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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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可以成为劳动者

在校学生可以成为劳动者

在校学生可以成为劳动者摘要:在校学生在基本完成学业后提前就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许多用人单位甚至劳动仲裁委认为在校大学生不能成为劳动者,这也阻碍了在校学生在劳动关系中获得《劳动法》的保护。

本文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主体界定标准和劳动者概念内涵出发,结合案例对在校学生能否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劳动者;劳动关系;主体界定标准一、案件小王是徐州某学校的应届毕业生,2007年7月1日正式毕业。

2006年,小王持该校“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应聘至一公司,此时小王的毕业论文及论文答辩尚未完成,小王将此情况告知该公司。

经公司审核和面试,一个星期后,小王进入该公司上班,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小王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按小王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等确定月薪。

两个月后,小王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未到公司上班。

小王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毕业。

2006年8月,伤愈后的小王多次向公司交涉,认为双方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身份属于公司员工,应该享受工伤待遇,但遭到公司拒绝。

2006年11月8日,小王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同时公司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小王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而小王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500元等条款违法,要求月薪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同时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金。

二、争议与分歧意见就小王与公司之间的纠纷来看,在校学生是否是劳动者这一问题是关键,决定了小王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否有效。

而就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能否成为劳动者这一问题,我国劳动法并无明确规定,而学界也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小王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于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学生,未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关学历证明,不符合就业条件,其在校期间到企业从事工作,仅作为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不是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者。

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认定

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认定

在校学⽣与⽤⼈单位劳动关系的认定在校学⽣能否与⽤⼈单位建⽴劳动关系,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种观点认为,双⽅并⽆建⽴劳动关系的意思表⽰,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校实习⽣虽然受⽤⼈单位的管理,但与⽤⼀种观点认为⼈单位并没有形成⼈⾝依附关系,在⾝份上还是依附于学校。

双⽅不应由劳动法律法规来调整。

另⼀种观点认为,双⽅形成劳动关系。

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实习⽣排除在劳动者之外,在校实习⽣接受⽤⼈单位的指另⼀种观点认为⽰命令,具有从属性,并获取报酬,是实际意义上的劳动者。

两种观点都有⼀定的合理性,不能绝对化,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判断。

笔者搜集了南京市中级⼈民法院的四则相关案例,裁判要旨归纳为:法律并⽆明⽂规定在校⽣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校⽣能够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双⽅签订了实习协议,没有建⽴劳动关系的合意在校⽣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具有⽤⼯合意聘⽤时知晓在校⽣⾝份,双⽅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法律并⽆明⽂规定在校⽣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校⽣能够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最⾼⼈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6期裁判摘要即将毕业的⼤专院校在校学⽣以就业为⽬的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的情况下,仍与之订⽴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先,判断原告郭某与被告益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原告郭某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原告与被告益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年满19周岁,符合《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单位建⽴劳动关系的⾏为能⼒和责任能⼒。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仅规定了公务员和⽐照实⾏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和家庭保姆不适⽤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学⽣排除在外,学⽣⾝份并不当然限制郭某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劳动⼒群体。

劳动法——未毕业大学生就业问题

劳动法——未毕业大学生就业问题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无效劳动合同的确 认标准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无效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 主体不适格,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不具有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即劳动者不具 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或者用人单位不 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具体讲,劳 动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达到法定年龄,二是 身体健康。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 受欺诈和受胁迫两种情况。第三,合同内容不合 法,即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第四,显失公平,即双方当 事人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 效。
• ,《劳动部意见》第4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 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 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并未将未毕业的大学生包括在内。季小莉与升海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协议书”时,已年满21周岁,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 力和责任能力。作为高等院校的学生,被上诉人季小莉虽尚未从徐州 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毕业,但其亦为劳动力市场的自由劳动者,学生身 份并不当然限制其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团体。只有在教育管理 部门及高校本身为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督促学生圆满完成学业,明确 禁止大学生在学习的同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大学生 才不得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教育管理部门及 高校本身因学生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学业,从而对学生已不作此要求时, 大学生参与劳动关系应不受限制。这是落实国家促进就业政策的需要, 也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本案季小莉已基本完成学业,并持 有学校为促进学生就业而发给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其 应聘求职的行为受到管理部门与高校本身的鼓励,应认定为适格的劳 动合同主体。

实习生可以签劳动合同吗

实习生可以签劳动合同吗

实习生可以签劳动合同吗
实习生是指在校学生或毕业不超过一年的学生,在学校的安排下,到用人单位
接受实习培训的人员。

在实习期间,实习生可以获得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的提升,为将来的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但是,关于实习生是否可以签劳动合同的问题,一直存在着一些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订立的,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

而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否可以被视为劳动关系,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一些人认为实习生只是为了获取实践经验而来到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劳动关系,因此不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实习生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也是付出了劳动,应当享有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权益和保障。

实际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可以被视为劳动关系,实习生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为实习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向实习生支付劳动报酬。

同时,实习生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也应当享有与劳动者相同的劳动保护和权益。

因此,实习生是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在招聘实习生时,与实习
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同时,实习生也应当了解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权益和保障,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用人单位和实习生能够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共同促进实习培训的顺利进行,实现双赢的局面。

HR误区之“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定稿)

HR误区之“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定稿)

HR误区之“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陈自强律师经常有HR伙伴咨询提述问题,而该问题也一直是劳动法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

实践中主流观点一般认为在校学生因具有学生身份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实习、勤工俭学等原因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很多企业在实践操作中均认为与尚未毕业的在校生签订劳动合同均系无效行为,或待其取得毕业证书后再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下文将通过对三种常见的在校生(尚未取得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形式来逐一分析和论证提述问题:【在校生与用人单位间的常见用工形式】一、勤工助学1、定义勤工助学一般是指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以改善学习生活条件为目的,通过在用人单位劳动获取报酬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

2、用工关系性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我们认为该规定应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学习之余的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情形。

从该规定可知,在校生以勤工助学形式于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二、实习1、定义实习一般是指在校学生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以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实习是一种实践性活动,学生并不以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

2、用工关系性质我们认为,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参加社会实践,以巩固、补充课堂知识,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

因实习不以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中以获取报酬为目的,提供有报酬劳动的条件,故一般不应将其界定为劳动关系。

三、准毕业生就业1、定义此处准毕业生特指基本完成学校的学习任务且达到相关要求,但并未获得学校发放的毕业证书的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大学生未毕业劳动合同6篇

大学生未毕业劳动合同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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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可以在实习单位签劳动合同吗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可以在实习单位签劳动合同吗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可以在实习单位签劳动合同吗如果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话,用人单位是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的。

但是有的在校大学生可能想要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会在单位进行实习。

那么,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可以在实习单位签劳动合同吗?下面,我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可以在实习单位签劳动合同吗实习生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学生实习期间,虽身处实习单位,但目的是把课堂所学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增强实际运用能力,属课堂教学的延伸,其身份仍然是学生,仍为学校所管理,是在执行学校的安排。

用人单位仅仅是根据学校要求,实习场所、环境、条件。

学生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与实习单位并无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实习期间怎么维权:1、实习期内实习时间的约定。

可约定每日不超过8小时,如确因特殊情况超过8小时的,实习单位应参照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向实习生支付报酬。

2、实习期间实习报酬的约定。

约定实习期内实习单位每月向实习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拖欠实习报酬的违约责任。

3、实习过程中实习生发生伤亡的处理。

这部分内容非常重要,从实习生权益保护角度出发,可与实习单位约定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实习单位比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支付伤亡待遇,以避免法律依据缺失导致实习生权益受损。

4、实习生在实习期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

5、发生纠纷的处理。

可约定友好协商及诉讼的处理方式。

当然,从实习单位的角度出发,实习单位与实习生签订一份实习协议也是很重要的,在协议中明确实习报酬的标准、实习纪律的约定、实习生过错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处理、实习生人身意外保险的约定、学校在实习过程中的职责要求及学校的法律责任等等,有了一份完善的实习协议,可以在发生纠纷时有约可依,更好的处理争议。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的进行学习。

未毕业大学生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案例

未毕业大学生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案例

未毕业大学生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案例时间:2010-05-13 18:21来源:大河报法治快报作者:秩名点击: 767次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就业后的身份是在校学生还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案例一: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就业后的身份是在校学生还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由于《劳动法》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一旦双方发生工伤纠纷,大学生的权益如何保护成了引人关注的问题。

去年,江苏省一家法院判决一名未毕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这名大学生凭此判决获得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终于在近日拿到了10万余元工伤赔偿金。

签合同就业下班受伤引发争议刘惠敏(化名)是江苏省徐州市一所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系即将毕业的大学生,2006年2月寒假的一天,她得知海门市一家机电设备公司招聘办公室文员,于是携带学校颁发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应聘。

机电设备公司对她非常满意,双方很快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合同自2006年2月27日至2006年5月27日止;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月薪500元;试用期满后,公司根据刘惠敏的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级别或职务后确定月薪。

2006年4月21日下午,刘惠敏下班后留下来打印一份材料,之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被一小汽车撞倒,肇事司机急忙将她送到医院。

经检查,刘惠敏的小腿骨折。

2006年6月底,刘惠敏一瘸一拐地回校参加论文答辩,顺利通过评审,拿到了毕业证书。

刘惠敏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她是在单位工作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于是要求机电设备公司给予工伤待遇。

公司却认为,刘惠敏出车祸时还是在校大学生,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既然合同无效,公司就无法帮她办理工伤保险,刘惠敏也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刘惠敏不服,于2006年11月8日向海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

与此同时,机电设备公司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实习生与单位之间能否建立劳动关系(最高院公报案例梳理)

实习生与单位之间能否建立劳动关系(最高院公报案例梳理)

实习生与单位之间能否建立劳动关系(最高院公报案例梳理)文︱甘国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阅读提示】高校学生实习是高校学生完成学业的一项必要活动,然而,在实习期间的学生处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双重管理之下,经常出现各种法律问题,现行法律对此又无具体的规定。

然而,由于高校实习学生实习期间人身损害赔偿事故频发,理论界和实务界各自围绕着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实习学生身份、赔偿责任承担主体以及法律适用依据等各方存有重大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就高校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以及发生人身损害的救济的问题高度关注,共刊载了三则相关判例,本文试对该三则判例进行梳理和简析。

【判例索引】1. 《帅帅诉通用富士冷机、工商信息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以下简称“帅帅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2期。

生效判决作出法院: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5年9月7日。

2. 《王俊诉强维橡塑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以下简称“王俊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7期。

生效判决作出法院: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1年10月28日。

3. 《郭某诉益丰大药房连锁劳动争议案》(以下简称“郭某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期。

生效判决作出法院: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09年4月7日。

【裁判要旨】1.帅帅案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中帅帅作为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其通过与工商学校、通用富士公司签订《学生实习协议书》后到通用富士公司实习,该法律关系的三方当事人除受该协议约定约束外,还应受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应对企业技工荒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通知》有规定,学校及相关企业“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加班”。

国务院部门的规性文件虽然不宜作为法院裁判的直接法律依据,但在本案中可以作为法院评判学校是否有过错的依据。

在校学生可以成为劳动者

在校学生可以成为劳动者
和 劳动 问题 研 究 中的一 个 范畴 时 。 …劳动 法 意 义 … 上 的 劳 动者 是 劳动 经 济 意 义上 劳 动 者 的法 律 反 映 和体 现 。” 文所 指 劳动 者是 指 劳动 法上 劳动 关 系 本
中的劳 动者 。
工作 效益 等确 定 月薪 。
两个 月 后 , 王 在 上班 途 中 发生 了交通 事 故 , 小 之后 未到 公 司上班 。小王 在 治疗 和休 息 期间 , 学 经 校 同意 。 以邮寄 方式 完成 了论 文及 答 辩 .于 2 0 07 年 7月 1日正 式毕 业 。 2 0 0 6年 8月 , 愈 后 的小 伤 王 多次 向公 司交 涉 。认 为双 方 既然 签 订 了 劳动 合 同 , 身份属 于 公司 员工 , 该 享受 工 伤待 遇 , 遭 其 应 但
劳动 关 系 主体界 定标准

案 件
定 , 理 论界 , 在 一般 从 社 会 经济 学 和 劳 动经 济 学 角
人 . 们 的就 业 、 资、 利 和退 休 待遇 等 都 由国家 他 工 福 包 干 ,劳动 关 系直 接表 现 为劳动 者 与 国家 的关 系 .
小 王 是徐 州 某 学 校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0 7年 7 20 月 1日正 式毕 业 。 0 6年 . 20 小王 持该 校 “0 6届 毕 20
产 资料 不再 由 国家单 一 占有 . 种所 有制 形 式 的企 多
业应 运 而生 . 济 的发展 为劳动 者提 供 了更 多 的就 经 业 空间 . 动 力的 自 由流动 加强 。 当劳动 者 有权 有 劳
条件 选择 自己劳 动力 出让 对 象时 . 人单 位 就无 法 用 用 以往 的 行政 管 理 方式 来 对 双 方权 利 义务 进 行 划 分, 劳动 关 系转 而 变成形 式上 的 平等 关 系。 但是 劳 资双 方 实力 存在 天 然的 不平 等性 . 决 定 了劳 动 这也 者 与用人 单 位存 在实 质上 的 不平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等 。 一旦 双 方建 立

在校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在校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在校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高校毕业生在领取毕业证书之间入职工作的,其与用人单位是否成立劳动法律关系?在校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主体资格?基本案情:高校毕业生未领取毕业证书前工作引争议袁系河北省高校2023届应届毕业生。

2023年3到6月份,袁在家等待毕业证书,2023年7月份,取得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在毕业证书等待期间,其通过网络招聘入职化工公司,自2023年3月31日上班。

2023年6月4日,袁离开化工公司。

在此期间,化工公司向袁发放了4月的工资,其他工资一直未向袁发放。

袁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化工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工作期间的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委未能支持袁仲裁请求,袁向法院起诉。

用人单位:高校毕业生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庭审中,化工公司表示,袁于2023年7月份大学毕业,2023年3月31日至6月4日间在该公司实习。

实习期间,袁身份是未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该公司认为,袁到公司工作不是已就业为目的,其只是想利用实习期间,参加短期或不定期工作以获取一定实习补助和工作经验,而公司出于这一目的为其提供了实习的机会。

在此期间,公司并未将袁纳入正式员工管理,也未给其安排任何工作任务。

且袁与该公司之间并没有签署三方协议书,袁并不属于到公司工作就业,双方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

毕业生:以求职为目的就业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于化工公司的说法,袁提出了异议。

他认为,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情形只有两种,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和实习。

袁表示,他通过化工公司在网络上发布的招聘信息,经过该公司负责人的面试合格后被录用的。

入职前,双方口头约定工资薪酬、职责等,入职后与其他员工同工同酬。

实习期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实习期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实习期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可能有的⼤学⽣为了提⾼⾃⼰的实践能⼒,会找单位进⾏实习。

如果是劳动者参加⼯作的,⽤⼈单位是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义务的。

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如果是在实习期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实习期是什么意思实习期是指在校学⽣充分结合⾃⼰的理论知识,参加社会实践⼯作,以充分提⾼⾃⾝综合素质和⼯作适应能⼒的⼀段时期。

它有助于学⽣将来找到⼀份适合⾃⼰的职业;或是提前熟悉即将就职单位的基本情况,给本⼈和聘⽤单位相互熟悉、了解的机会。

实习期也指,想达到某种实战效果或技能,但是不太熟悉或熟练,通过实践和学习这个阶段,达成预期的⽬的!(各种技能实习较为常见,例如记者、驾驶员、维修员、飞⾏员......)实习期,⼀般为约定⼯时的90180天,但这段时间根据个⼈的实习情况,或单位组织的不同也有所不同,尤其像医疗⾏业尤为特殊,⼀般实习期最少为半年,长的有时会超过⼀年半时间。

实习,是指学⽣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作的过程,其针对的是在校学⽣。

关于实习,劳动部《关于贯彻执⾏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利⽤业余时间勤⼯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学⽣在实习期间发⽣伤害事故,不属于⼯伤,不能享受⼯伤保险待遇,但可以以雇佣关系向⽤⼈单位主张权利,或由学校基于与单位之间的实习合同的相关约定主张权利。

实习期只适⽤于在校学⽣。

⼀些⽤⼈单位为了逃避保险或最低⼯资的限制,故意与符合劳动者资格的⾮在校学⽣签订实习协议,这是违法的也是⽆效的。

实际上即便签订实习协议,⽤⼈单位和⾮在校学⽣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作为⽤⼈单位,应该与实习⽣签订实习协议,或与实习⽣、实习⽣所在的学校签订三⽅协议,明确实习⽣的实习时间、⼯作时间、实习费、实习内容等细节。

同时⽤⼈单位可以为实习⽣购买商业保险,避免实习过程中发⽣因⼯受伤后产⽣经济赔偿纠纷。

实习期间实习⽣须努⼒并且注重实践。

在校学生兼职属于劳务合同

在校学生兼职属于劳务合同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大学生就业压力的增大,越来越多的在校学生选择在课余时间进行兼职工作。

这些兼职工作不仅能够帮助学生在经济上实现自立,还能够丰富他们的社会经验,提高综合素质。

那么,在校学生兼职是否属于劳务合同呢?本文将从劳务合同的定义、在校学生兼职的性质以及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劳务合同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劳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的协议。

劳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 劳务派遣合同: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派遣至其他单位工作,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的合同。

2. 劳务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3. 劳务分包合同:分包人按照总承包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总承包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在校学生兼职的性质在校学生兼职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利用课余时间从事某种工作,以获取经济收入的一种行为。

根据在校学生兼职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劳务型兼职: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提供的是自己的劳动力,如家教、促销员等。

2. 技能型兼职:学生在兼职过程中,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或特长,如翻译、设计等。

3. 创业型兼职:学生利用自己的创意和创新能力,开展创业项目,如网店、家教机构等。

三、在校学生兼职属于劳务合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校学生与兼职单位之间形成的兼职关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在校学生与兼职单位之间形成的兼职关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属于劳动关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工作地点;(四)工作时间;(五)劳动报酬;(六)社会保险;(七)劳动保护;(八)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大学生签劳动合同有什么影响

大学生签劳动合同有什么影响

大学生签劳动合同有什么影响大学生签劳动合同有如下影响:1、劳动合同影响应届生身份。

签订劳动合同后,表示已经拥有了工作,不再是学生的身份了;2、应届生签劳动合同会缴纳社保,影响应届毕业生身份,因为有了五险一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当事人的档案会发生变更。

大学生慎签的七类合同:1、签口头合同。

双方当事人以谈话、电话等口头形式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无任何书面或其他有形载体来表现合同内容;2、签简单合同。

这类合同没有细节条文约束,看似没有什么问题,一旦在遭遇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时,合法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的保障;3、签要求缴纳证件或者财务的抵押合同。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4、签阴阳合同。

有的单位为了应付检查,以可以少缴税款为理由,同时准备了一份低薪的假合同,和另一份高薪的真合同;5、签含有工伤概不负责的生死合同。

防止用人单位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逃避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特别是在建筑,化工,采矿等高危行业,求职毕业生一定不可以抱有侥幸的心理,不认真阅读合同条款;6、签暗箱合同。

这类合同往往不向求职者讲明合同的内容,更多的只规定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很少或者不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是一种故意隐瞒劳动合同内容的做法,签订时要仔细查看;7、签霸王合同。

这个合同往往只从单位角度出发,迫使毕业生在违背真实意志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求职者处于很被动的地位。

综上所述,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认真阅读条款,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公司也应该认真履行法律规定,为大学生提供合法便捷的就业和职业发展机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学校要学生的劳动合同有什么用

学校要学生的劳动合同有什么用

学校要学⽣的劳动合同有什么⽤临近六⽉很多学⽣也开始毕业了,临近毕业在办理毕业证的时候,学校都会要求学⽣上交各种各样的资料,其中就包括劳动合同。

很多学⽣不清楚学校要学⽣的劳动合同有什么⽤?难道要确定彼此的劳动关系?店铺⼩编给你提供⼀些意见。

学校⼀般不会要求劳动合同,要求三⽅协议吧,⽤于统计就业率好,来继续欺骗更多的⼈来报名。

在校学⽣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在校⽣已经具备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学⽣的⾝份也⾮《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的对象。

如果双⽅在协商⼀致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签订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

但是如果在校⽣去⽤⼈单位⼯作也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第⼗⼆条:在校⽣利⽤业余时间勤⼯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是⼀个涵义⾮常⼴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劳动能⼒,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作为⽣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不同的学科对于劳动者这⼀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

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在劳动⽣产领域或劳动服务领域从事劳动、获得⼀定职业⾓⾊的社会⼈。

按照这⼀定义,凡是参与实际的社会⽣产过程的⼈,都可以称之为劳动者。

按照这种理解,不仅⼯⼈、农民、各类知识分⼦是劳动者,⽽且从事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各级官员、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也可以说都是劳动者。

因为他们所从事的⼯作,均是社会⽣产劳动过程的⼀个具体构成部分。

然⽽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同于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从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度来讲劳动者的。

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309号⽂)明确,在校⽣利⽤业余时间勤⼯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

在这⾥,⼩编就总结了关于学校索要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为了更好的招⽣,实际上并没有什么真正的作⽤。

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用工关系性质的法律分析

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用工关系性质的法律分析

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用工关系性质的法律分析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如何界定长期以来一直是劳动法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各方人士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不同的分析和解读。

在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一般认为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实习、勤工俭学等原因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人力资源工作者一般认为使用在校学生,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制,没有被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

但从近几年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也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在江苏省南京市中院审理的“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①]及江苏省南通市中院审理的“季小莉诉升海空调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②]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法院最终认定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审理的“刘某诉北京某公司拖欠工资案”[③]中,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关于工资的支付应当遵循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实际案例对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用工关系的性质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常见用工形式及称谓辨析(一)勤工助学勤工助学一般是指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以改善学习生活条件为目的,通过在用人单位劳动获取报酬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

对于勤工助学,部分部门规章的界定更为严格,如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第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第6条规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未毕业的大学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吗

未毕业的大学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吗

未毕业的大学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吗【在你还保留学生身份之前,公司与之建立的都不是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特征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

还没拿到毕业证的仍然属于在校生,不具备劳动法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还没拿到毕业证的应届生签订的是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学校及在校应届毕业生之间签订的,对即将形成的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中双方基本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

就业协议形成的三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学校、学校应届毕业生。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不同:首先,就业协议由三方当事人签订,而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方当事人签订;其次,在校应届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尚未毕业,还仍然是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法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第三,就业协议仅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即将形成劳动关系及形成劳动关系后,双方应当履行的基本权利义务进行的约定和确认,不具备劳动法要求劳动合同必须包括的合同条款;第四,劳动合同形成后,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同于就业协议的内容,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内容履行,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包括就业协议中的内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业协议的内容就变成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当然条款,这与劳动合同也是不同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未毕业的大学生,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其不是劳动者。

如果你签订了,那么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你和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如果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劳动局是不处理的,劳动局只处理劳动关系,你只能去法院诉讼。

建议还是签订劳务合同,并看清条款,现在的用人单位很多都会钻空子,自己要小心。

】【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在校的学生是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就是说,是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一些用人单位希望尚未毕业的学生能到单位工作,即使是这样,也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可以与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或者签订实习协议,并在协议中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对在校大学生劳动关系的判断及用工风险防范

对在校大学生劳动关系的判断及用工风险防范

引言大家往往会先入为主地认为“学习才是学生的本分,工作与学习相冲突”而默认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

这导致在校大学生就业工作时,用人单位可能不将在校大学生当做劳动者处理;使得出现工伤或者其他劳动纠纷时,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激增。

就此,本文首先探讨在校大学生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在招聘在校大学生后的用工风险防范。

一、在校大学生身份是否是不能构建劳动关系的障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年满十六周岁即具有建立劳动关系资格。

而在校大学生通常都已年满十八周岁,因此在校大学生并不存在不能构建劳动关系的法律障碍。

虽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勤工助学办法”)第四条则规定“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因此,勤工助学的前提是在学校组织下的实践活动。

并且,参考勤工助学办法第二十一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及勤工助学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等内容可知,勤工助学实际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相近。

即劳动法若干意见所说的“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实则是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谋而合。

因此,勤工助学具有学校组织的实践活动、每月参加时间不超过40小时等特殊性,明显异于正常的劳动关系;且,其规定也没有明确排除劳动关系,实则更倾向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属性。

请问在校实习生属于劳动关系吗

请问在校实习生属于劳动关系吗

请问在校实习⽣属于劳动关系吗在校实习⽣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学⽣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三⽅应签订实习协议。

协议⽂本由当事⽅各执⼀份。

关于请问在校实习⽣属于劳动关系吗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进⾏详细解答。

⼀、请问在校实习⽣属于劳动关系吗1、在校实习⽣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学⽣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三⽅应签订实习协议。

协议⽂本由当事⽅各执⼀份。

2、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员⼯与公司劳动关系要怎么确认1、⽤⼈单位招⽤劳动者未订⽴书⾯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

(⼀)⽤⼈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资或记录(职⼯⼯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的记录;(⼆)⽤⼈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单位招⼯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等。

事实上,关于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声⾳,但主流观点认为实习⽣与实习企业并没有劳动关系,实习⽣到单位实习仅仅是为了学习实践,并不是为了获取劳务报酬,所以双⽅不能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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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读者小袁:我是某大学法学系大四学生,已经通过司法考试。

根据学校的安排,大四学生可以选择在学校作毕业论文,也可以到社会上一边工作一边作毕业论文。

我选择边工作边作毕业论文,我在珠海的一家公司找到了一份法务助理的工作。

应聘时,我向单位如实披露了自己尚未毕业的情况及学校的政策。

因我已经通过了司法考试,单位认为我虽未毕业但能胜任法务助理的工作,遂录用了我,但告诉我要待其毕业后才能和我签订劳动合同。

A
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叔权
对于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而言,是否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取决于该他们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根据《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平等主体之间,在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的前提下达成一致签订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受法律的保护。

虽然在校大学生尚未毕业,但是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乃事实,同时也符合《劳
动法》规定的年满16周岁的就业年龄。

《劳动部意见》第4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可见,在校大学生并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

对于一个完全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完全有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作为高等院校的学生,虽尚未毕业,但其亦为劳动力市场的择业者,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其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

只要是教育管理部门及高校本身没有禁止大学生在毕业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校大学生也有资格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在双方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用人单位对在校大学生的情况是知情的,在录用时认可其尚未取得毕业证书及学位的现状,就不存在着欺诈、隐瞒事实或威胁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几种合同无效的情形。

也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有效,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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