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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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精神,为促进我省农村特色产业的发展,规范农村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促进发展,实现科技促进区域特色资源挖掘,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地是指地理范围明确,产业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对发展现代农业有较强的示范和引导作用。通过培育扶持,能够形成较大竞争力的产业链或产业群,以及对区域经济集约化发展起重大推动作用的农村特色产业集群。

第三条鼓励各地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具有区域特点和优势的农村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通过基地建设,集成国家、省和地方在政策、资金、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资源,全面推动农村特色产业发展。

第四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成立湖南省农村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农村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的审批、实施和日常工作管理及项目评估验收,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申请农村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范围明确。基地具有一定的地理范围,由牵头单位带动,组织实施,由一个或多个乡镇组成,相对集中,示范性强。

(二)基地内产业优势突出。基地范围内有一个主导产业并能形成相应的产业链或产业集群,特色产业企业相对聚集,有明显的区域特色,对促进农民增收和县域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

(三)创新能力强。特色产业对科技创新有较强的内在需求,基本

联合正式下文,认定“湖南省农村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并授牌。

第十一条基地以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连续支持,每个项目年资助额度为10-30万元,实施周期为三年。市(州)科技局、财政局等市(州)政府部门和县科技局或牵头单位要求按至少1:1.5的比例分别对基地建设进行资金配套。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审批立项后纳入省科技计划管理范围,基地建设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写《实施方案》(见附件三),签署《湖南省农村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管理原则:

(一)统一部署,严格按照《合同书》规定的总目标及阶段任务实施。

(二)分级管理,以市科技、财政部门为主管理,县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实地检查,及时准确地了解、核实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价。

(一)《项目实施方案》和《合同书》是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检查考核内容为项目进展,组织机构,项目经费开支,取得的效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市、县各级政府财政经费配套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落实及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每年10月中旬按照合同要求开展自查,编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见附件四),填报《湖南省农村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年度检查表》(以下简称《年度检查表》)(见附件五),并于10月底将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年度检查表》及相关附件一式4份、有关电子文本一同报送湖南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12月底前,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核。根据检查和考核结果确定项目是否继续支持。

(三)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实地检查情况和专家评价意见提出项目实施综合意见。经年度考核合格者保留基地称号,继续拨付相关资金;不合格者给予“黄牌”警告,停止拨付相关资金,连续两年年考核

不合格者将取消“湖南省农村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五条因不可抗拒原因,承担单位需对《合同书》内容及目标进行调整时,应向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中止或撤销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中止项目或由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撤销项目:

(一)单位主导业务和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

(二)配套经费不能按时足额到位的;

(三)考核或验收未能通过,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章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由政府、承担单位共同筹集,通过财政资金的前期引导和后期奖励等多种方式,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按基地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支持比例。自筹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保证,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要求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编制经费支出预算,其范围包括新技术、新品种引进,技术示范推广,科技服务,培训等各项费用。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报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核批。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现单独设帐,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基地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经费、停止拨款、通报批评、强制中止或撤销项目:(1)项目承担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等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或配套资金不能落实的;

(2)项目单位管理不善,项目未能按《合同书》规定要求执行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半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的;

(3)不接受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对项目检查、监理、审计和评估的;

(4)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中止的。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填报《湖南省农村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验收表》(以下简称《验收表》)(见附件六)。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在确定的验收时间内项目单位按照提纲编写验收材料,并做好现场验收准备。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专家审阅验收材料,进行实地考查评审验收。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评审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验收的主要依据是《项目实施方案》和《合同书》中规定的各项指标内容,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农业特色产业发展状况、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取得的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验收情况提出意见,对按期验收并完成任务目标的项目视为验收合格,对按期验收基本完成任务目标的项目视为验收基本合格,对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目标、各项指标差距较大的项目视为验收不合格,验收不合格的基地组织实施单位不得再申报基地项目。

第二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1)未完成项目《合同书》预定任务和目标;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有重大事项变动未经批准;

(4)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5)超过《合同书》规定的项目建设期限半年以上,且未通过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批准延期的。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按规定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验收条件的可再次申请验收。再次未通过验收的,按撤销项目处理。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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