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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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读者小袁:我是某大学法学系大四学生,已经通过司法考试。根据学校的安排,大四学生可以选择在学校作毕业论文,也可以到社会上一边工作一边作毕业论文。我选择边工作边作毕业论文,我在珠海的一家公司找到了一份法务助理的工作。应聘时,我向单位如实披露了自己尚未毕业的情况及学校的政策。因我已经通过了司法考试,单位认为我虽未毕业但能胜任法务助理的工作,遂录用了我,但告诉我要待其毕业后才能和我签订劳动合同。

A

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叔权

对于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而言,是否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取决于该他们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根据《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平等主体之间,在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的前提下达成一致签订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受法律的保护。虽然在校大学生尚未毕业,但是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乃事实,同时也符合《劳

动法》规定的年满16周岁的就业年龄。《劳动部意见》第4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可见,在校大学生并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对于一个完全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完全有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作为高等院校的学生,虽尚未毕业,但其亦为劳动力市场的择业者,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其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只要是教育管理部门及高校本身没有禁止大学生在毕业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校大学生也有资格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在双方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用人单位对在校大学生的情况是知情的,在录用时认可其尚未取得毕业证书及学位的现状,就不存在着欺诈、隐瞒事实或威胁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几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有效,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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