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派文化商业街设计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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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0-020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徽派文化商业街区建筑案设计

工程地点:省市龙泉驿区洛带镇

合同编号: 2010-3008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建设甲级

发包人: 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设计人: 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签订日期: 2010-5-10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 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设计: 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发包委托设计承担徽派文化商业街区建筑案工程设计, 经双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及地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页表二。

第三条发包应向设计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设计应向发包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与交付时间:

第五条设计费的收费式、标准与支付时间:

5.1、收费式与标准

5.1.1、如发包完全采纳设计的设计案,则本合同设计费采用包干价的式,包干价标准为:叁拾陆万元人民币整(小写:¥360000.00元)。

5.1.2、如发包没有采用设计的设计案,发包支付设计不高于5万元作为

补偿费;

5.1.3、如发包部分采用设计的设计案,发包支付设计单位不高于设计费

包干价的60%(小写:¥216000.00元)作为设计费用,具体数额双根据采用量的多少另行商定。

5.2、设计费的支付时间按照下表执行:

第六条双责任

6.1 发包责任与权利:

6.1.1 发包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容,在规定时间向设计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进行设计。

发包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30天以,设计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 发包要求设计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能够做到,发包应根据设计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支付赶工费。

6.1.4 发包应为设计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便条件。案设计阶段,设计赴现场次数在三次者费用自理,超过三次者由发包支付费用。

6.1.5 发包应保护设计的投标书、设计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发包对最终确定的设计案支付了相关的设计费后享有本案的所有权及修改权利。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向第

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责任与权利:

6.2.1 设计应按技术规、标准、规程及发包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中华人民国及地现行技术标准及设计规。

6.2.3 设计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交付资料及文件。

6.2.4 设计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发包采用了本设计案后,设计还须配合总体规划单位完成将本设计案融入本项目《修建性详规》中的全部相关工作,直到发包办理完本项目的报建手续,且不再向发包收取任费用。

6.2.5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提出索赔。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如设计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应向发包支付设计费包干价20%的违约金。

7.2 发包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发包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暂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设计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相应工程的设计费,同时设计还应向发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赔偿金由双商定最高为全部设计费用。

7.4 由于设计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在案设计过程中,设计未在甲要求的时间对相关设计问题作出认真回复与缺席应由设计人员参加的相关会议的,发包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7.6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的节点设计费中扣出;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的逾期违约金或赶工费,在相应节点付费时支付。

第八条其他

8.1 发包要求设计派专人留驻项目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 设计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或地标准图,由发包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如发包实际要求设计提供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份数,设计另收工本费。

8.4 发包委托设计承担本合同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双另行协商有关事宜。

8.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应及时协商解决。

8.6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8.7本合同一式陆份,双各持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8 本合同经双签字盖章后生效。

8.9 本合同生效后,由发包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认为必要时,可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双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可签订补充协议、商业街区案设计任务书和有关协议及双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名称:地润置业设计人名称:工业大学建筑

发展有限公司设计研究院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所: 住所: 市屯溪路193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30009

电话: 电话: 0

传真: 传真: 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省分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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