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采集规范——人社厅发[2018]102号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档案材料范围、服务要求及流程、服务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人事档案 personnel archive在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2.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personnel archive of the floating population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 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3.1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依法设立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授权。
3.2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场所对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信息予以公示。
3.3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档案的数量合理配备档案管理服务人员,人数不应少于2人。
3.4 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应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并能熟练操作。
4 档案材料范围档案材料的范围包括:a)履历材料;b)自传材料;c)考察、考核、鉴定材料;d)学历、学位及相关认证材料;e)培训材料;f)职业(任职)资格、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g)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h)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i)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参加中国共产党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j)参加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k)表彰奖励材料;l)涉纪涉法材料;m)录(聘)用、任免、调动、转业(复员)、退(离)休、辞职辞退等材料;n)工资、待遇材料;o)出国(境)材料;p)中国共产党党员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q)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r)其他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在当今社会,人员的流动日益频繁,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成为了一项重要且具有挑战性的工作。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科学合理的暂行规定显得尤为必要。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定义与范围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离开原单位,且人事关系委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的人员的档案。
它涵盖了个人的履历、自传、鉴定、考核、学历、职称、政审、党团、奖惩等方面的材料。
流动人员的范围较为广泛,包括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其他流动人员。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是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这些机构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包括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办理档案的查阅和借阅手续、为相关单位提供档案中记载的情况证明等。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同时,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流动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档案管理服务。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定。
档案转递时,转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的方式进行转递,不得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转入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核。
对于不符合接收条件的档案,应当退回原单位重新处理。
档案转递过程中,应当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档案丢失或损坏。
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收集流动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形成的各类材料,如学历、职称、培训、奖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并及时归入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运行流程图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运行流程图申报材料:1、报到证、毕业证书、身份证实施依据: 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 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14〕 90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运行流程图申报材料:1、调档函或商调函实施依据: 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 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14〕90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运行流程图申报材料:1、提交需归档材料实施依据: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4〕 90 号)申报材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保管运行流程图申报材料:1、档案寄存在本中心实施依据: 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 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14〕 90号)申报材料: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4〕 90号)1、 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需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委(党组)印章;2、 查档人身份证(查档人必须是两名中共正式党员干部) 。
实施依据: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申报材料: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4〕 90 号)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运行流程图申报材料: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非本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一份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实施依据: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4〕 90 号)提供流动人员政审服务运行流程图申报材料: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非本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一份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实施依据: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4〕 90 号)流动人员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运行流程图申报材料: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实施依据: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4〕 90 号)人事代理运行流程图申报材料:1、报到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 2 份,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劳动合同》(惠安县域内)原件 1 份;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 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2、《泉州市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备案表》一式二份;3、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4、人事代理手册一式二份。
《关于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提升服务能力的意见》解读
《关于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提升服务能力的意见》解读一、起草的背景是什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提升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的意见》(鲁人社发〔2020〕4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办发〔2018〕3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年活动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57号)、《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5〕39 号)、《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5〕48号)等文件精神,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档案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提升服务能力的意见》。
二、起草的过程是什么自2020年6月起,市人社局相关人员认真研究《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的意见》(鲁人社发〔2020〕4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提升服务能力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期间征求了中共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局机关科室和局属单位、各县市区人社局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2020年6月19日—7月3日,市人社局将《征求意见稿》发至局网站和潍坊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关于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提升服务能力的意见》共五章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包括第(一)(二)条,主要内容是本意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山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化
山东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化操作手册附件2山东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化操作手册目录1、适用范围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3、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5、档案接收与转递6、档案材料收集鉴别归档7、档案整理8、档案保管与保护9、档案利用服务10、数据统计11、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12、服务改进1、适用范围本手册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材料归档、查(借)阅、整理、出具证明、数据统计、管理服务信息化、保管保护、转出等业务的内容、流程及要求。
本手册适用于山东省省、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业务。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化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3.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
3.2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场所对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信息予以公示。
3.3参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档案管理人员的配备规定,合理配置档案管理工作人员。
3.4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应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并能熟练操作。
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根据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规定,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7大类22小项基本公共服务。
5、档案接收与转递5.1基本原则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原则接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档案材料范围、服务要求及流程、服务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人事档案XXX在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2.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XXX archive of the XXX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3.1流动职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依法设立并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分的授权。
3.2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场所对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信息予以公示。
3.3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档案的数量合理配备档案管理服务人员,人数不应少于2人。
3.4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应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并能熟练操作。
4档案材料范围档案材料的范围包括:a)履历材料;b)自传材料;c)考察、考核、鉴定材料;d)学历、学位及相干认证材料;e)培训材料;f)职业(任职)资格、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g)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h)政治历史情形的审查材料;i)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加入XXX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时间、加入工作时间等材料;j)加入XXX、XXX及民主党派的材料;k)表彰奖励材料;l)涉纪涉法材料;m)录(聘)用、任免、调动、转业(复员)、退(离)休、辞职辞退等材料;n)工资、报酬材料;o)出国(境)材料;p)XXX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q)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r)其他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09.20•【文号】人社厅发〔2018〕102号•【施行日期】2018.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信息化建设,是提升档案管理服务水平的基础工程,是进一步简化优化档案管理服务的重要抓手。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0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以服务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为中心,以推动档案管理服务与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为目标,以“金保工程”项目建设为依托,按照“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信息全国共享”的原则,构建省级集中、全国联通的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格局,实现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标准化、便民化,为提升档案公共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供基础保障。
(二)基本原则。
档案信息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
档案信息化建设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组成部分,全国统一规划,统筹推进。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通知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财务)厅(局)、档案局: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于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二、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见附件1)。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流动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
第三条:各级人事部门应当建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归档、存储、查询和使用工作。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当包括基本信息、就业情况、社保缴纳、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等内容。
第五条:各级人事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流动人员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等的录入和核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流动人员的就业情况应当及时记录和更新,包括工作单位、职务等内容。
第七条:流动人员的社保缴纳记录应当由人事部门和社保部门共同负责,确保缴费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流动人员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由人事部门存档,确保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九条:流动人员工作证明文件应当存档备案,确保流动人员的工作经历得到证明和保障。
第十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查询和使用应当遵循权限分级原则,只有经过授权的部门和个人才能查询和使用相关档案信息。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由人事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并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是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内容,通过合理的制度和措施确保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能够有效进行,保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流动人员的工作稳定性和生活质量。
流动人员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流动人员工作档案管理,保障流动人员合法权益,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流动的各类流动人员工作档案管理。
三、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流动人员工作档案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管理。
四、档案管理职责1. 档案接收:严格按照规定接收流动人员工作档案,包括个人委托存档和单位集体委托存档。
2. 档案保管:对流动人员工作档案进行分类、编目、整理、归档,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
3. 档案查询: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法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
4. 档案转递:根据流动人员工作需要,办理档案转递手续,确保档案及时、准确、安全地转递。
5. 档案信息化:推进流动人员工作档案电子化建设,实现档案信息互联互通。
五、档案管理要求1. 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流程。
2. 加强档案管理人员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3. 保障档案信息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泄露。
4. 严格保密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未经授权不得查阅、复制、传播。
5. 严禁收取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
六、档案管理监督1.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监督机制,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2. 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对档案管理人员实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晋升的重要依据。
七、附则1. 本制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其他1. 流动人员工作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主动加强与流动人员的沟通,了解其档案需求,提供优质服务。
2. 流动人员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开展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规范》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8.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规范》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管委会社会发展局: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关于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函〔2021〕15号)、《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和《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我们对《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赣人社发〔2020〕1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信息共享。
各地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人事档案电子化、数字化工作,推进档案信息全省联通,逐步实现档案服务线上申请、异地通办。
对本规范要求服务对象提供身份证件、户口、单位注册登记证件和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材料的,凡能通过数据共享、系统核验等方式实现相应信息数据核验的,不得再要求提供。
二、加强制度建设。
各地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与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4.22•【字号】赣人社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17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社会发展局:现将《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4月22日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为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健全我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江西省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档案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及相关工作。
二、服务内容、标准及流程(一)档案委托管理形式及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委托管理分为个人委托和单位集体委托两种形式。
1.个人委托个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委托存档,按本规范档案接收及流程办理个人档案委托管理手续。
2.单位集体委托单位向单位注册机构同级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集体委托存档。
各地可依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单位集体委托存档业务。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21.12.29•【文号】人社部发〔2021〕112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邮政管理局、档案局:为贯彻落实《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人才资源顺畅有序流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2021年12月29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维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人才资源顺畅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实绩、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流动人员参加机关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办理政审考察、申报职称评审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5.25•【文号】人社厅发〔2016〕75号•【施行日期】2016.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印发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及时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积极做好档案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和转递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但是,目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中仍然存在手续繁琐、标准不统一、个别机构拒收档案等问题,与流动人员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创新和改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切实解决流动人员存档过程中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公开(一)公布机构目录和办事指南。
各地要汇总整理辖区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授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并实行动态更新。
要全面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明确的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并结合本地实际,梳理服务项目,细化办事流程,编制服务指南,明晰办事时限和注意事项。
要通过各级政府网站、相关专业网站、服务场所显示屏以及印制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和办事指南。
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
浙江省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讨论稿)一、范围本手册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信息录入、材料归档、查阅、整理、数字化加工、库房管理、出具各类人事证明、转出等业务的内容、流程及要求。
本手册适用于浙江省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管理服务业务。
二、政策依据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 13号)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 118号)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组通字[1991]11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3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4号)三、工作内容及要求(一)档案接收1、档案接收工作应由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各服务窗口)进行,由专人负责接收工作。
2、各服务窗口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告知单》(见附录A),提供业务咨询服务,根据需要提供《服务指南》(见附录B)等。
3、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接收工作流程(见附录 C.1)及档案接收制度(见附录D.1),进行人事档案的接收审核及登记。
(二)档案信息录入1、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由各服务窗口或后台录入部门进行,由专人负责信息录入工作。
2、信息录入人员应根据档案材料记载内容和档案信息录入内容要求(见附录E),如实录入档案数据库。
3、信息录入人员应认真负责,避免差错和遗漏。
录入完成后应进行核对,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准确。
(三)材料归档1、材料归档工作由各服务窗口受理,由专人负责材料归档工作。
2、材料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材料归档工作流程(见附录C. 2)及材料收集归档制度(见附录D.2)、鉴别归档制度(见附录D.3),对归档材料进行审核登记。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采集规范
附件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采集规范1 范围本规范确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最基本指标的结构,规定了需要采集的基本信息集。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采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1.1 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人的性别代码GB/T 3304 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8561 职称代码GB/T 8563.1 奖励、纪律处分信息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奖励代码GB/T 8563.2 奖励、纪律处分信息分类与代码第2部分:荣誉称号和荣誉奖章代码GB/T 8563.3 奖励、纪律处分信息分类与代码第3部分:纪律处分代码GB 11643 公民身份号码GB/T 12402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 12407 职务级别代码GB/T 14946.1 全国干部、人事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与数据结构第1部分:指标体系分类与代码GB/T 20091 组织机构类型GB 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3 采集样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数据采集样表如下。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采集样表注:带**为必填项4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集4.1个人基本信息集[描述] 本信息集规定了个人的常用基本信息,见表1。
表1 个人基本信息集4.2 职称与职业(工种)资格信息集[描述] 本信息集规定了个人职称与职业资格情况的基本信息,见表2。
表2 职称与职业资格信息集4.3 教育经历信息集[描述] 本信息集规定了个人教育经历的基本信息,见表3。
表3 教育经历信息集4.4 培训经历信息集[描述] 本信息集规定了个人培训情况的基本信息,见表4。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流动人员档案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25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流动人员档案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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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流动人员档案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9〕2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所属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人社部《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部署要求,结合我市档案管理工作实际,现将天津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标准印发给你们(具体标准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1.档案基础信息数字化技术标准
附件:2.档案数字化整理加工规范
附件:3.档案材料影像采集规范
附件:4.档案基础信息采集规范
2019年2月2日
——结束——。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研究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研究
杨玚
【期刊名称】《兰台内外》
【年(卷),期】2022()27
【摘要】2021年12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详细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涵、主体、管理服务机构及职责、日常管理内容,以及接收、转递和服务利用等,为新时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提供了根本遵循,有力促进了就业大局稳定和人力资源顺畅流动配置。
本文分析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实施以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取得的成绩,以及新出台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实施原则,及其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相比,存在的新特征,并就落实新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为做好新时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提供有益探索。
【总页数】3页(P58-60)
【作者】杨玚
【作者单位】枣庄市市中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7
【相关文献】
1.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保障流动人员合法社会权益
2.规范管理创新服务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新发展——人事部进一步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
理工作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3.规范管理创新服务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新发展——人事部进一步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17号)5.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提高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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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采集规范人社厅发【2018】102号1 范围本规范确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最基本指标的结构,规定了需要采集的基本信息集。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采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1.1 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人的性别代码GB/T 3304 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8561 职称代码GB/T 8563.1 奖励、纪律处分信息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奖励代码GB/T 8563.2 奖励、纪律处分信息分类与代码第2部分:荣誉称号和荣誉奖章代码GB/T 8563.3 奖励、纪律处分信息分类与代码第3部分:纪律处分代码GB 11643 公民身份号码GB/T 12402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 12407 职务级别代码GB/T 14946.1 全国干部、人事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与数据结构第1部分:指标体系分类与代码GB/T 20091 组织机构类型GB 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3 采集样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数据采集样表如下。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采集样表注:带**为必填项4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集4.1个人基本信息集[描述] 本信息集规定了个人的常用基本信息,见表1。
表1 个人基本信息集4.2 职称与职业(工种)资格信息集[描述] 本信息集规定了个人职称与职业资格情况的基本信息,见表2。
表2 职称与职业资格信息集4.3 教育经历信息集[描述] 本信息集规定了个人教育经历的基本信息,见表3。
表3 教育经历信息集4.4 培训经历信息集[描述] 本信息集规定了个人培训情况的基本信息,见表4。
表4 培训经历信息集4.5 工作经历信息集[描述] 本信息集规定了个人工作经历情况的基本信息,见表5。
表5 工作经历信息集4.6 奖惩信息集[描述] 本信息集规定了个人奖惩情况的基本信息,见表6。
表6 奖惩信息集4.7 语言能力信息集[描述] 本信息集规定了个人语言能力的基本信息,见表7。
表7 语言能力信息集4.8 家庭情况信息集[描述] 本信息集规定了个人家庭情况的基本信息,见表8。
表8 家庭情况信息集4.9 委托存档单位信息集[描述] 本信息集规定了委托存档单位的基本信息,见表9。
表9 委托存档单位信息集4.10 档案接转信息集[描述] 本信息集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转递的基本信息,见表10。
表10 档案接转信息集5 代码集本规范中所引用相关国家标准代码如下。
5.1 性别代码本代码引自GB/T 2261.6-2003 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人的性别代码,见表5.1。
表5.1 性别代码5.2 民族代码本代码引自GB/T 3304-1991 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并增加其他人员分类(代码99),见表5.2。
表5.2 民族代码5.3 政治面貌代码本代码引自LD/T 92-2013 政治面貌代码,见表5.3。
表5.3 政治面貌代码本代码引自LD/T 92-2013 婚姻状况代码,见表5.4。
表5.4 婚姻状况代码本代码引自LD/T 92-2013 学历代码,见表5.5。
表5.5 学历代码本代码引自GB/T 6864-2003 学位代码,代码长度不足三位的,在代码值之后加“0”补足,并增加其他分类(代码900),见表5.6。
表5.6 学位代码5.7 所学专业分类代码本代码引自《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基本专业名称代码,取其分类的前两级。
代码长度不足六位的,在代码值之后加“0”补足,见表5.7。
表5.7 所学专业分类代码本代码参考GB/T 8561-2001 职称代码,见表5.8。
表5.8 职称代码0302 副研究员2105 实验员0303 助理研究员2201 正高级讲师(含实习指导教师)0304 研究实习员2202 高级讲师0401 主任医师2203 讲师0402 副主任医师2204 助理讲师0403 主治医师2205 教员0404 医师2301 正高级教师(中小学)0405 医士2302 高级教师0411 主任药师2303 一级教师0412 副主任药师2304 二级教师0413 主管药师2305 三级教师0414 药师2401 一级编剧0415 药士2402 二级编剧0421 主任护师2403 三级编剧0422 副主任护师2404 四级编剧0423 主管护师2411 一级作曲0424 护师2412 二级作曲0425 护士2413 三级作曲0431 主任技师2414 四级作曲0432 副主任技师2421 一级导演0433 主管技师2422 二级导演0434 技师2423 三级导演0435 技士2424 四级导演0501 正高级工程师2431 一级演员0502 高级工程师2432 二级演员0503 工程师2433 三级演员0504 助理工程师2434 四级演员0505 技术员2441 一级演奏员0601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2442 二级演奏员0602 高级农艺师2443 三级演奏员0603 农艺师2444 四级演奏员0604 助理农艺师2451 一级指挥0605 农业技术员2452 二级指挥0612 高级畜牧师2453 三级指挥0613 畜牧师2454 四级指挥0614 助理畜牧师2461 一级美术师0615 畜牧技术员2462 二级美术师0622 高级兽医师2463 三级美术师0623 助理兽医师2464 四级美术师0624 兽医师2471 一级舞美设计师0625 兽医技术员2472 二级舞美设计师0701 高级记者2473 三级舞美设计师0702 主任记者2474 四级舞美设计师0703 记者2481 高级舞台技师0704 助理记者2482 主任舞台技师0711 高级编辑2483 舞台技师0712 主任编辑2484 舞台技术员0713 编辑2501 一级公证员0714 助理编辑2502 二级公证员0801 编审2503 三级公证员0802 副编审2504 四级公证员0803 编辑2505 公证员助理0804 助理编辑2601 一级律师0813 技术编辑2602 二级律师0814 助理技术编辑2603 三级律师0815 技术设计员2604 四级律师0823 一级校对2605 律师助理0824 二级校对2701 正高级船长0825 三级校对2702 高级船长0901 研究馆员2703 船长大副0902 副研究馆员2704 二副0903 馆员2705 三副0904 助理馆员2711 正高级轮机长0905 管理员2712 高级轮机长1001 研究馆员2713 轮机长大管轮1002 副研究馆员2714 二管轮1003 馆员2715 三管轮1004 助理馆员2721 正高级电机员1005 管理员2722 高级电机员1101 研究馆员2723 通用电机员,一等电机员1102 副研究馆员2724 二等电机员1103 馆员2731 正高级报务员1104 助理馆员2732 高级报务员1105 管理员2733 通用报务员,一等报务员1201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2734 二等报务员1202 高级工艺美术师2735 限用报务员1203 工艺美术师2801 正高级飞行员1204 助理工艺美术师2802 一级飞行员1205 工艺美术员2803 二级飞行员1301 正高级讲师2804 三级飞行员1302 高级讲师2805 四级飞行员1303 讲师2811 正高级领航员1304 助理讲师2812 一级领航员1305 教员2813 二级领航员1311 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2814 三级领航员1312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2815 四级领航员1313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2821 正高级飞行通信员5.9 职称级别代码本代码引自GB/T 12407-2008 职务级别代码中的职称级别代码,见表5.9。
表5.9 职称级别本代码引自GB/T 20091-2006 组织机构类型,选取大类。
见表5.10。
表5.10 机构类型代码5.11 所属行业代码本代码引自LD/T 92-2013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记录到门类和大类,门类转换为数字表示,见表5.11。
表5.11 所属行业代码5.12 经济类型代码本代码引自GB/T 12402-2000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见表5.12。
表5.12 经济类型代码表5.13 工作职位(岗位)类型代码本代码引自GB/T 6565-2015 《职业分类与代码》,取其前两类,见表5.14。
表5.14 工作职位(岗位)类型代码5.14 职业资格名称代码本代码可使用5.14,并根据各地不同进行扩充。
5.15 职业资格等级代码本代码引自采用GB/T 14946-2009 《全国干部、人事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分类与代码》,见表5.15。
表5.15 职业资格等级代码本代码引自GB/T 8563.1-2005《奖励、纪律处分信息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奖励代码》,见表5.16。
表5.16 奖励名称代码本代码引自GB/T 8563.2-2005《奖励、纪律处分信息分类与代码第2部分:荣誉称号和荣誉奖章代码》,见表5.17。
表5.17 荣誉称号名称代码5.18 处分名称代码本代码引自GB/T 8563.3《奖励、纪律处分信息分类与代码第3部分:纪律处分代码》,见表5.18。
表5.18 处分名称代码本代码引自GB/T 4761-2008,见表5.19。
表5.19 家庭关系代码表5.20 语种代码使用GB/T 4880.1-2005 语种名称代码(代码表略)5.21 语种熟练程度代码本代码引自GB/T 6865-2009语种熟练程度和外语考试,见表5.21。
表5.21 语种熟练程度代码表5.22 教育类别代码本代码引自GB/T 14946.1-2009,见表5.22。
表5.22 教育类别代码表5.23 学习形式类别代码本代码引自GB/T 14946.1-2009,见表5.23。
表5.23 学习形式代码表注:GB/T 14946.1-2009 附录5.3原文中代码“01”的名称为“正规高等院校”,本规范参照教育管理信息教育管理基础代码(JY/T 1001—2012)在引用时作出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