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处罚决定书进行执行,确保处罚决定的及时履行和有效实施。

对于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以保证处罚决定的贯彻执行。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作用不仅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更重要的是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是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公开发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向社会公众宣传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增强纳税人、缴费人或者其他义务人的税收意识和遵法意识,促进税收的规范征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税务机关在制定处罚决定书时可能存在解释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其次,一些税务机关在执行处罚决定书时可能存在滥用职权、违法操作等问题,损害了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开发布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些处罚决定可能未能及时为社会公众所知晓。

当前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当前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概述目前我国理论界的主流意见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也可表述为行政机关在法律明示授权或消极默许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自由斟酌,自主选择而作出一定行政行为的权力。

基于上述定义,我们可以将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定义为: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决定如何适用税法的权力。

行政机关应当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已经成为共识。

在税务行政处罚领域,自由裁量权同样必不可少。

首先,由税务违法行为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从立法技术上看,税收法律规范不能概括完美,罗列穷尽,实现法律的公正需要发挥行政主体的能动作用,使法律生动地面对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个案,从而实现具体的和真实的公正。

其次,由于社会的高速发展,立法的迟滞性和税收环境的不断发展变化形成矛盾,赋予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所难免。

再次,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赋予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能够使其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维护和优化税收环境,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管法》,以及散落在税务行政法律规范中的相关条文,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财产、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停止出口退税权等,内容几乎涉及税收管理的所有方面。

而法律条文赋予了税务机关较大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为:一是权力行使方式可选择。

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处罚条款中,出现“可以处”字样的条款有9处;《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条款中出现“可以并处”或“可以分别处”字样的条款为5处。

处罚与不处罚界限较模糊,应不应处罚没有具体规定。

二是权力行使时限不确定。

如《税收征管法》中“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均未对“限期”作具体的规定,税务机关享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

三是权力适用幅度弹性大。

一文讲明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制路径

一文讲明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制路径

B usiness看点我国社会发展迅速,税务机关面临的行政违法现象种类越发繁多复杂。

因此,为了满足我国现代税务管理的需要,不可避免地需要赋予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裁量权的存在使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其中,权力滥用不仅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有违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设计初衷。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表现类案不同罚。

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中的公平、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时,应当秉持中立态度,平等对待每一位行政相对人。

但在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中,却常常出现违背该原则要求的情况,其中较为典型的便是“类案不同罚”。

它是指当不同行为人行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时,行政机关本应给予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但却给予了程度大不相同的行政处罚。

类案不同罚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典型表现,在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中也较为常见。

这是因为税务案件中掺杂多重利益,如果不能很好地取舍,会导致在裁量时出现偏差,进而导致处罚结果有失公允。

行使裁量权缺乏合理性。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法治政府行使权利的基本准则,因此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也都严格遵守。

但是,税务机关一方面要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另一方面要惩办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保证税收执法活动正常进行。

因此,其在行使裁量权时需要兼顾多方利益,在对各种因素进行辨别的前提下,对合理因素予以考量,这样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和权威性。

然而,一旦行政处罚决定考量因素不合理或者其具有非法目的时,该行政处罚即为不合理。

在实践中,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常常受到各种不相关因素的影响(如个人因素,人情关系等等),因此,在某些时刻,裁量权的行使就会缺乏合理性。

重实体轻程序。

在行政执法领域,要保证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正当性,首先要保证程序的正当性。

税务异议处理流程详解与操作指南

税务异议处理流程详解与操作指南

税务异议处理流程详解与操作指南税务异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满意,提出申诉或申请复议的行为。

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税务异议处理流程起到了重要的桥梁作用,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税务异议的处理流程,并提供操作指南,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税务异议。

一、税务异议的定义与适用范围税务异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满意,认为该决定存在错误或不合理,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诉或申请复议的行为。

税务异议适用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满意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税务处理决定的错误计算、错误认定、错误适用法律法规等。

二、税务异议处理流程1. 提出异议申请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如对该决定存在异议,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

异议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异议事项的具体描述、理由和证据等。

在书面申请中,纳税人应明确提出自己的异议要求,例如要求修改税务处理决定、撤销税务处理决定等。

2. 税务机关受理与审核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异议申请后,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审核。

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的异议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相关事实和证据,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在审核过程中,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补充说明。

3. 异议处理决定的作出税务机关在审核完毕后,应根据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异议处理决定。

异议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明确说明异议处理的结果和理由。

如果纳税人对异议处理决定不满意,可以继续向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4. 复议申请与处理纳税人在收到异议处理决定后,如对该决定仍不满意,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明确说明复议的事项、理由和证据,并附上异议处理决定书。

税务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复议处理。

5. 复议处理决定的作出税务机关在进行复议处理时,应重新审查相关事实和证据,并依法作出复议处理决定。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一、背景和目的本文档是一份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旨在向相关当事人传达税务行政处罚的决定和相关情况。

税务行政处罚是国家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税务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本告知书将详细说明涉事人员的行为和相关法条依据,以及相关的处罚决定。

二、行为和依据根据我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核实和调查发现,涉事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1.行为描述:当事人在纳税申报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的税务信息,隐瞒了实际收入和缴税情况。

2.违反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XX条第X款和《税务行政处罚法》第XX条第X款的规定,对于故意提供虚假税务信息的行为,应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根据以上行为和相关法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行政处罚名称:罚款。

2.罚款金额:人民币XX万元。

3.处罚依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XX条第X款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税务信息的行为,应当处以罚款。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法》第XX条第X款的规定,对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罚款金额应当为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四、申诉和缴纳罚款根据我国税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本处罚决定提出书面申诉。

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本局递交申诉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决定。

对于罚款金额的缴纳,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罚款缴入指定的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并保留缴款凭证。

若当事人要求分期缴纳罚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

五、其他情况除了上述的处罚决定和申诉缴款事项外,本文档还提供了以下相关情况的说明:1.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和解释。

2.对于相关行为的具体描述和是否构成违法的判断依据。

3.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方面的提示和说明。

202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训练营(第十四章 税务行政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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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训练营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处罚(综合)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单项选择题根据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原则,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是可变的,根据税法规定,现行税务行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税法的规定,现行税务行政处罚主要有:(1)罚款;(2)没收财物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多项选择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规章中对非经营活动和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的处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从税务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来看,必须是县(市、旗)以上的税务机关。

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这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所的特别授权。

选项B绝对化了。

单项选择题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

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

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A,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省税务局没有这样的权利;选项C,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选项D,税务所可以在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实施罚款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点评】本题考查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一)主体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这是《征管法》对税务所的特别授权。

行政处罚法与税务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与税务行政处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 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 1、人身自由罚 ◆主要形式就是行政拘留。 (1)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依法律规定对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情节严重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在短期内予以限 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 (2)人身自由罚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 (3)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行政拘留的决定由县、 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 (4)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项以上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三)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1、根据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 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 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 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 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 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与刑罚行政处罚刑罚制裁性质行政制裁刑事制裁适用违法行为违反行政法规触犯刑律惩罚程度较轻严厉制裁机关行政主体人民法院处罚形式管制拘役等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制裁对象违法公民法人组织隶属机关及职员行为性质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制裁原则行政违法职务违法或违纪惩罚范围和程度人身财产资格荣誉职务资格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由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由他人代为履行以达到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09.28•【文号】国税发[1996]190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1996年9月28日)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条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听证后,税务机关发现自己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偏差,应当予以改变,并及时向当事人说明。

第七条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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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服务指南一、税收违法行为处理【事项类别】发起方式:依职权办结方式:限时办结【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全文《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全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5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十款第二项,第十三条【业务概述】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登记、处理、跟踪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状态并对税收违法行为处理进行终结审核。

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理需要,选择相关的流程进行具体处理。

【办理规范】1.登记在税收管理各环节发现相对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时,办理人员应首先对税收违法案件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填制《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再依法进行相应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理。

2.处理处理人员根据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需要,对应进行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并制作《税收违法行为处理跟踪表》,完成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跟踪管理。

(1)责令限期改正如果需要对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税收违法行为时,进行责令限期改正业务处理。

(2)责令限期缴纳税(费)款如果需要对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费)款时,进行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业务处理。

(3)调查巡查如果需要对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实地巡查或检查时,则进行调查巡查的业务处理。

(4)实施保全如果需要对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不包括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采取冻结存款或扣押查封的实施保全措施时,进行实施保全业务处理。

(5)实施保全(简易)如果需要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采取扣押其商品、货物的税收保全措施时,进行实施保全(简易)业务处理。

(6)强制执行登记如果需要对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进行强制执行登记业务登记处理。

(7)简易程序处罚如果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充足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处理业务时,进行简易程序处罚业务处理。

(8)一般程序处罚决定处理如果需要完成对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尚未构成犯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且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制裁的处理时,进行一般程序处理决定业务处理。

(9)停供(收缴)发票如果需要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停供(收缴)发票时,进行停供(收缴)发票业务处理。

(10)解除停供(收缴)发票如果需要对停供(收缴)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后,税务机关恢复向其发售发票和返还收缴的空白发票时,进行解除停供(收缴)发票业务处理。

(11)税务事项通知书如果需要向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通知除专用通知书外的其他有关涉税事项时,通过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进行相关的业务处理。

(12)涉税事项内部移送如果需要对税收违法行为移送税务稽查、国际税收管理等部门处理时,进行涉税事项内部移送的业务处理。

(13)行使代位(撤销)权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3.终结办理人员制作《税收违法行为终结审核表》,完成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审核是否已经处理完毕的终结处理业务。

如果有未处理完毕的关联业务,不允许终结。

4.归档归档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处理。

二、责令限期改正【事项类别】发起方式:依职权办结方式:限时办结【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财税字〔2012〕39号)第九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3〕157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十款第二项,第十三条【业务概述】责令限期改正,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责令限期改正处理。

【办理规范】1.制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法违章行为的,税务机关进行责令限期改正登记,由办理人员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将文书送达当事人。

2.归档归档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处理。

归档资料清单【事项类别】发起方式:依职权办结方式:限时办结【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业务概述】简易程序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办理规范】1.登记税务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违章行为的,税务机关进行简易程序处罚登记。

2.处理(1)由办理人员确认该违法违章行为已登记。

(2)对于需要罚款的,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3)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对于需要罚款的,办理人员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相对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简易处罚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不需要审批。

对于文书上有负责人签字的项目,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事先在简易处罚决定书上盖好印章,由税务人员填写有关事项,视同已经批准,无需再批;二是事后补充审批。

(4)制作《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对缴费人进行罚款的,由税务人员制作《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相对人。

3.归档归档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处理。

归档资料清单见下表。

归档资料清单4.办理时限本税务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一般程序处罚处理一般程序处罚处理是税务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的,除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外,税务机关依法对违反税收征管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违法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制裁的过程。

一般程序处罚处理包括: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听证延期处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一般程序处罚决定处理。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事项类别】发起方式:依申请办结方式:限时办结【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附件一第三至第十九条【业务概述】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指税务机关拟对公民处以2000元(含)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以上的罚款,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送达行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当事人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的,依法审查受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组织实施听证。

【资料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报送资料见下表。

上述资料报送条件为: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

【办理规范】1.受理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办理人员填制《听证申请登记表》,审核当事人的听证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如不受理,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如受理,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准备(1)委托处理受理纳税人的听证申请后,办理人员制作《听证主持授权委托书》经负责人签字后,交被委托人。

(2)听证通知办理人员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用人单位提出听证申请,制作《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3)听证回避听证申请人收到听证通知书后,如果发现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且申请回避,税务机关同意回避申请,办理人员重新制作《听证主持授权委托书》,打印文书,经负责人签字后,交受托人;并重新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给纳税人。

如果税务机关未同意听证申请人的回避申请,按期实施听证。

3.听证实施(1)听证实施在听证实施过程中,对听证过程的整个活动当场记录后,应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他们认为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他们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之后,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

听证实施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形成《听证报告》,报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

(2)听证中止、终止处理在听证实施过程中需要对听证进行中止、终止处理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听证中止通知)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听证终止通知),送达当事人。

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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